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39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10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8300.8
申请日:2010-03-10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舒红宁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马晓雁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F04D25/16(2006.01);F04D25/04(2006.01);F04D29/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8300.8,名称为“风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分案申请,其原申请的申请号为201010142524.6,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03月1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以及权利要求第1-13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一种风机,包括:
一动力扇,具有一第一叶轮及一电机;
一承载座;以及
一从动件,受该动力扇的风力而转动,包括:
一第二叶轮;以及
至少一第一负载元件,与该第二叶轮连结,
其中,该第一叶轮包括一第一毂部及多个第一叶片,该些第一叶片围设在该第一毂部上;以及该第二叶轮面对该第一叶轮,且包括一第二毂部、多个第二叶片及至少一第一环形导流结构,其中该第二毂部枢设在该承载座上,该些第二叶片围设在该第二毂部上,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围设在该些第二叶片末端,
其中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围绕出一容置空间,至少部分该些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
其中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第一负载元件是一板体、至少一第一电磁组、至少一齿轮组或至少一皮带。
3.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第一电磁组设在该第二毂部,该承载座的一凸缘上对应该第一电磁组的位置设有一可相互作用的第二电磁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第一负载元件包括多个第三叶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机,其中该些第二叶片与该些第三叶片的数量不一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机,其中该从动件还具有一第三环形导流结构,该第三环形导流结构环绕该些第三叶片,并连接此些第三叶片末端。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机,其中每一该些第三叶片径向长度大于9厘米。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还包括多个第四叶片,该些第四叶片分别等距地连接该第一负载元件外缘。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还包括一第二负载元件,设在该第一负载元件上,其中该第二负载元件是一板体、至少一第三电磁组、至少一齿轮组或至少一皮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第一叶轮还包括至少一第二环形导流结构,环设在该些第一叶片末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动力扇设在该承载座或另一承载座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动力扇的转速大于该从动件的转速。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与该从动件的一中心轴线重叠。”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862026A, 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479259Y,公告日为2002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975179A, 公开日为2007年06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1281029Y,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9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一动力扇,具有一第一叶轮及一电机;该第一叶轮包括一第一毂部及多个第一叶片,该些第一叶片围设在该第一毂部上;以及该第二叶轮面对该第一叶轮;②至少部分该些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③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5,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进行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风机包括:一动力扇,具有一第一叶轮及一电机;该第一叶轮包括一第一毂部及多个第一叶片,该些第一叶片围设在该第一毂部上;以及该第二叶轮面对该第一叶轮;(2)至少部分该些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3)围设在第二叶片末端的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4)第二叶轮上的第二叶片与第一负载元件上的第三叶片的数量不一致。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启示,区别特征(2)、(4)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与对比文件3不相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将其他位置的风源引入到风扇处作为动力风,由此减少风扇对于马达的需求,但其现有技术已经揭示了风扇中设置马达的技术背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直接在导风管处设置动力风轮从而得到一种结构紧凑、不依赖外部风源的风机只是一种常规的变更设计,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动力风轮部件和从动叶轮部件设置在一起的技术构思,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导管座17处设置动力叶轮组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第一环形导流结构143的内壁围绕出一容置空间,而为提高动力扇所吹出的风流驱动从动件的利用率,动力扇的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从而避免风流的无效泄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技术特征“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来讲,其目的仅仅是扩大容置空间,使得在其内部可以设置更大的第一叶轮以及进入更多的风,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风扇罩3(相应于环形导流结构)包括凸缘13、15及之间的柱形部分17,锥形表面21形成抽气侧凸缘13的内部,弯曲锥形表面21使得转轴8的轴线与锥形表面21之间的距离朝抽气口14逐渐变大,可见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叶轮(对应第一叶轮)周围的导流结构在进风口处内壁倾斜于叶轮的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叶轮的进风方向逐渐增大斜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环形导流结构内壁向进风方向逐渐增大斜度这一技术特征;而关于第二叶轮上的第二叶片数量和第一负载的第三叶片数量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负载运转需要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而设置第二叶轮上的第二叶片数量和第一负载的第三叶片数量相等或者不相等,均只是常规的定制化设置,其达到的技术效果符合技术预期,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至少部分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 其中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动力扇对从动件的驱动效率。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变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其中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用于引导该些第一叶片产生的风力朝向该些第二叶片前进”。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风量增加时,风扇的叶片尺寸要变大,这样需要的电机也要增大,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就是在不增大电机功率的和尺寸的情况下,提供更多额外的风量。本申请的技术原理主要是:使电机250带动第一叶轮210,并用第一叶轮210产生的风力Q2推动第二叶轮305转动,进而带动第三叶片341随第二叶轮305一起转动,其中由于至少部分第一叶片230伸入由第二叶片305末端设置的第一环形导流结构330的内壁围绕出的容置空间内,如此,第一叶轮210具有较小的尺寸,故仅在较小功率及较小尺寸的电机装置下,即可驱动第一叶轮210旋转,产生风力Q2,风力Q2在第一环形导流结构330的引导作用下朝向第二叶片320前进,进而推动第二叶轮305运转,并带动第三叶片341一起转动并产生额外的风力Q3。而对比文件2,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现有散热装置1中的散热风扇12本身也是一热源,进而使散热风扇12所排送出的气流蕴藏着其本身所产生的高温高热,从而降低散热冷却效果的技术问题(参见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被动扇23的环形部件仅仅用于连接内外层叶轮,没有导流风力的作用,不是环形导流部件。本申请中至少部分第一叶片伸入环形导流部件的容纳空间内,这样第一叶轮具有较小的尺寸,配置较小的电机就能产生更多的风,这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风机,包括:
一动力扇,具有一第一叶轮及一电机;
一承载座;以及
一从动件,受该动力扇的风力而转动,包括:
一第二叶轮;以及
至少一第一负载元件,与该第二叶轮连结,
其中,该第一叶轮包括一第一毂部及多个第一叶片,该些第一叶片围设在该第一毂部上;该第二叶轮面对该第一叶轮,且包括一第二毂部、多个第二叶片及至少一第一环形导流结构;以及该第一负载元件包括多个第三叶片,且该些第二叶片与该些第三叶片的数量不一致,其中该第二毂部枢设在该承载座上,该些第二叶片围设在该第二毂部上,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围设在该些第二叶片末端,
其中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围绕出一容置空间,至少部分该些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 其中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用于引导该些第一叶片产生的风力朝向该些第二叶片前进,
其中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从动件还具有一第三环形导流结构,该第三环形导流结构环绕该些第三叶片,并连接此些第三叶片末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每一该些第三叶片径向长度大于9厘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还包括多个第四叶片,该些第四叶片分别等距地连接该第一负载元件外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还包括一第二负载元件,设在该第一负载元件上,其中该第二负载元件是一板体、至少一第三电磁组、至少一齿轮组或至少一皮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第一叶轮还包括至少一第二环形导流结构,环设在该些第一叶片末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动力扇设在该承载座或另一承载座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动力扇的转速大于该从动件的转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其中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与该从动件的一中心轴线重叠。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这些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被动扇的散热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风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3-4):附图4中的实施例公开了:一动力源50(相当于动力扇),具有第一叶轮及设置于基座51上的定子线圈52和与线圈感应的磁铁环57(定子线圈与磁铁环组合相当于电机); 一承载座;以及被动扇23(相当于从动件)(被动扇与附图3中的实施例中相同,参见附图3),受动力源50的风力而转动, 被动扇23具有内外两层叶轮,其中内层叶轮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叶轮;外层叶轮相当于第一负载元件,与内层叶轮连结,其中,第一叶轮包括一第一毂部及多个扇叶53(相当于第一叶片),该些扇叶53围设在该第一毂部上;内层叶轮面对该第一叶轮,且包括一第二毂部、多个第二叶片及内层叶轮与外层叶轮之间的环形部件(相当于第一环形导流结构);以及外层叶轮包括多个第三叶片,且该些第二叶片与该些第三叶片的数量不一致,其中该第二毂部枢设在该承载座上,该些第二叶片围设在该第二毂部上,环形部件围设在该些第二叶片末端, 环形部件内壁围绕出一容置空间,内层叶轮的第二叶片在该容置空间内;环形部件的内壁用于引导这些扇叶53所产生的风力朝向第二叶片前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至少部分第一叶片伸入该容置空间内, 其中该第一环形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该动力扇的一中心轴线,且该内壁朝该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动力扇对从动件的驱动效率。
由于动力扇是作为从动件的驱动力,为了提高动力扇吹出的气流驱动从动件的利用率,至少部分第一叶片伸入容置空间内避免空气流的无效泄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导流结构的内壁倾斜于动力扇的中心轴线,内壁朝向第一叶轮的方向逐渐增大斜度,以增大容置空间是本领域的常规变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6来说,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环形部件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三叶片、第一叶片的外围进一步设置环形部件作为导流结构,而第三叶片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灵活设计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多个叶片为第一负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更多的叶片负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自发电的散热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3-4):在扇轮3的外侧设置磁极33,与壳座2上设置的定子43相作用,作为发电负载向外界输送电能,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叶轮的外侧设置电磁组件作为负载的启示,而采用板体、齿轮组或至少一皮带作为负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具体化设计,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负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更多的负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9,对比文件2公开了:动力源设在另一承载座上;动力源的中心轴线与被动扇的中心轴线重叠(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4),而将动力扇设在与从动件同一承载座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动力扇与从动件转速的关系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有不同的意见,理由如下: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能够通过更小功率的电机来获得更大的风量,其原理在于:通过电机驱动一个叶轮旋转,这个叶轮所产生的风引导进入另一个被动叶轮,从而驱动被动叶轮旋转,这样达到复审请求人所要达到的效果。对比文件2同样是通过电机驱动上置的叶轮,该叶轮产生的风导向下置的被动叶轮,从而驱动被动叶轮旋转,同样可以达到本申请所陈述的技术效果:通过更小功率的电机来获得更大的风量。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都是风扇,技术手段相同,技术效果也完全相同,因此可以用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中的环形部件在连接内外层叶片的同时,也起到了将上置叶轮的风导引向下置叶轮的作用,同理,本申请中环形导流结构在导流风力的同时,也起到了连接内外叶片的作用,这两个作用并不矛盾,为了获得动力扇发出的更多的风力,动力扇作为动力源,将动力扇的叶片容纳在一个范围内让其尽量完全用于从动扇,尽量避免风无用的泄露和做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这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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