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89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22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71737.3
申请日:2015-09-10
复审请求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金辉
合议组组长:庞立敏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4B35/66;C04B35/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1737.3,名称为“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32段,2017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低成本高铝耐火砖的Al2O3含量≧88%,由粉料和结合剂组成,粉料质量组成为:电熔棕刚玉颗粒:43-53份、电熔棕刚玉细粉:20-30份、氧化铝微粉:8-12份、高铝耐火熟料粉料12-20份、广西白泥:2-3份,结合剂占粉料总重量的5-8%,其中,结合剂为浓度为85%的磷酸溶液;高铝耐火熟料,是指破碎后的烧结过的低成本高铝耐火砖,颗粒为3-1mm、1-0mm粒度之间,且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
2. 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所述的低成本高铝耐火砖的Al2O3含量≧88%,由粉料和结合剂组成,粉料质量组成为:电熔棕刚玉颗粒:43-53份、电熔棕刚玉细粉:20-30份、氧化铝微粉:8-12份、高铝耐火熟料粉料12-20份、广西白泥:2-3份,结合剂占粉料总重量的5-8%,其中,结合剂为浓度为85%的磷酸溶液;高铝耐火熟料是破碎后的烧结过的下列组分高铝砖的筛下料,颗粒为3-1mm、1-0mm粒度之间,且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的电熔棕刚玉颗粒:50-63份、电熔棕刚玉细粉:25-35份、氧化铝微粉:10-15份、广西白泥:2-3份,结合剂占粉料总重量的6-8%,其中,结合剂为浓度为85%的磷酸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所述的电熔棕刚玉细粉为200目的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所述的氧化铝微粉粒度为≤5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所述的广西白泥粒度为200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所述的电熔棕刚玉颗粒和电熔棕刚玉细粉中Al2O3 ≥94%;Fe2O3≤0.5%。”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803689A,公开日为2015年7月29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高铝耐火熟料粉料,是指破碎后的烧结过的低成本高铝耐火砖,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各组份含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CN102079660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日)公开了一种高耐磨耐碱侵蚀耐火砖,原料中的高铝废砖磨细后相当于上述区别中的高铝耐火熟料,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降低成本,并且能降低体积膨胀。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烧结过的低成本高铝耐火砖的残次品是高铝废砖,本领域易于采用,并且得到各粒度范围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得到各组份的含量范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了限定了高铝耐火熟料粉料的具体组成,但是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高铝废砖,而烧结过的高铝砖的残次品是高铝废砖,本领域易于采用并将其破碎并采用筛下料使其满足粒径要求,其具体组分易于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成的组分,并且得到原料粒度范围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得到各组份的含量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2的文字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高纯氧化铝抗渗透性差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解决高纯氧化铝成品率低的技术问题,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中加入高铝废砖是为了降低成本,而本申请中高铝耐火熟料是为了降低膨胀率,提高成品率,节约能源,两者所起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2结合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铝耐火砖中Al2O3含量≥88%,由粉料和结合剂组成,所述粉料质量组成为:电熔棕刚玉颗粒:43-53份、电熔棕刚玉细粉:20-30份、氧化铝微粉:8-12份、高铝耐火熟料粉料12-20份、广西白泥:2-3份;
所述结合剂占所述粉料总重量的5-8%;
所述结合剂为浓度为85%的磷酸溶液;
所述高铝耐火熟料为破碎后烧结过的粒度为3-1mm、1-0mm之间,且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的低成本高铝耐火砖。
2. 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铝耐火砖中Al2O3含量≥88%,由粉料和结合剂组成,所述粉料质量组成为:电熔棕刚玉颗粒:43-53份、电熔棕刚玉细粉:20-30份、氧化铝微粉:8-12份、高铝耐火熟料粉料12-20份、广西白泥:2-3份;
所述结合剂占所述粉料总重量的5-8%;
所述高铝耐火熟料为破碎后烧结过的高铝砖筛下料;所述高铝砖筛下料质量组成为:粒度为3-1mm、1-0mm之间,且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的电熔棕刚玉颗粒:50-63份、电熔棕刚玉细粉:25-35份、氧化铝微粉:10-15份、广西白泥:2-3份,所述高铝砖筛下料中结合剂占所述高铝砖筛下料总重量的6-8%;
所述结合剂为浓度为85%的磷酸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所述电熔棕刚玉颗粒为3-1mm、1-0mm粒度之间,且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是:所述的 电熔棕刚玉细粉为200目的粒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氧化铝微粉粒度为≤5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西白泥粒度为200目。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熔棕刚玉颗粒和电熔棕刚玉细粉中Al2O3≥94%;Fe2O3≤0.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不含有本申请所述的高铝耐火熟料粉料,因此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没有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中高铝废砖成分与本申请的高铝耐火熟料不同,且高铝废砖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高铝耐火熟料不同,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技术启示,从而也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32段,201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温窑炉用耐火制品——超强抗渗透高铝砖(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1]段),其中Al2O3含量≧88%,所用原始料由电熔棕刚玉、氧化铝微粉、特级广西白泥、外加结合剂组成,其原料按下述重量份配比:
(1)电熔棕刚玉颗粒:50-63份;
(2)电熔棕刚玉细粉:35-25份;
(3)氧化铝微粉:10-15份;
(4)特级广西白泥:2-3份;
(5)结合剂占电熔棕刚玉、氧化铝微粉、特级广西白泥总重量的比例为:6-8份。
所述电熔棕刚玉具有不同的粒度等级,其粒度分布在3-1mm、1-0mm、200目的粒度区间,电熔棕刚玉颗粒为3-1mm、1-0mm粒度之间,电熔棕刚玉细粉为200目的粒度。
所述结合剂为浓度为85%的磷酸溶液。
所述氧化铝微粉粒度为≤5μm。
所述特级广西白泥粒度为200目。
所述电熔棕刚玉中Al2O3 ≥94%;Fe2O3≤0.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高铝耐火熟料粉料12-20份,所述高铝耐火熟料为破碎后的烧结过的低成本高铝耐火砖,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为1:(1.5-3)。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成本和烧结时的膨胀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耐磨耐碱侵蚀耐火砖(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段):由高温废瓷、高铝废砖、铝矾土、耐火水泥、磷酸盐、铝微粉和兰晶石组成;其重量份配比为:高温废瓷50、高铝废砖18-22、铝矾土8-12、耐火水泥18-22、磷酸盐0.8-1.2 、铝微粉2-3、兰晶石3-5;加工方法:将高温废瓷(废瓷砖或废瓷碗)、高铝废砖、铝矾土去杂后,分别经颚破机、对辊机、筛分机、雷蒙磨制成骨料和粉料;按上述原料配比将高温废瓷、高铝废砖、铝矾土的骨料和粉料以及耐火水泥、磷酸盐、铝微粉、兰晶石混炼,经高压成型后,烧结而成。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同属于含铝耐火砖领域,对比文件2的高铝废砖磨细后相当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高铝耐火熟料,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为了降低成本。此外,如本领域所公知,高铝制品砖坯烧成时,二次莫来石生长导致的膨胀剧烈,使得出现砖体疏松、提高制品的气孔率的不良现象,而在砖料内加入适量的细颗粒高铝熟料能够避免或减少上述不良现象,从而利于坯体烧结和制品密度提高,同时,颗粒的粒度和数量能够影响制品的性能,例如适当增大粗颗粒的临界粒度及其数量能够使二次莫来石化作用减弱,有利于砖坯烧结,但是粗颗粒粒径增大且含量较多时,易使制品边角不严和组织结构的均匀性受到影响,而熟料细粉有利于坯体烧结和制品密度提高,但是加入过多会造成成型困难,易产生层裂及烧成收缩等,因此上述公知常识提供了将熟料颗粒按照粒度配比的技术启示,例如将熟料分为2-0.5mm和小于0.088mm的粒度进行配比,或者将熟料分为小于2.4毫米和小于0.088毫米的粒度进行配比,此外,本领域公知临界粒度通常为2-3毫米(例如参见:《耐火材料工艺学》正文第118-120页,鞍山冶金专科学校耐火材料教研组编,中国工业出版社,1961年6月出版;《耐火材料生产工艺》正文第94-96页,汤长根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因此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降低成本以及降低制品烧结时的膨胀率、提高合格率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常规试验将上述作为高铝耐火熟料的对比文件2中的高铝废砖、或者成分适用于对比文件1的其他低成本高铝耐火砖磨细并将颗粒中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例调整为1:(1.5-3),同时将其在耐火砖中的用量确定为12-20份。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低成本高铝耐火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2中还包括高铝耐火熟料粉料12-20份,所述高铝耐火熟料为破碎后烧结过的高铝砖筛下料,并限定了所述高铝砖筛下料的组成。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识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例如高铝废砖等高铝耐火熟料加入到对比文件1所述原料中,在此基础上,为便于操作并避免引入多余成分,将破碎后烧结过的耐火砖产品(例如该耐火砖产品的废品)作为该高铝耐火熟料用于生产该耐火砖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容易且最直接能够想到的方式,因而会将对比文件1获得的产品即高铝耐火砖进行粉碎,作为高铝耐火熟料粉料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原料中,从而实现减少膨胀率、节约成本的效果,并根据对上述效果程度的要求确定其适当的含量;而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高铝砖筛下料的质量组成即对比文件1中高铝耐火砖的组成,同时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还公开了电熔棕刚玉颗粒中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为1:2。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公开了电熔棕刚玉颗粒中3-1mm粒度:1-0mm粒度的重量比为1:2,同时参照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在加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之后,权利要求3-7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即使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完全相同,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作出改进并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本申请将不具备创造性。参照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首先,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高铝耐火砖,且与本申请的高铝耐火砖应用场合相同,均是高温窑炉用耐火砖;其次,对比文件1所述耐火砖中原料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再次,降低成本、降低烧结时的膨胀性是本领域普遍的技术改进方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对比文件1为基础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适于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2)参照以上对权利要求1或2的评述,本申请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基础,通过加入高铝耐火熟料以解决降低成本和烧结时的膨胀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同样属于含铝耐火砖领域,与本申请领域相同,且其中高铝废砖(即高铝耐火熟料)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同样能够解决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此外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高铝制品原料中加入高铝熟料能够降低膨胀率从而提高成品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得到启示,将高铝熟料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原料中,从而解决本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为便于操作并避免引入多余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直接将破碎后烧结过的耐火砖产品(例如该耐火砖产品的废品)作为该高铝熟料用于生产该耐火砖产品,从而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获得的产品即高铝耐火砖进行粉碎,作为高铝耐火熟料粉料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原料中。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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