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68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34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0126.5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涛
合议组组长:刘柳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B60K15/0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0126.5,名称为“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包括矩形钢框架总成(2),该矩形钢框架总成(2)由上至下依次可拆卸地连接有上气瓶支座(1)和下气瓶支座(3);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的底部固定连接有安装附梁(4),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的底部还连接有缓冲罐支座(5)和汽化器支座(6),其上均设有安装孔;安装附梁(4)包括附梁主体(9)和设置于该附梁主体(9)间的筋板(8),以及与该附梁主体(9)对应设置的封板(7),所述附梁主体(9)短边侧与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底部固定焊接,另一平面宽边侧设有若干安装孔,所述封板(7)相应位置处也开设有安装孔;上气瓶支座(1)与矩形钢框架总成(2)之间以螺栓螺母连接,方便以后检修调换气瓶,下气瓶支座(3)与矩形钢框架总成(2)焊接牢固;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包括底部前后横梁和底部左右纵梁,中部前后横梁和中部左右纵梁,以及顶部前后横梁和竖直方向上的支撑梁;所述上气瓶支座(1)和下气瓶支座(3)与车用LNG供气系统接触面呈圆弧形;其特征在于:上气瓶支座(1)的作用是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上部气瓶,使气瓶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上气瓶支座(1)材料是Q235系列碳钢,下气瓶支座(3)的作用是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下部气瓶,使气瓶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下气瓶支座(3)材料也是Q235系列碳钢;所述中部前后横梁和所述顶部前后横梁与所述支撑梁的直角连接处分别固定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
所述附梁主体(9)为钢板折弯矩形条,其厚度为8mm,高度为120mm;安装附梁(4)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作;
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高度为1270mm。”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713546 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3345043 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安装附梁包括附梁主体和设置于该附梁主体间的筋板,以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附梁主体短边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底部固定焊接,另一平面宽边侧设有若干安装孔,封板相应位置处也开设有安装孔;(2)上、下气瓶支座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气瓶,使气瓶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上、下气瓶支座材料是Q235系列碳钢,下气瓶支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焊接牢固,顶部前后横梁与支撑梁的直角连接处固定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附梁主体为钢板折弯矩形条,其厚度为8mm,高度为120mm;矩形钢框架总成高度为1270mm;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作。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副梁设置加强板6的技术启示,其他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其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26段的记载,将“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通过减轻供气系统框架的重量来减轻整车重量,高度方向通过降低安装附梁(4)的高度并在保证气瓶顺利安装的前提下降低矩形钢框架总成(2)的高度,使整车的通过性改善,更加适合在有限高路桥的地区使用”补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调整了原权利要求中部分特征的语序,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副梁的具体结构,而本申请的安装附梁的具体结构是本申请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实现轻量化和保证良好通过性的关键技术,本申请安装附梁通过梁主体、筋板和封板的组合设计,减轻了整车的重量,改善了轻量化限高框架的高度;(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配设拉带固定气瓶的方法;(3)对比文件2的加强板6具有筋板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该加强板6应用在起重运输车底盘,与本发明轻量化限高框架并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副梁为空心矩形结构的梁(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能够减轻副梁的重量,实现轻量化,解决了本申请所声称的轻量化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中的副梁设置为包括附梁主体以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的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关于通过性,其与副梁的高度相关,与副梁的具体的结构设置无关;最后,关于筋板的设置,其是为了加强强度,与整车重量、限高框架的高度无关,而该点被对比文件2公开;(2)采用拉带安装固定气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也是公开的一种副梁的结构,包括设置于副梁间的加强板6(相当于筋板),且加强板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筋板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副梁的强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副梁主体间设置筋板以增加强度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安装附梁包括附梁主体和设置于该附梁主体间的筋板,以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附梁主体短边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底部固定焊接,另一平面宽边侧设有若干安装孔,封板相应位置处也开设有安装孔,附梁主体为钢板折弯矩形条,其厚度为8mm,高度为120mm;矩形钢框架总成高度为1270mm;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作;(2)上、下气瓶支座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气瓶,使气瓶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上、下气瓶支座材料是Q235系列碳钢,下气瓶支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焊接牢固,顶部前后横梁与支撑梁的直角连接处固定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3)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通过减轻供气系统框架的重量来减轻整车重量,高度方向通过降低安装附梁的高度并在保证气瓶顺利安装的前提下降低矩形钢框架总成的高度,使整车的通过性改善,更加适合在有限高路桥的地区使用。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起重运输车底盘副梁,其包括设置于副梁间的加强板6(相当于筋板),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其他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区别(2),采用拉带安装固定气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教科书《汽车发动机原理》,徐兆坤,第19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而其显然能够获得使气瓶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的技术效果;其他特征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3)是通过对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的技术效果所作的限定,但该技术效果是采用前述技术手段后所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气瓶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并调整了部分特征的语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附梁为矩形框结构,本申请为降低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的总体高度,且方便安装附梁与车架,安装附梁由附梁主体和设置于附梁主体间的筋板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组成,附梁主体用8mm的钢板折弯而成,高度为120mm,矩形钢框架总成高度为1270mm,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成,上、下气瓶支座均由Q235系列碳钢制成,且上、下气瓶支座均能配合拉带一起将气瓶固定在气瓶支座上。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包括矩形钢框架总成(2),该矩形钢框架总成(2)由上至下依次可拆卸地连接有上气瓶支座(1)和下气瓶支座(3);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的底部固定连接有安装附梁(4),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的底部还连接有缓冲罐支座(5)和汽化器支座(6),其上均设有安装孔;上气瓶支座(1)与矩形钢框架总成(2)之间以螺栓螺母连接,方便以后检修调换气瓶,下气瓶支座(3)与矩形钢框架总成(2)焊接牢固;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包括底部前后横梁和底部左右纵梁,中部前后横梁和中部左右纵梁,以及顶部前后横梁和竖直方向上的支撑梁;所述上气瓶支座(1)和下气瓶支座(3)与车用LNG供气系统接触面呈圆弧形;其特征在于:安装附梁(4)包括附梁主体(9)和设置于该附梁主体(9)间的筋板(8),以及与该附梁主体(9)对应设置的封板(7),所述附梁主体(9)短边侧与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底部固定焊接,另一平面宽边侧设有若干安装孔,所述封板(7)相应位置处也开设有安装孔;所述附梁主体(9)为钢板折弯矩形条,其厚度为8mm,高度为120mm,所述矩形钢框架总成(2)高度为1270mm;安装附梁(4)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作;上气瓶支座(1)的作用是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上部气瓶,上气瓶支座(1)材料是Q235系列碳钢,下气瓶支座(3)的作用是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下部气瓶,使气瓶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下气瓶支座(3)材料也是Q235系列碳钢;所述中部前后横梁和所述顶部前后横梁与所述支撑梁的直角连接处分别固定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
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通过减轻供气系统框架的重量来减轻整车重量,高度方向通过降低安装附梁(4)的高度并在保证气瓶顺利安装的前提下降低矩形钢框架总成(2)的高度,使整车的通过性改善,更加适合在有限高路桥的地区使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 年04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9年04月12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对比文件1(CN203713546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公开了一种LNG后置双瓶轻量化支架,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30段,附图2-4):包括框架主体1(参见附图2,框架主体1为矩形,因而其相当于矩形钢框架总成),框架主体1由上至下依次可拆卸地连接有上气瓶安装座总成2(相当于上气瓶支座)和下气瓶安装座总成2(相当于下气瓶支座)(参见附图2);框架主体1的底部固定连接有副梁5(相当于安装附梁),框架主体1的底部还连接有缓冲罐固定支架4(相当于缓冲罐支座)和汽化器固定支架3(相当于汽化器支座),其上均设有安装孔(参见附图4),副梁5主体短边侧与框架主体1底部固定;上气瓶安装座总成2与框架主体1之间以螺栓螺母连接,方便以后检修调换气瓶;下气瓶安装座总成2与框架主体1以螺栓固定;框架主体1包括底部前后横梁6和底部左右纵梁9,中部前后横梁7和中部左右纵梁10,以及顶部前后横梁8和竖直方向上的支撑梁11;上气瓶安装座总成2和下气瓶安装座总成2与车用LNG供气系统接触面呈圆弧形;上气瓶安装座总成2的作用是安装固定上部气瓶,使气瓶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下气瓶安装座总成2的作用是安装固定下部气瓶,使气瓶能承受车辆行驶工作时产生的震动力;中部前后横梁7和底部前后横梁6与支撑梁11的直角连接处分别固定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12。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安装附梁包括附梁主体和设置于该附梁主体间的筋板,以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附梁主体短边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底部固定焊接,另一平面宽边侧设有若干安装孔,封板相应位置处也开设有安装孔,附梁主体为钢板折弯矩形条,其厚度为8mm,高度为120mm;矩形钢框架总成高度为1270mm;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作;2)上、下气瓶支座与拉带一起安装固定气瓶上、下气瓶支座材料是Q235系列碳钢,下气瓶支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焊接牢固,顶部前后横梁与支撑梁的直角连接处固定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3)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通过减轻供气系统框架的重量来减轻整车重量,高度方向通过降低安装附梁的高度并在保证气瓶顺利安装的前提下降低矩形钢框架总成的高度,使整车的通过性改善,更加适合在有限高路桥的地区使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轻副梁的重量并提高副梁强度。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副梁为空心矩形结构的梁,能够减轻副梁的重量,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副梁设置为包括附梁主体以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的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CN203345043U,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了一种起重运输车底盘副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段,附图1-2):副梁包括设置于副梁间的加强板6(相当于筋板),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副梁的强度,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安装附梁包括附梁主体和设置于该附梁主体间的筋板;根据固定需要,将附梁主体短边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底部固定焊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框架安装需要,将附梁主体另一平面宽边侧设有若干安装孔,封板相应位置处也开设有安装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成形需要,将附梁主体设置为钢板折弯矩形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其选择为厚度8mm,高度120mm也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主体1高度为1200mm(支撑梁的高度为1200mm即可以确定框架主体1高度为1200mm),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矩形钢框架总成高度设置为1270mm也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Q345R碳钢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根据强度需要,将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采用拉带安装固定气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教科书《汽车发动机原理》,徐兆坤,第19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99页第3段记载 “该车配置的是碳纤复合材料的储气瓶,布置在后行李箱内,并用钢带固定的固定架上”,其中钢带即为拉带);Q235系列碳钢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根据强度需要,将上、下气瓶支座材料设置为Q235系列碳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固定需要,将下气瓶支座与矩形钢框架总成焊接牢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增强支撑强度,将顶部前后横梁与支撑梁的直角连接处固定焊接三角形加强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其是通过对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的技术效果所作的限定,但该技术效果是采用前述技术手段后所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附梁为矩形框结构,本申请为降低车用LNG供气系统轻量化限高框架的总体高度,且方便安装附梁与车架,安装附梁由附梁主体和设置于附梁主体间的筋板及与该附梁主体对应设置的封板组成,附梁主体用8mm的钢板折弯而成,高度为120mm,矩形钢框架总成高度为1270mm,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都用Q345R碳钢材料制成,上、下气瓶支座均由Q235系列碳钢制成,且上、下气瓶支座均能配合拉带一起将气瓶固定在气瓶支座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副梁的结构,包括设置于副梁间的加强板6(相当于筋板),且加强板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筋板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副梁的强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副梁主体间设置筋板以增加强度的启示,而在设置筋板的基础上设置封板以方便安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附梁主体的成型方式以及尺寸设置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Q345R碳钢和Q235系列碳钢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强度需要而选择安装附梁的所有部件和上、下气瓶支座的材料。最后,采用拉带安装固定气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教科书《汽车发动机原理》,徐兆坤,第19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99页第3段记载“该车配置的是碳纤复合材料的储气瓶,布置在后行李箱内,并用钢带固定的固定架上”,其中钢带即为拉带)。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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