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赤泥和电石渣的综合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65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4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1861.2
申请日:2015-08-04
复审请求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党兴
合议组组长:吴琛琛
参审员:陈大洲
国际分类号:C22B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于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1861.2、名称为“赤泥和电石渣的综合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6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赤泥和电石渣的综合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将赤泥、电石渣和还原剂进行混合,以便得到混合物料;
(2)将所述混合物料进行焙烧处理;
(3)将步骤(2)所得反应产物进行分离处理,以便得到铁产品和尾渣,
其中,在步骤(1)中,所述赤泥、所述电石渣和所述还原剂按照质量比为100:(5~30):(5~40)进行混合,所述电石渣中的氧化钙含量不低于60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4)在将所述混合物料进行焙烧处理之前,预先对所述混合物料进行成型处理,以便得到混合球团。”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500592 A,公开日为2012年6月20日)公开了一种对氧化铝赤泥综合利用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将赤泥、电石渣、还原剂混合得到混合物料,赤泥、电石渣和还原剂按照质量比为100:(5~30):(5~40),对比文件1先进行脱碱处理,电石渣中的氧化钙含量不低于60wt%。对于上述区别,根据赤泥的碱含量选择省略脱碱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入电石渣或石灰石以便补钙和激发其他成分的活性,在此基础上选择较高CaO含量的电石渣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2(CN104046771 A,公开日为2014年9月17日)给出了加入(10-30%)的还原剂以促进赤泥还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常规试验调整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依据说明书实施例2、4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赤泥、所述电石渣和所述还原剂按照质量比”修改为“100:(15~30):40”,并增加了特征“所述铁产品的品位不低于90%”。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脱碱处理是对比文件1不可缺少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或想到去掉该步骤;2)对比文件1在赤泥焙烧处理过程中加入电石渣,而本申请是在焙烧前提前加入混合,反应更充分;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2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调整获得本申请所限定的赤泥、电石渣和还原剂的加入比例,且本申请通过上述比例的选择获得了不低于90wt%的铁产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赤泥和电石渣的综合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将赤泥、电石渣和还原剂进行混合,以便得到混合物料;
(2)将所述混合物料进行焙烧处理;
(3)将步骤(2)所得反应产物进行分离处理,以便得到铁产品和尾渣;
其中,在步骤(1)中,所述赤泥、所述电石渣和所述还原剂按照质量比为100:(15~30):40进行混合,所述电石渣中的氧化钙含量不低于60wt%,所述铁产品的品位不低于9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审查文本为:2015年8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于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赤泥和电石渣的综合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氧化铝赤泥综合利用的方法,其中公开了:第一,对氧化铝赤泥打浆,制成含固量为25~35%的可输送的浆料,并将浆料送入脱碱反应罐内;第二,脱碱处理,在赤泥浆中加入脱碱剂,并搅拌均匀,脱碱剂∶ 赤泥浆料=8∶100,其中的脱碱剂在反应罐内迅速反应,当浆料的PH 值至7时,将脱碱浆料输送至真空过滤机洗涤后,固液分离,固体输送至回转窑,洗涤水经沉淀过滤后返回生产线循环利用;第三,焙烧还原,将脱碱处理后的赤泥采用焙烧还原(还原必然加入还原剂)氧化铁工艺进行还原处理,焙烧温度为750~800℃,焙烧过程中加入10%的碱性材料以便补钙和激发其他成分的活性,还原时间为15~20min;所述的碱性材料包括:电石渣或石灰石。第四,磁选分离,赤泥在经过15~20min的焙烧还原后直接进入冷却水中,此时含铁赤泥已变成灰黑色并具有良好的磁性,使用砂浆泵将其送入磁选机中便可将赤泥分成有磁性和无磁性两部分,有磁性的送入球磨机进行细磨,通常所选的磁铁粉的TFe含量可达60%以上,两次磁选所分离的非磁性部分再经压滤和干燥后作为干砂浆用的中细砂备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8]段)。
权利要求1采用了“包括”,这种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记述方式,因此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赤泥、电石渣、还原剂混合得到混合物料后进行还原焙烧,并具体限定了赤泥、电石渣和还原剂的质量比、电石渣中的氧化钙含量以及铁产品的品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焙烧原料以及原料的混合手段,以获得好的还原效果。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加入电石渣以便补钙和激发其他成分的活性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而具体的加入方式和时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回收系统的适用性和回收效果来确定的。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赤泥生产高强度高柔性耐热矿渣棉和铁的方法,将生产氧化铝的工业废渣赤泥用烘干机脱水、烘干,向烘干后的赤泥中加入10%~30%的还原剂无烟煤,1%~40%的调质剂石英石在混捏机中充分混匀,用压球机压成球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焙烧之前将赤泥与还原剂、助剂一起加入,并在充分混合后制备成球团,进而还原的技术启示,这就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在焙烧之前将赤泥、电石渣、还原剂进行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赤泥中各种组分含量的差异,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赤泥、电石渣和还原剂的加入比例,而为了降低杂质,采用有效成分CaO含量更高的电石渣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用适当的分离手段也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品位的铁产品,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在混捏机中充分混匀,用压球机压成球团(说明书第[0031]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赤泥”指的就是“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过程中产生的细颗粒强碱性固体废物”(说明书第0002段),并根据说明书的实施例1-4,本申请中的“赤泥”未经过任何预处理工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不一致,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得出脱碱为非必要步骤,且没有给出焙烧前进行混合的技术启示;(2)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可以进行选择调整以提高铁产品品位的启示,对其进行选择调整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即使最终分离手段不同,也不能否认本申请的方法确实获得了更高的铁产品品位。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权利要求,其并未排除对赤泥实施脱碱处理的技术方案;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赤泥中碱含量的差异和具体的还原效果选择是否对赤泥进行脱碱处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通过对赤泥进行还原来获得铁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还原工艺中并未对赤泥进行脱碱处理,可见脱碱处理也并非赤泥还原工艺的必要步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焙烧前对赤泥、还原剂和助剂进行混合,且焙烧前进行混合以获得更好的混合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
(2)首先,更多的还原赤泥中的铁是本领域对赤泥进行焙烧还原时的普遍技术追求,而对焙烧还原时的原料配比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根据还原焙烧原料的不同和具体的还原效果来调整赤泥、还原剂和助剂(如电石渣等)的添加比例,并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来确定。
其次,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由此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品位的铁产品,这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从说明书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中所述限定的铁产品品味是将水淬后的还原赤泥进行两段磨矿和两段磁选而获得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铁产品是通过将水淬后的还原赤泥“送入磁选机中便可将赤泥分成有磁性和无磁性两部分,有磁性的送入球磨机进行细磨”而得到的,显然两者对于赤泥焙烧还原后产品的进一步精捡分离手段是不同的,因此两者获得最终铁产品的品位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也不能证明本申请所述方法制造的铁产品具有更高的铁品位。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