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13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31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2482.2
申请日:2015-03-19
复审请求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海春
合议组组长:刘平
参审员:王璐
国际分类号:H02K16/04,H02K1/18,H02K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2482.2,名称为“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CN102664095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均呈偏心圆状,并且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 (CN202043016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提到,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包括内定子(2)和转子,内定子(2)和转子之间设置有第一正弦气隙(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转子外部的外定子(8),外定子(8)与转子之间设置有第二正弦气隙(7),所述转子包括隔磁环(5)、设置于隔磁环(5)内壁上的内转子部(4)和设置于隔磁环(5)外壁上的外转子部(6);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均呈偏心圆状,并且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磁环(5)的两侧均设置有限制内转子部(4)与外转子部(6)相对转动的凹槽,外转子部(6)和内转子部(4)上均设置有与凹槽相配合的凸条(2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定子(2)外圆周上均布设置有若干个第一定子齿(15),第一定子齿(15)上设置有第一线圈骨架(16),第一线圈骨架(16)上安装有第一激磁绕组(17),第一激磁绕组(17)的下方安装有第一余弦输出绕组(18)或第一正弦输出绕组(19),第一余弦输出绕组(18)与第一正弦输出绕组(19)相隔设置;外定子(8)的内圆周上设置有若干个与第一定子齿(15)一一对应的第二定子齿(11),第二定子齿(11)上设置有第二线圈骨架(10),第二线圈骨架(10)上安装有第二激磁绕组(12),第二激磁绕组(12)的下方安装有第二余弦输出绕组(13)或第二正弦输出绕组(14),第二余弦输出绕 组(13)与第二正弦输出绕组(14)相隔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定子齿(15)的个数为偶数,且大于等于4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的内轮廓上设置有若干均布设置的第一凸起(20),转子的外轮廓上设置有若干均布设置的第二凸起(21),第一凸起(20)和第二凸起(21)的横截面均呈圆弧状并沿转子的轴线方向延伸,第二凸起(21)对应第一凸起(20)设置,并且第二凸起(21)的厚度随第一凸起(20)的厚度增加而增加以及随第一凸起(20)的厚度减少而减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内定子(2)的内钢套(1)和固定外定子(8)的外钢套(9),内钢套(1)和外钢套(9)固定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钢套(1)和外钢套(9)为一体成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正弦气隙(3)或第二正弦气隙(7)的最小宽度范围为0.1~1mm之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通过第一正弦气隙和第二正弦气隙的来实现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的检测功能,检测精度高、可靠性高等优点。对比文件4的角位检测功能是通过在圆筒形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上设置波纹状的导磁材料来实现的,对比文件2的结构是单气隙的角位传感器,二者不存在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一种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并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与本申请区别仅在于,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均呈偏心圆状,其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即本申请采用的是具有偏心量的转子内外轮廓来检测,而对比文件4采用的是通过转子上设置波纹段的导磁材料来进行角位检测,其本质为二者的角位检测方式不一样。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角位检测方式。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外转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其已经给出了将转子的内轮廓设置呈偏心状来对其进行角位检测,显然给出了将转子轮廓设置为偏心圆状以进行角位检测的技术启示,在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该种角位检测方式对其进行角位检测,并基于对比文件4中的双电子电机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内外轮廓均设置为偏心圆状,将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引用于对比文件4中,并为了适应双定子电机结构,对其进行适应性设置,该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也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该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均呈偏心圆状,并且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在说明书第6段和第23段分别记载了“转子采用优化函数后的多峰波纹导磁材料中段,它保证了气隙磁通的正弦性”、“其原理是利用定转子间耦合面积变化引起气隙磁导变化,从而输出随转子转角变化的输出电势”,可见,对比文件4也是通过第一、第二正弦气隙来实现角位检测功能的。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转子内轮廓设置为偏心圆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面临对比文件4的转子产生导磁效应部分的内外轮廓均变化的双定子结构时,为了进一步简化转子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转子外轮廓也设置为呈偏心圆状,并且将转子产生导磁效应的部分扩展到整体,从而将对比文件4的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整体均设置为呈偏心圆状。此外,在双定子结构中,内外转子部作为一个整体件在运动时分别受内外定子的作用,在正常运转中整体转子始终保持其内外作用力是一致的,当转子内轮廓的偏心量变化时其外轮廓的偏心量也随之做相应的变化,所以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4的整体产品构造不同,二者结合叠加后会同时具有两种不同产生正弦波的构造,形成一种矛盾的组合方案,所以二者没有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2:CN202043016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4:CN102664095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定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双定子双通道轴向磁路磁阻式旋转变压器(参见说明书第6-24段,附图1-9),可用于伺服系统的速度以及位置的测量传感,包括内粗机定子4和转子2,内粗机定子和转子之间设置有第一气隙,还包括设置在转子外部的外精机定子1,外精机定子与转子之间设置有第二气隙;转子2由外圆筒形转子2-1、内圆筒形转子2-2和隔磁环3组成,外圆筒形转子2-1由非导磁材料上段2-1-1、导磁材料中段2-1-2和非导磁材料下段2-1-3组成,内圆筒形转子2-2由非导磁材料上段2-2-1、导磁材料中段2-2-2和非导磁材料下段2-2-3组成,导磁材料中段2-1-2和2-2-2沿圆周方向呈现为正弦函数波纹状(即第一气隙和第二气隙为正弦气隙);外圆筒形转子2-1的外圆表面和内圆筒形转子2-2的内圆表面为其轴向的中段为环形凹槽(即转子产生导磁效应部分的内外轮廓是变化的),能够使过零点处的标志显著加强,便于过零点的测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均呈偏心圆状,并且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转子结构并且便于安装。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外转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14段,附图1):转子3的外轮廓为圆形,内孔为偏心圆,而且其作用也在于简化转子结构并且便于安装,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转子内轮廓设置为偏心圆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转子产生电磁感应部分的内外轮廓均变化的双定子结构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简化转子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转子外轮廓也设置为呈偏心圆状,并且将转子产生导磁效应的部分扩展到整体,从而将对比文件4的转子的内轮廓和外轮廓整体均设置为呈偏心圆状。此外,在双定子结构中,内外转子部作为一个整体件在运动时分别受内、外定子的作用,在正常运转中整体转子始终保持其内外作用力是一致的,当转子内轮廓的偏心量变化时其外轮廓的偏心量也随之做相应的变化,所以外轮廓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增大而增大以及随内轮廓的偏心量减少而减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为了防止隔磁环两侧的内转子部和外转子部在转动时发生错位或滑动,在隔磁环的两侧设置凹槽,在转子部的对应位置设置凸条,这样的凹凸配合结构防止相对错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2段,附图1):内粗机定子4外圆周上均布设置有若干个第一定子齿4-4,第一定子齿上设置有粗机信号绕组9、10,外精机定子1的内圆周上均布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定子齿1-4,第二定子齿上设置有精机信号绕组6、7;精机励磁绕组5为环形,位于精机定子1的定子中段内侧并与精机定子1同轴设置,粗机励磁绕组8为环形,位于粗机定子4的定子中段内侧并与粗机定子4同轴设置;精机信号绕组6、7以及粗机信号绕组9、10分别为两相对称交流绕组,二者相间隔排布,所有同相同极的信号绕组正向串联;当对励磁绕组通以恒压频率交流电时,精机信号绕组6、7以及粗机信号绕组9、10将分别输出电动势幅值随一体化转子2转角作正弦和余弦变化的电压。虽然对比文件4未公开附加技术特征中与内外定子分别对应的线圈骨架以及各绕组的绕置方式,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11段,附图1):内定子1的外圆周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矩形齿9,线圈骨架5套装在矩形齿9上,线圈骨架5上分别安装有激磁绕组6,激磁绕组6下方安装有余弦输出绕组7或者正弦输出绕组8,所述余弦输出绕组7和正弦输出绕组8相隔分布。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内定子对应的第一线圈骨架以及相应绕组的绕置方式,而且其作用也在于简化绕组型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面临双定子结构时,为了进一步简化绕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外定子也设置第二线圈骨架并采样相同的绕组绕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段):内定子铁心齿数为4P。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段,附图1):外转子3外轮廓为圆形,内孔为分布均匀的花瓣形圆弧面。花瓣形圆弧面凸起处相当于齿、凹陷处相当于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转子内轮廓上的第一凸起,而且其作用也在于简化转子结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转子内轮廓上设置凸起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面临双定子结构时,为了进一步简化转子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转子外轮廓也设置对应的第二凸起,并且第二凸起的厚度随第一凸起的厚度增加而增加以及随第一凸起的厚度减少而减少以保证转子受到内外定子的作用力一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为了固定内、外定子,采用内钢套来固定内定子以及采用外钢套来固定外定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为了简化制作工艺并使得结构稳定,将内钢套和外钢套一体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进一步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16段):精机定子1的内圆表面与一体化转子2的外圆表面之间(即,第二正弦气隙)以及粗机定子4的外圆表面与一体化转子2的内圆表面之间(即,第一正弦气隙)的气隙长度为0.3~0.7mm。即,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2和4的整体产品构造不同,二者结合叠加后会同时具有两种不同产生正弦波的构造,形成一种矛盾的组合方案,所以二者没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意见2.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转子内外轮廓的具体形状,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转子结构并且便于安装,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转子内轮廓设置为偏心圆结构,而且其作用也在于简化转子结构并且便于安装,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将对比文件4和2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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