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74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72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44512.5
申请日:2013-08-0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丹
合议组组长:袁翠
参审员:王志伟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4512.5,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2158816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
将所述第一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生成一触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触发指令;
执行所述触发指令,开启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
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拍摄所述第一用户的头像,以获得所述第一图像。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具体为: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获得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包含有所述第一用户的头像的所述第一图像。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语音通信的过程中从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得所述第一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上,具体为:
将所述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中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账户中,以使所述云端服务器能够基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通信通信地址将所述第一图像从所述第一账户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账户中,以通过所述第二账户将所述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从而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使所述第一图像能够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请求获得对应第二用户的第二图像的请求指令。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请求获得对应第二用户的第二图像的请求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云端服务器上获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响应所述请求指令而发送到所述云端服务器上的所述第二图像;
在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所述第二图像显示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上。
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连接,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
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单元具体包括:
生成子单元,在所述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生成一触发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触发指令;
执行子单元,执行所述触发指令,开启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
第一获得子单元,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拍摄所述第一用户的头像,以获得所述第一图像。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单元具体为: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获得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包含有所述第一用户的头像的所述第一图像。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具体为: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中的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账户中,以使所述云端服务器能够基于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通信地址将所述第一图像从所述第一账户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账户中,以通过所述第二账户将所述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从而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使所述第一图像能够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请求指令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请求获得对应第二用户的第二图像的请求指令。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获得单元,用于从所述云端服务器上获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响应所述请求指令而发送到所述云端服务器上的所述第二图像;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在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所述第二图像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13.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通信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所述第一图像由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从所述云端服务器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第一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上,具体包括: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账户通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通信地址,从所述云端服务器上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账户中,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第一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上。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请求获得第二用户的第二图像的请求指令。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请求获得第二用户的第二图像的请求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响应所述请求指令,获得所述第二图像;
将所述第二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上,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获得所述第二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上。
1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数据传输,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通信请求;
第二获得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所述第一图像由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得单元,具体用于: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账户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通信地址,从所述云端服务器上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账户中,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第一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上。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请求获得第二用户的第二图像的请求指令。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三获得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请求指令,获得所述第二图像;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上,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与所述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获得所述第二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上。”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服务器具体是云端服务器,且具体通过实时对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基于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搭建服务器,以及如何获得用于发送给其他终端的最新用户头像。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各单元模块相互配合执行的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步骤,参见对权利要求1-6的审查意见可知,其方法均不具备创造性,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执行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3-16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中,它们是从第二电子设备的角度来限定的与权利要求1、4-6相一致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4-6的审查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7-20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各单元模块相互配合执行的是与权利要求13-16相对应的步骤,参见对权利要求13-16的审查意见可知,其方法均不具备创造性,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执行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17中增加特征“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无法实现使第二电子设备看到能反映第一用户实时状态的图像。(2)对比文件2不是对现有来电大头贴功能的改进,其公开的是“用户B/用户A的电子设备中的软件收到用户A/用户B的图像后,将其显示在通话界面上”,即建立通话时第二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是第一电子设备经网络服务器中转给第二电子设备的图像,而不是第二电子设备的联系人通讯录中的图像。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了“在被叫方没有自己号码时,通过本发明可以告知被叫方自己是谁”,可见,在第一电子设备并非第二电子设备通信录中的联系人时,第二电子设备上也会显示出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设定的图像,由此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电子设备上显示出的图像并不是第二电子设备的联系人通讯录中的图像。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是对现有来电大头贴功能的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3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即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详细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17增加特征“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13、17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
将所述第一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
“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连接,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
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
“13.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通信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所述第一图像由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
“1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且所述电子设备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皆能够与云端服务器数据传输,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通信请求;
第二获得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将云端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使得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所述第一图像由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通过实时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不相同,理由如下:
(1)本申请是利用云端通信录中转实现对来电大头贴功能的改进。对比文件2中在通话界面上显示图像,和在地址本中保存图像,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在地址本中保存图像,并不是为了在通话时在通话界面上显示保存的图像,也即并不是为了实现来电大头贴功能。
(2)对比文件2中的服务器需要具备的是图像上传/下载功能,而非记录/更新联系人信息的通讯录功能。其中未涉及云端通讯录,联系人头像也不是从云端通讯录中直接更新至电子设备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不同于本申请中利用云端通讯录为中转来实现对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头像的更新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通过自己的电子设备中软件选择设定图像”,即用户A通话界面上显示的是用户B选择的图像,也即用户B想要让用户A看到的图像,该图像往往是用户B认为好看的图像,可能是很久之前拍摄的图像,甚至可能是其他用户的头像,这样的图像虽然是最新更新的,但并不能真实反映用户B自己的实时状态。所以对比文件2无法达到使第二电子设备看到能反映第一用户实时状态的图像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3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158816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建立通话时将设定图像在对方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0053]段):提供一种建立通话时将设定图像在对方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方法,为人们更新在拥有自己联系信息的电子设备中的头像提供便利,可以大大节省传统的创建更新地址本联系人信息的头像的时间,同时,在被叫方没有自己号码时,可以告知被叫方自己是谁。具体步骤包括用户A和用户B开始建立通话连接,或者已经处于通话状态,用户A/用户B通过自己的电子设备中软件选择设定图像,其中,对于主叫方,可以是先选择头像再拨号,也可以是拨号后接通前选择图像,也可以是电话接通后选择头像;对于被叫方,可以在接通电话前选择头像,也可以在接通电话后选择头像;用户A/用户B通过电子设备将其选择图像文件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相当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将所述第一图像发送至所述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将用户A/用户B选择的设定图像发送至用户B/用户A,用户B/用户A的电子设备显示界面上显示接收图像的提示,用户B/用户A确认接收后,用户B/用户A的电子设备可以将接收的图像显示在通话界面上,也可以将该图像和地址本中用户A/用户B的联系人记录对应保存在电子设备中,以方便将自己的最新头像更新到保存有自己联系信息的手机地址本中(相当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服务器具体是云端服务器,并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且具体通过实时对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实时用户头像以发送给其他终端进行联系人头像的更新。
然而,对于用户最新头像的获取方式,除了选择存储在终端中的最新图像,通常还可以触发终端中的摄像头来现场采集用户的实时最新头像信息,这是本领域在获取最新或实时的头像时的惯用手段。另外,本领域中网络侧的服务器通常可以基于云技术进行搭建,以利用云的强大处理和存储能力,提高服务器性能,同时手机通信录通常会被存储在服务器中用于同步和备份,使用云端服务器中的通信录作为中转,进行头像的上传和更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通过实时拍摄获得最新头像,通过在发起数据通信请求时生成触发指令,从而执行所述触发指令,开启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并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拍摄所述第一用户的头像,这是本领域触发各种操作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0053]段)公开:用户A和用户B开始建立通话连接,或者已经处于通话状态,用户A手机中的软件通过web API将A选择手机中保存的自己头像文件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0053]段)中公开了建立通话时将设定图像在对方手机上显示的方法,能自动将用户更新的头像发送给对方的手机,方便将自己的最新头像更新到保存有自己联系信息的手机地址本中,同时,可以在通话过程中随时更改在对方手机中显示的自己的头像(相当于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时或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使所述第一图像能够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在本领域,用户头像等资料信息在利用服务器实现转发时,通常都会在服务器中建立各用户对应的账户以表示各种信息,对接收到新的用户信息进行更新存储,然后基于各自的通信地址转发到第二用户设备的第二账户,再通过第二账户发送到对应的第二电子设备,以提高数据转发的效率和可靠性,这是数据转发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当第一电子设备希望获取第二用户的所述第二图像时,通常可以在发起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请求指令,再从服务器获得第二电子设备响应请求而发送给服务器的第二图像,后续在数据通信过程中在第一电子设备上显示第二图像,以此增强用户双方的体验,提高安全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与方法权利要求1-6属于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比,产品权利要求7-12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在通信领域中,根据所执行的功能划分相应的模块并设置各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装置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建立通话时将设定图像在对方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0053]段):提供一种建立通话时将设定图像在对方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方法,为人们更新在拥有自己联系信息的电子设备中的头像提供便利,可以大大节省传统的创建更新地址本联系人信息的头像的时间,同时,在被叫方没有自己号码时,可以告知被叫方自己是谁。具体步骤包括用户A和用户B开始建立通话连接,或者已经处于通话状态,用户A/用户B通过自己的电子设备中软件选择设定图像,其中,对于主叫方,可以是先选择头像再拨号,也可以是拨号后接通前选择图像,也可以是电话接通后选择头像;对于被叫方,可以在接通电话前选择头像(接通电话,相当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通信请求),也可以在接通电话后选择头像;用户A/用户B通过电子设备将其选择图像文件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将用户A/用户B选择的设定图像发送至用户B/用户A,用户B/用户A的电子设备显示界面上显示接收图像的提示,用户B/用户A确认接收后,用户B/用户A的电子设备可以将接收的图像显示在通话界面上,也可以将该图像和地址本中用户A/用户B的联系人记录对应保存在电子设备中,以方便将自己的最新头像更新到保存有自己联系信息的手机地址本中(相当于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将服务器中的第一图像更新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联系人通讯录中,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以所述第一图像作为所述第一用户的来电大头贴进行显示)。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服务器具体是云端服务器,并利用云端通信录为中转,且具体通过实时对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用户拍照获得所述第一用户的第一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实时的用户头像以发送给其他终端进行联系人头像的更新。
然而,对于用户最新头像的获取方式,除了选择存储在终端中的最新图像,通常还可以触发终端中的摄像头来现场采集用户的实时最新头像信息,这是本领域在获取最新或实时的头像时的惯用手段。另外,本领域中网络侧的服务器通常可以基于云技术进行搭建,以利用云的强大处理和存储能力,提高服务器性能,同时手机通信录通常会被存储在服务器中用于同步和备份,使用云端服务器中的通信录作为中转,进行头像的上传和更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0053]段)中公开了建立通话时将设定图像在对方手机上显示的方法,能自动将用户更新的头像发送给对方的手机,方便将自己的最新头像更新到保存有自己联系信息的手机地址本中,同时,可以在通话过程中随时更改在对方手机中显示的自己的头像(相当于在接收到所述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或在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至服务器的第一图像,并显示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上)。对比文件2未公开服务器端中具体是如何转发图像的,但是在本领域,用户头像等资料信息在利用服务器实现共享和转发时,通常都会在服务器中建立各用户对应的账户以标识各种信息,第二用户设备的第二账户基于和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通信地址,从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账户中获取图像,以提高数据转发的效率和可靠性,这是数据共享转发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当第一电子设备希望获取第二用户的所述第二图像时,通常就可以在发起数据通信请求的同时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请求指令,再从服务器获得第二电子设备响应请求而发送给服务器的第二图像,后续在数据通信过程中在第一电子设备上显示第二图像,以此增强用户双方的体验,提高安全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7-20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与方法权利要求13-16属于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13-16相比,产品权利要求17-20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在通信领域中,根据所执行的功能划分相应的模块并设置各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装置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16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2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都是如何将最新的头像显示在第二设备上。本申请利用云端服务器将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最新的头像发送并显示在第二电子设备上,以改进来电大头贴。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建立通话时将最新的头像发送给对方的手机,并将最新头像更新到保存联系信息的手机地址本(即通信录)中。其中“最新的头像”会被显示在通话界面上(参见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第[0052]段),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来电大头贴。通常,通信录中联系人的头像都是用于在通话界面时显示的,“最新的头像”被保存在通信录中也是用于通话时显示在手机上。因此,对比文件2也是对来电大头贴的改进。
(2)本申请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手段大致相同,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利用云端通讯录作为中转,将实时拍照的图像显示在第二设备上。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手机通讯录除了存储在手机本地,通常也会存储在服务器中作为备份,而云端服务器是本领域常用的服务器,当云端服务器中的通讯录头像更新时,手机通讯录中的头像也会同步更新,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为了使得在手机上的联系人头像是最新的,在用户进行数据通信请求时将用户最新的头像上传到服务器,通过服务器的转发传送给通信另一端用户设备上进行实时更新显示。对于最新、实时头像的获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最近几天拍摄的存储图像,也可以选择现场拍摄的图像以得到最接近通信时刻的图像,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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