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交互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表情交互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83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72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5352.3
申请日:2016-08-0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熊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刘斌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一个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一部分在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5352.3,名称为“表情交互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熊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4日,公布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4日所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其中驳回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780093A,其公布日为:2015年07月1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表情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示方法包括:
获得目标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目标表情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显示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获得用户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其中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
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交互动画;
获得显示所述目标表情的目标位置;
在所述目标位置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查找与所述交互动画对应的效果表情;
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
显示所述显示表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表情通过浮层进行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表情为用户选中的表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表情通过点击、长按或者滑动的方式选中;
所述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通过点击、长按或者滑动的方式选中。
6. 一种表情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得目标表情的信息;
表情查找模块,用于查找与所述目标表情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得用户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其中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
动画查找模块,用于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交互动画;
播放模块,用于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所述播放模块包括:
位置获取单元,用于获得显示所述目标表情的目标位置;
播放单元,用于在所述目标位置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所述装置还包括:
另一表情查找模块,用于查找与所述交互动画对应的效果表情;
表情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并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用户并不知道交互动画是什么样的,而是基于用户的操作直接显示相应的动画,则用户无法选择想要播放的交互动画;2)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中的用户事先并不知道发送的表情图片是否与对方发送的表情图片的关联,没有关联时无法实现用户之间的表情交互;3)对比文件1中用户在聊天过程中并不会显示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表情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示方法包括:
获得目标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目标表情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显示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获得用户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其中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
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交互动画;
获得显示所述目标表情的目标位置;
在所述目标位置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查找与所述交互动画对应的效果表情;
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
根据所述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
显示所述显示表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表情通过浮层进行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表情为用户选中的表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表情通过点击、长按或者滑动的方式选中;
所述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通过点击、长按或者滑动的方式选中。
5. 一种表情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得目标表情的信息;
表情查找模块,用于查找与所述目标表情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
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得用户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其中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
动画查找模块,用于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交互动画;
播放模块,用于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所述播放模块包括:
位置获取单元,用于获得显示所述目标表情的目标位置;
播放单元,用于在所述目标位置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所述装置还包括:
另一表情查找模块,用于查找与所述交互动画对应的效果表情;
表情更新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
所述另一表情查找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
显示表情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显示表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进一步强调了: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一和实施例四没有结合启示,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80093A,其公布日为:2015年07月15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表情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过程中的表情信息处理的方法和装置。其中实施例一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施例一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0110]段,附图2):S101:在即时通讯对话窗口中提供一表情图片,该表情图片,可以是用户选择并发送一个表情图片,也可以是接收到对方用户发送的一个表情图片;S102:获得用户对所述表情图片发出的用户操作行为信息,其中,用户发出的用户操作行为可以是滑动、点击、摇动终端等操作;S103:根据所述表情图片以及获得到的用户操作行为信息,检索所述第一表情数据库,生成该表情图片在该用户操作行为下对应的第一响应信息,在该第一表情数据库中设置有表情图片、响应信息以及用于启动该响应信息的操作行为信息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一表情库中一个表情图片可以对应一个响应信息,也可以对应多个响应信息,例如对某表情图片,在滑动操作类型下,对应的动画是用一把“刀”将该表情图片劈开,则在第一表情数据库的响应信息中只需要定义好“刀”的图片以及对应的计算方式即可,关于最终的响应信息中具体从表情图片的何处、何种方向劈开,则根据实时获得到的用户操作的属性信息以及计算方式来确定,再基于实时确定出的位置、方向将表情图片切分为两部分,然后将第一表情数据库中定义的“刀”的图片与切分后的表情图片组合在一起,再生成动画效果,即可作为对应的第一响应信息向用户播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得目标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目标表情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显示能与其交互的多种用户操作行为,执行其中一种操作行为并通过查找与用户操作行为对应的响应而播放相应动画);S104:将检索到的所述表情图片的信息以及获得到的用户操作行为信息发送到接收方用户对应的接收方客户端,以便接收方客户端生成该表情图片在该用户操作行为下对应的第二响应信息;在具体实现时,可以在显示出表情图片时,向显示提示信息,该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可对表情图片发出用户操作行为,以及操作方式信息,例如参见图2,在对方用户发送了一个表情图片之后,提示的信息可以是“试着滑动或敲击表情试试”,这样用户就可以知晓可以对该表情图片进行操作;具体在向用户提供相应信息时,如果是视频、动画、图片等需要展示的信息,则可以是在即时通讯对话窗口中被操作的表情图片的位置,播放与该表情图片相关的响应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得显示所述目标表情的目标位置及在所述目标位置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显示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获得用户选中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并根据该选中的交互表情的信息查找对应的交互动画;(2)播放交互动画后,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显示所述显示表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与目标表情相关的动画,以及动画播放结束后如何显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0]-[0071],第[0138]-[0159]段,附图7-1、7-2、8-1、8-2段):关于表情可以有两种具体的实现方式,一种是用户与表情的,也就是由用户在表情上发出滑动、点击等操作,表情图片做出相应的响应,另一种是表情与表情/文字的,例如当一个用户发出一个表情图片之后,对方用户可以回复另一个表情图片,如果这两个表情图片之间相互关联,则可以再做出响应。关于第二种方式,具体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公开了:在即时通讯对话窗口中提供一表情图片,如果该表情图片出现在所述第四表情数据库中,则检测所述即时通讯对话消息中是否存在符合该表情图片对应的响应信息启动条件的目标内容,如果存在,则在所述目标内容所在的位置处播放该表情图片对应的响应信息,其中,响应信息可以是与表情图片相关的动画。可见,对比文件1提供了两种播放与表情图片相关的动画的触发方式,在上述实施例四中,动画的触发是基于数据库中存储的表情与表情之间的关系,当出现与目标表情图片具有对应关系的表情图片时,可在目标表情所在的位置播放响应信息,上述与目标表情图片具有对应关系的表情图片与权利要求1中交互表情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的触发方式用于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用交互表情替代用户操作行为,实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的显示、查找其中一种交互表情对应的动画以及在目标表情处执行与其中一种交互表情对应的动画。另外,获得用户选中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用于交互表情的查找及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用户方便查看与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动画显示完毕后表情被显示为动画之后的效果表情,以及查找与交互动画对应的效果表情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以及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显示所述显示表情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四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即时通信领域,为了避免对信息显示区域中其他内容的遮挡,通常选择浮层显示的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通过浮层显示交互表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当用户想要在目标表情处显示某效果或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交互表情时,通常需要对目标表情及交互表情进行选择,而具体的选中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0071]段)用户在表情上发出滑动、点击等操作,表情图片作出相应的响应,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点击、长按、滑动对目标表情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表情交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过程中的表情信息处理的方法和装置。其中实施例一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施例一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0110]段,附图2):S101:在即时通讯对话窗口中提供一表情图片,该表情图片,可以是用户选择并发送一个表情图片,也可以是接收到对方用户发送的一个表情图片;S102:获得用户对所述表情图片发出的用户操作行为信息,其中,用户发出的用户操作行为可以是滑动、点击、摇动终端等操作;S103:根据所述表情图片以及获得到的用户操作行为信息,检索所述第一表情数据库,生成该表情图片在该用户操作行为下对应的第一响应信息,在该第一表情数据库中设置有表情图片、响应信息以及用于启动该响应信息的操作行为信息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一表情库中一个表情图片可以对应一个响应信息,也可以对应多个响应信息,例如对某表情图片,在滑动操作类型下,对应的动画是用一把“刀”将该表情图片劈开,则在第一表情数据库的响应信息中只需要定义好“刀”的图片以及对应的计算方式即可,关于最终的响应信息中具体从表情图片的何处、何种方向劈开,则根据实时获得到的用户操作的属性信息以及计算方式来确定,再基于实时确定出的位置、方向将表情图片切分为两部分,然后将第一表情数据库中定义的“刀”的图片与切分后的表情图片组合在一起,再生成动画效果,即可作为对应的第一响应信息向用户播放(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获得目标表情的信息,查找与所述目标表情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显示能与其交互的多种用户操作行为,执行其中一种操作行为并通过查找与用户操作行为对应的响应而播放相应动画);S104:将检索到的所述表情图片的信息以及获得到的用户操作行为信息发送到接收方用户对应的接收方客户端,以便接收方客户端生成该表情图片在该用户操作行为下对应的第二响应信息;在具体实现时,可以在显示出表情图片时,向显示提示信息,该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可对表情图片发出用户操作行为,以及操作方式信息,例如参见图2,在对方用户发送了一个表情图片之后,提示的信息可以是“试着滑动或敲击表情试试”,这样用户就可以知晓可以对该表情图片进行操作;具体在向用户提供相应信息时,如果是视频、动画、图片等需要展示的信息,则可以是在即时通讯对话窗口中被操作的表情图片的位置,播放与该表情图片相关的响应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获得显示所述目标表情的目标位置及在所述目标位置播放所述交互动画)。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显示所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获得用户选中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并根据该选中的交互表情的信息查找对应的交互动画;(2)播放交互动画后,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显示所述显示表情;(3)权利要求5的装置具有信息获取模块、表情查找模块、显示模块、动画查找模块、播放模块、另一表情查找模块以及表情更新模块,播放模块包括位置获取单元及播放单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与目标表情相关的动画,动画播放结束后如何显示,以及装置的结构设计。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0]-[0071],第[0138]-[0159]段,附图7-1、7-2、8-1、8-2段):关于表情可以有两种具体的实现方式,一种是用户与表情的,也就是由用户在表情上发出滑动、点击等操作,表情图片做出相应的响应,另一种是表情与表情/文字的,例如当一个用户发出一个表情图片之后,对方用户可以回复另一个表情图片,如果这两个表情图片之间相互关联,则可以再做出响应。关于第二种方式,具体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公开了:在即时通讯对话窗口中提供一表情图片,如果该表情图片出现在所述第四表情数据库中,则检测所述即时通讯对话消息中是否存在符合该表情图片对应的响应信息启动条件的目标内容,如果存在,则在所述目标内容所在的位置处播放该表情图片对应的响应信息,其中,响应信息可以是与表情图片相关的动画。可见,对比文件1提供了两种播放与表情图片相关的动画的触发方式,在上述实施例四中,动画的触发是基于数据库中存储的表情与表情之间的关系,当出现与目标表情图片具有对应关系的表情图片时,可在目标表情所在的位置播放响应信息,上述与目标表情图片具有对应关系的表情图片与权利要求1中交互表情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的触发方式用于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用交互表情替代用户操作行为,实现至少一个交互表情的显示、查找其中一种交互表情对应的动画以及在目标表情处执行与其中一种交互表情对应的动画。另外,获得用户选中的至少一个交互表情中的一个交互表情的信息用于交互表情的查找及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用户方便查看与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动画显示完毕后表情被显示为动画之后的效果表情,以及查找与交互动画对应的效果表情将所述目标位置显示的目标表情更新为所述效果表情以及根据用户选中的交互表情查找与所述选中的交互表情对应的显示表情,显示所述显示表情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四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用户发送了一个表情图片之后,提示的信息可以是“试着滑动或敲击表情试试”,因此给出了显示能与表情进行交互的多种操作行为的提示的技术启示,上述操作行为经选择后即产生相应的动画效果,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不同仅在于对表情做出响应的触发方式不同,而根据表情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交互动画的触发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公开了,通过目标表情信息和与目标表情信息相关联的交互表情信息的预先存储,能够实现相应的动画效果,将这种触发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中,即能够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具体提供了另一种对表情做出响应的方式,即利用表情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可见,实施例四中的用户事先是根据检索出的关联信息发送相应表情的,因此用户知道发送的表情图片是否与对方发送的表情图片关联;动画显示完毕后表情被显示为动画之后的效果表情,显示所述显示表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同时,显示该动画的响应信息本身也是一种显示表情(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7-2、8-2),与动画的播放并无矛盾之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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