
发明创造名称:实现交互式广告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5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724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616.4
申请日:2015-02-15
复审请求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N21/472,H04N21/439,H04N21/4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则认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616.4,名称为“实现交互式广告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CN10168926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对比文件2:CN10421699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实现交互式广告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广告播放过程中,接收用户主动请求的交互语音信息;
对所述交互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识别结果;
确定与所述识别结果相匹配的交互问题及问题答案;
展现所述问题答案,和/或
执行所述交互问题或所述问题答案对应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内容:视频、语音、文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感知用户交互请求,并在感知到用户的交互请求后,开启录音设备,以接收用户交互语音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感知用户交互请求包括:
感知用户对广告界面的点击操作;或者
感知用户对特定按键的点击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预先建立与所述广告对应的问题集及对应的答案集;
所述确定与所述识别结果相匹配的交互问题及问题答案包括:
将所述识别结果与所述问题集中的各交互问题进行匹配,得到与所述识别结果对应的交互问题;
从所述答案集中获取与所述交互问题对应的问题答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现所述问题答案包括:
以文本形式展现所述问题答案;和/或
以语音形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以语音形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包括:
通过语音合成方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或者
通过定制录音方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到广告播放的触发信号后,播放所述广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播放的触发信号包括:用户对所述广告的操作请求,或者用户对绑定所述广告的媒体的操作请求,或者检测到用户进入了特定的应用场景。
10. 一种实现交互式广告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语音信息接收模块,用于在广告播放过程中,接收用户主动请求的交互语音信息;
语音识别模块,用于对所述交互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识别结果;
信息处理模块,用于确定与所述识别结果相匹配的交互问题及问题答案;
展现模块,用于展现所述问题答案,和/或
执行模块,用于执行所述交互问题或所述问题答案对应的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感知模块,用于感知用户交互请求,并在感知到用户的交互请求后,触发所述语音信息接收模块接收用户交互语音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感知模块,具体用于感知用户对广告界面的点击操作;或者感知用户对特定按键的点击操作。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预先建立与所述广告对应的问题集及对应的答案集;
所述信息处理模块包括:
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识别结果与所述问题集中的各交互问题进行匹配,得到与所述识别结果对应的交互问题;
选择单元,用于从所述答案集中获取与所述交互问题对应的问题答案。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现模块包括:
文本展现单元,用于以文本形式展现所述问题答案;和/或
语音播报单元,用于以语音形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语音播报单元,具体用于通过语音合成方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或者通过定制录音方式播报所述问题答案。
16.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5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触发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广告播放的触发信号;
播放模块,用于在所述触发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广告播放的触发信号后,播放所述广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强调的用户主动交互,对比文件中体现的用户被动交互,对比文件3示例中“好的,我要购买它”证明对比文件3是被动式广告交互,用户收到与请求有关的广告信息(手机铃声广告)一定包含用户作答的交易性质的问题,并且该问题能够让用户进行回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提及的“用户主动请求”,是处于用户与广告展开交互的开端,从技术理解上应视为交互的触发条件,本申请交互的开端并非来自广告主动向用户提出营销问询等引导,而是来自用户主动想与广告交互的主动需求;当用户看到正在播放的广告时,如果用户不想与这则正在播放的广告进行交互,广告本身不会主动发出交互行为,除非是,在广告播放过程中接收到用户主动请求交互,这才开始进行后续交互行为。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为了将营销推广与用户查询相关联,基于用户想要查询的问题选出潜在相关的商业广告,以向用户既展示答案又输出商品推销内容,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广告播放过程中,广告主动请求与用户进行交互,用户处于被动回应的位置;而非本申请的在广告播放过程中由用户主动请求交互,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用户与广告的交互是由用户主动发起。对比文件2同样是由广告向用户提出问题以开启交互流程,用户在其技术方案中仍处于交互开端中的被动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68926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21699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交互式广告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语音输入的自然语言处理选择演示广告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全文,附图1-3):
[002]现有的系统趋于具有复杂的人机交互界面,而这种人机交互界面可能会抑制大众市场采用各种技术。例如,当用户希望在手机上执行相对简单的任务如购买手机铃声时,用户通常被迫浏览一系列菜单并且按下一系列按钮。
[025]参考图3,其中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各方面的用于选择和演示基于语音输入的广告的示例性方法。所述方法可以从操作305开始,其中可以在语音用户界面处接收至少包括用户话语的基于语音的输入。
[026]之后,在操作310中可以识别包含在语音输入中的一个或多个请求。……在另一个示例中,对手机发出的语音输入可以包括设置电话呼叫、购买铃声或记录语音备忘录的请求。
[027]请求可以是用户与系统或设备之间的会话式交互的一部分,由此在当前话语中的请求的解析可以基于在当前会话中的之前的话语、之前会话中的话语、基于情境的信息、局部的和/或全局的用户描述或者其它信息。例如,可以基于包含在之后的请求中的信息再次解析之前的请求,可以基于包含在之前的请求中的信息解析当前请求,等等。此外,会话式交互可以是各种形式,包括基于询问的会话、教导会话、探索性会话或其它类型的会话。
[028]一旦识别了一个或多个请求,就可以在操作315中基于识别的请求采取行动,同时可以在操作320中选择一个或多个广告(下文中将详细描述)。……在操作320中,信息可以被传达给广告服务器,以便选择与所述请求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广告。因此,如图3中所示,在操作315中采取行动和在操作320中选择广告可以是相关的操作(例如可以选择广告以帮助解析不完整的和/或模糊的请求)。
[029]一旦在操作315中采取行动(例如服务所述请求)并且在操作320中选择一个或多个广告(例如与所述请求相关),则可以在操作325中向用户演示输出。所述输出可以指示与操作315相关的行动的结果。……此外,所述输出可以包括广告,如在操作320中选择的。例如,所述输出可以包括基于文本的、基于图像的、基于视频的、基于音频的或其它类型的广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033]在操作315中服务所述请求以及在操作320中选择广告可以包括生成响应和/或选择广告以制定之后的用户输入,从而使会话向前发展。
[034]在操作320中广告应用程序可以选择广告,以便使会话向前发展……通过选择广告、指出广告不令人满意的地方或者与广告交互,所述交互可以用于为之后的会话过程建立情境和共享的知识。例如,用户可以选择广告,并且对之后基于语音的输入的解析(例如“电话通知他们”,“价格范围是多少?”等)可以用基于语音的输入所涉及的广告的共享知识进行解析。因此,广告可以以使广告商向消费者推销的方式进行使用,同时改进消费者与设备的交互。
[037]可以在决策操作330中监测在用户与被演示的广告之间的之后交互。例如,当用户选择与广告交互时,可以在操作335中基于交互采取行动。所述交互可以是各种形式,包括额外的语音输入或用于与广告交互的其它适合的形式(例如,用附带的笔点击显示在个人数据助理上的广告)。例如,用户起初可以从启用语音的媒体设备(例如卫星广播器)中请求与当前播放的歌曲相关的信息(例如“这是什么歌?”)。除了输出与歌曲有关的被请求信息外(例如,“这首歌为由Dave和AnselCollins演唱的DoubleBarrel。”),被选择的广告可以使用户购买与这首歌对应的手机铃声。在这个示例中,交互可包括购买铃声的请求(例如“好的,我要购买它”) (公开了在广告播放过程中,接收用户主动请求的交互语音信息),并且在操作335中采取的行动可以包括完成购买铃声的交易和/或将铃声下载到手机上(公开了执行交互问题或问题答案对应的操作)。此外,可以在操作340中基于所述交互,利用与操作320有关的相似技术选择额外的广告(例如可以选择额外的铃声、相似的音乐家等的广告)。接下来,处理过程可返回到操作325以显示由交互产生的输出。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交互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识别结果,并确定与识别结果相匹配的交互问题及问题答案;2)展现问题答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确定交互问题对应的答案;2)如何方便用户获取广告信息。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广告播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全文,附图1、2):下面以语音方式推送交互问题的方式为例,进一步详细说明本发明。 如图2所示,是本发明实施例视频广告播放方法的一种具体应用流程图,包括以下步骤:步骤201,接收到用户的操作请求后,播放视频广告。步骤202,播放所述视频广告过程中,播放语音形式的交互问题。所获取的交互问题根据其存储形式,可以是文本形式的,也可以是语音形式的。步骤203,启动麦克风,然后接收用户录入的语音。步骤204,在检测到用户录入语音结束后对所述用户录入的语音进行识别,得到识别结果(公开了对交互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识别结果)。步骤205,判断所述识别结果与预先设置的交互问题答案是否相同。如果是,则执行步骤206;否则,执行步骤207。步骤206,停止播放所述视频广告,并执行所述操作请求对应的操作。步骤207,在所述视频广告结束后再开始执行所述操作请求对应的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预先设置问题集合及对应的答案集合,将交互语音的识别结果与相应问题答案进行匹配以判断是否相同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在语音互动过程中,为了获得用户交互问题的答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交互问题的识别结果与预先设置的问题集合匹配以得出预先设置的交互问题及相应的问题答案。
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可以与广告进行交互并主动提出交互问题的方法,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获取广告信息,将交互问题对应的答案进行展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互联网广告技术领域,广告的内容形式多样,如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13]-[0114]段):在用户点击交互界面语音录入按钮后启动麦克风,然后接受用户录入的语音。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13]-[0114]段):在用户点击交互界面语音录入按钮后启动麦克风(公开了感知用户对特定按钮的点击操作)。此外,在人机交互过程中,系统感知用户交互请求的方式有多种,可根据具体需求设置对应的方式,而通过感知对广告界面的点击操作以获取广告交互请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加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4]段):向用户推送交互问题时,可以采用播放语音或者展现文本的方式向用户推送问题,另外也可以同时播放语音并展现相应的文本。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以语音或者文本形式展现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问题答案的展现也可以采用语音形式或/和文本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2]-[0093]段):所述交互问题可以以语音形式存储(比如语音文件)或以文本形式存储。其中以语音形式存储的交互问题,可以是合成音,也可以是定制的录音。并采用语音播放的方式向用户推送问题。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以语音合成方式或者定制录音方式播放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语音形式播放问题答案时也采用语音合成方式或者定制录音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5]-[0086]段):在接收到视频广告播放的触发信号后,播放视频广告。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85]-[0088]):视频广告播放的触发信号可以是来自用户的操作请求(公开了用户对广告的操作请求);或者打开网页请求、播放视频请求等,每种操作对象绑定一个或者多个视频广告(公开了用户对绑定广告的媒体的操作请求);也可以是来自当前运行对象绑定、或者是系统预先设置的一个触发信号,比如在在线视频播放中间插播视频广告,可以将相应的触发信号绑定到该在线视频中(公开了检测到用户进入了特定的应用场景)。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实现交互式广告的系统,权利要求11-16对该系统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16中的各个模块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3-8所保护的方法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其引用关系也一一对应。而采用各个模块来实现各个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在广告播放过程中,接收用户主动请求的交互语音信息”,参见前述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37]段记载的“当用户选择与广告交互时,可以在操作335中基于交互采取行动。所述交互可以是各种形式,包括额外的语音输入或用于与广告交互的其它适合的形式(例如,用附带的笔点击显示在个人数据助理上的广告)。例如,用户起初可以从启用语音的媒体设备(例如卫星广播器)中请求与当前播放的歌曲相关的信息(例如“这是什么歌?”)。除了输出与歌曲有关的被请求信息外(例如,“这首歌为由Dave和AnselCollins演唱的DoubleBarrel。”),被选择的广告可以使用户购买与这首歌对应的手机铃声。在这个示例中,交互可包括购买铃声的请求(例如“好的,我要购买它”)”内容可知,用户在看到购买手机铃声的广告后,购买铃声的请求是用户主动请求的,因此,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广告播放过程中,接收用户主动请求的交互语音信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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