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疏水和/或双疏辊覆盖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16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34895
优先权日:2012-04-06
申请(专利)号:201380017397.9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斯托·伍德沃德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兰相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D21F3/08(2006.01);;D21G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不能获得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7397.9,名称为“疏水和/或双疏辊覆盖层”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斯托·伍德沃德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28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17-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在其他说明部分评述了修改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12-16、独立权利要求2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这种修改不予接受,并且权利要求12-16、23-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即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65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辊,所述辊包含:
基本上圆柱形的金属芯;
基底层,其粘附于所述芯并且在外周覆盖所述芯;
聚合顶料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基底层;和
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其中所述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和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
2.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两个或更多个层。
3. 权利要求2的工业辊,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
4. 权利要求2的工业辊,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形成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浓度梯度,浓度随着所述两个或更多个层远离所述芯延伸而提高。
5.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所述辊还包含过渡层,该过渡层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
6.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选自以下的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聚四氟乙烯(PTFE);聚乙烯;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碳纳米材料;二氧化硅纳米材料;金属氧化物纳米材料;和它们的任何组合。
7. 权利要求6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500 ?m范围。
8. 权利要求6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聚氨酯和/或橡胶。
9. 权利要求8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相对于所述聚氨酯和/或所述橡胶以约1份-约100份的比率存在。
10.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顶料层包含疏水材料。
11.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顶料层包含多个凹穴。
12.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或双疏涂层包含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氨酯以约1份-约50份的比率存在的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
13.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是聚四氟乙烯(PTFE)。
14.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10 ?m范围。
15.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1 ?m范围。
16.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或双疏涂层包含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氨酯以约1份-约50份的比率存在的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并且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10 ?m范围。
17. 一种工业辊,所述工业辊包含:
基本上圆柱形的金属芯;
基底层,其粘附于所述芯并且在外周覆盖所述芯;
聚合顶料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基底层,其中所述顶料层包含多个具有内表面的凹穴,所述内表面涂布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
18. 权利要求17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选自以下的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聚四氟乙烯(PTFE);聚乙烯;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碳纳米材料;二氧化硅纳米材料;金属氧化物纳米材料;和它们的任何组合。
19. 一种构造具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的工业辊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基本上圆柱形的金属芯;
涂敷基底层,所述基底层在外周覆盖所述芯;和
在所述基底层之上涂敷双层,所述双层包含在外周覆盖所述基底层的顶料层和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
20.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双层还包含过渡层,该过渡层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并且位于所述顶料层和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之间。
21. 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渡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浓度梯度,浓度随着所述过渡层远离所述芯延伸而提高。
22.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并且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聚氨酯和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
23. 一种工业辊,包含:
基本上圆柱形的金属芯;
基底层,其粘附于所述芯并且在外周覆盖所述芯;
聚合顶料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基底层;和
疏水或双疏涂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其中所述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和所述疏水或双疏涂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
其中所述疏水或双疏涂层包含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氨酯以约1份-约50份的比率存在的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并且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10 ?m范围。
24. 权利要求23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是聚四氟乙烯(PTFE)。”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3:US2007/0111871A1,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1:US2004/0014573A1,公开日为2004年01月22日。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聚氨酯涂层的耐磨橡胶辊,还公开了一种工业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造纸机的辊涂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外周覆盖顶料层的涂层是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2)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高密度聚乙烯添加到辊表面涂层的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将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添加到聚氨酯表面涂层中使得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在外周覆盖顶料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方法;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方法;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常规技术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多个具有内表面的凹穴,内表面涂布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高密度聚乙烯添加到辊表面涂层的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将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添加到聚氨酯表面涂层中使得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在外周覆盖顶料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外周覆盖顶料层的涂层是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高密度聚乙烯添加到辊表面涂层的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将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添加到聚氨酯表面涂层中使得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在外周覆盖顶料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方法;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0-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16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类型、添加量以及尺寸的进一步限定,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外周覆盖顶料层的涂层是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其中疏水或双疏涂层包含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氨酯以约1份-约50份的比率存在的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并且其中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10 ?m范围;(2)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所述区别特征(1)中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高密度聚乙烯添加到辊表面涂层的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将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添加到聚氨酯表面涂层中使得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在外周覆盖顶料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所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删除权利要求第12-16、23-24项,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3中,辊从内到外由金属芯、橡胶基底层、橡胶顶料层和聚氨酯涂层组成,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在包含聚氨酯的顶料层上再增加一层聚氨酯涂层。并且,对比文件3完全没有提供具有疏水或双疏性质的PU涂层。2)尽管对比文件3中也公开了聚氨酯涂层,但是其功能与在本申请中的功能有很大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聚氨酯涂层用于改进涂层的橡胶基底层的耐磨性、层脱离性质和韧性。在当前权利要求1的情形下,顶料层本身已经含有聚氨酯,这样的聚氨酯涂层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会是多余的。因此,对比文件3和1相结合不会导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6-57段的记载,权利要求12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不能由对比文件3和1得出或变得显而易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有关疏水和双疏性能的改变,然而为了适应不同阶段对辊的要求,例如压榨阶段需提高疏水和双疏性能,根据需要提高辊耐水和耐油性能。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高密度聚乙烯添加到辊表面涂层的改进表面涂层的疏水和双疏性能启示下,为提高辊表面的疏水和双疏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将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添加到聚氨酯表面涂层中使得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在外周覆盖顶料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2)在辊的胶层表面设置多个盲孔(即凹穴)是提高脱水效率的常规技术方法(见《制浆造纸机械与设备(下)(第三版),陈克复 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年06月30日,第159页-第160页》)。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密度聚乙烯(其属于疏水和双疏化合物)添加在聚合物顶料层中,改进了表面涂层的疏水和双疏性能,在该启示下,为提高辊表面的疏水和双疏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改进使得顶料层包含多个具有内表面的凹穴,内表面涂布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2)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将聚乙烯颗粒添加至对比文件3的辊最外层中从而获得以聚氨酯为基质材料并混合有疏水和/或双疏水化合物的涂层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所进行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要求进行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顶料层包含多个具有内表面的凹穴,内表面涂布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该区别特征中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外周覆盖顶料层的涂层是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将聚乙烯颗粒添加至对比文件3的辊最外层中从而获得以聚氨酯为基质材料并混合有疏水和/或双疏水化合物的涂层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常规需求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和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所进行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1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并认为:1)针对对比文件3中工业辊的不同应用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辊的最外层的性能进行改进,改进方式包括所述的最外层本身的构成和在所述最外侧层上增加功能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将聚乙烯混合至对比文件3的辊的最外层中。2)将聚氨酯化合物应用于造纸机辊的顶料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采用聚氨酯最为顶料层和涂层的基质材料相较于其他材料作为顶料层和涂层的基质材料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在辊的表面设置多个盲孔或凹穴,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一种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将高密度聚乙烯添加到辊表面涂层可以提高涂层疏水性能的启示,对辊的顶料层进行改进使得凹穴的内表面涂布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以2018年11月0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水化合物包括聚四氟乙烯(PTFE)和/或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括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包括聚四氟乙烯(PTFE)和/或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2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和13,同时适应性修改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涂料包含聚四氟乙烯和/或硅藻土时,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取得了大于120度的接触角的结果;与90度接触角相比,用具有大于120度的水接触角的疏水顶层(例如涂层)覆盖的辊提供了改善的脱离性和更好的场性能。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向聚合物顶料层添加高密度聚乙烯(HDPE)来赋予疏水性,没有提供动机来用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涂覆多个凹穴的内表面。根据该证据的内容,提供盲孔有助于脱水是指从纸幅向辊的脱水(提高压榨性能);本申请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可以涂覆顶料层中凹穴的部分或全部内表面;用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涂覆凹穴内表面可以极大改善在离开造纸机辊隙后水从凹穴的脱离,可使暴露于水和/或溶剂渗透的表面的量最小化并且可限制水扩散至垂直于工作表面的方向(即从表面朝向芯),可帮助改进辊覆盖层在恒定的水和/或溶剂侵蚀下的长期压缩性能,可提高辊覆盖层的寿命。3)为了解决在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和顶料层之间由于显著界面引起的潜在粘附不良的问题,涂层和顶料层可以同时施加到辊上。将涂层和顶料层同时涂敷引起了中间混合的中间层,这可以显著消除涂层和顶料层之间的显著界面,从而增加涂层和顶料之间的粘附力。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顶料层包含多个具有内表面的凹穴,内表面涂布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括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包括聚四氟乙烯(PTFE)和/或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然而,在辊的外层即顶料层设置多个凹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基于凹穴的特性显然存在对凹穴改进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在凹穴的内表面涂布聚乙烯即形成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另外,聚四氟乙烯(PTFE)和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替换对比文件1的高密度聚乙烯、并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其涂布于凹穴的内表面形成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外周覆盖顶料层的涂层是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从而将聚乙烯即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添加到聚氨酯表面涂层中构成疏水和/或双疏涂层从而使得该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在外周覆盖顶料层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常规需求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合议组也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并认为:1)聚四氟乙烯和疏水硅藻土是本领域公知的疏水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同属于疏水材料的聚四氟乙烯和疏水硅藻土应用于辊表面涂层以增强辊的疏水性能,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接触角是使用疏水材料之后必然具备的属性。2)在辊的胶层表面设置多个盲孔即凹穴是提高脱水效率的常规技术方法,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设置盲孔或凹穴本身可以给本申请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辊的表面设置多个盲孔或凹穴仅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一种常规设置。3)权利要求12中并没有记载涂层和顶料层为同时施加,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涂层和顶料层是同时施加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以2019年04月1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修改基础,删除权利要求11和15,将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顶料层包括聚氨酯,并且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括聚氨酯和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加入权利要求12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同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此次修改已经克服上次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辊,所述辊包含:
基本上圆柱形的金属芯;
基底层,其粘附于所述芯并且在外周覆盖所述芯;
聚合顶料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基底层;和
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其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其中所述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和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包括聚四氟乙烯(PTFE)和/或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
2.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两个或更多个层。
3. 权利要求2的工业辊,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
4. 权利要求2的工业辊,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形成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浓度梯度,浓度随着所述两个或更多个层远离所述芯延伸而提高。
5.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所述辊还包含过渡层,该过渡层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
6.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尺寸在约10 nm-约500 ?m范围。
7.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聚氨酯和/或橡胶。
8. 权利要求7的工业辊,其中所述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相对于所述聚氨酯和/或所述橡胶以约1份-约100份的比率存在。
9.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所述顶料层包含疏水材料。
10. 权利要求1的工业辊,其中顶料层包含多个凹穴。
11. 一种构造具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的工业辊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基本上圆柱形的金属芯;
涂敷基底层,所述基底层在外周覆盖所述芯;和
在所述基底层之上涂敷双层,所述双层包含在外周覆盖所述基底层的顶料层和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其中所述顶料层包含聚氨酯,并且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聚氨酯和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双层还包含过渡层,该过渡层在外周覆盖所述顶料层,并且位于所述顶料层和所述疏水和/或双疏涂层之间。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渡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浓度梯度,浓度随着所述过渡层远离所述芯延伸而提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即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业辊。
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工业辊10,所述辊10包含:圆柱形的金属芯12;基底层18,其粘附于金属芯12并且在外周覆盖金属芯12,基底层18包括橡胶化合物;聚合物顶料层22,其在外周覆盖基底层18,顶料层22包含橡胶化合物;和聚氨酯涂层24(该层与本申请中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对应),其包含聚氨酯,其在外周覆盖顶料层22(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8段以及图1-2)。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包括聚四氟乙烯(PTFE)和/或疏水和/或双疏硅藻土。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辊表面涂层耐水和有机液体、顶料层的构成。
由于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8段记载了,橡胶覆盖的辊例如伏辊、破块辊、成型辊和压辊用于造纸机的不同区段,聚氨酯(PU)也用于覆盖用于造纸机不同区段的辊,橡胶辊通常具有优异的化学、机械、物理性能和好的耐磨性,PU相对于橡胶通常具有优异的耐磨性、脱离能力和韧性,特别是在4-70 P&J的硬度范围内。但是,PU往往相对于橡胶更加昂贵,而软PU(例如具有大约70-200的P&J硬度)相对于橡胶通常耐化学品性能更差。因此,软辊覆层过去通常由橡胶形成。为了改进工业辊的耐磨性、脱离能力和韧性,对比文件3提出了上述构造的由PU涂层覆盖的橡胶辊,PU涂层具有约30-300 P&J的硬度,该PU涂层比底下的橡胶顶料层(具有约3-70 P&J的硬度)更硬。由此可见,向辊的橡胶顶料层施加PU涂层是为了增加辊的表面硬度,且使其具有比橡胶覆盖层或者软PU覆盖层改进的性能。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的由橡胶化合物组成的顶料层的组分进行改进,也就不存在向聚氨酯顶料层上增加包含聚氨酯基质和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涂层的教导。
对比文件1记载了现有技术中造纸机辊的顶料层由弹性体材料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构成,而橡胶化合物中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大粒径限制了辊的表面光滑度,从而限制了辊覆盖层的脱离能力,并且成本高。因此对比文件1提出了一种造纸机辊,辊10包含:圆柱形的金属芯14;基底层22,其粘附于芯14并且在外周覆盖芯14;聚合物顶料层26,其在外周覆盖基底层22;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属于疏水和双疏化合物)添加在聚合物顶料层或表层26中,通过向橡胶化合物中加入HDPE颗粒,亲水橡胶化合物表面可以逐渐变得更加疏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8、23-43段以及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顶料层由橡胶化合物和HDPE颗粒构成,可以改善涂覆有橡胶化合物的表面的疏水和亲水性能,同时提高耐磨性和表面光滑度。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顶料层的橡胶化合物改为聚氨酯,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施加包含聚氨酯基质和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的涂层的教导。
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聚合物顶料层包含聚氨酯以及外周覆盖于所述顶料层的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和含聚氨酯的基质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本申请的顶料层包含聚氨酯且顶料层上覆盖疏水和/或双疏涂层,改善了造纸辊中的覆盖层的耐蚀性和脱离能力。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构造具有疏水和/或双疏涂层的工业辊的方法。基于上文对对比文件3的描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顶料层包含聚氨酯;疏水和/或双疏涂层包含聚氨酯和疏水和/或双疏化合物。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使辊表面涂层耐水和有机液体、顶料层的构成。
基于与上文2.1条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12-1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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