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容变换器及其制造方法、探测器以及对象信息获取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容变换器及其制造方法、探测器以及对象信息获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90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29857
优先权日:2013-04-25
申请(专利)号:201410171904.0
申请日:2014-04-25
复审请求人:佳能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B06B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基于现有证据,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71904.0,名称为“电容变换器及其制造方法、探测器以及对象信息获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佳能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4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25日、2014年2月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5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5、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US6381197B1,公告日2002年4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WO2010/073534A1,公开日2010年7月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2016年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变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包含多个单元的元件,所述多个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距离,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单元是并联电连接的有源单元,并且元件被布置有所述有源单元和不电连接的伪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相邻的有源单元或伪单元的距离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向所述元件中的每个单元施加共同的偏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单元具有相同的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伪单元的形状和所述有源单元的形状相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其中,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多个元件,并且
其中,向所述多个元件中的每个元件施加共同的偏压。
8. 一种探测器,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9. 一种对象信息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以及
处理部件,在所述处理部件中,使用由于从对象传播的声波入射于振动膜片上而从电容变换器输出的电信号,来获取与对象内部有关的特性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发送部件,利用所述发送部件,通过向所述一对电极施加电压而使振动膜片振动来导致声波的发送,
其中,声波是发送的声波从对象内部的反射。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光源,
其中,声波是从照射有来自光源的光的对象产生的光声波。
12. 一种电容变换器的制造方法,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元件,所述元件包括多个单元,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多个第一电极;以及
形成能够振动并包含分别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成对的多个第二电极的振动膜片,以由此形成多个包含一对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的单元,
其中,在形成的步骤中,使得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距离,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3个技术特征:特征A: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的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特征B: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密度;特征C: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对比文件1的图6A不满足特征B,图6B不满足特征B和C,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未提供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动机和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变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包含多个单元的元件,所述多个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密度,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单元是并联电连接的有源单元,并且元件被布置有所述有源单元和不电连接的伪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相邻的有源单元或伪单元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向所述元件中的每个单元施加共同的偏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单元具有相同的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伪单元的形状和所述有源单元的形状相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其中,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多个元件,并且
其中,向所述多个元件中的每个元件施加共同的偏压。
8. 一种探测器,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9. 一种对象信息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以及
处理部件,在所述处理部件中,使用由于从对象传播的声波入射于振动膜片上而从电容变换器输出的电信号,来获取与对象内部有关的特性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发送部件,利用所述发送部件,通过向所述一对电极施加电压而使振动膜片振动来导致声波的发送,
其中,声波是发送的声波从对象内部的反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光源,
其中,声波是从照射有来自光源的光的对象产生的光声波。
12. 一种电容变换器的制造方法,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元件,所述元件包括多个单元,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多个第一电极;以及
形成能够振动并包含分别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成对的多个第二电极的振动膜片,以由此形成多个包含一对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的单元,
其中,在形成的步骤中,使得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密度,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件仍存在驳回决定所述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8年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单元共享”。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单个元件内“改变单元的物理尺寸”或“改变元件之间的距离”的技术启示,而是给出的在各元件之间“改变单元的物理尺寸”或“改变元件之间的距离”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变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包含多个单元的元件,所述多个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
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单元共享,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密度,并且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单元是并联电连接的有源单元,并且元件被布置有所述有源单元和不电连接的伪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相邻的有源单元或伪单元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向所述元件中的每个单元施加共同的偏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单元具有相同的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伪单元的形状和所述有源单元的形状相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其中,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多个元件,并且
其中,向所述多个元件中的每个元件施加共同的偏压。
8. 一种探测器,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9. 一种对象信息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以及
处理部件,在所述处理部件中,使用由于从对象传播的声波入射于振动膜片上而从电容变换器输出的电信号,来获取与对象内部有关的特性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发送部件,利用所述发送部件,通过向所述一对电极施加电压而使振动膜片振动来导致声波的发送,
其中,声波是发送的声波从对象内部的反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光源,
其中,声波是从照射有来自光源的光的对象产生的光声波。
12. 一种电容变换器的制造方法,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元件,所述元件包括多个单元,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多个第一电极;以及
形成能够振动并包含分别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成对的多个第二电极的振动膜片,以由此形成多个包含一对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的单元,
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单元共享,
其中,在形成的步骤中,使得元件端部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密度,并且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单元的直径。”
合议组于 2018年10月1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单元共享”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了有关“伪单元”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以下技术特征(A)“所述多个伪单元被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并且不被电连接’;(B)“其中,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和所述多个伪单元中的相邻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相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A)和(B),对比文件2公开的伪单元是围绕单元(有源单元)的外周设置的,而不是布置在有源单元之间。综上所述,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和(B),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容变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包含多个有源单元和多个伪单元的元件,所述多个有源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被电连接,所述多个伪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所述多个伪单元被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并且不被电连接,
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共享,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和所述多个伪单元中的相邻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相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向所述元件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中的每个有源单元施加共同的偏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具有相同的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伪单元的形状和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形状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其中,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多个元件,并且
其中,向所述多个元件中的每个元件施加共同的偏压。
6.一种探测器,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7.一种对象信息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以及
处理部件,在所述处理部件中,使用由于从对象传播的声波入射于振动膜片上而从电容变换器输出的电信号,来获取与对象内部有关的特性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发送部件,利用所述发送部件,通过向所述一对电极施加电压而使振动膜片振动来导致声波的发送,
其中,声波是发送的声波从对象内部的反射。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光源
其中,声波是从照射有来自光源的光的对象产生的光声波。
10.一种电容变换器的制造方法,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元件,所述元件包括多个有源单元,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多个第一电极; 以及
形成能够振动并包含分别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成对的多个第二电极的振动膜片,以由此形成多个包含一对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的有源单元,
电连接所述多个有源单元,
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布置多个伪单元,其中
所述多个伪单元不被电连接,
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共享,
其中,在形成的步骤中,使得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并且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
合议组于 2019年3月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多个有源单元和所述多个伪单元中的相邻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相等”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的距离”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针对2019年3月7日的复审通知书修改了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并对“多个单元中的相邻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作出了解释。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变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包含多个单元的元件,所述多个单元包括多个有源单元和多个伪单元,所述多个有源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被电连接,所述多个伪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所述多个伪单元被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并且不被电连接,
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共享,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有源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有源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单元中的相邻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向所述元件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中的每个有源单元施加共同的偏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具有相同的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其中,所述多个伪单元的形状和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形状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其中,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多个元件,并且
其中,向所述多个元件中的每个元件施加共同的偏压。
6. 一种探测器,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
7. 一种对象信息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容变换器;以及
处理部件,在所述处理部件中,使用由于从对象传播的声波入射于振动膜片上而从电容变换器输出的电信号,来获取与对象内部有关的特性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发送部件,利用所述发送部件,通过向所述一对电极施加电压而使振动膜片振动来导致声波的发送,
其中,声波是发送的声波从对象内部的反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对象信息获取装置,还包括光源,
其中,声波是从照射有来自光源的光的对象产生的光声波。
10. 一种电容变换器的制造方法,所述电容变换器包括元件,所述元件包括多个有源单元,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多个第一电极;以及
形成能够振动并包含分别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成对的多个第二电极的振动膜片,以由此形成多个包含一对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的有源单元,
电连接所述多个有源单元,
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布置多个伪单元,其中
所述多个伪单元不被电连接,
其中,所述一对电极中的一个电极是信号提取电极并且被所述元件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共享,
其中,在形成的步骤中,使得元件端部中的有源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大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有源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并且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低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密度,
其中,元件端部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所述多个有源单元的直径,并且
其中,包括所述多个有源单元和所述多个伪单元的多个单元中的相邻单元的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相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2019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基于现有证据,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容变换器。
合议组经核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孔径控制及切趾的微电机超声波变换器(MUT)(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8-49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56行、第3栏第50-56行、第57-59行、第61-65行,第7栏16-19行,附图1、6A、7A):MUT通过现有的半导体生产工艺形成电容式非线性超声波变换器,MUT元件11包括多个MUT单元19,单元19可能以多种配置形式排列。在本申请中,MUT单元19成形于基底12之上,基底为半导体基底例如硅。MUT单元19还形成有支撑元件15用以支撑MUT膜16。MUT膜16、支撑元件15以及基底12限定了一个间隙14。电极18置于基底12的一个表面,电极17置于膜16之上。当MUT单元19用于发射时,通过施加于电极17和18的电压激发膜16振动。附图6A公开了MUT元件11包括多个MUT单元19,每个MUT单元19(相当于附图1中的MUT单元19)是同样的外形尺寸。附图6A公开了MUT单元平面视图为圆形。附图7B显示通过切趾控制波束能量集中,影像失真较少。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容变换器包含多个有源单元的元件,并且多个有源单元被支撑,使得包含其间形成有间隙的一对电极之一的振动膜片能够振动。元件端部中的有源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有源单元的直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多个伪单元被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并且不被电连接。
合议组经核实: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电变换器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0012]段):机电变换器通常被称为电容式机电变换器CMUT,机电变换器包括一个元件,该元件包括多个单元,多个单元是并联电连接的有源单元,在有源单元外部包围有不电连接的伪单元。通过在外围设置伪单元,可以减少单元接收灵敏度的改变。
在前述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1]段的记载,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目的在于:通过在有源单元之间布置伪单元,可使得各个单元的声学串扰大致相同。由此,所有单元的发送效率和接收灵敏度大致相同。因此,由于不发送和接收不必要频带中的信号,所以可以防止SN比的劣化。
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电容变换器元件中包含不被电连接的伪单元,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虽然记载了电容变换器元件中包含不被电连接的伪单元,但是其明确记载了伪单元需设置在元件的外围以改变有源单元膜的初始位移,从而减少单元接收灵敏度的改变,并未公开将多个伪单元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多个伪单元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的相关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明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非显而易见,从而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6-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同理,基于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权利要求6-9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电容变换器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孔径控制及切趾的微电机超声波变换器(MUT)(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8-49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56行、第3栏第50-56行、第57-59行、第61-65行,第7栏第16-19行,附图1、6A、7A):MUT通过现有的半导体生产工艺形成电容式非线性超声波变换器,MUT元件11包括多个MUT单元19,单元19可能以多种配置形式排列。在本发明中,MUT单元19成形于基底12之上,基底为半导体基底例如硅。MUT单元19还形成有支撑元件15用以支撑MUT膜16。MUT膜16、支撑元件15以及基底12限定了一个间隙14。电极18置于基底12的一个表面,电极17置于膜16之上。当MUT单元19用于发射时,通过施加于电极17和18的电压激发膜16振动。附图6A公开了MUT元件11包括多个MUT单元19,每个MUT单元19(相当于附图1中的MUT单元19)是同样的外形尺寸。附图6A公开了MUT单元平面视图为圆形。附图7B显示通过切趾控制波束能量集中,影像失真较少。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容变换器包括元件,元件包括多个有源单元,元件包括多个第一电极以及与多个第一电极成对的第二电极和振动膜片,多个包含一对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的有源单元,元件端部中的有源单元的直径等于元件中间部分中的有源单元的直径。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布置多个伪单元,多个伪单元不被电连接。同理,基于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权利要求10是显而易见的。
故,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由于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多个伪单元被布置在所述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并且不被电连接”,在权利要求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多个有源单元之间布置多个伪单元,多个伪单元不被电连接”,因此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两次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已被克服。复审请求人根据原始说明书的记载将“单元之间的中心至中心距离相等”修改为“单元位置之间的距离”,因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其他缺陷也已被克服。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