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4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2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55966.8
申请日:2017-06-16
复审请求人:浙江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成红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孙兰相
国际分类号:B02C21/00(2006.01);B02C18/02(2006.01);B02C13/13(2006.01);B02C1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55966.8,名称为“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5868434U,公告日为2017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6475173A,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6731972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4:CN106142390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粉碎框(1)、滤网(2)、一级粉碎机构(3)和二级粉碎机构(4),粉碎框(1)的左侧连接有一级粉碎机构(3),粉碎框(1)的右侧连接有二级粉碎机构(4),粉碎框(1)内上下两侧均连接有滤网(2),上方的滤网(2)的筛孔大于下方的滤网(2)的筛孔;二级粉碎机构(4)包括有第一轴承座(41)、第二转杆(42)、粉碎棒(43)、第一齿轮(44)、第二轴承座(45)、第三转杆(46)、扇型齿轮(47)、第二齿轮(48)和第二电机(49),粉碎框(1)的下部左右两侧均安装有第一轴承座(41),第一轴承座(41)上连接有第二转杆(42),第二转杆(42)穿过右侧的第一轴承座(41),第二转杆(42)的左侧均匀连接有粉碎棒(43),第二转杆(42)的右端连接有第一齿轮(44),粉碎框(1)的右壁上下两侧均安装有第二轴承座(45),第二轴承座(45)上均连接有第三转杆(46),粉碎框(1)的右壁底部安装有第二电机(49),第二电机(49)的输出轴与下方的第三转杆(46)连接,第三转杆(46)的左侧均连接有扇型齿轮(47),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第三转杆(46)的右侧均连接有第二齿轮(48),上下两侧的第二齿轮(48)互相啮合;上下两方的扇型齿轮(47)转动方向不同,上方的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时,下方的扇型齿轮(47)就不与第一齿轮44接触,下方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时,上方扇型齿轮(47)就不与第一齿轮(44)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级粉碎机构(3)包括有第一电机(301)、转盘(302)、第一滑轨(303)、第一滑块(304)、连接板(305)、第一连杆(306)、第一转杆(307)、第二连杆(308)和粉碎齿(309),粉碎框(1)外左壁下侧安装有第一电机(301),第一电机(301)的输出轴上连接有转盘(302),转盘(302)上转动式连接有第一连杆(306),粉碎框(1)外左壁上部连接有第一滑轨(303),第一滑轨(303)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304),第一滑块(304)与第一滑轨(303)配合,第一滑块(304)的左部连接有连接板(305),第一连杆(306)的顶部与连接板(305)的前壁转动式连接,连接板(305)的后壁转动式连接有第二连杆(308),粉碎框(1)的左侧顶部转动式连接有第一转杆(307),第二连杆(308)与第一转杆(307)转动式连接,第一转杆(307)的左部转动式连接有粉碎齿(309),粉碎齿(309)位于滤网(2)的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第二滑轨(6)、第二滑块(7)、第一弹簧(8)、移动杆(9)、推板(10)和拉线(11),粉碎框(1)外右壁上方连接有第二滑轨(6),第二滑轨(6)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7),第二滑块(7)与第二滑轨(6)配合,第二滑块(7)的右侧和第二滑轨(6)最右侧之间连接有第一弹簧(8),第二滑块(7)的底部连接有移动杆(9),粉碎框(1)的右壁上方开有通孔(5),移动杆(9)穿过通孔(5),移动杆(9)的左部连接有推板(10),推板(10)的底部与上方的滤网(2)顶部接触,推板(10)的顶部连接有拉线(11),拉线(11)的左端与粉碎齿(309)的右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第四转杆(12)、第二弹簧(13)和敲块(14),粉碎框(1)内左部下方转动连接有第四转杆(12),第四转杆(12)的上侧与下方的滤网(2)的底部左侧之间连接有第二弹簧(13),第四转杆(12)的右侧上部连接有敲块(14),敲块(14)与下方的滤网(2)底部接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推板(10)材料为不锈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粉碎齿(309)材料为Q235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电机(301)和第二电机(49)为伺服电机。”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对电子废料破碎,且一级粉碎机构设置在粉碎框的左侧;(2)二级粉碎机构的具体结构。其中,区别(1)中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区别(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常规设计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常规设计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是使得第二电机旋转时,可以通过上下两方的扇形齿轮实现第二转杆的逆时针和顺时针的交替转动,而对比文件1和3都未公开该核心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驱动转轴正反转的技术方案;其次,通过上下两方的扇形齿轮实现转杆的逆时针和顺时针的交替转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驱动机构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对电子废料破碎而对比文件1用于对进入机体内的大块肥料进行粉碎,本申请中的一级粉碎机构设置在粉碎框的左侧;(2)二级粉碎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本申请中的二级粉碎机构利用两个扇形齿轮实现转动轴的正反反复转动;对比文件1中的二级粉碎机构利用电机9驱使搅拌轴10转动,但未具体公开搅拌轴10是单向转动、还是双向转动。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常规设计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常规设计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正反反复转动的粉碎机构实现双向充分粉碎的技术启示;其次,除可采用对比文件3中那样通过电动机的双向转动来实现转轴正反反复转动的技术手段以外,还可采用本领域普遍采用的其它实现转轴正反反复转动的技术手段,而通过两个旋转方向相反的扇形齿轮交替与转轴驱动齿轮啮合来实现转轴正反反复转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50-51段的部分内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构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意见陈述书中阐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概括如下:(A)对于新加入权利要求1中的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中的构思是通过同向运动的第一压板和第二压板对物品进行破碎,与本申请中的对向运动的粉碎齿和压板的构思完全不同,本申请压板的作用是用于靠拢被破碎齿扩散的物质;(B)对于复审通知书中所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2),即,二级粉碎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对比文件3仅仅只有一个转轴,大皮带轮23顺时针旋转时只可以使得转轴18顺时针旋转,反之亦然,而本申请中,第一齿轮带动第二转杆来回转动,第二转杆带动粉碎棒来回转动,有利于对电子废料更为充分的粉碎,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通过上下两方的扇形齿轮实现第二转杆的逆时针和顺时针交替转动的核心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粉碎框(1)、滤网(2)、一级粉碎机构(3)和二级粉碎机构(4),粉碎框(1)的左侧连接有一级粉碎机构(3),粉碎框(1)的右侧连接有二级粉碎机构(4),粉碎框(1)内上下两侧均连接有滤网(2),上方的滤网(2)的筛孔大于下方的滤网(2)的筛孔;二级粉碎机构(4)包括有第一轴承座(41)、第二转杆(42)、粉碎棒(43)、第一齿轮(44)、第二轴承座(45)、第三转杆(46)、扇型齿轮(47)、第二齿轮(48)和第二电机(49),粉碎框(1)的下部左右两侧均安装有第一轴承座(41),第一轴承座(41)上连接有第二转杆(42),第二转杆(42)穿过右侧的第一轴承座(41),第二转杆(42)的左侧均匀连接有粉碎棒(43),第二转杆(42)的右端连接有第一齿轮(44),粉碎框(1)的右壁上下两侧均安装有第二轴承座(45),第二轴承座(45)上均连接有第三转杆(46),粉碎框(1)的右壁底部安装有第二电机(49),第二电机(49)的输出轴与下方的第三转杆(46)连接,第三转杆(46)的左侧均连接有扇型齿轮(47),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第三转杆(46)的右侧均连接有第二齿轮(48),上下两侧的第二齿轮(48)互相啮合;上下两方的扇型齿轮(47)转动方向不同,上方的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时,下方的扇型齿轮(47)就不与第一齿轮44接触,下方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时,上方扇型齿轮(47)就不与第一齿轮(44)接触;一级粉碎机构(3)包括有第一电机(301)、转盘(302)、第一滑轨(303)、第一滑块(304)、连接板(305)、第一连杆(306)、第一转杆(307)、第二连杆(308)和粉碎齿(309),粉碎框(1)外左壁下侧安装有第一电机(301),第一电机(301)的输出轴上连接有转盘(302),转盘(302)上转动式连接有第一连杆(306),粉碎框(1)外左壁上部连接有第一滑轨(303),第一滑轨(303)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304),第一滑块(304)与第一滑轨(303)配合,第一滑块(304)的左部连接有连接板(305),第一连杆(306)的顶部与连接板(305)的前壁转动式连接,连接板(305)的后壁转动式连接有第二连杆(308),粉碎框(1)的左侧顶部转动式连接有第一转杆(307),第二连杆(308)与第一转杆(307)转动式连接,第一转杆(307)的左部转动式连接有粉碎齿(309),粉碎齿(309)位于滤网(2)的上方;还包括有第二滑轨(6)、第二滑块(7)、第一弹簧(8)、移动杆(9)、推板(10)和拉线(11),粉碎框(1)外右壁上方连接有第二滑轨(6),第二滑轨(6)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7),第二滑块(7)与第二滑轨(6)配合,第二滑块(7)的右侧和第二滑轨(6)最右侧之间连接有第一弹簧(8),第二滑块(7)的底部连接有移动杆(9),粉碎框(1)的右壁上方开有通孔(5),移动杆(9)穿过通孔(5),移动杆(9)的左部连接有推板(10),推板(10)的底部与上方的滤网(2)顶部接触,推板(10)的顶部连接有拉线(11),拉线(11)的左端与粉碎齿(309)的右部连接。
当在进行一级粉碎时,因为挤压电子废料向右侧运动,这时粉碎齿(309)向上运动,粉碎齿(309)向上运动就将拉线(11)向上拉,拉线(11)向上拉就带动推板(10)向左运动,推板(10)向左运动就带动移动杆(9)穿过通孔(5)通过第二滑块(7)在第二滑轨(6)向左运动,推板(10)就可以将电子废料向左推,这时弹簧拉直,当粉碎齿(309)向下运动时,在弹簧弹力作用下,第二滑块(7)带动移动杆(9)在第二滑轨(6)向右运动,移动杆(9)向右运动就带动推板(10)向右运动,这时拉线(11)放松,这样就有利于边缘的电子废料进行粉碎;
当进行二级粉碎时,工作人员启动第二电机(49),第二电机(49)带动下方的第三转杆(46)转顺时针转动,下方的第三转杆(46)带动下方的第二齿轮(48)和扇型齿轮(47)顺时针转动,下方的第二齿轮(48)带动上方的第二齿轮(48)逆时针转动,上方的第二齿轮(48)带动上方的第三转杆(46)逆时针转动,上方的第三转杆(46)带动上方的扇型齿轮(47)逆时针转动,因为上下两方的扇型齿轮(47)转动方向不同,上方的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时,下方的扇型齿轮(47)就不与第一齿轮(44)接触,上方的扇型齿轮(47)带动第一齿轮(44)顺时针转动,下方扇型齿轮(47)与第一齿轮(44)啮合时,上方扇型齿轮(47)就不与第一齿轮(44)接触,下方的扇型齿轮(47)带动第一齿轮(44)逆时针转动,这样第一齿轮(44)就可以来回转动,第一齿轮(44)带动第二转杆(42)来回转动,第二转杆(42)带动粉碎棒(43)来回转动,这样就有利于对电子废料更为充分的粉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第四转杆(12)、第二弹簧(13)和敲块(14),粉碎框(1)内左部下方转动连接有第四转杆(12),第四转杆(12)的上侧与下方的滤网(2)的底部左侧之间连接有第二弹簧(13),第四转杆(12)的右侧上部连接有敲块(14),敲块(14)与下方的滤网(2)底部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推板(10)材料为不锈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粉碎齿(309)材料为Q235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电机(301)和第二电机(49)为伺服电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本申请,合议组对该条款的理解是,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废料多级粉碎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业用带有粉碎机构的肥料混合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23段以及附图1):包括有机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粉碎框)、第一过滤网7和第二过滤网8(两者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滤网)、由两个推板4、两个推杆3和两个电动缸2共同构成的一级粉碎机构、和由搅拌轴10、搅拌刀片12和电机9构成的二级粉碎机构(即公开了多级粉碎),机体1的左右侧均连接有一级粉碎机构,机体1的右侧连接有二级粉碎机构,机体1内上下两侧分别连接有第一过滤网7和第二过滤网8,第一过滤网7(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方的滤网)的孔(相当于本申请的筛孔)径大于第二过滤网8(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方的滤网)的孔(相当于本申请的筛孔)径,搅拌轴1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转杆)一端设于机体1内壁上,所述搅拌轴10的另一端穿过机体1与电机9相连,搅拌轴上交错设有多个搅拌刀片12(相当于本申请的粉碎棒),搅拌轴10与机体1接触处均设有轴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对电子废料破碎而对比文件1用于对进入机体内的大块肥料进行粉碎,本申请中的一级粉碎机构设置在粉碎框的左侧;(2)二级粉碎机构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不同,具体地,二级粉碎机构包括有第一轴承座、第二转杆、粉碎棒、第一齿轮、第二轴承座、第三转杆、扇型齿轮、第二齿轮和第二电机,粉碎框的下部左右两侧均安装有第一轴承座,第一轴承座上连接有第二转杆,第二转杆穿过右侧的第一轴承座,第二转杆的左侧均匀连接有粉碎棒,第二转杆的右端连接有第一齿轮,粉碎框的右壁上下两侧均安装有第二轴承座,第二轴承座上均连接有第三转杆,粉碎框的右壁底部安装有第二电机,第二电机的输出轴与下方的第三转杆连接,第三转杆的左侧均连接有扇型齿轮,扇型齿轮与第一齿轮啮合,第三转杆的右侧均连接有第二齿轮,上下两侧的第二齿轮互相啮合;上下两方的扇型齿轮转动方向不同,上方的扇型齿轮与第一齿轮啮合时,下方的扇型齿轮就不与第一齿轮接触,下方扇型齿轮与第一齿轮啮合时,上方扇型齿轮就不与第一齿轮接触,当进行二级粉碎时,工作人员启动第二电机,第二电机带动下方的第三转杆转顺时针转动,下方的第三转杆带动下方的第二齿轮和扇型齿轮顺时针转动,下方的第二齿轮带动上方的第二齿轮逆时针转动,上方的第二齿轮带动上方的第三转杆逆时针转动,上方的第三转杆带动上方的扇型齿轮逆时针转动,因为上下两方的扇型齿轮转动方向不同,上方的扇型齿轮与第一齿轮啮合时,下方的扇型齿轮就不与第一齿轮接触,上方的扇型齿轮带动第一齿轮顺时针转动,下方扇型齿轮与第一齿轮啮合时,上方扇型齿轮就不与第一齿轮接触,下方的扇型齿轮带动第一齿轮逆时针转动,这样第一齿轮就可以来回转动,第一齿轮带动第二转杆来回转动,第二转杆带动粉碎棒来回转动,这样就有利于对电子废料更为充分的粉碎;(3)一级粉碎机构的粉碎齿驱动结构不同,具体地,一级粉碎机构包括有第一电机、转盘、第一滑轨、第一滑块、连接板、第一连杆、第一转杆、第二连杆和粉碎齿,粉碎框外左壁下侧安装有第一电机,第一电机的输出轴上连接有转盘,转盘上转动式连接有第一连杆,粉碎框外左壁上部连接有第一滑轨,第一滑轨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第一滑块与第一滑轨配合,第一滑块的左部连接有连接板,第一连杆的顶部与连接板的前壁转动式连接,连接板的后壁转动式连接有第二连杆,粉碎框的左侧顶部转动式连接有第一转杆,第二连杆与第一转杆转动式连接,第一转杆的左部转动式连接有粉碎齿,粉碎齿位于滤网的上方;(4)一级粉碎机构的推板驱动结构及粉碎齿和推板联动方式不同,具体地,还包括有第二滑轨、第二滑块、第一弹簧、移动杆、推板和拉线,粉碎框外右壁上方连接有第二滑轨,第二滑轨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第二滑块与第二滑轨配合,第二滑块的右侧和第二滑轨最右侧之间连接有第一弹簧,第二滑块的底部连接有移动杆,粉碎框的右壁上方开有通孔,移动杆穿过通孔,移动杆的左部连接有推板,推板的底部与上方的滤网顶部接触,推板的顶部连接有拉线,拉线的左端与粉碎齿的右部连接,当在进行一级粉碎时,因为挤压电子废料向右侧运动,这时粉碎齿向上运动,粉碎齿向上运动就将拉线向上拉,拉线向上拉就带动推板向左运动,推板向左运动就带动移动杆穿过通孔通过第二滑块在第二滑轨向左运动,推板就可以将电子废料向左推,这时弹簧拉直,当粉碎齿向下运动时,在弹簧弹力作用下,第二滑块带动移动杆在第二滑轨向右运动,移动杆向右运动就带动推板向右运动,这时拉线放松,这样就有利于边缘的电子废料进行粉碎。
对于前述区别(4),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有利于边缘的电子废料进行粉碎”,其实现该效果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在粉碎齿向上运动时经由拉线拉动推板向粉碎齿下方区域运动,由于推板的底部与上方的滤网顶部接触,从而使粉碎齿粉碎时被挤压向右侧的电子废料向粉碎齿的粉碎区域靠拢;另一方面,在粉碎齿向下运动时推板在弹簧的弹性恢复力作用下离开粉碎齿下方区域,从而不影响粉碎齿的粉碎。
对比文件1中的一级粉碎机构由设在机体左右两侧、带有粉碎刀片5且沿左右方向往复直线运动的两个推板4构成。其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粉碎齿上下往复运动而推板左右往复运动的结构完全不同。另外,推板4与上方的第一过滤网7的顶部并不接触(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因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推板4并不能有效地使被挤压至两侧的被粉碎材料向粉碎区域靠拢,即,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前述区别(4)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化工生产用废弃垃圾便捷式处理设备,该处理设备仅对废弃垃圾进行一次破碎。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粉碎齿32也沿上下方向往复运动且粉碎齿32的致动机构也与本申请大体相同,但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沿左右方向移动的推板,其通过弹簧5带动破碎框8左右运动来使破碎彻底,即,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前述区别(4),也没有给出前述区别(4)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雾霾预防用燃煤脱硫配制设备,该设备也仅对燃煤进行一次破碎。对比文件3利用可顺时针或逆时针转动的搅拌叶片26进行粉碎,与本申请公开的利用直线往复运动的粉碎齿粉碎的方式不同。另外,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使被粉碎材料向粉碎区域靠拢的推板。因此,对比文件3既没有公开前述区别(4),也没有给出前述区别(4)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鞋子生产用废弃橡胶高效处理装置,该处理装置仅对废弃橡胶进行一次破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5-39段以及附图1-4):包括有底板1、7 型支架2、收集框3、右侧板4、第一支杆5、滑轨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滑轨)、滑块7(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滑块)、第一导套8、第一导杆9、第一接触轮10、第一连接杆11、第二连接杆12(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杆)、第二支杆13、第三支杆14、第二导套15、第二导杆16、第二接触轮17、楔形块18、电机19、凸轮20、第四支杆21、第五支杆22、第三导套23、第三导杆24、第三接触轮25、 第一压板26、处理箱27、滤网29、导孔28和第二压板30(相当于本申请的推板),底板1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7型支架2、收集框3和右侧板4,7型支架2内左侧面水平设有第一支杆5 和滑轨6,第一支杆5位于滑轨6上方,滑轨6上滑动式的连接有滑块7,第一支杆5右端设有第一导套8,第一导套8内设有第一导杆9,第一导杆9顶部设有第一接触轮10,第一导杆9底部铰接连接有第一连接杆11,7型支架2内顶部竖直设有第二支杆13和第三支杆14,第二支杆13位于第三支杆14左方,第二支杆13底部设有第二导套15,第二导套15内设有第二导杆16,第二导杆16左端设有楔形块18,第一接触轮10与楔形块18底部接触,第二导杆16右端设有第二接触轮17,第三支杆14底部安装有电机19,电机19前侧设有凸轮20,第二接触轮17与凸轮20左侧接触,右侧板4左侧面上部水平设有第四支杆21和第五支杆22,第四支杆21位于第五支杆22下方,第五支杆22左端设有导套23,第三导套23内设有第三导杆24,第三导杆24上部设有第三接触轮25,第三接触轮25与凸轮20底部接触,第三导杆24底部设有第一压板26,第四支杆21左端设有处理箱27,第一压板26位于处理箱27上方,处理箱27上左侧开有导孔28,处理箱27内左侧设有第二压板30,第二压板30左端连接有第二连接杆12,第二连接杆12穿过导孔28并与滑块7前侧铰接连接,第一连接杆 11底部与第二连接杆12左端和滑块7前侧为复合铰接连接,处理箱27内底部 设有滤网29;凸轮20转动的同时,凸轮20的最远端并与第一接触轮10,第一接触轮10向下运动,通过第一导杆9和第一连接杆 11推动滑块7向右运动,第二连接杆12和第二压板30随之向右运动,第二压板30对处理箱27内的废弃橡胶进行破碎。当凸轮20的最远端与第一接触轮10 脱离时,通过第一导杆9和第一连接杆11拉动滑块7向左运动,第二连接杆12 和第二压板30随之向左运动。然而,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前述区别(4)中的第一弹簧和拉线,其推板的底部也不与滤网顶部接触,当第一压板26向下运动时,第二压板30也向右运动(朝向粉碎区域运动),使得第一压板26和第二压板30对处理箱27内的废弃橡胶进行破碎;当第一压板向上运动时,第二压板30也向左运动(离开粉碎区域运动)。这与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的在粉碎齿向上运动时经由拉线拉动推板向粉碎齿下方区域运动,另一方面,在粉碎齿向下运动时推板在弹簧弹力作用下离开粉碎齿下方区域的工作方式完全不同。即,对比文件4既没有公开前述区别(4),也没有给出前述区别(4)的技术启示。
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前述区别(4)属于破碎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驳回决定引用的所有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4),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4)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4)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此区别(4)具有有利于边缘的电子废料进行粉碎的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任意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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