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酸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乳酸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05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5150
优先权日:2012-04-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20857.3
申请日:2013-04-04
复审请求人:花王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美宣
合议组组长:曾繁辉
参审员:李肖蕖
国际分类号:C12N1/14,C12P7/56,C12R1/8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0857.3,名称为“乳酸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花王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乳酸制造方法,其中具体限定了A1在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培养基中培养孢子的步骤以及B利用孢子形成的菌丝体制备乳酸的步骤,且还具体限定了菌株、孢子培养以及发酵过程中的培养液成分和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对比文件2(Production of L-lactic acid by Rhizopus oryzae using semi continuous fermentation in bioreactor, Xuefeng Wu等,J Ind Microbio Biotechnol,第38卷第4期,第565-571页,公开日期:2011年04月30日)公开了一种半连续的方式制备乳酸的方法,所述的方法利用的是米根霉,所述的半连续方法分为细胞增殖阶段以及发酵生产阶段,所述的细胞增殖阶段为将米根霉孢子培养为由菌丝体构成的成簇颗粒;所述的发酵培养步骤为当菌丝体形成的颗粒沉淀到培养瓶底部后,肉汤培养基被分离出,去除菌丝体,仅保留成簇颗粒,继而换为灭菌的维持培养基,发酵生产乳酸,所述的两步均通过单因素变量以及正交试验获得最佳的培养条件(参见对比文件2 摘要,第565页右栏第3-4段,第566页左栏第1段,第567页左栏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利用米根霉通过两步方法培养制备乳酸的过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的培养基以及培养基含有的表面活性剂及其用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利用米根霉发酵生产乳酸的方法。对于上述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US4564594 A,公开日期:1986年01月14日)公开了一种利用米根霉(ATCC9363,即本申请所述的编号为NBRC5384的米根霉)发酵生产乳酸的方法,其中公开了在发酵培养基中添加脂肪酸酯(碳链长度在12-24),在添加一定的表面活性剂如脂肪酸酯后明显提高了乳酸的合成和分泌量;其中具体公开了所述的表面活性剂可以是选择脂肪族或环状醇形成的酯,还可以是聚氧乙烯月桂山里糖酐酯(即Tween 20),或者是TWEEN 40,TWEEN 60,TWEEN 80;所述的方法可以提高有机酸如乳酸的产量,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为200-1000μg/mL(参见对比文件3 第3栏第14-44行,第4栏第35行,第5栏第30-36行,权利要求1);同时对比文件4(Journal of the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Japan, Yoshihara 等,第78卷,第12期,487-493页,公开日期:2000年12月31日)公开了利用非离子性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米根霉在液体培养中使得菌丝体形成颗粒或团簇状,如当Triton X-100浓度在0.02-0.1%时,菌丝体聚集为团簇状(参见对比文件4第488页最后一行,第489页第25行,第12-13行,图1,表1表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4公开了在米根霉培养过程中,利用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菌丝体聚集成团,并有利于有机酸如乳酸的发酵生产,这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4公开的方法以及用量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正交实验等基础上获得最佳的培养效果的方法。而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以及培养基而言,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公开的方法启示下有动机去尝试常见的表面活性剂、培养基及其用量,用于提高乳酸产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菌株进行具体限定,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菌株即米根霉(ATCC9363);其次对于所述的用量,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最佳的乳酸合成方法、条件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1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提高根霉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4公开的方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米根霉的半连续两步法发酵生产乳酸,其中添加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根霉菌的菌丝体聚集成团状,有利于提高乳酸的产量。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乳酸的产量的提升即证明乳酸脱氢酶活性提高(参见对比文件2第569页最后一段,图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乳酸脱氢酶活性提高的菌丝体,有动机采取对比文件2-4所述的方法,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道理,权利要求16-26的进一步限定不能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30请求保护的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菌的生产方法,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26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公开的方法效果启示下有动机将常见的表面活性剂以一个适当的浓度应用于米根霉的培养,用于菌丝体形成团簇状后液体培养,通过提高乳酸脱氢酶活性进而提高有机酸如乳酸的产量。因此,权利要求27-3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0月2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2段(即第1-21页)、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酸的制造方法,其中,
为包括下述工序(A1)和(B)的乳酸的制造方法,
(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菌丝体的工序;和
(B)将获得的菌丝体进一步在第3培养液中培养,获得乳酸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为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烯基琥珀酸盐、以及聚氧乙烯烷基苯基醚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3培养液是可以生产乳酸的培养液,其中含有碳源、氮源以及各种金属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3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3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1w/v%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2.5w/v%。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0w/v%。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5w/v%以上。
8.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1w/v%以上且小于2.5w/v%。
9.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表面活性剂是选自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20以下的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聚氧乙烯月桂基醚、脱氧胆酸盐、烯基琥珀酸盐、以及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10的聚氧乙烯辛基苯基醚中的至少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上述工序(A1)和工序(B)之间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A2),
(A2)使工序(A1)中获得的菌丝体在第2培养液中增殖的工序,
第2培养液是含有葡萄糖的无机培养液,其是增殖用的培养液。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1w/v%以下。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米根霉(Rhizopus oryzae)选自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07、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85、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384、以及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418。
1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通过上述工序(A1)或工序(A2)获得的根霉属菌的菌丝体为颗粒形状。
15. 一种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为包括下述工序(A1)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
(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是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烯基琥珀酸盐、以及聚氧乙烯烷基苯基醚中的至少一种。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2.5w/v%。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0w/v%。
19. 如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5w/v%以上。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1w/v%以上且小于2.5w/v%。
21. 如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表面活性剂是选自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20以下的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聚氧乙烯月桂基醚、脱氧胆酸盐、烯基琥珀酸盐、以及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10的聚氧乙烯辛基苯基醚中的至少一种。
22. 如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在上述工序(A1)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A2),
(A2)使工序(A1)中获得的菌丝体在第2培养液中增殖的工序,
第2培养液是含有葡萄糖的无机培养液,其是增殖用的培养液。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1w/v%以下。
25.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 其中,
上述米根霉(Rhizopus oryzae)选自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07、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85、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384、以及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418。
26. 如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通过上述工序(A1)或工序(A2)获得的根霉属菌的菌丝体为颗粒形状。
27. 一种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A1),(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为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烯基琥珀酸盐、以及聚氧乙烯烷基苯基醚中的至少一种。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在上述工序(A1)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A2),
(A2)使工序(A1)中获得的菌丝体在第2培养液中增殖的工序,
第2培养液是含有葡萄糖的无机培养液,其是增殖用的培养液。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30. 如权利要求27~29中任一项所述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通过上述工序(A1)或工序(A2)获得的根霉属菌的菌丝体为颗粒形状。”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1) 在权利要求1、15以及27中限定“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第3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2) 在权利要求1、15以及27中,将表面活性剂限定为“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的至少一种”。(3) 在权利要求9以及21中,删除“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10的聚氧乙烯辛基苯基醚”。(4)删除权利要求2、5、17,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4中没有给出有关利用区别技术特征即“工序(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的工序”来解决技术问题即“得到乳酸脱氢酶活性(LDH)的提高的菌丝体”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对于“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的工序”以及由此得到的“乳酸脱氢酶活性(LDH)得到提高”的技术效果,没有给出任何记载或启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对进行菌丝体培养时的‘培养条件’进行调节;对比文件4并未提示其获得了LDH活性提高的菌丝体,只是公开了“利用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米根霉菌丝体形成颗粒或团簇状”。(2)对比文件4中确认了能够形成团簇状的Triton X-10相当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聚氧乙烯烷基苯基醚,但是,经过上述修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表面活性剂中已不再包括该物质。而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用Tween 20和Tween 80时均得到与空白对照组相同的块状形态(clump-form),没有形成团簇状(第488页右栏,倒数2-3行)。另外,对比文件4的第489页6-11行中公开了:脱氧胆酸不适宜用作为引发紧凑形态的影响物质。对于本发明中使用的其他表面活性剂是否能够引起团簇状形态,对比文件4中并没有公开相关内容。综上,本申请发明中使用的表面活性剂是与对比文件4中作为“引发团簇状的表面活性剂”完全不相同的化合物。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酸的制造方法,其中,
为包括下述工序(A1)和(B)的乳酸的制造方法,
(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菌丝体的工序;和
(B)将获得的菌丝体进一步在第3培养液中培养,获得乳酸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为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3培养液是可以生产乳酸的培养液,其中含有碳源、氮源以及各种金属盐,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上述第3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3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1w/v%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2.5w/v%。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0w/v%。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5w/v%以上。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1w/v%以上且小于2.5w/v%。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表面活性剂是选自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20以下的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聚氧乙烯月桂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8.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上述工序(A1)和工序(B)之间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A2),
(A2)使工序(A1)中获得的菌丝体在第2培养液中增殖的工序,
第2培养液是含有葡萄糖的无机培养液,其是增殖用的培养液。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1w/v%以下。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上述米根霉(Rhizopus oryzae)选自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07、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85、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384、以及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418。
12.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通过上述工序(A1)或工序(A2)获得的根霉属菌的菌丝体为颗粒形状。
13. 一种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为包括下述工序(A1)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
(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是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2.5w/v%。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0w/v%。
16.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5w/v%以上。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01w/v%以上且小于2.5w/v%。
18.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表面活性剂是选自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20以下的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月桂酸酯、EO平均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聚氧乙烯月桂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19.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在上述工序(A1)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A2),
(A2)使工序(A1)中获得的菌丝体在第2培养液中增殖的工序,
第2培养液是含有葡萄糖的无机培养液,其是增殖用的培养液。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1w/v%以下。
22.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上述米根霉(Rhizopus oryzae)选自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07、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4785、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384、以及米根霉(Rhizopus oryzae)NBRC 5418。
23.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提高根霉属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其中,
通过上述工序(A1)或工序(A2)获得的根霉属菌的菌丝体为颗粒形状。
24. 一种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A1),(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为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在上述工序(A1)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A2),
(A2)使工序(A1)中获得的菌丝体在第2培养液中增殖的工序,
第2培养液是含有葡萄糖的无机培养液,其是增殖用的培养液。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上述第2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27. 如权利要求24~26中任一项所述的根霉属菌的生产方法,其中,
通过上述工序(A1)或工序(A2)获得的根霉属菌的菌丝体为颗粒形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申请人陈述的技术思路是本申请基于特定的根霉属不能成立,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实施例中记载的相同的根霉菌,用于乳酸的发酵生产,即利用ATCC9363的根霉发酵生产乳酸已经是现有技术;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发酵方法步骤的分工,即菌丝体的扩增以及扩增后的发酵,区别在于扩增以及发酵阶段的表面活性剂添加步骤。而对比文件3和4分别公开了在发酵过程中以及菌丝体的发芽扩增过程中添加了表面活性剂,虽然其未公开提高LDH的效果,但是添加表面活性剂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目的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酵方法中,用于提高乳酸的产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第三,对于LDH的活性而言,基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乳酸产量的提高是基于LDH的活性提高,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 黄晓燕 主编 《生物化学》第九章 糖代谢的应用,第五节第二段),即本领域公知的是LDH是乳酸发酵生产的关键酶,在乳酸产量提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测是基于乳酸脱氢酶酶活性的提高。即LDH活性提高的效果不能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3以及4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规选用的表面活性剂进行相关实验,且所述的用量也是在对比文件3和4基础上可以根据常规的实验调整进行选择的,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同时,并没有证据表明是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的种类以及用量带来了本申请的LDH提高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2)明确通过该工序能够得到“获得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LDH)的菌丝体;(3)培养基的具体配方,参数,尤其是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浓度不同。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米根霉发酵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米根霉ATCC9363(即本申请所述的编号为NBRC5384的米根霉)发酵生产乳酸的方法,其中公开了在发酵培养基中添加脂肪酸酯(碳链长度在12-24),在添加一定的表面活性剂如脂肪酸酯后明显提高了乳酸的合成和分泌量;其中具体公开了所述的表面活性剂可以是选择脂肪族或环状醇形成的酯,还可以是聚氧乙烯月桂山里糖酐酯(即Tween 20),或者是TWEEN 40,TWEEN 60,TWEEN 80;所述的方法可以提高有机酸如乳酸的产量,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为200-1000μg/mL(参见第3栏第14-44行,第4栏第35行,第5栏第30-36行,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米根霉在液体培养中使得菌丝体形成颗粒或团簇状,如当Triton X-100浓度在0.02-0.1%时,菌丝体聚集为团簇状,并且该形态有利于菌体的生长(参见摘要,第488页最后一行,第489页第25行,第12-13行,第493页右栏,图1,表1表2)。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发酵过程中添加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促进乳酸产量的提高的教导,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米根霉发芽扩增阶段添加表面活性剂有利于菌体生长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和4的上述教导,有动机在发芽扩增阶段也加入表面活性剂并通过常规实验去验证其是否能促进乳酸产量的提高。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在米根霉发芽扩增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并通过常规实验验证其是否能促进乳酸产量提高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3和4未具体公开提高LDH的效果,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乳酸的产量的提升即证明乳酸脱氢酶活性提高(参见569页最后一段,图1),而且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黄晓燕主编 《生物化学》第九章 糖代谢的应用,第五节第二段),即本领域公知的是LDH是乳酸发酵生产的关键酶,在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验证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常规关键原因或机理,即其乳酸脱氢酶酶活性是否提高。另外,对技术效果产生的原因或机理的限定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乳酸制造方法的技术手段发生改变,即对技术方案本身也没有限定意义。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确定培养基的具体配方,参数,尤其是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浓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常见的表面活性剂、培养基及其用量,并且基于简单的正交试验获得用于提高乳酸产量的最佳参数。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公开的信息,有动机尝试在米根霉发芽扩增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合理预期到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并且通过常规实验确认该生产能力的提高是由于LDH活性提高。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用量、种类、方法步骤、培养菌株进行具体限定,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菌株即米根霉(ATCC9363);其次对于所述的用量,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最佳的乳酸合成方法、条件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提高根霉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给出了这样的教导:在米根霉发芽扩增和发酵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有利于菌体的生长和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验证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常规关键原因或机理,即其乳酸脱氢酶酶活性是否提高,从而确认该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是由于LDH活性提高而产生。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4-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种类、用量、方法步骤和培养菌株进行具体限定,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菌株即米根霉(ATCC9363);其次对于所述的用量,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最佳的乳酸合成方法、条件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菌的生产方法,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和13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提高根霉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以此为基础提高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菌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菌丝体形态进行具体限定,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常见的表面活性剂以一个适当的浓度应用于米根霉的培养,用于菌丝体形成团簇状后液下培养,通过提高乳酸脱氢酶活性进而提高有机酸如乳酸的产量,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4-2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发芽扩增阶段”与“发酵阶段”是完全不同的阶段。在“发酵阶段”中,对于菌体和乳酸而言,两者都是以糖为原料,即两者都是来源于糖,所以,菌体生产量和乳酸生产量处于竞争关系,也就是说,两者的关系是如果一方增加则另一方会减少的关系。具体而言,如果菌体的产量提高的话,则乳酸的产量会降低;反之,如果菌体的产量降低的话,则乳酸的产量会提高。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通过添加表面活性剂而提高的乳酸产量”的内容,所以,对比文件3实际上是教导了“表面活性剂反而有可能会抑制菌体的生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地想到:为了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而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发酵阶段中使用的表面活性剂转而用于“细胞增殖阶段”。(2)对比文件4是有关“利用丝状菌R.oryzae YPF?61A的独特的培养形态而有效地生产新型多孔性壳质颗粒”的文献。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菌体形态,尤其是公开了通过表面活性剂的使用能够引起Rhizopus oryzae的团簇状。更具体而言,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表面活性剂对菌丝体的形状的影响的文献。这显然是与合议组所说的“有利于菌体生长”是不同的含义。“对于菌丝体的形状的影响”和“有利于菌体的生长”表示的是完全不同的含义,但是合议组混淆了它们。(3)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作为提高乳酸生产能力的方法,例如,可以列举 “通过基因重组技术将LDH导入米根霉(Rhizopus oryzae)中使之高度表达”的方法,以及适当地调整培养基条件、培养条件等的方法等。也就是说,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不仅仅是与“菌体的生长”相关。另外,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是“通过在发酵阶段添加表面活性剂而提高了乳酸产量”,而不是合议组所认为的“添加表面活性剂有利于菌体的生长”。(4)通过发酵法生产乳酸的过程,是乳酸菌代谢葡萄糖或淀粉,作为代谢产物而生产乳酸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与菌体的生长相关,更重要的是,与菌体的代谢相关。本发明是,在发芽阶段(工序A1)添加表面活性剂,但是,在菌体的增殖阶段(工序A2)以及发酵阶段(工序B)中不添加表面活性剂,或者在菌体增殖(工序A2)以及发酵阶段(工序B)中相比于发芽阶段大幅降低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中文说明书[0040]段以及[0048]段,分别对应于PCT说明书中的[0025]段以及[0033]段)。更具体而言,在发芽阶段通过添加表面活性剂而得到“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LDH)的菌丝体”,将该菌丝体在增殖阶段中进行增殖,接着,在发酵阶段中抑制菌体的增殖并提高乳酸产量。由此可知,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2月22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5页,2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0月2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2段(即第1-2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7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乳酸的制造方法,其中,为包括下述工序(A1)和(B)的乳酸的制造方法,
(A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菌丝体的工序;和
(B)将获得的菌丝体进一步在第3培养液中培养,获得乳酸的工序,
所述根霉属菌是米根霉(Rhizopus oryzae),
所述第1培养液中含有:选自单糖、低聚糖、多糖、甘油、柠檬酸的碳源;选自硫酸铵、尿素、氨基酸的氮源;选自钠、钾、镁、锌、铁、磷酸的无机物,其中,单糖、低聚糖、多糖以及甘油的浓度为0.1~30w/v%,柠檬酸的浓度为0.01~10w/v%,硫酸铵、尿素以及氨基酸的浓度为0.01~1w/v%、无机物的浓度为0.0001~0.5w/v%,
该表面活性剂为选自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POE山梨糖醇酐脂肪酸酯、EO加成摩尔数为5以下的POE烷基醚、脱氧胆酸盐、以及烯基琥珀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3培养液是可以生产乳酸的培养液,其中含有碳源、氮源以及各种金属盐,
上述第1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小于1.5w/v%,上述第3培养液中的上述表面活性剂的浓度为0.2w/v%以下。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半连续的方式制备乳酸的方法,所述的方法利用的是米根霉,所述的半连续方法分为细胞增殖阶段以及发酵生产阶段,所述的细胞增殖阶段为将米根霉孢子培养为由菌丝体构成的成簇颗粒;所述的发酵培养步骤为当菌丝体形成的颗粒沉淀到培养瓶底部后,肉汤培养基被分离出,去除菌丝体,仅保留成簇颗粒,继而换为灭菌的维持培养基,发酵生产乳酸,所述的两步均通过单因素变量以及正交试验获得最佳的培养条件(参见摘要,第565页右栏第3-4段,第566页左栏第1段,第567页左栏第2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使根霉属菌的孢子在含有0.01w/v%以上的表面活性剂的第1培养液中发芽,获得菌丝体;(2)明确通过该工序能够得到“获得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LDH)的菌丝体;(3)培养基的具体配方,参数,尤其是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浓度不同。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米根霉发酵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米根霉ATCC9363(即本申请所述的编号为NBRC5384的米根霉)发酵生产乳酸的方法,其中公开了在发酵培养基中添加脂肪酸酯(碳链长度在12-24),在添加一定的表面活性剂如脂肪酸酯后明显提高了乳酸的合成和分泌量;其中具体公开了所述的表面活性剂可以是选择脂肪族或环状醇形成的酯,还可以是聚氧乙烯月桂山里糖酐酯(即Tween 20),或者是TWEEN 40,TWEEN 60,TWEEN 80;所述的方法可以提高有机酸如乳酸的产量,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为200-1000μg/mL(参见第3栏第14-44行,第4栏第35行,第5栏第30-36行,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米根霉在液体培养中使得菌丝体形成颗粒或团簇状,如当Triton X-100浓度在0.02-0.1%时,菌丝体聚集为团簇状,并且该形态有利于菌体的生长(参见摘要,第488页最后一行,第489页第25行,第12-13行,第493页右栏,图1,表1表2)。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发酵过程中添加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促进乳酸产量的提高的教导,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米根霉发芽扩增阶段添加表面活性剂有利于菌体生长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和4的上述教导,有动机在发芽扩增阶段也加入表面活性剂并通过常规实验去验证其是否能促进乳酸产量的提高。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在米根霉发芽扩增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并通过常规实验验证其是否能促进乳酸产量提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3和4未具体公开提高LDH的效果,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乳酸的产量的提升即证明乳酸脱氢酶活性提高(参见569页最后一段,图1),而且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黄晓燕主编 《生物化学》第九章 糖代谢的应用,第五节第二段),即本领域公知的是LDH是乳酸发酵生产的关键酶,在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验证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常规关键原因或机理,即其乳酸脱氢酶酶活性是否提高。另外,对乳酸产量提高这一技术效果产生的原因或机理的限定(即乳酸脱氢酶活性提高)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乳酸制造方法的技术手段发生改变,即对技术方案本身也没有限定意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确定培养基的具体配方,参数,尤其是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浓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常见的表面活性剂、培养基及其用量,并且基于简单的正交试验获得用于提高乳酸产量的最佳参数。
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公开的信息,有动机尝试在米根霉发芽扩增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合理预期到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并且通过常规实验确认该生产能力提高的机理是否是由于LDH活性提高引起。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用量、种类、方法步骤、培养菌株进行具体限定,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菌株即米根霉(ATCC9363);其次对于所述的用量,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最佳的乳酸合成方法、条件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提高根霉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给出了这样的教导:在米根霉发芽扩增和发酵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有利于菌体的生长和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验证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常规关键原因或机理,即其乳酸脱氢酶酶活性是否提高,从而确认该乳酸生产能力的提高是由于LDH活性提高而产生。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4-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种类、用量、方法步骤和培养菌株进行具体限定,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菌株即米根霉(ATCC9363);其次对于所述的用量,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最佳的乳酸合成方法、条件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提高了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菌的生产方法,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和13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提高根霉菌的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以此为基础提高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根霉菌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菌丝体形态进行具体限定,基于对比文件3-4公开的效果及尝试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因素变量、正交实验等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常见的表面活性剂以一个适当的浓度应用于米根霉的培养,用于菌丝体形成团簇状后液下培养,通过提高乳酸脱氢酶活性进而提高有机酸如乳酸的产量,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4-2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发芽扩增和发酵生产都属于菌体培养生长繁殖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具体选择在发芽扩增阶段加入表面活性剂并通过常规实验去验证;而且一般而言,菌体作为生产乳酸的“机器”,其生长良好往往其乳酸生产能力也会相应提高,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菌体的产量提高的话,则乳酸的产量会降低”。(2)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利用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可以使得米根霉在液体培养中使得菌丝体形成颗粒或团簇状,如当Triton X-100浓度在0.02-0.1%时,菌丝体聚集为团簇状,并且该形态有利于菌体的生长(参见摘要,第488页最后一行,第489页第25行,第12-13行,第493页右栏,图1,表1表2)。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表面活性剂通过让菌丝体聚集为团簇状以利于菌体的生长的技术启示。(3)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的是LDH是乳酸发酵生产的关键酶,在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验证乳酸生产能力提高的常规关键原因或机理,即其乳酸脱氢酶酶活性是否提高。即使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别的可能,对乳酸产量提高这一技术效果产生的原因或机理(即乳酸脱氢酶活性提高)的限定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乳酸制造方法的技术手段发生改变,即对技术方案本身也没有限定意义。(4)说明书[0040]段记载了“工序(A2)中使用的第2培养液没有必要含有在涉及第1培养液时列举的表面活性剂,但是也可以含有。”说明书[0048]段记载了“在工序(B)中使用的第3培养液中不需要含有第1培养液中所涉及的上述列举的表面活性剂,但也可以含有。”并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在发酵阶段中抑制菌体的增殖可以提高乳酸产量。事实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发酵过程中添加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促进乳酸产量的提高,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发酵阶段中不加或者少加表面活性剂抑制菌体的增殖可以提高乳酸产量”在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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