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电梯的安全系统、电梯设备和用于使此类安全系统运行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梯的安全系统、电梯设备和用于使此类安全系统运行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43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2797
优先权日:2013-10-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57651.2
申请日:2014-09-22
复审请求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丹超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刘安琦
国际分类号:B66B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获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7651.2,名称为“用于电梯的安全系统、电梯设备和用于使此类安全系统运行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3日,国际公布日是2015年04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是2016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第1-47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50607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梯(2)的安全系统(1),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够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行方式运行, 其特征在于,安全系统(1)具有至少一个电子锁(7),所述至少一个电子锁与控制单元连接并且与至少一个电子钥匙(8)关联或者能够关联,其中,控制单元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以及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不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其中,仅能在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中提供维护模式,所述电子锁(7)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 控制单元包括:至少一个安全控制单元(3),所述安全控制单元能够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行方式运行,至少一个用于控制电梯(2)的电梯控制单元(4)。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系统包括具有多个总线节点(6)的数据总线(5),其中,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经数据总线(5)从总线节点(6)接收数据并且电子锁(7)与总线节点(6)相关联。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所述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建立关联而且在时间上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之后,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所述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断开而且在时间上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之后,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6. 根据权利要求4和5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是指操作重启按钮或者触碰触感式显示屏。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 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能够编程,使得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建立关联并且在时间上并行地存在预定义的条件时,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以如下方式编程或可编程,使得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断开并且在时间上并行地存在预定义的条件时,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运行的运行方式能够包括至少一个如下的运行模式,这种运行模式选自:由至少一个正常运行模式、至少一个维护模式和至少一个配置模式构成的组。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 将传感器(11)与控制单元连接,所述传感器能够将传感器数据发送给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传感器数据表明电梯(2)的状态的特征,其中,传感器(11)特别是选自如下的传感器组:位置传感器、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电梯轿厢的最上方和最下方所允许的位置的限位开关、针对在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的护栏的传感器以及针对在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的、对电梯轿厢的运动限定边界的栓的传感器。
11. 一种电梯设备,包括至少一个电梯(2)和至少一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
12. 一种用于使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运行的方法,包括第一步骤,在第一步骤中,在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至少暂时建立或断开关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二步骤中,再次断开或再次建立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时间上与第一或第二步骤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特别是操作重启按钮(11)或者触碰触感式显示屏。”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的安全系统,对比文件1(CN101506079A)公开了一种电梯装置,涉及一种钥匙保管装置11(属于一种电梯的安全系统)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控制单元编程或者能够编程进行控制;(2)本申请采用电子锁和电子钥匙,而对比文件1采用锁芯12和解锁钥匙10;(3)本申请电子锁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控制动作和设置电子锁位置。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电梯设备,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安全系统运行的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以及说明书第4页第3段的记载,将特征“仅能在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中提供正常运行模式”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仅在第一分组中提供正常运行模式,即正常运行模式无法同时被再次激活,确保了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对电子锁的设置地点的限定,确保了维护人员可以容易的在轿厢中切换运行模式。对比文件1由于维护人员必须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取出或放回钥匙,因此,钥匙保管装置必须布置在电梯入口/出口附近,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将钥匙保管装置布置在轿厢或电梯竖井内的启示,对比文件1的钥匙用于对竖井门打开,因此无法像本申请那样布置在轿厢上或电梯竖井内部。
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梯(2)的安全系统(1),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够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行方式运行,其特征在于,安全系统(1)具有至少一个电子锁(7),所述至少一个电子锁与控制单元连接并且与至少一个电子钥匙(8)关联或者能够关联,其中,控制单元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以及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不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其中,仅能在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中提供正常运行模式,其中,仅能在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中提供维护模式,所述电子锁(7)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包括:至少一个安全控制单元(3),所述安全控制单元能够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行方式运行,至少一个用于控制电梯(2)的电梯控制单元(4)。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系统包括具有多个总线节点(6)的数据总线(5),其中,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经数据总线(5)从总线节点(6)接收数据并且电子锁(7)与总线节点(6)相关联。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所述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建立关联而且在时间上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之后,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 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所述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断开而且在时间上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之后,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6. 根据权利要求4和5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是指操作重启按钮或者触碰触感式显示屏。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能够编程,使得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建立关联并且在时间上并行地存在预定义的条件时,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以如下方式编程或可编程,使得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断开并且在时间上并行地存在预定义的条件时,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运行的运行方式能够包括至少一个如下的运行模式,这种运行模式选自:由至少一个正常运行模式、至少一个维护模式和至少一个配置模式构成的组。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传感器(11)与控制单元连接,所述传感器能够将传感器数据发送给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传感器数据表明电梯(2)的状态的特征,其中,传感器(11)特别是选自如下的传感器组:位置传感器、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电梯轿厢的最上方和最下方所允许的位置的限位开关、针对在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的护栏的传感器以及针对在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的、对电梯轿厢的运动限定边界的栓的传感器。
11. 一种电梯设备,包括至少一个电梯(2)和至少一个根据前述权 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
12. 一种用于使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运行的方法,包括第一步骤,在第一步骤中,在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至少暂时建立或断开关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二步骤中,再次断开或再次建立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时间上与第一或第二步骤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特别是操作重启按钮(11)或者触碰触感式显示屏。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仅在钥匙10与锁芯12之间导通时,在第一分组中仅提正常运行模式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6页以及附图1-7)。(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因容易操作而误操作返回正常模式,导致维护人员危险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对比文件1提供了解锁钥匙10与锁芯12之间接合导通(即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通常模式运行,以及当解锁钥匙10与锁芯12之间断开连接(即不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维护模式运行,即对比文件1提供了只有在切换模式器件与识别装置之间建立特定的关联性(例如被保持在合适位置)的情况下,才能切换至通常模式,这种不容易操作的方式来确保维护人员安全的思路,而在现有技术中通过电子钥匙识别身份,通过识别维修人员身份后进入维护操作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提供关联状态切换正常模式的思路下,在采用电子钥匙切换维修模式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使电子钥匙存在关联的情况下才切换为正常模式,而不存在关联时,切换为维护模式。(3)至于电子锁设置位置的限定仅是一种适应性的设置,当采用电子钥匙切换维修模式时,由于电子钥匙不涉及开门的操作,因此,电子锁的设置位置不会限制在电梯入口/出口附近,而在各个需要切换控制模块的维护点附近设置切换用的安全装置以便于维护人员操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根据实际操作的方便设置相应的电子锁位置,从而适应性的将具有安全保护功能的电子锁设置在维护人员能够安全且能够操作切换维护模式开关的位置,适应性的令电子锁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的安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装置,涉及一种钥匙保管装置11(属于一种电梯的安全系统)。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控制单元编程或者能够编程进行控制;(2)本申请采用电子锁和电子钥匙,而对比文件1采用锁芯12和解锁钥匙10;(3)本申请电子锁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控制动作和设置电子锁位置。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电梯设备,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安全系统运行的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依据说明书第6页第4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所述安全系统(1)还具有不同种的电子钥匙,借助于所述不同种的电子钥匙能够将控制单元的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进行激活或停用”,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上锁装置与解锁钥匙是一一对应的,解锁钥匙只有一种,即把可动部件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解锁钥匙,不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锁钥匙。本申请中可利用第一电子钥匙仅能够激活正常运行模式,利用第二电子钥匙附带能够激活配置模式。由此,能够仅以第二钥匙激活配置模式。这使得:能够向不同的人员群组以简单的方式提供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2)对比文件1中的钥匙的作用还在于,对竖井门实施解锁及打开。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钥匙以及钥匙保管装置也被强制在竖井门外布置在竖井门的区域中。因此,对比文件1的锁芯、钥匙以及钥匙保管装置无法布置在轿厢上或电梯竖井的内部。采用电子锁形式的钥匙保管装置也不是一种常规设置。本申请的安全系统不太能够轻易地由于技术人员或未经允许人员的无意操作或者由于未经允许人员的蓄意操作而被操作。此外,可以为不同的人员组以简单的方式提供运行模式的不同分组。特别是通过按照本申请的安全系统能够通过向不同的人员群组提供不同种的钥匙,以简单的方式提供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具有明显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梯(2)的安全系统(1),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够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行方式运行,其特征在于,安全系统(1)具有至少一个电子锁(7),所述至少一个电子锁与控制单元连接并且与至少一个电子钥匙(8)关联或者能够关联,其中,控制单元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以及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不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其中,仅能在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中提供正常运行模式,其中,仅能在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中提供维护模式,其中,所述安全系统(1)还具有不同种的电子钥匙,借助于所述不同种的电子钥匙能够将控制单元的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进行激活或停用,所述电子锁(7)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包括:至少一个安全控制单元(3),所述安全控制单元能够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行方式运行,至少一个用于控制电梯(2)的电梯控制单元(4)。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系统包括具有多个总线节点(6)的数据总线(5),其中,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经数据总线(5)从总线节点(6)接收数据并且电子锁(7)与总线节点(6)相关联。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 得所述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建立关联而且在时间上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之后,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者能够编程,使得所述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断开而且在时间上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之后,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6. 根据权利要求4和5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是指操作重启按钮或者触碰触感式显示屏。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以如下方式编程或能够编程,使得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建立关联并且在时间上并行地存在预定义的条件时,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一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以如下方式编程或可编程,使得控制单元仅当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断开并且在时间上并行地存在预定义的条件时,才能够以运行方式的第二分组的运行模式运行。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能够运行的运行方式能够包括至少一个如下的运行模式,这种运行模式选自:由至少一个正常运行模式、至少一个维护模式和至少一个配置模式构成的组。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传感器(11)与控制单元连接,所述传感器能够将传感器数据发送给控制单元、特别是安全控制单元(3),传感器数据表明电梯(2)的状态的特征,其中,传感器(11)特别是选自如下的传感器组:位置传感器、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电梯轿厢的最上方和最下方所允许的位置的限位开关、针对在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的护栏的传感器以及针对在维护期间临时安 装的、对电梯轿厢的运动限定边界的栓的传感器。
11. 一种电梯设备,包括至少一个电梯(2)和至少一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
12. 一种用于使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1)运行的方法,包括第一步骤,在第一步骤中,在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至少暂时建立或断开关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二步骤中,再次断开或再次建立电子钥匙(7)与电子锁(8)之间的关联。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时间上与第一或第二步骤并行地,执行至少一个另外的预定义的动作,特别是操作重启按钮(11)或者触碰触感式显示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的安全系统,对比文件1(CN101506079A)公开了一种电梯装置,涉及一种钥匙保管装置11(属于一种电梯的安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6页以及附图1-7):控制板14(即控制单元),控制板14能够以通常模式运行或维护模式运行,钥匙保管装置11具有锁芯12,锁芯12与控制板14连接并且与解锁钥匙10接合导通(即关联或者能够关联),控制板14以如下方式控制,使得:当解锁钥匙10与锁芯12之间接合导通(即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通常模式运行,以及当解锁钥匙10与锁芯12之间断开连接(即不存在关联)时,仅能够以维护模式运行。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控制单元编程或者能够编程进行控制;(2)本申请采用电子锁和电子钥匙,所述安全系统具有不同种的电子钥匙,借助于所述不同种的电子钥匙能够将控制单元的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进行激活或停用;(3)本申请电子锁能够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电子锁的控制动作和设置电子锁位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一种钥匙保管装置11,钥匙保管装置保持解锁钥匙10并限制解锁钥匙10的拔出,并且,通过对解锁钥匙10进行预定的操作,钥匙保管装置11容许解锁钥匙10的拔出。在解锁钥匙10保持在钥匙保管装置11中时,运转控制装置将运转模式设定为通常模式,在解锁钥匙10从钥匙保管装置11中拔出时,运转控制装置将运转模式设定为维护模式。
由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机械的上锁装置即锁芯和解锁钥匙,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上锁装置与解锁钥匙是一一对应的,解锁钥匙只有一种,即把可动部件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解锁钥匙,不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锁钥匙。本申请中可利用第一电子钥匙仅能够激活正常运行模式,利用第二电子钥匙附带能够激活配置模式。由此,能够仅以第二钥匙激活配置模式。这使得能够向不同的人员群组以简单的方式提供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从而进行激活或停用。这样的分组管理方式是机械的锁芯和解锁钥匙难以实现的,目前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机械的锁芯和解锁钥匙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借助于不同种的电子钥匙将控制单元的运行方式的提供不同分组,从而进行激活或停用。
对比文件1中的解锁钥匙的作用在于,对竖井门实施解锁及打开,从而对电梯进行维护。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解锁钥匙以及钥匙保管装置需要被强制在竖井门外布置在竖井门的区域中。对比文件1的机械的锁芯、解锁钥匙以及钥匙保管装置是无法布置在轿厢上或电梯竖井的内部的。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钥匙保管装置是用于保管机械钥匙的,而本申请配备有方便的电子钥匙,故本申请是不需要设置繁琐的钥匙保管装置的。此外,由于本申请采用的是电子锁和电子钥匙,电子锁能够方便地布置在电梯轿厢中、电梯轿厢上方、电梯轿厢立面上或者电梯轿厢下方,布置在墙壁中或墙壁上,或者布置在竖井的顶部中或竖井的顶部上,或者布置在机房中。电子锁和电子钥匙使得维护人员可以更加方便和安全地在多个位置处进行操作切换。
从技术效果上来说,本申请的安全系统由于采用的是电子锁和电子钥匙,不太能够轻易地由于技术人员或未经允许人员的无意操作或者由于未经允许人员的蓄意操作而被操作。此外,由于可以为不同的人员组以简单的方式提供运行模式的不同分组。特别是通过按照本申请的安全系统能够通过向不同的人员群组提供不同种的钥匙,以简单的方式提供运行方式的不同分组,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机械锁和机械钥匙安全性更好,也更加方便使用,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梯设备,包括至少一个电梯和至少一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由于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安全系统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安全系统运行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安全系统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在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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