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80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04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6068.4
申请日:2015-05-11
复审请求人:北京必威安泰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甜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肖晶
国际分类号:A61K39/135,A61P3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仅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6068.4,名称为“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必威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491855A,公开日2015年04月08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口蹄疫病毒细胞培养液与含至少2层非织造纤维的分级层的深层过滤装置接触,以300L/m2/hr~500L/m2/hr的流速过滤去除具有约0.5pm~200pm的粒径分布的细胞碎片和颗粒,获得抗原液;
(2)步骤(1)后抗原液再使用截留分子量为60kd~80kd的中空纤维柱或截留分子量为60kd~80kd的膜包进行浓缩纯化,再用分子筛层析柱对滤液进行纯化;
(3)步骤2经纯化浓缩方法获得的抗原经过DEAE-Sepharose FF和Sephawse6FF两步层析柱;
(4)步骤(3)获得抗原液用二乙烯亚胺(BEI)处理进行灭活,并用硫代硫酸钠进行阻断;
(5)步骤(4)灭活阻断后的抗原液与206佐剂混合乳化制成双相油乳剂疫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制备口蹄疫疫苗单价疫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制备口蹄疫疫苗多价疫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主要的发明点在于采用了深层过滤装置,具体为瑞士FILTROX公司生产的AF103深层过滤滤膜,该装置具有多种不同于对比文件多级滤膜的特点和优势,既可以允许目的抗原透过,又可以截留料液中絮状物,不影响流速,解决了深层过滤的堵塞问题。该深层过滤装置是首次用于口蹄疫疫苗抗原的处理。2)本发明工艺制备的疫苗与其他三家企业的疫苗的SDS-PAGE电泳检测对比结果显示,本发明的疫苗纯度明显更高,残留蛋白更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替代的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由于两者的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A103深层过滤装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提供的与其他三种疫苗厂家的比对试验数据,因具体方法、疫苗类型、上样量等均不清楚,无法证明本发明方法制备的疫苗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比本申请复杂,不适于大规模生产,例如其中使用的离心机容积小,需反复加样,耗时长。(2)关于残余蛋白含量,对比文件1仅检测了残余蛋白中含量较少的三种,与本发明测定方法不同,不具可比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书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仅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规模制备高产率、高纯度、高安全的口蹄疫全病毒颗粒标记疫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通过培养口蹄疫病毒接种的BHK-21细胞、离心收集上清液、裂解沉淀并离心收集上清液、合并上清液等步骤制备病毒原液;b)深层膜过滤、超滤、核酸酶解:将步骤a)得到的病毒上清液,依次经过0.8μm、0.45μm、0.22μm的滤膜深层过滤(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1)和截留值为100000-300000MWCO的膜包或中空纤维10倍超滤(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2);高度特异、高活性的核酸酶按20-50×103单位/升加入到过滤后的上清液中,2-8℃作用9-18小时;c)经步骤b)酶解后的病毒上清液,经0.22μm膜过滤,然后通过强阴离子交换吸附膜或床例如Q Sepharose XL离子交换吸附床或层析,进行分步洗脱(相当于权利要求步骤3);d)经步骤c)处理后的病毒上清液用PEG沉淀、氯仿异戊醇抽提;e)灭活:用0.025%二乙烯亚胺,4℃灭活48小时或37℃灭活2小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4);f)蔗糖密度梯度离心纯化;g)超滤透析,除菌过滤;h)原液储备或乳化配制:将抗原液与乳化剂混合搅拌,乳化佐剂可为 V206(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5)(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10-25、65、113段)。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深层过滤步骤: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包含至少2层非织造纤维的分级层深层过滤装置,并具体限定了流速和过滤掉的细胞碎片和颗粒的粒径;②浓缩纯化步骤: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浓缩用的中空纤维柱或膜包的截留分子量,并增加分子筛层析柱纯化的步骤;③层析: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所使用的阴离子交换层析柱的种类为DEAE-Sepharose FF和Sephawse 6FF两步层析柱;④阻断:权利要求1在灭活后进一步用硫代硫酸钠进行阻断。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产量和安全性得到提高且具有良好免疫效果的口蹄疫疫苗制备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8段)。说明书实施例对采用本发明工艺纯化的两种二价口蹄疫灭活疫苗的质量和效力检测结果显示,纯化后病毒抗原含量146S分别为20.20μg/ml、18.46μg/ml,内毒素含量为6.4EU/ml、7.4EU/ml,残余蛋白含量为0.38mg/ml、0.29mg/ml,安全性良好,不同毒株的效力检验PD50值分别为9.0、13.59、10.81、11.84(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三、四,特别是表1-4、7-8、9-12、15-16)。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大规模制备高产率、高纯度、高安全的口蹄疫全病毒颗粒标记疫苗的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口蹄疫病毒146S含量为20-30μg/ml,非结构蛋白3ABC残余量≤3ng/ml,牛血清白蛋白残余量≤50ng/ml,BHK-21 细胞残余蛋白量≤30ng/ml(即总的蛋白残余量≤83ng/ml),内毒素 ≤35EU/毫升;多批次疫苗免疫猪和牛的试验显示安全性良好,免疫猪时显示效力检验的PD50值为8-11,免疫牛的PD50值为11-12.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4段,实施例5)。根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效果数据对比可见,两者在病毒抗原含量、免疫效力PD50方面效果相当,在内毒素含量上本申请稍好,而在残余蛋白含量方面对比文件1的残余量要小的多,综合来看,本申请制备方法的效果并不比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更好,反而在某些方面要差。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的方案并没有获得所宣称的能够制备得到产量和安全性得到提高且具有良好免疫效果的口蹄疫疫苗的技术效果。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替代的口蹄疫疫苗的制备方法。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深层过滤是对细胞培养液进行过滤处理以除去细胞碎片和细小颗粒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吴梧桐主编,《生物制药工艺学(第三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3年04月,第557页),而非织造纤维、硅藻土等都属于深层过滤装置中常用的过滤介质(参见黄亚东等主编,《生物工程设备及操作技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年09月,第173-178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采用3种不同孔径的滤膜进行分级深层过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使用含至少2层非织造纤维的分级层的深层过滤装置对细胞培养液进行过滤处理,而所述流速和粒径范围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范围,对所述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即可调整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②和③,层析是疫苗制备领域常规的杂质去除手段,通过增加层析次数或者选择市售的不同类型的层析柱进行组合以实现良好纯化是疫苗纯化中的常用手段,因此增加分子筛层析柱纯化步骤和选择DEAE-Sepharose FF和Sephawse6FF的层析组合只是一种常规选择,所述中空纤维柱或膜包的分子截留量也仅是常规范围的参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用硫代硫酸钠阻断灭活、去除病毒灭活后的残留二乙烯亚胺是灭活疫苗制备过程中的常规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①-④中所述参数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手段的采用均未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制备对象分别为口蹄疫单价疫苗和口蹄疫多价疫苗。由于所限定的疫苗类型均为常规品种,所述疫苗的制备手段具有通用性,该制备对象的限定并不会给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3为开放式表述,“离心”并非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离心是本领域最常用的分离手段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根据生产规模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离心设备和参数的能力。(2)关于残余蛋白的含量,尽管对比文件1在主要质量检测结果中仅测定了3种代表性蛋白的残余量,但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其方法制备的疫苗指标上达到国际标准并建立了企业标准,其中蛋白总量100μg/ml(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行),比本申请的残余蛋白总量0.38mg/ml和0.29mg/ml更低,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整体记载和本申请的记载,无法确认在蛋白残余量方面本申请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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