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方法以及服务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方法以及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72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4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71814.5
申请日:2012-03-16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原野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要么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71814.5,名称为“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方法以及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2123168 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101197849 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获取原始网页;
b.识别出该原始网页中的翻页链接;
c.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其中,所述预定内容包括与所述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相关的文章、链接和/或图片;
d.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并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之前,该方法还包括:
e.判断是否触发阅读模式,若是则执行步骤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一个所述翻页链接;
步骤c包括:获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并从所述下级网页中提取所述预定内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多个所述翻页链接;
步骤c包括:分别获取所述多个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并分别从所述多个下级网页中提取所述预定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多个网页与所述原始网页属于同一级网页目录。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
使用文本特征计算和/或链接特征计算的方法识别出所述原始网页中的 所述翻页链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原始网页是HTML格式的页面;
所述WAP页面是WML格式或XHTML格式的页面。
8. 一种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服务器,该服务器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原始网页;
识别模块,用于识别出所述原始网页中的翻页链接;
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其中,所述预定内容包括与所述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相关的文章、链接和/或图片;
转码模块,用于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并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中,该服务器还包括:
阅读模式模块,用于判断是否触发阅读模式,若是则触发所述获取模块工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中:
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一个所述翻页链接;
所述提取模块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包括:所述提取模块获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并从所述下级网页中提取所述预定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中:
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多个所述翻页链接:
所述提取模块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包括:所述提取模块获取所述多个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并分别从所述多个下级网页中提取所述预定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所述识别模块包括文本特征单元和链接特征单元中的一个或全部,其中:
所述文本特征单元,用于使用文本特征计算的方法识别出所述原始网页中的所述翻页链接;
所述链接特征单元,用于使用链接特征计算的方法识别出所述原始网页的所述翻页链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2任一项所述的服务器,该服务器还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WAP页面发送给移动终端的浏览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任一项所述的服务器,其中:
所述原始网页是HTML格式的页面;
所述WAP页面是WML格式或XHTML格式的页面。”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所述预定内容还包括与原始网页核心内容相关的链接和/或图片;(2)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8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所述预定内容还包括与原始网页核心内容相关的链接和/或图片;(2)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i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其中,所述预定内容包括与所述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相关的文章、链接和/或图片;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ii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对于区别特征i,第一:本发明的重排并非仅仅是对“将子页面和原始网页进行合并”,而是需要对翻页链接中的特定内容进行提取,再将所提取的内容添加至原始网页内。D1仅仅是公开了将“子页面的内容进行合并浏览”,并未对该子页面上的内容进行区分,从而也就无法得知哪些内容属于“与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相关的预定内容”,进一步地也就无法对“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第二:现有技术并未对“链接和/或图片”是否属于核心内容进行筛选,因此不能直接将本发明中的“链接和/或图片”等同于现有技术中一般的“链接和/或图片”。此外,本发明中的“后续部分的文字”不等同于D1中的“第2页至第7页”。对本发明而言,“文字”是对“下级网页”进行提取后所得到的内容,接下来执行合并时也仅对“文字”部分进行合并,对于下级网页中的非“后续部分的文字”,本发明并不会对其进行合并。而D1则是将“第二章第2页至第7页”进行合并,并未对内容进行区分,仅仅按照页数直接将“内容”进行合并重排。关于区别技术特征ii,第一,本发明仅提取“翻页链接”中的预定内容,而对于其他链接内容则并未进行分析。而D1则是一次性将“所有子页面进行合并重排”,或是“子页面的组合层数可以为5,也可以是7,具体数目根据用户需要设定”,因此,对于未包含在原始网页上的子页面也会进行分析。第二,根据D1说明书的描述可知,“如果该最常访问的页面是第2页,那么就将这7页的内容或者第2页到第4页的内容进行合并重排处理并发送给移动终端的缓存”。因此,D1仍然采用了一次性的方式同时处理了所有需要处理的页面,在处理时效率会低于本发明。综上,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特征i,第一: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如何判断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31段):例如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相应地,所述预定内容则应当是所述下级网页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文章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1,71-72段):具体来说,就是把网页根据网页标记语言分成标题部分和正文部分,把各子页的正文部分内容抽取,并组合成新组合网页的正文部分。对于涉及网络连载小说的网页,如果用户正在读第二章第1页(相当于第一部分,即核心内容),那么中转服务器就会根据关键字的优先级,在获得第二章第1页之后,预读第二章第2页到第7页(相当于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及预定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然后根据核心内容提取与核心内容相关的预定内容。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段):具体来说,就是把网页根据网页标记语言分成标题部分和正文部分,把各子页的正文部分内容抽取,并组合成新组合网页的正文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根据网页类型不同将链接和/或图片作为网页的正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段):具体来说,就是把网页根据网页标记语言分成标题部分和正文部分,把各子页的正文部分内容抽取,并组合成新组合网页的正文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在进行网页合并时也要先判断网页的正文部分即核心内容。因此,在进行网络连载小说网页合并时提取的仅是网页正文内容,并对网页正文内容进行合并。关于区别特征ii,第一: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二中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1-72段)可知对比文件1仅是对属于同一部小说或者同一内容的网页进行合并,其提取的是各子页的正文部分,并将所述正文部分进行合并,对不属于同一部小说或者同一内容的网页不会进行分析。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2段):中转服务器对用户的浏览习惯进行分析,判断用户浏览完第1页后最常访问的页面,然后将符合用户阅读习惯的页面进行合并重排。可见,对比文件1并不是一次性处理所有页面,而是对不符合用户浏览习惯或者不感兴趣的网页不进行添加,也能达到节省系统资源的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所述预定内容还包括与原始网页核心内容相关的链接和/或图片;(2)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2,14是权利要求1-4,6-7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8-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增加了特征“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文章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个链接列表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链接列表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链接;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显示在该原始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图片,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对所述图片的说明性文字或显示在所述下级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另一图片”。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把网页根据网页标记语言分成标题部分和正文部分,把各子页的正文部分内容抽取,并组合成新组合网页的正文部分”,中的“正文部分”不等于本申请所述的“预定内容”。“对于涉及网络连载小说的网页,如果用户正在读第二章第一页(该连载小说的第二章的第1页即核心内容),那么中转服务器就会根据关键字的优先级,在获得第二章第1页之后,预读第二章第2页到第7页”,中预读的内容不是“紧接着所述文章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因此,不等于本申请的“预定内容”。本申请的方案,根据不同的核心内容,能够提取不同的预定内容,且所述预定内容并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页面正文”或“第二章第2页到第7页”等信息。
其次:本申请公开了如何基于链接以及图片来确定与相对应的预定内容,而非是“如何判断链接、图片是否与某些内容相关”。且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当核心内容是链接或图片时的合并方法,因此,本申请所述的基于链接以及图片来确定与相对应的预定内容并非是现有技术的公知常识。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涉及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获取原始网页;
b.识别出该原始网页中的翻页链接;
c.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其中,所述预定内容包括与所述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相关的文章、链接和/或图片;
d.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并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
其中,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文章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个链接列表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链接列表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链接;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显示在该原始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图片,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对所述图片的说明性文字或显示在所述下级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另一图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之前,该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e.判断是否触发阅读模式,若是则执行步骤a。”
“8. 一种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服务器,该服务器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原始网页;
识别模块,用于识别出所述原始网页中的翻页链接;
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其中,所述预定内容包括与所述原始网页的核心内容相关的文章、链接和/或图片;
转码模块,用于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并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
其中,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文章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个链接列表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链接列表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链接;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显示在该原始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图片,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对所述图片的说明性文字或显示在所述下级网页的主体 位置的另一图片。”
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此外,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2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要么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2123168 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3日;对比文件2:CN 101197849 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1日;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网页进行转码后合并阅读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中转服务器的网页页面预读及整合方法(相当于一种对网页进行合并阅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0,61段):移动终端将用户的网页页面访问提交给中转服务器,中转服务器根据移动终端的页面访问请求向相应的网络资源服务器请求相应的页面数据,中转服务器收到从网络资源服务器返回的页面数据(相当于获取原始网页);中转服务器对从网络资源服务器返回的页面数据(相当于原始网页)进行预读关键字(相当于翻页链接)的分析(相当于识别);根据预读关键字的优先级从网络资源服务器获取所请求页面的子页面的URL,之后中转服务器根据子页面的URL和预读关键字的优先级从网络资源服务器预读规定层数的子页面(相当于提取所述翻页链接对应的预定内容),在预读完规定层数的子页面之后,中转服务器对所获取的所有子页面进行合并重排,最后将合并重排后的组合页面发送给移动终端(相当于对预定内容进行合并)。对子页的内容进行组合重排,就是抽取各子页的正文部分内容(相当于与原始网页核心内容相关的文章),合成新组合网页的正文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将所述预定内容添加至所述原始网页内,所述预定内容还包括与原始网页核心内容相关的链接和/或图片;(2)对所述原始网页进行转码处理,以生成与该原始网页对应的WAP页面;(3)其中,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文章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文字;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一个链接列表第一部分,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紧接着所述链接列表的第一部分的后续部分的链接;若所述原始网页中包括的核心内容是显示在该原始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图片,则所述预定内容是所述翻页链接所对应的页面中包括的对所述图片的说明性文字或显示在所述下级网页的主体位置的另一图片。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哪些数据类型作为预定内容进行处理,如何使互联网网页适应移动终端的浏览,以及选择网页中的哪些内容作为预定内容。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访问页面时触发对子页面的合并重排浏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对原始网页的浏览触发合并子页面和原始网页从而进行合并阅读,此外,链接和/或图片可以与文本同样进行合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互联网页面转换为无线应用协议页面的转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10段):解析互联网页面,将该互联网页面转换为文档对象模型DOM树,从所述互联网页面DOM树上提取页面内容,转换成WAP页面的DOM树 ,按照所述WAP页面DOM树输出WAP页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与区别(2)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互联网页面进行转码以适应移动终端显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3):选择网页上的哪些内容作为预定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的,该区别(3)中规定的预定内容是文本、链接和/或图片,如何将其合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2-69段):用户点击当前页面pagef上的超链接“下一页”触发对pagef子页面的合并组合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浏览当前页面pagef前触发合并阅读功能,以使pagef与其子页面进行合并组合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2-69段):当用户点击当前页面pagef上的超链接“下一页”后(相当于原始网页中包括一个翻页链接),中转服务器将其子页(相当于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的正文部分内容(相当于预定内容)抽取出来,组合重排成网页5,客户端将组合网页5进行渲染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0段)中转服务器根据子页面的URL和预读关键字的优先级从网络资源服务器预读规定层数的子页面,在预读完规定层数的子页面之后,中转服务器对所获取的所有子页面进行合并重排,最后将合并重排后的组合页面发送给移动终端。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深度上预读相关页面,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由此想到在广度上预读相关页面,即获取多个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并提取预定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在作了进一步限定,而限定多个网页与原始网页属于同一级网页目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设定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2-43段):根据下页、下一页、下一张、下章、下一章、下节识别预读关键字(相当于文本特征计算方法),[->>]、[>>]、[>]识别预读关键字(相当于链接特征计算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6-9段):将互联网页面转换为无线应用协议WAP页面,其中互联网页面是HTML格式的,WAP页面是WML格式或XHTML格式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任一项都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2,14是权利要求1-4,6-7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8-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段):中转服务器将合并重排后的组合页面发送给移动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是将WAP页面发送给移动终端的浏览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内容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预定内容”,在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已经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予以评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预定内容”的具体内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的,既可以选择与当前网页核心内容相关的指定文字,也可以选择指定位置的图片或者链接,且将文本、图片和链接合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基于链接以及图片来确定相对应的预定内容,而是规定预定内容为相应的链接以及图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指定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翻页链接对应的下级网页中的内容添加至当前页面,当需求确定要选择的“预定内容”为链接或者图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将相应的链接或者图片作为“预定内容”添加至原网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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