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48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59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7591.5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7591.5,名称为“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436333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2:《现代润滑技术》,张剑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77-78页,公开日为2008年1月31日;
对比文件3:《工业润滑油生产与应用》,王先会,中国石化出版社,第1版,第55-61页,公开日为2011年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50%的7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与50%的壬二酸双酯复合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6%~8%,
极压剂 3%~6%,
抗磨剂 4%~7%,
抗氧剂 0.3%~0.6%,
填充剂 8%~18%,
抗氧防腐剂 0.3%~0.6%,
抗泡剂 0.001%~0.008%,
补强剂 1%~3%;
油性剂是风吹菜籽油;
极压剂是油酸半甘油酯;
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2;
抗氧剂是含铜抗氧剂T542;
填充剂是石墨;
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MoDTP;
抗泡剂是甲基硅油酯T903;
补强剂是质量比75%的铜粉与25%的铅粉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润滑剂组合物用于旋转冷锻钒合金,对比文件1是用于钒及其合金板带材冷轧,二者在金属加工工艺方面存在不同,由此要求润滑剂中的基础油以及添加剂选择存在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和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钒及其合金板带材冷轧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
基础油:15号全损耗系统油85%
抗磨剂:质量比40%的硼酸酯与60%的磷酸三甲酚酯复合3.0%
油性剂:质量比50%的二聚酸与50%的菜籽油复合11.0%
抗氧防腐剂:硫磷伯仲基锌盐0.6%
抗氧剂:N,N-二亚水杨酸丙二胺0.199%
抗泡剂:二甲基硅油0.001%
抗乳化剂:聚醚类高分子化合物0.2%。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为一种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为一种钒及其合金板带材冷轧润滑剂;(2)基础油及各类添加剂的具体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含有权利要求1不含有的抗乳化剂,权利要求1还包括极压剂、填充剂、补强剂并限定了其具体种类;(3)除抗氧防腐剂、抗泡剂外的其他组分用量未被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公开。
针对区别特征(1),旋转冷锻即在室温下的旋转锻造,又称径向锻造,其打击的次数多,每次打击面积类似轧制,所以人们常把其归于轧制成形中。本申请的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需要具备具有润滑、冷却、渗透性、热氧化安定性能优良,分散、清洗、浸润、承载能力、抗擦、拉伤、拉痕、抗金属疲劳能力强,动摩擦系数低,使加工型材表面光洁度高、尺寸稳定、规格精度高、防腐周期长,降低摩擦系数;组成和性能稳定;对金属和设备无腐蚀;无毒性,无刺激性气味,适用于不同的供油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能显著减少轧辊和轧件的热粘着现象;在退火时不产生油斑的低粘度、低含硫;同时具有良好的冷却、润滑、清洁、扩散、热氧化安定性矿物油的润滑剂(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对比文件1的钒及其合金板带材冷轧润滑剂与本申请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同属于金属加工领域,加工工艺相近,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用作旋转冷锻钒合金润滑剂组合物。
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基础油而言,全损耗系统用油属于普通机械油,按40℃运动粘度分为不同的牌号。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的基础上,选择7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壬二酸双酯是本领域常用的合成酯类基础油,具有优异的环境友好性及高低温稳定性,能够用于金属加工,可以与塑性加工金属表面起摩擦化学反应和吸附作用,吸附膜减少了金属材料塑性变形时的摩擦和动力消耗,改善表面质量。根据对润滑剂组合物粘度、高低温性能等的需求,选择全损耗系统用油与合成酯类油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选择壬二酸双酯复合为基础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7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与壬二酸双酯复合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对于油性剂,风吹菜籽油即由天然的菜籽油和氧气或空气在一定的催化条件下,通过聚合反应而制得的可完全降解的新型油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聚酸和菜籽油复合使用作为油性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风吹菜籽油进行替换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抗磨剂,硼酸酯、磷酸三甲酚酯、氯化石蜡T302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具有抗磨作用的添加剂,在对比文件1选择硼酸酯和磷酸三甲酚酯复合作为抗磨剂的基础上,选择氯化石蜡T302单独作为抗磨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抗氧剂,酚型抗氧剂、胺型抗氧剂以及含铜抗氧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抗氧剂种类,选择含铜抗氧剂T542作为抗氧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抗氧防腐剂、抗泡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MoDTP、硫磷伯仲基锌盐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剂,甲基硅油酯T903、二甲基硅油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抗泡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硫磷伯仲基锌盐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MoDTP、选择甲基硅油酯T903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二甲基硅油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
极压剂是本领域常规的能和接触的金属表面起反应形成高熔点无机薄膜以防止在高负荷下发生熔结、卡咬、划痕或刮伤的功能性添加剂;填充剂又称填料,在润滑脂的油膜遇到重负荷、振动、冲击负荷或高温的情况下起补强作用;补强剂能够强化润滑油的相关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容易想到将极压剂、填充剂、补强剂其用于润滑剂组合物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本领域常用的油酸半甘油酯、石墨、铜粉与铅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铜粉和铅粉的复合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性剂10.0%~20.0%,抗磨剂3.0%~5.0%,抗氧剂0.1%~0.3%(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油性剂、抗磨剂、抗氧剂的用量进行调整,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具体用量。极压剂、填充剂和补强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润滑剂组合物性能的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具体用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能显著减少轧辊和轧件的热粘着现象;在退火时不产生油斑的低粘度、低含硫;同时具有良好的冷却、润滑、清洁、扩散、热氧化安定性矿物油的润滑剂(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组合物都用于金属加工领域,加工工艺相近,且涉及了金属加工润滑的主要功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用于冷锻的润滑剂时,首先想到相近领域的润滑剂并进行适当试验、改进,未有证据表明该调整存在技术障碍。 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在基础油中配伍抗磨剂、油性剂、抗氧防腐剂、抗氧剂、抗泡剂成分,二者的技术构思基本一致。作为基础油,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在此基础上,采用7号全损耗系统用油进行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替换。酯类油可以与塑性加工金属表面起摩擦化学反应和吸附作用,吸附膜减少了金属材料塑性变形时的摩擦和动力消耗,改善表面质量;酯类油具有优异的环境友好性及高低温稳定性,能够用于金属加工(例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现代润滑技术》,张剑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77-78页,2008年1月)。出于对润滑剂组合物粘度及高低温性能、环境友好性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全损耗系统用油与合成酯类油复合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使用与之相匹配的添加剂(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抗乳化剂、极压剂、填充剂和补强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加入或省略上述添加剂。本申请的记载的理化指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证据可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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