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在制备杀稻叶蝉的药剂中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41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487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4188.7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重庆聚立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邹凯
参审员:王荣霞
国际分类号:C12N1/14,A01N63/04,A01P7/04,C12R1/6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涉及微生物应用的发明来说,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该微生物的应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4188.7,名称为“一种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在制备杀稻叶蝉的药剂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重庆聚立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5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以及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菌株在制备防治稻叶蝉的药剂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治稻叶蝉的药剂由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35-52%、硅藻土40-50%、纳米硅1-2%、羧甲基纤维素钠3-5%、O-30 2-4%和HEL-40 2-4%组成,均以重量百分比。
2. 一种金龟子绿僵菌制剂,其特征在于:它是由硅藻土40-50%、纳米硅1-2%、羧甲基纤维素钠3-5%、O-30 2-4%、HEL-40 2-4%和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35-52%组成,均以重量百分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金龟子绿僵菌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O-30为平平加-3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HEL-40为氢化蓖麻油与环氧乙烷缩合物,;所述羧甲基纤维素钠为纯度大于95%;所述硅藻土为白色至浅褐色疏松粉末,纯度大于85%、含水量小于1%;所述纳米硅的粒径小于50nm;所述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为纯孢子粉,含孢量≥150亿孢子/克、含水量≤5%;以上均以质量百分含量计。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金龟子绿僵菌制剂,其特征在于:它是由硅藻土40-45%、纳米硅1.3-1.7%、羧甲基纤维素钠3-5%、O-30 2-4%、HEL-40 2-4%和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40-50%组成,均以重量百分比。”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Mutants of entomopathogenic fungi that germinate and grow at reduced water activities and reduced relative humidities are more virulent to Nephotottix virescens (green leafhopper) than the parental strains”,P. Matewele等,Mycological Research,第98卷,第11期,第1329-1333页,公开日1994年,参见第1332页右栏表1)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在防治稻叶蝉中的应用,由此隐含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在制备防治稻叶蝉的药剂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涉及金龟子绿僵菌具体菌株CQMa421,并限定了所述药剂的助剂成分及其具体含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治稻叶蝉的金龟子绿僵菌药剂。对于具体菌株,本申请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龟子绿僵菌同属同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龟子绿僵菌对稻叶蝉有致死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适合的具体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并将其制成绿僵菌干孢子粉药剂。对于助剂及其含量,对比文件4(CN103160450A,公开日:2013年6月19日, 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权利要求3-10)公开了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包含作为载体的硅藻土和作为稳定剂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以及紫外光保护剂等;纳米硅作为紫外光保护剂,也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对比文件3(CN1923007A,2007年3月7日,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4页最后一段)给出了纳米硅能附着在有效组分表面,抵抗外界不良影响,从而可用于提高孢子粉制剂的耐贮存和抗紫外能力的技术启示;O-30 和HEL-40均为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将会有动机进行相同功能的选择和替换,从而将硅藻土、CMC、纳米硅、O-30 和HEL-40用于制备绿僵菌干孢子粉的药剂。相应的含量可通过具体的实验调整获得,因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绿僵菌干孢子粉药剂的制备用途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贮存时间可达12个月的金龟子绿僵菌在杀稻叶蝉中的应用”,该技术问题未被任何文献记载和公开,是一个全新的技术问题。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菌株不同,而本领域公知,同一种属的真菌菌株的生化特性差异巨大,对外界环境敏感性显著不同,真菌农药的登记中明确要求标明确定的菌株号,因此,同一种属不同菌株各自的作用没有关联性、具有不可预测性,对比文件1不存在将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菌株用于杀稻叶蝉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不能结合。因为病毒与绿僵菌差异巨大,二者对助剂的选择和作用、杀虫机理、防治对象不同,且对比文件3纳米二氧化硅和本发明纳米硅的作用不同,本申请纳米硅的作用是附着在真菌孢子疏水表面,有效阻隔制剂中高浓度O-30和HEL-40的不良影响,对比文件3中纳米二氧化硅的作用是为了提高杆状病毒的抗紫外线能力和悬浮能力。(3)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不能结合,因为二者物种不同,杀虫有效成分不同,杀虫机理完全不同,防治对象不同;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硅藻土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是使苏云金杆菌制剂杀虫谱广、持效期长,药效稳定,不杀伤昆虫天敌,对人畜无害,对环境安全,而在本发明申请中的作用则为使金龟子绿僵菌药剂贮存时间可达12个月。(4)本申请的金龟子绿僵菌药剂实现了各成分的有效配合、起到了协同增效作用,具有良好的润湿分散特性、润湿时间<60s。具体来说,说明书表1的数据表明所述菌株能够有效侵染稻叶蝉,表2表明纳米硅对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具有明显保护作用以及抗紫外能力,表3表明本申请药剂的润湿时间为35-48s,贮存12月后孢子萌发率为82.4-84.3%,对稻叶蝉的田间防效为80.6-83.1%>60s。具体来说,说明书表1的数据表明所述菌株能够有效侵染稻叶蝉,表2表明纳米硅对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具有明显保护作用以及抗紫外能力,表3表明本申请药剂的润湿时间为35-48s,贮存12月后孢子萌发率为82.4-84.3%,对稻叶蝉的田间防效为80.6-83.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CQMa421是现有技术已知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没有证据表明金龟子绿僵菌的不同菌株不能用于稻叶蝉的防治,且复审请求书中举出的公知证据给出了金龟子绿僵菌的广谱抗虫性的启示,因而能够预期CQMa421也能防治稻叶蝉;对比文件4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剂型的微生物菌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如对比文件4公开的助剂;没有证据表明仅使用CMC和硅藻土就能使金龟子绿僵菌药剂贮存时间达12个月;说明书也未给出其中每个组分的选择能够对其防效等性能起到协同提升作用的实验数据;说明书表1的实验数据证明的是经过接种稻叶蝉驯化后可提高CQMa421的毒力和产孢量,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使用的是CQMa421干孢子粉。在对比文件1、4和3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金龟子绿僵菌制剂的使用需求,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获得较优田间防效、润湿分散性能和稳定性能的制剂,因此所述制剂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参见第1332页右栏表1)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在防治稻叶蝉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特征在于:(1)两者菌株不同;(2)权利要求1将所述菌株制备为药剂并限定了所述药剂的助剂成分及其具体含量,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利用菌株本身来防治稻叶蝉,并不涉及具体药物制剂的制备。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治稻叶蝉的金龟子绿僵菌药剂。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对稻叶蝉有致死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金龟子绿僵菌种属很可能对稻叶蝉有致死作用,在此基础上有动机选择其他适合的具体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并将其制成绿僵菌干孢子粉药剂,CQMa421就是本领域已知的金龟子绿僵菌属的具体菌株,这种选择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已知选择中进行的一个具体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在已知某种微生物具备杀虫活性的基础上,通过添加适当辅料将该已知具有杀虫作用的微生物制备为药剂以方便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制备的具体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同剂型的微生物杀虫剂即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其包含作为载体的硅藻土和作为稳定剂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以及紫外光保护剂等;纳米硅作为紫外光保护剂,也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对比文件3给出了纳米硅能附着在有效组分表面,抵抗外界不良影响,从而可用于提高孢子粉制剂的耐贮存和抗紫外能力的技术启示;O-30 和HEL-40均为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将会有动机进行相同功能的选择和替换,从而将硅藻土、CMC、纳米硅、O-30 和HEL-40用于制备绿僵菌干孢子粉的药剂。相应的含量可通过具体的实验调整获得,因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绿僵菌干孢子粉药剂的制备用途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相应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菌株(CN102212483A,公开日:2011年10月12日,参见摘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可用于防治稻叶蝉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其他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同种同属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如CQMa421用于防治稻叶蝉。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同种同属的菌株通常具有相似的理化性质,虽然菌株之间存在一定的遗传差异,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生防活性出现较大差异,复审请求人所列举的证据只能表明金龟子绿僵菌CQMa102可侵染蝗虫,JAB68可侵染角蝇,LSY-1可侵染椰青红斑蛾等,并不能直接说明金龟子绿僵菌的不同菌株对稻叶蝉的防治效果存在较大差异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难以预期其效果。而真菌农药登记中要求标明菌株号,是由于某些菌株对特定生物可能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标号只是为了区别不同菌株,并不代表登记菌株只能防治该特定生物。(2)纳米材料作为保护剂的性能是基于其本身的性质而固有的,没有证据表明病毒和绿僵菌之间的差异会对纳米材料作为增强微生物抗紫外性能的保护助剂的作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相反,由于二者均属于微生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绿僵菌制备为制剂时,基于类似的需求,容易想到在其他相关技术领域,如病毒制剂领域,寻找技术手段解决相同或类似技术问题;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复审请求人列举的病毒与绿僵菌的杀虫机理、防治对象和侵染条件会给纳米材料的选用带来技术障碍。(3)硅藻土和羧甲基纤维素钠可作为可湿性粉剂中助剂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中均相同,即将硅藻土用作载体和羧甲基纤维素钠用作稳定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金龟子绿僵菌可湿性粉剂时,有动机选择硅藻土用作载体和羧甲基纤维素钠用作稳定剂。(4)本申请表1中CQMa421及驯化12次和14次的LT50值分别为7.8±0.9、5.2±0.4、4.0±0.3(天),对比文件1表1中母本及三个突变菌株在湿度96-98%的条件下的LT50值分别为6.0±0.71、5.5±0.84、5.0±0.53和4.0±0.47(天),显然,对比文件1中的金龟子绿僵菌的毒力优于本申请的CQMa421,在此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4和3中所给出的制备微生物制剂中添加保护剂和稳定剂等方面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最终制备得到的制剂在润湿分散特性、贮存性能、防效等方面所呈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CQMa421菌株驯化的方法限定到权利要求1和2中。复审请求人再次重申了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并补充认为本申请的菌株与对比文件1的菌株同属,不一定同种,不能简单的认为同种微生物相同属的菌株很可能具备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 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菌株在制备防治稻叶蝉的药剂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治稻叶蝉的药剂由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35-52%、硅藻土40-50%、纳米硅1-2%、羧甲基纤维素钠3-5%、O-30 2-4%和HEL-40 2-4%组成,均以重量百分比:
所述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为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所述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由以下方法得到:将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接种于稻叶蝉成虫,接种后在28℃、湿度50-70%的条件下饲养,将最先感病死亡的稻叶蝉,放入28℃、湿度为50-70%培养箱中保湿培养3-5天,使其昆虫表面生长出新鲜孢子,如上所述循环接种14次得到驯化后的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新鲜孢子;在无菌条件下,用接种环挑取驯化后新鲜孢子在含有100微克/毫升氨苄青霉素的1/4SDA培养基平板上划线;将划线好的培养皿翻转放置于28℃恒温箱中培养;3-4日后挑选长出的典型而无杂菌的菌落,在菌落边缘用移菌针挑取带有菌丝的培养基一小块,转入试管斜面培养基中央,28℃恒温培养10-15天得到强毒力的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母种,将CQMa421菌株母种接种在1/4SDA平板上,28℃培养15天,收集成熟分生孢子制得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
2. 一种金龟子绿僵菌制剂,其特征在于:它是由硅藻土40-50%、纳米硅1-2%、羧甲基纤维素钠3-5%、O-30 2-4%、HEL-40 2-4%和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35-52%组成,均以重量百分比:
所述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为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所述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由以下方法得到:将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接种于稻叶蝉成虫,接种后在28℃、湿度50-70%的条件下饲养,将最先感病死亡的稻叶蝉,放入28℃、湿度为50-70%培养箱中保湿培养3-5天,使其昆虫表面生长出新鲜孢子,如上所述循环接种14次得到驯化后的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新鲜孢子;在无菌条件下,用接种环挑取驯化后新鲜孢子在含有100微克/毫升氨苄青霉素的1/4SDA培养基平板上划线;将划线好的培养皿翻转放置于28℃恒温箱中培养;3-4日后挑选长出的典型而无杂菌的菌落,在菌落边缘用移菌针挑取带有菌丝的培养基一小块,转入试管斜面培养基中央,28℃恒温培养10-15天得到强毒力的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母种,将CQMa421菌株母种接种在1/4SDA平板上,28℃培养15天,收集成熟分生孢子制得绿僵菌CQMa421干孢子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4项2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5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以及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涉及微生物应用的发明来说,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该微生物的应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菌株在制备防治稻叶蝉的药剂中的应用,并具体限定了药剂中的具体组分和组分含量范围,以及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金龟子绿僵菌及其突变株在两种相对湿度条件下杀死稻叶蝉的相关实验,具体公开了利用金龟子绿僵菌亲本和突变株AW3、AW4、AW5在非通风传播,相对湿度99-100%条件下杀死稻叶蝉的对比数据,结果显示,这些菌株的LT50值依次分别为2.0±0.48和2.5±0.25、2.0±0.75、3.0±0.39(天)(参见对比文件1表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在防治稻叶蝉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涉及金龟子绿僵菌具体菌株CQMa421,对比文件1涉及不同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同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的制备方法;(2)权利要求1将所述菌株制备为药剂并限定了所述药剂的助剂成分及其具体含量,其中所述助剂成分由硅藻土、纳米硅、羧甲基纤维素钠、O-30和HEL-40组成,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利用菌株本身来防治稻叶蝉,并不涉及具体药物制剂的制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治稻叶蝉的金龟子绿僵菌药剂。
对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和本申请金龟子绿僵菌菌株CQMa421不同,但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龟子绿僵菌同属同种。而本领域公知,微生物的种属分类是在综合考虑微生物的生长性能、形状等多个因素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同种微生物下相同属的菌株很可能具备相同或类似的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亲本金龟子绿僵菌菌株、以及亲本菌株的突变株AW3、AW4、AW5共计多个具体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对稻叶蝉有致死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金龟子绿僵菌种属很可能对稻叶蝉有致死作用,在此基础上有动机选择其他适合的具体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并将其制成绿僵菌干孢子粉药剂,本申请所涉及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CQMa421就是本领域已知的金龟子绿僵菌属的具体菌株,这种选择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已知选择中进行的一个具体常规选择。对于强毒力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孢子粉的制备方法,为了提高致病菌的毒力,利用寄生昆虫或植物进行驯化或复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1所述的驯化培养和制备收集孢子粉的方法都是常规的,其能够提高毒力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在已知某种微生物具备杀虫活性的基础上,通过添加适当辅料将该已知具有杀虫作用的微生物制备为药剂以方便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制备的具体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权利要求3-10)公开了一种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其配方为:苏云金杆菌原粉40-50%,分散剂5%~10%,润湿剂5%~10%,稳定剂1%,紫外光保护剂1%,载体28%~48%,其中,分散剂可以是木质素磺酸钠、CNF、HK-2302、NNO、扩散剂MF;润湿剂可以是Morwet EFW、洗衣粉、蚕沙粉、十二烷基苯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拉开粉;稳定剂可以是黄原胶或羧甲基纤维素钠;紫外光保护剂可以是脱脂奶粉、腐殖酸、维生素C、羧甲基纤维素;载体可以是白炭黑、高岭土、硅藻土、轻质碳酸钙或滑石粉。由此可见,微生物孢子制剂中的助剂成分硅藻土和羧甲基纤维素钠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它们两者所起的作用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中相同,均是将硅藻土和羧甲基纤维素钠用作载体或稳定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苏云金杆菌干孢子粉的可湿性粉剂基础上,有动机在制备绿僵菌干孢子粉药剂的过程中,选择硅藻土作为载体和羧甲基纤维素钠作为稳定剂。其次,纳米硅作为紫外光保护剂,也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例如,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4页最后一段)公开了一种含有纳米材料的杆状病毒杀虫悬浮剂,并具体公开了:由于纳米材料具有高表面能的特性,极易附着在病毒颗粒表面,将病毒颗粒包裹在中间,使得杆状病毒分子之间不能团聚;而且,纳米材料之间以及纳米材料同病毒粒子之间存在分子间相互作用,增强了病毒颗粒在悬液中的物理稳定性,可以将病毒颗粒稳定在悬液中的特定位置;另一方面,由于纳米材料为纳米级别的颗粒,其覆盖在病毒颗粒表面,使波长处于纳米级的紫外线被纳米材料吸收,有效地抵抗了紫外线对病毒颗粒的杀伤作用,即增强了悬浮剂中杆状病毒的抗紫外线性能,使其田间防治效果大大增强。所述的无机纳米材料为无机的纳米级的惰性颗粒物质,其粒径为1~100 纳米,该惰性物质不溶于水且性质稳定,优选二氧化硅、氧化锌、氧化铝、碳、或硅酸铝的纳米颗粒。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纳米二氧化硅等纳米惰性颗粒物质能附着在有效组分表面以抵抗外界不良影响,从而使有效成分颗粒具有良好的悬浮性能和抗紫外线能力。纳米硅是常用的已知纳米惰性颗粒,相应的也就具有抗紫外线能力。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紫外光保护剂基础上,将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纳米材料用于制备绿僵菌干孢子粉的药剂,具体选择纳米硅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再次,O-30 和HEL-40均为本领域常用的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分散剂和润湿剂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会有动机选择功能相似的O-30 和HEL-40用于制备绿僵菌干孢子粉的药剂,进一步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本申请所述助剂成分的具体含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该方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金龟子绿僵菌制剂,限定的组分和含量范围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制剂的具体组分以及硅藻土和纳米硅的含量范围。为提高制剂的杀虫效果和贮存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孢子粉的含孢量和助剂的纯度,通过常规的梯度实验可以确定纳米材料的合适粒径和各组分适合的含量。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4.2.2(2)有关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中规定:对于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使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与应用已知的、属于同一个属中的另一微生物相比,该微生物的应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中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菌株,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金龟子绿僵菌可用于防治稻叶蝉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其他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同属的金龟子绿僵菌菌株,如CQMa421用于防治稻叶蝉。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同种同属的菌株通常具有相似的理化性质,虽然菌株之间存在一定的遗传差异,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生防活性出现较大差异,复审请求人所列举的证据只能表明金龟子绿僵菌CQMa102可侵染蝗虫,JAB68可侵染角蝇,LSY-1可侵染椰青红斑蛾等,并不能直接说明金龟子绿僵菌的不同菌株对稻叶蝉的防治效果存在较大差异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难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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