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75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38331
优先权日:2009-02-09
申请(专利)号:201510172205.2
申请日:2010-02-09
复审请求人:英国龙沙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丽颖
合议组组长:彭郁葱
参审员:李娟娟
国际分类号:C12M3/02,C12M1/02,C12N5/071,C12N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2205.2,名称为“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国龙沙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2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0日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页(即第1-4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4000升的体积,以及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和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其中所述顶部叶轮(68)和所述底部叶轮(78)为水翼式叶轮,其中所述顶部叶轮的功率数(Np)为0.1以上至0.9以下且所述底部叶轮的功率数(Np)为0.5以上至0.9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顶部叶轮(68)和底部叶轮(78),所述顶部叶轮(68)优选为三叶水翼式设计的叶轮,所述底部叶轮(78)优选为四斜叶大稠度叶轮。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60,70)与罐(10)的直径比为0.35以上至0.55以下,优选0.40以上至0.48以下,最优选0.44以上至0.46以下。
4.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部叶轮的流量数(Nq)为0.4以上至0.9以下。
5.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叶轮的流量数(Nq)为0.50以上至0.85以下。
6.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一个分布器(108)。
7.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一个挡板(128)。
8.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两个用于添加碱的(138,148),所述孔优选空间上彼此分离。
9.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10000升的体积,最优选至少20000升的体积。
10. 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生物反应器中,在合适的培养条件下,在合适的培养基中培养至少一个哺乳动物细胞。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叶轮的搅拌速率为55W/m3以上至85W/m3以下。
12. 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系统,其特征在于:
a)具有至少500升、优选至少1000升的体积的第一生物反应器(111)连接至
b)体积大于所述第一生物反应器(1)并具有至少2000升、优选至少4,000升的体积的第二生物反应器(11),其中所述具有至少2000升、优选至少4000升的体积的第二生物反应器(11)连接至
c)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第三生物反应器(1),所述第三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10000升、优选至少20000升的体积,其体积大于所述第二生物反应器(11)的体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生物反应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或第二生物反应器(111、11)中的至少一种为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生物反应器。
14. 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a)在具有至少500升的体积、优选至少1000升的体积的第一生物反应器中,在合适的条件下,在合适的培养基中培养至少一个哺乳动物细胞,
b)将通过增殖所述至少一个哺乳动物细胞而获得的含细胞培养基转移至具有至少2000升的体积、优选至少4000升的体积的第二生物反应器,
c)在具有至少2000升的体积、优选至少4000升的体积的所述第二生物反应器中培养被转移的细胞,
d)将在步骤c)中获得的含有细胞培养基转移至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第三生物反应器,所述第三生物反应器具有至少10000升的体积、优选至少20000升的体积,和
e)在所述具有至少10000升的体积、优选至少20000升的体积的所述第三生物反应器中培养所述被转移的细胞。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使用的所述生物反应器中至少一种为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生物反应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c)和e)的所述生物反应器中的培养条件相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560222A,公开日为2005年01月05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顶部搅拌装置为水翼式叶轮和具体功率,还可以用于哺乳动物细胞培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的搅拌装置,使之剪切力更小、搅拌流速更均匀,并达到一定的叶轮功率数。基于此,哺乳动物细胞只是动物细胞的常规种类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行常规选择,而基于叶轮种类,对比文件2(CN1326814A,2001年12月19日)公开了一种具有叶轮和辅助叶轮的气液混合装置,主叶轮和辅助叶轮均可以是水翼式叶轮,固定在一个旋转轴,分别在轴的顶部和底部(参见第5-6页,图1),其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提供了可以是水翼式的顶部叶轮,从而用于封闭容器中气体和液体的充分混合,增加传质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生物反应器中顶部、底部叶轮的功率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在产品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生物反应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合适的培养条件下,在合适的培养基中使用生物反应器培养至少一个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属于本领域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常规操作方法。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15-1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6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叶轮(60,70)与罐(10)的直径比为0.35以上至0.55以下”,并相应删除权利要求3中该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提供了与本申请的生物反应器相反的教导,因其公开了气升式生物反应系统来培养植物或动物细胞,而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主要用于培养微生物,气升式生物反应系统与本申请叶轮配置不相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对比文件1得到技术启示从而采用具有叶轮设置的生物反应器来培养哺乳动物细胞,对比文件1更没有教导叶轮的功率数以及叶轮与罐的直径比。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提供这样的教导。2)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提交的对照数据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有特定叶轮配置的生物反应器在混合时间、顶部空间发泡行为和细胞培养行为方面均比装备有其他叶轮装置的反应器具有显著更好的性能,能够有利地提供用于生长哺乳动物细胞的最佳的均相环境以及对剪切力敏感的细胞的损失最小。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4000升的体积,以及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和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其中所述顶部叶轮(68)和所述底部叶轮(78)为水翼式叶轮,其中所述顶部叶轮的功率数(Np)为0.1以上至0.9以下,所述底部叶轮的功率数(Np)为0.5以上至0.9以下,且所述叶轮(60,70)与罐(10)的直径比为0.35以上至0.55以下。”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60,70)与罐(10)的直径比为0.40以上至0.48以下,优选0.44以上至0.46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顶部叶轮和底部叶轮为水翼式叶轮以及叶轮的功率、叶轮与罐的直径比,并用于哺乳动物细胞。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上述生物反应器可以用于动物细胞培养,因此将其用于哺乳动物细胞培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叶轮的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叶轮和辅助叶轮的气液混合装置,主叶轮和辅助叶轮均可以是水翼式叶轮,固定在一个旋转轴,分别在轴的顶部和底部(,其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用于封闭容器中气体和液体的充分混合,增加传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桨板式叶轮和水翼式叶轮均是本领域常规搅拌设备,而桨板式叶轮属于径向流式叶轮,其在搅拌旋转时溶液由轴向吸入再径向排出,叶轮功率消耗大,搅拌速度较快,剪切力强;而水翼式叶轮属于轴向流式叶轮,其使液体与轴平行的方向排出,叶轮沿叶片长度上的各点接近等螺距,在整个排液面上产生的流速几乎是均匀的,相对单位功率产生的流量大,剪切作用小。因此,在面对需要培养无细胞壁的哺乳动物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流速均匀且剪切力小的水翼式叶轮来替代顶部和底部的搅拌桨,而所使用的叶轮功率数,以及叶轮与罐的直径比,则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条件的优化就可以选择和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由于在合适的生物反应器中、在合适的培养条件下及合适的培养基中培养哺乳动物细胞是本领域培养和增殖细胞的常规操作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9这样类型的反应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可以合理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系统,为了扩大细胞培养的模式,容易想到将容积由小到大多个生物反应器顺次连接,至于各生物反应器的容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限定的只是本领域常规的放大培养技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3、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5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将叶轮流量数、功率数、叶轮间距、顶部叶轮以上液体高度以及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的参数限定到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中叶轮与罐直径比的参数从权利要求1删除限定到从属权利要求3中,删除原权利要求4,并调整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比例可以从实验室规模放大到工业规模的生物反应器,或者相反,其采用水翼式叶轮,能够更好地使局部高剪切力的发生最小化。其中,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叶轮间距比例、顶部叶轮与顶部叶轮以上的液体高度之间的比例对于生物反应器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参数。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补充实验证据证明与未配备本申请叶轮配置的2000L生物反应器相比,本申请2000L以及10L配置的生物反应器具有统计学显著更高的存活细胞浓度(图A),在96小时内具有更高的培养物存活率(图B),存活细胞浓度的IVC曲线表明能实现大约30%的IVC增加,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期望将生物反应器从实验室规模放大到工业生产规模而同时维持反应器内的物理化学和营养环境。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4000升的体积,以及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和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其中所述顶部叶轮(68)和所述底部叶轮(78)为水翼式叶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的功率数(Np)为0.1以上至0.9以下,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的流量数(Nq)为0.4以上至0.9以下,所述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的功率数(Np)为0.5以上至0.9以下,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和所述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之间的叶轮间距(DS)为1.229×底部叶轮的直径(D底)以上至2×D底以下,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以上的液体高度(DO)为0.3×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的直径(D顶)以上至2.5×D顶以下,且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DC)为至少0.35×D底。”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60,70)与罐(10)的直径比为0.35以上至0.55以下,优选为0.40以上至0.48以下,优选0.44以上至0.46以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11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5项),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页(即第1-4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反应器(1)具有至少4000升的体积,以及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和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其中所述顶部叶轮(68)和所述底部叶轮(78)为水翼式叶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的功率数(Np)为0.1以上至0.9以下,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的流量数(Nq)为0.4以上至0.9以下,所述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的功率数(Np)为0.5以上至0.9以下,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68)和所述至少一个底部叶轮(78)之间的叶轮间距(DS)为1.229×底部叶轮的直径(D底)以上至2×D底以下,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以上的液体高度(DO)为0.3×所述至少一个顶部叶轮的直径(D顶)以上至2.5×D顶以下,且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DC)为至少0.35×D底。”
对比文件1(CN1560222A,公开日为2005年01月05日)公开了一种使用领域为动、植物细胞和微生物培养的生物反应器,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具体公开该反应器的构造为由罐体4、罐顶11、罐底13部分组成,罐体通过上密封圈10、下密封圈2分别和罐顶、罐底以吊紧螺栓3或焊接连接。罐体为圆柱体或双圆柱并联体,由膜19垂直分隔成两部分,大容积部分6为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小容积部分18为气升式生物反应系统或亦为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装有搅拌轴,搅拌轴上装有连轴节、消泡浆9、搅拌桨7(即公开了叶轮);罐体总容积30L-150m3(150m3即150000L,因此公开了“至少4000L”);根据附图1和3可知,该生物反应器的顶部和底部均具有搅拌桨(即公开了“至少一个顶部叶轮和至少一个底部叶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具体实施方式及说明书附图图1-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顶部叶轮和底部叶轮为水翼式叶轮以及叶轮的功率、流量数、叶轮间距、顶部叶轮以上的液体高度、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并用于哺乳动物细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用于哺乳动物细胞的改进的生物反应器的搅拌装置,使之剪切力更小、搅拌流速更均匀。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指出上述生物反应器可以用于动物细胞培养,因此将其用于哺乳动物细胞培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叶轮的种类,对比文件2(CN1326814A,公开日为2001年12月19日)公开了一种具有叶轮和辅助叶轮的气液混合装置,主叶轮和辅助叶轮均可以是水翼式叶轮,固定在一个旋转轴,分别在轴的顶部和底部(参见对比文件2第5-6页,图3),其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用于封闭容器中气体和液体的充分混合,增加传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桨板式叶轮和水翼式叶轮均是本领域常规搅拌设备,而桨板式叶轮属于径向流式叶轮,其在搅拌旋转时溶液由轴向吸入再径向排出,叶轮功率消耗大,搅拌速度较快,剪切力强;而水翼式叶轮属于轴向流式叶轮,其使液体与轴平行的方向排出,叶轮沿叶片长度上的各点接近等螺距,在整个排液面上产生的流速几乎是均匀的,相对单位功率产生的流量大,剪切作用小。因此,在面对需要培养无细胞壁的哺乳动物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流速均匀且剪切力小的水翼式叶轮来替代顶部和底部的搅拌桨,而所使用的叶轮的功率、流量数、叶轮间距、顶部叶轮以上的液体高度、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则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条件的优化就可以选择和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顶部、底部叶轮的种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三叶水翼式设计的叶轮、四斜叶大稠度叶轮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叶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安装搅拌桨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叶轮分别作为顶部、底部搅拌用的叶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叶轮与罐的直径比、底部叶轮的流量数。这些限定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的实验条件的优化就可以选择和确定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8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生物反应器具有至少一个分布器、挡板及生物反应器的容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生物反应器罐体壁上装有4-12片挡板17,以及蒸汽分布管16和/或空气或氧气分布管(即分布器),总容积为1L-150m3(公开至少10000L,至少20000L)(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11段),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生物反应器具有至少两个用于添加碱的孔,所述孔优选空间上彼此分离。对比文件1公开了罐顶上开有3-24个孔22,各孔在空间上彼此分离(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7段、附图2)。而“用于添加碱”为用途限定,而该特征的限定并未使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发生改变。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植物或动物细胞培养的生物反应器。基于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8所请求保护的生物反应器不具备创造性,而在合适的生物反应器中、在合适的培养条件下及合适的培养基中培养哺乳动物细胞是本领域培养和增殖细胞的常规操作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8这样类型的反应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可以合理选择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叶轮的搅拌速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叶轮的搅拌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动、植物细胞和微生物培养的生物反应器(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将两个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通过膜分隔,组成一个耦合式生物反应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4段、附图3)。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限定了具有第三生物反应容器、各生物反应器间的连接关系和容积、第三生物反应器的类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大规模培养哺乳动物细胞的生物反应器系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两个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通过膜分隔组成一个耦合式生物反应器,即已经提供了多个反应器系统可以连接的技术启示,为了扩大细胞培养的模式,容易想到将容积由小到大多个生物反应器顺次连接,至于各生物反应器的容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由此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或第二生物反应器(111、11)中的至少一种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细胞的扩大培养过程中,容易想到使所述第一或第二生物反应器中的至少一种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动、植物细胞和微生物培养的生物反应器(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将两个搅拌式通气生物反应系统通过膜分隔,组成一个耦合式生物反应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4段、说明书附图3)。因此,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并且还限定了具有第三生物反应器、各生物反应器间的连接及对细胞转移培养的关系和容积、以及第三生物反应器的类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放大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哺乳动物细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细胞,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培养动物细胞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培养哺乳动物细胞。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先将哺乳细胞放入第一生物反应器中,在合适的条件下,在合适的培养基中培养至少一个哺乳动物细胞,然后将在第一生物反应器中通过增殖的哺乳动物细胞及其培养基转移到第二生物反应器中并进行培养,再将经第二生物反应器培养获得的含有细胞培养基转移至第三生物反应器中并进行培养,实际上只是本领域常规的放大培养技术,属于本领域培养和增殖哺乳动物细胞的常规操作方法。至于各生物反应器的容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由此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所使用的所述生物反应器中至少一种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生物反应器。在权利要求1-8所请求保护的生物反应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上述类型的生物反应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可以合理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在步骤a)、c)和e)的所述生物反应器中的培养条件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细胞扩大培养过程中,为了使细胞更好的生长,容易想到使在步骤a)、c)和e)的所述生物反应器中的培养条件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试验中用小型设备取得结果,只有在工业化生产大型设备中再现才有用,因此生物反应器放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目的就是要将小型培养设备所获得的最优结果,转移到大型培养设备中去,使之获得同样的效果,而生物反应器放大的原理和准则,需要调整的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黄亚东主编,《生物工程设备及操作技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8月,171-175页),为维持反应器中的物理化学和营养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叶轮功率、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等参数进行调整,并且这种调整也不具有技术难度。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效果数据,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顶部叶轮和底部叶轮设置为水翼式叶轮,并且根据需要通过常规的实验优化获得其功率、流量、罐底部与底部叶轮中心线之间的底部间隙等参数。基于对水翼式叶轮性能的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能够达到提高存活细胞浓度的技术效果,换言之,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效果尚达不到“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的程度。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8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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