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环保一体板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火环保一体板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83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638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3167.5
申请日:2014-07-18
复审请求人:张家港市盛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杨建勇
参审员:陈秀娟
国际分类号:B32B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披露,也不能由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也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3167.5,名称为“防火环保一体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家港市盛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8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包括底浆层(1)、无纺层(2)、下玻纤层(3)、保温层(4)、上玻纤层(5)以及装饰层(6),其特征在于:在装饰层(6)的外露面涂覆有防水密封层(7);所述密封层(7)通过在装饰层(6)的外露面使用渗透性防水剂涂覆形成;所述底浆层(1)、无纺层(2)、下玻纤层(3)、保温层(4)、上玻纤层(5)以及装饰层(6)的厚度总和为12-15mm;其中底浆层(1)的厚度为1-6mm;保温层(4)的厚度为2-4mm;所述渗透性防水剂为有机硅防水剂;
所述底浆层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为:氧化镁:40-45%、氯化镁溶液:40-45%、滑石粉:8-15%、发泡剂:0.1-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浆层(1)、无纺层(2)、下玻纤层(3)、保温层(4)、上玻纤层(5)以及装饰层(6)由下至上铺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浆层(1)为底浆原料搅拌均匀固化而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层(2)为无纺布,并使用滚筒挤压而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玻纤层(3)和上玻纤层(5)均为AR玻璃纤维并使用滚筒挤压而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层(4)为EPS颗粒制作而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6)为PVC板。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浆层(1)、无纺层(2)、下玻纤层(3)、保温层(4)、上玻纤层(5)以及装饰层(6)的厚度总和为12mm;其中底浆层(1)的厚度为4mm;保温层(4)的厚度为2mm。”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444216A,公开日为2012年5月9日)公开了一种无机防火保温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装饰层的外露面涂覆有渗透性防水剂制成的防水密封层,渗透性防水剂为有机硅防水剂;底浆层、无纺层、下玻纤层、保温层、上玻纤层以及装饰层的厚度总和为12-15mm;其中底浆层厚度为1-6mm;保温层厚度为2-4mm;底浆层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为:氧化镁:40-45%、氯化镁溶液:40-45%、滑石粉:8-15%、发泡剂:0.1-0.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CN201257691Y,公告日为2009年6月17日)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CN101066612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7日)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张家港市盛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空心陶瓷珠底层7和本申请的底浆层在组成成分及比例上都有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空心陶瓷珠底层7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底浆层1,且本申请所述底浆层组分及含量并未被公开。由于本申请特有的底浆层组成成分和配比关系、特有的防火板厚度关系,获得了阻燃效果好、使用寿命长、房屋使用面积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对比文件1-3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空心陶瓷珠底层属于板材的底层,而上述底浆层同样位于底层,在位置关系上两者一致,都属于板材底层,特征“所述底浆层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为:氧化镁:40-45%、氯化镁溶液:40-45%、滑石粉:8-15%、发泡剂:0.1-0.5%” 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精细化学品配方-七》,李东光、翟怀凤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第110-111页,2008年4月第1版)在“釉面免烧彩瓷砖”一章中提及一种用氯化镁溶液、氧化镁和滑石粉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免烧瓷砖,免烧瓷砖属于防火板领域,添加发泡剂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常用的发泡剂为皂质剂和松香剂,而至于上述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比选用,因此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于成分配比和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当采用不同的组分和配比时或者进行简单的厚度改变时,其能起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披露,也不能由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也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火环保一体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机防火保温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3]段;附图1):该防火板自下至上分别包括无纺布层9,空心陶瓷珠底层7(相当于本申请的底浆层),玻璃纤维网格布层6(相当于本申请的下玻纤层),膨胀珍珠岩复合层5(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温层),玻璃纤维网格布层4(相当于本申请的上玻纤层),空心陶瓷珠面层3(相当于本申请的即装饰层)。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底浆层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为:氧化镁:40-45%、氯化镁溶液:40-45%、滑石粉:8-15%、发泡剂:0.1-0.5%。基于上述区别对发明整体上所起到的作用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至少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环保、保温和阻燃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集装箱用复合地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页及附图1-3):该地板由数个单板层叠胶合而成,包括面层、夹心层和芯层,在上下面层的外表面均涂装一层防水层,以增强集装箱地板的防水功能,即在装饰层的外露面涂覆有防水密封层。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地板具有由氧化镁、氯化镁溶液、滑石粉和发泡剂组成的底浆层。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玻镁外墙挂板的生产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其工艺流程包括配浆、搅拌混合浆料、以及玻纤布上铺一层无纺布后进行轧制等步骤,并使用滚筒挤压而形成。可见,对比文件3同样没有公开该板材具有由氧化镁、氯化镁溶液、滑石粉和发泡剂组成的底浆层。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有特定组分和含量的底浆层。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底浆层组成采用氧化镁、氯化镁溶液、滑石粉、发泡剂属于防火板材领域的常用组成成分,其质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有限的试验进行选用,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例如公知常识证据(《精细化学品配方-七》,李东光、翟怀凤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第110-111页,2008年4月第1版)在“釉面免烧彩瓷砖”一章中提及一种用氯化镁溶液、氧化镁和滑石粉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免烧瓷砖,免烧瓷砖属于防火板领域,添加发泡剂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常用的发泡剂为皂质剂和松香剂,而至于上述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比选用,因此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目的之一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阻燃性以及保温效果好的防火环保一体板,具体而言是以40-45%氧化镁、40-45%氯化镁溶液、8-15%滑石粉和0.1-0.5%发泡剂作为底浆原料配方制作底浆层,氧化镁具有碱性氧化物的通性,具有胶凝的效果;氯化镁溶液中具有大量的镁离子,使得底浆层偏向于镁质材料,环保;滑石粉具有润滑性、耐火性、绝缘性以及吸附力强等优秀的物理性质且其化学性质不活波,发泡剂能够降低底浆层返卤泛霜的概率,并且能够对底浆层起到一定的改性作用。然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包括上述特定组分和含量的底浆层,也未给出采用上述特定组分和含量的底浆层来获得阻燃性以及保温效果好的多层防火环保一体板的技术启示。其次,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精细化学品配方-七》,李东光、翟怀凤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第110-111页,2008年4月第1版)在“釉面免烧彩瓷砖”一章中提及了一种免烧瓷砖的原料配比为氯化镁溶液20质量份、氧化镁30质量份、滑石粉5质量份、硅灰石粉10质量份、乳液10质量份、水20质量份、水泥5质量份以及颜料和助剂5质量份,虽然该免烧瓷砖的原料组分包括氯化镁溶液、氧化镁和滑石粉,但本申请的底浆原料不包含硅灰石粉、乳液、和水泥等组分,两者在组成成分和比例上均不相同,且该公知常识证据也未给出该免烧瓷砖原料配方可用于多层防火环保一体板的底浆层、以及在其配方基础上进行增减变化可获得本申请底浆层配方的启示。再者,目前也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定组分和含量的底浆层,从而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依据现有证据,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所指出的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所指出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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