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30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59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3635.3
申请日:2016-08-19
复审请求人: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京晶
合议组组长:赵菁
参审员:田丽丽
国际分类号:A61K9/06,A61K36/886,A61K36/896,A61P31/02,A61P31/04,A61P31/10,A61P15/00,A61P15/02,A61K31/717,A61K31/14,A61K31/047,A61K31/728,A61K31/1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3635.3,名称为“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其特征在于:该凝胶的成分和重量百分比组成包括:苯扎氯铵0.08%-1.2%、芦荟胶0.01%-2%、薄荷0.01%-0.1%,蛇床子0.02-0.1%,羟丙甲纤维素0.5-10%、丙二醇0.5-10%、醋酸氯已定0.001-0.02%、透明质酸1-6%,余量为纯化;所述的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的制备步骤包括:
(1)在不断搅拌的情况下,首先将透明质酸缓慢地加入部分去纯化水中,使之溶解完全;
(2)将上述混合物抽入真空乳化罐,再将去剩余的纯化水、丙二醇、芦荟胶、醋酸氯、羟丙甲纤维素已定加入真空乳化罐内,搅拌抽真空脱气;
(3)待以上混合物溶解完全后,加入其它剩余原料,继续搅匀后抽真空,脱气至产品无气泡,冷却至室温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其特征在于:该凝胶的成分和重量百分比组成包括:苯扎氯铵1%-1.2%、芦荟胶0.5%-2%、薄荷0.05%-0.1%,蛇床子0.03- 0.08%,羟丙甲纤维素0.6-3%、丙二醇1-3%、醋酸氯已定≤0.3%、透明质酸2-5%,余量为纯化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对比文件1(CN1634007A,公开日:2005年07月06日)(参见说明书第3-12段、权利要求2)公开了一种快速杀灭多种性病病原体的苯扎氯铵避孕凝胶,指出该凝胶在性接触中既能轻松避孕又能防止性病传播的快速杀灭多种性病病原体。其中含有按重量百分比计的如下成分:苯扎氯胺0.1-5%,羟基丙基甲基纤维素0.5-5%,羟苯酸甲酯0.1-4%,去离子水30-96%。还含有按重量百分比计的以下成分:芦荟1-10%和丙烯0.1-5%。经检测确认:本发明对阴道毛滴虫、解脲支原体、淋球菌、梅毒螺旋体等均有抑制和杀灭效果,本凝胶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双向保护,药效长达24小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公开了凝胶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的制剂中苯扎氯铵、羟基丙基甲基纤维素与权利要求1组分相同,区别在于选取了芦荟为芦荟胶以及纯化水,并增加了薄荷、蛇床子、丙二醇、醋酸氯已定、透明质酸,选择了这些组分的含量及具体的制备方法。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除避孕功能,增加抗菌、抗炎效果,改善生殖道菌群失衡,获得能够有效缓解病情的抗菌液体凝胶。但是对比文件2(CN105816551A,公开日:2016年08月03日)(参见说明书摘要、背景技术[0002])公开了一种用于妇科病及女性外生殖器官养护的药膜及制备方法,以蛇床子、白花蛇舌草、当归、红花、白芍、五味子、杏仁为主要原料,以冰片、薄荷冰、聚乙烯醇、丙三醇、醋酸氯己定为辅料制备而成的外用药膜。其指出现有技术的药物含有抗生素、抗菌素,使用中杀灭致病菌的同时,也将有益菌灭活,进而引起阴道内菌群失调,极易引起药物性瘙痒症,而本申请提供一种使用方便、舒适、疗效确切、治疗彻底、无毒副作用、无污染,将治疗妇科疾病及养护女性外生殖器官有机融为一体的功效的制剂。可见,对比文件2中教导了蛇床子、薄荷冰、醋酸氯己定、丙三醇等,可以用于解决妇科炎症、菌群失调,需要调理机体的外用药膜,具有抗菌、消炎、止痒,清热解毒,化瘀消肿的作用。为了增加抗菌、消炎、调节菌群,在面对外邪入侵感染性疾病而言,使用清热解毒活血凉血的药物增强抗菌、消炎的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取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选择使用妇科炎症中常规使用的具有清热解毒功效的蛇床子,具有爽肤、缓解痛疼的作用的薄荷、具有杀菌作用的醋酸氯己定而减除权利要求1中具有避孕功能的药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已知芦荟本身分泌一种凝胶类物质,其具有抗菌作用,也可以常规选择水为纯净水,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凝胶的制剂类型外用达到患处并选取常规抗菌剂、基质、保湿剂等物质并选择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取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0]-[0041]段公开了药物提取、过滤制备中药药液,加入成膜剂混匀加热,加热过程中再加入药物、抗菌剂等物质,制成所需的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药物所含物质的性质常规选取适宜的凝胶的制备工艺,获得的该制剂可以达到抗菌、调节菌群失调,调理机体的作用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常规方法的选择为所述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对组分的含量进行了具体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工艺调整物质用量选取效果好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醋酸氯已定≤0.3%”修改为“醋酸氯已定0.2-0.3%”,删除原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其特征在于:该凝胶的成分和重量百分比组成包括:苯扎氯铵1%-1.2%、芦荟胶0.5%-2%、薄荷0.05%-0.1%,蛇床子0.03- 0.08%,羟丙甲纤维素0.6-3%、丙二醇1-3%、醋酸氯已定0.2-0.3%、透明质酸2-5%,余量为纯化水;
所述的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的制备步骤包括:
(1)在不断搅拌的情况下,首先将透明质酸缓慢地加入部分去纯化水中,使之溶解完全;
(2)将上述混合物抽入真空乳化罐,再将去剩余的纯化水、丙二醇、芦荟胶、醋酸氯、羟丙甲纤维素已定加入真空乳化罐内,搅拌抽真空脱气;
(3)待以上混合物溶解完全后,加入其它剩余原料,继续搅匀后抽真空,脱气至产品无气泡,冷却至室温即可。”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避孕以及杀菌方案,并无法解决本发明解决的阴道菌群失衡,有效缓解或者治愈病情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去改变其方案,本申请表1中给出了各组分的临床疗效数据,证明各组分发挥协同作用;②对比文件2明确其技术方案中不会采用苯扎溴铵这类阳离子活性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获得的启示必然是 “不能采用苯扎溴铵和本发明的苯扎氯铵这些阳离子活性剂”,对比文件2中主要物质的用量配比和搭配方式整体使用方能实现技术效果,因此也没有给出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③本发明工艺步骤对最终药效的获得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本发明通过合理的先后处理顺序和对药效成分的把握,才最终获得以下效果:消炎杀菌、清洁护肤,防止阴道松弛、干涩、老化、角化、萎缩等现象,避免在性生活中阴道磨擦破损感染病毒;能够有效的杀灭支原体、衣原体、淋球菌、阴道毛滴虫等;且对生殖道无刺激,更加温和安全,药性发挥杀精灭毒双重效果,药性长达8小时以上等。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凝胶经检测确认对阴道毛滴虫、解脲支原体等均有抑制和杀灭效果,该凝胶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双向保护,药效长达24小时,并与本申请的领域相同。且对比文件1-2中均给出了采取了化学试剂与中药成分融合、配伍达到技术效果的方案,给出了加入中药的技术启示。而通过增加抗菌药物来扩大抗菌谱也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药物所含物质的性质常规选取适宜的凝胶的制备工艺,说明书中并没有所述工艺给产品带来任何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相关证据。此外,虽然本申请表1中给出了实验数据,但是不知晓对照组记载的市售阴道炎抗菌凝胶为具体何种组成的药物,无法进行有效对比,观察组使用的为实施例1的凝胶剂,其含量并不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并且观察组与对比例比较增加了药物,其疗效高于对比例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志愿者所患的疾病种类,仅给出了抗菌凝胶的有效性数据,并没有证据表明可以获得防止阴道松弛、干涩、老化、角化、萎缩等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并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选取了芦荟胶以及纯化水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芦荟和去离子水,并增加了薄荷、蛇床子、丙二醇、醋酸氯已定、透明质酸,不含羟苯酸甲酯,选择了这些组分的含量及具体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除避孕功能,增加抗菌、抗炎效果,改善生殖道菌群失衡,获得能够有效缓解病情的抗菌液体凝胶。对比文件2教导了蛇床子、薄荷冰、醋酸氯己定、丙三醇等,可以用于解决妇科炎症、菌群失调,并且该外用药膜,具有抗菌、消炎、止痒,清热解毒,化瘀消肿的作用(参见说明书摘要、背景技术第[0002]段)。而为了增加抗菌、消炎、调节菌群,在面对外邪入侵感染性疾病而言,使用清热解毒活血凉血的药物增强抗菌、消炎的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使用治疗妇科炎症中常用的蛇床子、薄荷、醋酸氯己定而减除对比文件1中具有避孕功能的药物是容易的,并且丙二醇和丙三醇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润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任意选择。此外,芦荟胶是芦荟本身分泌的一种具有抗菌作用凝胶类物质,在凝胶制剂中容易想到选用芦荟胶替代芦荟本身,且纯净水也是药物制剂的常规选择。至于各成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具体疗效,采用本领域常规用量筛选实验确定出来。至于具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还在说明书第[0040]-[0041]段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基于该教导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制备凝胶制剂的基本工艺,有能力结合所选活性成分的性质确定出适宜的具备制备工艺,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给出任何证据证明组分及其用量的选择、具体的制备方法等使得该凝胶制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书修改在于:增加了“对白色念珠、大肠杆菌、葡萄球菌作用2分钟杀灭率均大于90.00%”这一特征。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其特征在于:该凝胶的成分和重量百分比组成包括:苯扎氯铵1%-1.2%、芦荟胶0.5%-2%、薄荷0.05%-0.1%,蛇床子0.03- 0.08%,羟丙甲纤维素0.6-3%、丙二醇1-3%、醋酸氯已定0.2-0.3%、透明质酸2-5%,余量为纯化水;
所述的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的制备步骤包括:
(1)在不断搅拌的情况下,首先将透明质酸缓慢地加入部分去纯化水中,使之溶解完全;
(2)将上述混合物抽入真空乳化罐,再将去剩余的纯化水、丙二醇、芦荟胶、醋酸氯、羟丙甲纤维素已定加入真空乳化罐内,搅拌抽真空脱气;
(3)待以上混合物溶解完全后,加入其它剩余原料,继续搅匀后抽真空,脱气至产品无气泡,冷却至室温即可;
对白色念珠、大肠杆菌、葡萄球菌作用2分钟杀灭率均大于90.00%。”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意见与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大致相同,可概括为:①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避孕以及杀菌方案,并无法解决本发明解决的阴道菌群失衡,有效缓解或者治愈病情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去改变其方案;②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应用目的也不同,而其主要物质的用量配比和搭配方式整体使用方能实现其技术效果,并未给出单独使用其中几种成分的启示;③本申请针对目前治疗女性生殖系统感染性疾病的药物存在的缺陷,提供了一种具有消炎杀菌、清洁护肤,防止阴道松弛、干涩、老化、角化、萎缩等现象,避免在性生活中阴道磨擦破损感染病毒;能够有效的杀灭支原体、衣原体、淋球菌、阴道毛滴虫等;且对生殖道无刺激,更加温和安全,药性发挥杀精灭毒双重效果,药性长达8小时以上等效果的产品。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其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醋酸氯已定≤0.3%”修改为“醋酸氯已定0.2-0.3%”,增加了“对白色念珠、大肠杆菌、葡萄球菌作用2分钟杀灭率均大于90.00%”,删除原权利要求1。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强度抗菌液体凝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杀灭多种性病病原体的苯扎氯铵避孕凝胶(参见说明书第3-12段、权利要求2),指出该凝胶在性接触中既能轻松避孕又能防止性病传播的快速杀灭多种性病病原体。其中含有按重量百分比计的如下成分:苯扎氯胺0.1-5%,羟基丙基甲基纤维素0.5-5%,羟苯酸甲酯0.1-4%,去离子水30-96%。还含有按重量百分比计的以下成分:芦荟1-10%和丙烯0.1-5%。经检测确认:本发明对阴道毛滴虫、解脲支原体、淋球菌、梅毒螺旋体等均有抑制和杀灭效果,本凝胶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双向保护,药效长达24小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公开了凝胶制剂的制备方法。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选取了芦荟胶以及纯化水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芦荟和去离子水,并增加了薄荷、蛇床子、丙二醇、醋酸氯已定、透明质酸,不含羟苯酸甲酯,选择了这些组分的含量及具体的制备方法,并限定了灭菌的效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除避孕功能,增加抗菌、抗炎效果,改善生殖道菌群失衡,获得能够有效缓解病情的抗菌液体凝胶。
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妇科病及女性外生殖器官养护的药膜及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摘要、背景技术[0002]),以蛇床子、白花蛇舌草、当归、红花、白芍、五味子、杏仁为主要原料,以冰片、薄荷冰、聚乙烯醇、丙三醇、醋酸氯己定为辅料制备而成的外用药膜。其指出现有技术的药物含有抗生素、抗菌素,使用中杀灭致病菌的同时,也将有益菌灭活,进而引起阴道内菌群失调,极易引起药物性瘙痒症,而本申请提供一种使用方便、舒适、疗效确切、治疗彻底、无毒副作用、无污染,将治疗妇科疾病及养护女性外生殖器官有机融为一体的功效的制剂。可见,对比文件2中教导了蛇床子、薄荷冰、醋酸氯己定、丙三醇等,可以用于解决妇科炎症、菌群失调,并且该外用药膜,具有抗菌、消炎、止痒,清热解毒,化瘀消肿的作用。而为了增加抗菌、消炎、调节菌群,在面对外邪入侵感染性疾病而言,使用清热解毒活血凉血的药物增强抗菌、消炎的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下,选择使用治疗妇科炎症中常用的具有清热解毒功效的蛇床子,具有爽肤、缓解痛疼的作用的薄荷,以及具有杀菌作用的醋酸氯己定而减除权利要求1中具有避孕功能的药物是容易的,并且丙二醇和丙三醇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润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任意选择。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已知芦荟胶是芦荟本身分泌的一种具有抗菌作用凝胶类物质,在凝胶制剂中容易想到选用芦荟胶替代芦荟本身,且纯净水也是药物制剂的常规选择。至于各成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具体疗效,采用本领域常规用量筛选实验确定出来。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组分及其用量的选择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具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还在说明书第[0040]-[0041]段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包括药物提取、过滤制备中药药液,加入成膜剂混匀加热,加热过程中再加入药物、抗菌剂等物质,制成所需的制剂。基于该教导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制备凝胶制剂的基本工艺,有能力结合所选活性成分的性质确定出适宜的具备制备工艺,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给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限定的具体制备方法使得该凝胶制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制备方法的调整属于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最后,尽管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对白色念珠、大肠杆菌、葡萄球菌作用2分钟杀灭率均大于90.00%”,但是,由于上述功效在说明书中也仅有一句相同的文字描述,并无任何实验证据予以证实,从而难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其达到了上述效果,并且药物组合物的功效是由其组成决定的,在该效果缺少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也不会对该产品的组成产生影响。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复审通知书中告知过复审请求人的,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其凝胶经检测确认对阴道毛滴虫、解脲支原体等均有抑制和杀灭效果,该凝胶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双向保护,药效长达24小时,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凝胶在避孕的同时,客观上也具有抗菌、治疗女性生殖道感染的效果。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指出其抗菌凝胶是针对女性生殖系统的一类感染性疾病,并且所述疾病主要通过性途径进行传播,其中以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等最为常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在性生活中膏液能在男女生殖器官形成保护层,阻止病毒进入子宫感染阴道,隔绝细菌入侵男性 尿道引发性疾病(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5]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领域相同,都起到阴道杀菌作用,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完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尽管主要用于治疗妇科疾病,但其也是阴道给药制剂,并非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和2中均给出了采取了化学试剂与中药成分融合、配伍的技术方案,并教导可通过加入中药成分来改善生殖道菌群失衡,增加抗菌、抗炎效果。而增强疗效和降低副作用是药物研发的一贯最求,因此,基于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从对比文件2给出的组成中选择适宜的成分加入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增强其治疗效果、减小其副作用。再者,虽然本申请表1中给出了实验数据,但是对于该数据,合议组认为,首先,不知晓对照组记载的市售阴道炎抗菌凝胶为具体何种组成的药物,无法进行有效对比;其次,观察组使用的为实施例1的凝胶剂,其各含量并未都落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如苯扎氯铵、蛇床子、丙二醇),并且观察组与对比例组相比增加了药物醋酸氯已定,而醋酸氯已定是本领域已知的可用于治疗阴道感染的抗菌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国药物大全:西药卷》,《中国药物大全》编委会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年01月第二版,第531-532页),因而观察者的疗效高于对比例组也是本领域技术员人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志愿者所患的疾病种类,仅给出了抗菌凝胶的有效性数据,因而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凝胶可以获得防止阴道松弛、干涩、老化、角化、萎缩等技术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达到了“对白色念珠、大肠杆菌、葡萄球菌作用2分钟杀灭率均大于90.00%”的效果。可见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并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主张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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