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特性优异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特性优异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93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5768
优先权日:2014-01-14
申请(专利)号:201580003118.2
申请日:2015-01-08
复审请求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永红
合议组组长:彭敏
参审员:张芳
国际分类号:C22C38/00,C21D8/12,C21D9/46,C22C38/60,H01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或仅是在现有技术公开的较大范围内的常规选择或是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3118.2,名称为“磁特性优异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1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该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具有下述成分组成,该成分组成含有C:0.010质量%以下、Si:1质量%~4质量%、Mn:0.05质量%~3质量%、Al:超过0质量%且0.004质量%以下、N:0.005质量%以下、P:0.05质量%~0.20质量%、S:0.01质量%以下和Se:0.002质量%以下,且余量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2. 一种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该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具有下述成分组成,该成分组成含有C:0.010质量%以下、Si:1质量%~4质量%、Mn:0.05质量%~3质量%、Al:超过0质量%且0.004质量%以下、N:0.005质量%以下、P:0.05质量%~0.20质量%、S:0.01质量%以下和Se:0.003质量%以下,进一步含有选自Sn:0.001质量%~0.1质量%和Sb:0.001质量%~0.1质量%中的1种或2种,且余量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除了所述成分组成之外,进一步含有选自Ca:0.001质量%~0.005质量%和Mg:0.001质量%~0.005质量%中的1种或2种。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板厚为0.05mm~0.30mm。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板厚为0.05mm~0.30m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197122A,公开日为1998年10月28日)或对比文件2(JP特开2008-231504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的区别在于:Al含量不同。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l含量不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了Al含量的大范围,在大范围中选择小范围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通过常规试验可以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实施例中Al含量最低为1.00质量%,对于将Al含量降低到0.004质量%以下没有教导;并认为板厚越厚,磁通密度越高,因而本申请的磁通密度相对于对比文件1更优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2中分别限定了“所述无取向性电磁钢板的板厚为0.10mm~0.20mm”,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和5。同时提交了两份参考资料用以说明板厚和磁通密度的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对Al?P?Se含量综合控制,Al促进了P的晶界偏析,提高了磁通密度,Al含量并不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大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或教导本申请的Al 含量及其技术效果。(2)根据本申请实施例,在其它条件统一的情况下,存在板厚越厚而磁通密度B50越高的倾向。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的磁通密度与本申请相近,但对比文件2板厚大于本申请,则本申请的磁通密度更优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该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具有下述成分组成,该成分组成含有C:0.010质量%以下、Si:1质量%~4质量%、Mn:0.05质量%~3质量%、Al:超过0质量%且0.004质量%以下、N:0.005质量%以下、P:0.05质量%~0.20质量%、S:0.01质量%以下和Se:0.002质量%以下,且余量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所述无取向性电磁钢板的板厚为0.10mm~0.20mm。
2. 一种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该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具有下述成分组成,该成分组成含有C:0.010质量%以下、Si:1质量%~4质量%、Mn:0.05质量%~3质量%、Al:超过0质量%且0.004质量%以下、N:0.005质量%以下、P:0.05质量%~0.20质量%、S:0.01质量%以下和Se:0.003质量%以下,进一步含有选自Sn:0.001质量%~0.1质量%和Sb:0.001质量%~0.1质量%中的1种或2种,且余量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所述无取向性电磁钢板的板厚为0.10mm~0.20mm。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其特征在于,除了所述成分组成之外,进一步含有选自Ca:0.001质量%~0.005质量%和Mg:0.001质量%~0.005质量%中的1种或2种。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仅是在现有技术公开的较大范围内的常规选择或是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没有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方向性电磁钢板,具体公开了组成:C:0.005重量%以下、Si:1.5-4%、Mn:1-5重量%、P:0.1重量%以下、S:0.005重量%以下、Al:3重量%以下、N:0.005重量 %以下、Se:0.001以下,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冷轧板厚为0.30mm(参见说明书第0008和0033段)。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Al含量超过0质量%且0.004质量%以下;板厚为0.10mm~0.20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高磁通密度且低铁损的无取向性电磁钢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Al是有效提高固有阻抗的元素,但当超过3质量%时,铁损降低,磁通密度随着饱和磁通密度的降低而降低,因此Al上限为3质量%。可见,由于Al不利于铁损和磁通密度,对比文件2规定了Al含量的上限,但并没有规定Al的下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对阻抗、铁损和磁通密度的综合性能要求,可以在3质量%以下的范围内任意选择。而根据产品需要生产相应尺寸厚度的钢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并且,本申请获得的铁损和磁通密度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铁损和磁通密度相当(参见对比文件2表1-1),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获得更优异的或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的P?Se含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成分上的差别仅在于Al含量,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限定Al含量的下限,对比文件2实施例公开的Al含量数值只是示例性的,并不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选择。当选择较低含量的铝时,其自然可以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0023段的记载,实验1中高铝钢和低铝钢中多种组分含量不相同,因此,并不能认定低铝钢磁通密度高的效果一定是由Al带来的。(2)复审请求人举例所用的本申请实施例8、10、12的碳含量不相同,实施例23、24的多种组分含量不相同,另外,实施例23、24的板厚大于实施例8,且实施例24的Sn含量也大于实施例8,但实施例23、24的磁通密度并不优于实施例8。因此,通过上述实施例并不能得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若将板厚之外的条件统一,则存在板厚越厚而磁通密度B50越高的倾向”的结论。本申请的磁通密度与对比文件2相当,虽然其板厚小于对比文件2,但其它成分不相同,因此,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由于板厚较小而磁通密度更优异的结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得不到合议组的支持。
综上,本申请中的Al 含量仅仅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较大含量范围内的常规选择,板厚是按照产品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无取向性电磁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方向电磁钢板, 具体公开了组成:C:0.005重量%以下、Si:1.5-4%、Mn:1-5重量%、P:0.1重量%以下、S:0.005重量%以下、Al:3重量%以下、N:0.005重量 %以下、Se:0.001以下,还含有Sb:0.0005-0.05%、Sn:0.0005-0.05%中的一种或两种,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冷轧板厚为0.30mm(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1和0033段)。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Al含量超过0质量%且0.004质量%以下,板厚为0.10mm~0.20mm。基于和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钢板中可以添加Ca:0.0005-0.007%或Mg:0.0003-0.005%(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并在实施例钢种No.19-20中公开了(参见表1-1)添加0.002质量%和0.003质量%的Ca。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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