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35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473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5626.7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杰
合议组组长:彭齐治
参审员:徐丹
国际分类号:G01B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5626.7,名称为“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申请人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43016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1144495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包括初级组件和次级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初级组件包括初级铁心(1)和绕组(13),所述初级铁心(1)上排列有若干个齿柱(11),所述绕组(13)通过绝缘件(12)安装在齿柱(11)上,所述次级组件为次级铁心(2),所述次级铁心(2)上设有与齿柱(11)相对应的齿槽,齿槽由间隔分布的凸起(21)和凹槽(22)组成,所述初级铁心(1)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2)的长度且初级铁心(1)与次级铁心(2)之间隔开形成一气隙(3),所述次级铁心(2)上的凸起的数目为直线位移传感器的极对数,所述次级铁心(2)对应的初级铁心(1)部分的极对数与次级铁心(2)极对数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齿柱(11)沿初级铁心(1)等间隔分布,所述齿柱(11)的个数设置为大于或等于4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绝缘件(12)为绝缘骨架或由绝缘材料做成的套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21)与/或凹槽(22)的轮廓线为圆弧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绕组(13)包括激磁绕组和信号输出绕组,所述激磁绕组均匀分布在齿柱(11)上,所述信号输出绕组的匝数依据极对数及次级铁心(2)对应的齿柱(11)个数并按正弦规律布置在齿柱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输出绕组为余弦信号输出绕组和正弦信号输出绕组。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齿柱(11)之间的槽形为矩形、梨形或梯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气隙(3)的最小宽度范围为0.1-2mm之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线位移传感器,且所述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位置测量系统与本申请的直线位移传感器工作原理明显不同,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一种直线位移传感器,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2)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次级铁心上的凸起的数目为直线位移传感器的极对数,次级铁心对应的初级铁心部分的极对数与次级铁心极对数一致”,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何实现非接触式直线位移测量,同时降低了直线结构端部磁路不对称、不闭合及绕组不对称带来的影响的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中技术手段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虽然直线电机的原理同圆形旋转电机相同,但由于直线型电机结构的特殊性而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仍以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新型直线位移传感器,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外转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外转子铁心的长度大于内定子铁心的长度;(2)次级铁心对应的初级铁心部分的极对数与次级铁心极对数一致。区别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但是复审请求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还在意见陈述书中针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陈述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直线位移测量与角位置测量不属于简单的直线与环形之间的变化;本申请直线位移传感器适用于直线位移测量和由伺服电机驱动的位置检测实现直线位移测量过程与电机类型无关,对比文件1仅针对外转子式伺服电机转子位置检测;角位移和直线位移并非等同的反应物体移动量,角位移和直线位移不具有共性,并非简单的将环形定子和转子展开成平面即可实现直线位移测量;针对直线位移并非容易想到将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将外转子磁阻式角位移传感器转化为直线位移传感器,并非只需内定子与外转子展开且将极对数做出一致即可实现;本申请通过正、余弦信号输出绕组的输出电压按正、余弦规律变化,确定次级铁心位移量的大小和方向,实现高精度的直线位移测量,测量灵敏度更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通知本案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阮文、主审员于浩、参审员宋艳杰,现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彭齐治、主审员宋艳杰、参审员徐丹。复审请求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未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因此继续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作出审查意见,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还指出,即使将原权利要求6修改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电感式位移传感器,是由铁心和线圈构成的将直线或角位移的变化转换为线圈电感量变化的传感器,角位移与直线位移检测均属于位移检测,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直线电机相当于把旋转电机的定子和转子按圆柱面展开成平面而形成(参见“直线电机”,《电机原理与维修》,秦虹,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5月),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直线位移的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传感器的定子和转子按圆柱面展开成平面,形成以直线形式相对运动的次级铁心和初级铁心;此外,在直线电动机中,短初级和短次级都是根据需要进行的设置,而对于结构类似的直线位移传感器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实现测量,容易想到将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芯的长度;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初级铁心和次级铁心的对应部分的极对数数量关系进行配置的启示,在直线型结构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获得适用于直线位移测量的极对数数量关系;而复审请求人所称的直线结构端部磁路不对称、不闭合及绕组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在进行直线位移测量时则主要表现为提升了对电磁信号进行处理的复杂度,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解决该问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和6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当次级铁心被牵引移动时,气隙厚度发生改变,引起磁路中磁阻变化,从而使正、余弦信号输出绕组的输出电压按正、余弦规律变化,进而确定次级铁心位移量的大小和方向,实现测量直线位移”,并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包括初级组件和次级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初级组件包括初级铁心(1)和绕组(13),所述初级铁心(1)上排列有若干个齿柱(11),所述绕组(13)通过绝缘件(12)安装在齿柱(11)上,所述次级组件为次级铁心(2),所述次级铁心(2)上设有与齿柱(11)相对应的齿槽,齿槽由间隔分布的凸起(21)和凹槽(22)组成,所述初级铁心(1)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2)的长度且初级铁心(1)与次级铁心(2)之间隔开形成一气隙(3),所述次级铁心(2)上的凸起的数目为直线位移传感器的极对数,所述次级铁心(2)对应的初级铁心(1)部分的极对数与次级铁心(2)极对数一致;
所述绕组(13)包括激磁绕组和信号输出绕组,所述激磁绕组均匀分布在齿柱(11)上,所述信号输出绕组的匝数依据极对数及次级铁心(2)对应的齿柱(11)个数并按正弦规律布置在齿柱上,所述信号输出绕组为余弦信号输出绕组和正弦信号输出绕组;
当次级铁心被牵引移动时,气隙厚度发生改变,引起磁路中磁阻变化,从而使正、余弦信号输出绕组的输出电压按正、余弦规律变化,进而确定次级铁心位移量的大小和方向,实现测量直线位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柱(11)沿初级铁心(1)等间隔分布,所述齿柱(11)的个数设置为大于或等于4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件(12)为绝缘骨架或由绝缘材料做成的套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21)与/或凹槽(22)的轮廓线为圆弧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柱(11)之间的槽形为矩形、梨形或梯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隙(3)的最小宽度范围为0.1-2mm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直线位移传感器适用于直线位移测量和由伺服电机驱动的位置检测,实现直线位移测量过程与电机类型无关,对比文件1仅针对外转子式伺服电机转子位置检测,实现角度的检测;角位移和直线位移并非等同的反应物体移动量,角位移和直线位移不具有共性,并非简单的将环形定子和转子展开成平面即可实现直线位移测量;针对直线位移并非容易想到将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直线位移测量与角位置测量不属于简单的直线与环形之间的变化;将外转子磁阻式角位移传感器转化为直线位移传感器,并非只需内定子与外转子展开且将极对数做出一致即可实现;对比文件1的外转子和内定子均为闭合的,且内定子上的绕组也是呈环状闭合,两者产生相对位移时并不能随着移动距离的变化而输出位移量的测量;本申请通过正、余弦信号输出绕组的输出电压按正、余弦规律变化,确定次级铁心位移量的大小和方向,实现高精度的直线位移测量,测量灵敏度更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外转子式伺服电机转子位置检测的外转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0-0014段,附图1):一种外转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包括内定子1和外转子3,内定子1和外转子3之间存在气隙2,内定子1中设置有内定子铁心4,内定子1外部具有线圈骨架5,线圈骨架5上分别安装有激磁绕组6,内定子铁心4外圆周上分布有若干个矩形齿9,线圈骨架5套装在矩形齿9上,矩形齿9的个数是外转子4极对数P的四倍,外转子3外轮廓为圆形,内孔为偏心圆或者为分布均匀的花瓣形圆弧面,花瓣形圆弧面凸起处相当于齿、凹陷处相当于槽,内孔为分布均匀的花瓣形圆弧面时极对数P等于花瓣形圆弧面凸起数。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了输出绕组包括余弦输出绕组7和正弦输出绕组8。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外转子磁阻式角位移传感器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非接触式直线位移传感器;对比文件1中的内定子1和外转子3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初级组件和次级组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定子1中设置有内定子铁心4和激磁绕组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初级组件包括初级铁心和绕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定子铁心4外圆周上分布有多个矩形齿9,线圈骨架上安装有激磁绕组,线圈骨架5套装在矩形齿9上,其中若使激磁绕组正常发挥作用,可以毫无意义地确定线圈骨架是绝缘的,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初级铁心上排列有若干个齿柱,绕组通过绝缘件安装在齿柱上;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外转子外轮廓内孔为花瓣形圆弧面,花瓣形圆弧面凸起处相当于齿、凹陷处相当于槽,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齿和槽与内定子铁心上的矩形齿相对应,且齿和槽间隔分布,同时,由外转子磁阻式角位移传感器的工作原理可知,外转子必定为外转子铁心,这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次级组件为次级铁心,次级铁心上设有与齿柱相对应的齿槽,齿槽由间隔分布的凸起和凹槽组成;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定子1和外转子3之间存在气隙2,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初级铁心与次级铁心之间隔开形成一气隙;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外转子的内孔为分布均匀的花瓣形圆弧面时极对数P等于花瓣形圆弧面凸起数,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次级铁心上的凸起的数目为直线位移传感器的极对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线圈骨架上分别安装有激磁绕组6,激磁绕组下方安装有余弦输出绕组或正弦输出绕组,激磁绕组绕制在每一个线圈骨架5上,内定子铁心齿数为4P,其中2P个齿上绕制余弦输出绕组,剩下2P个齿上绕制正弦输出绕组,同时正、余弦输出绕组应一一间隔开来,每个齿上正弦绕组匝数及余弦绕组匝数相等,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了输出绕组包括余弦输出绕组7和正弦输出绕组8,由于对比文件1中正弦输出绕组和余弦输出绕组布置在齿柱上能够输出按正弦和余弦规律变化的信号,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绕组包括激磁绕组和信号输出绕组,所述激磁绕组均匀分布在齿柱上,所述信号输出绕组的匝数依据极对数及次级铁心对应的齿柱个数并按正弦规律布置在齿柱上,所述信号输出绕组为余弦信号输出绕组和正弦信号输出绕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角位移传感器,其属于磁阻式位移传感器,并且其输出绕组为正弦、余弦线圈,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当次级铁心被牵引移动时,气隙厚度发生改变,引起磁路中磁阻变化,从而使正、余弦信号输出绕组的输出电压按正、余弦规律变化,进而确定次级铁心位移量的大小和方向。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新型直线位移传感器,利用磁阻原理实现直线位移的测量;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外转子磁阻式角位传感器,外转子铁心的长度大于内定子铁心的长度;(2)次级铁心对应的初级铁心部分的极对数与次级铁心极对数一致。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对直线位移的测量;(2)如何降低通过信号处理来获得直线位移结果的难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为了实现电机控制需要对电机输出进行检测,电机的类型通常包括旋转电机和直线电机,外转子式伺服电机属于旋转电机,存在对其进行转子位置即角位移进行检测的普遍需求,而相应地,对直线电机而言,则存在检测直线位移的普遍需求;
其次,对比文件1的角位移测量是通过外转子在激磁绕组产生的电磁场中运动,进而使输出绕组的输出产生周期性的变化来实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角位移和直线位移都是反映物体的移动量,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使得角位移和直线位移的测量都适应于同样的电磁测量原理,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直线电机的直线位移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同样的测量原理来进行直线位移的测量,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旋转电机的定子和转子按圆柱面展开成平面,形成以直线形式相对运动的次级铁心和初级铁心,并基于激磁绕组和输出绕组来测量次级铁心相对于初级铁心的直线位移;
第三,无论是对比文件1中的角位传感器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直线位移传感器,均是通过检测初级组件和次级组件相对运动而产生的电磁信号的变化而获得位移值,对比文件1中的外转子在角位移过程中始终处于定子铁心上的激磁绕组所形成的磁场中,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直线位移的测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次级铁心同样始终位于初级铁心上的激磁绕组所形成的电磁场中,即容易想到使设置有激磁线圈的初级铁心的长度大于次级铁心的长度,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定子上矩形齿9的个数是外转子4极对数P的四倍,其作用在于使外转子和内定子产生相对位移时所产生的电磁信号更强,以获得更加精准的角位移结果,从而给出了对初级铁心和次级铁心的对应部分的极对数数量关系进行配置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使相对位移产生的电磁信号更强以获得精确的测量结果,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初级铁心和次级铁心对应部分的极对数的数量关系进行调整,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得出在直线型结构下方便信号处理的初级铁心和次级铁心对应部分的极对数数量关系,以获得更精准的直线位移结果,即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电感式位移传感器,是由铁心和线圈构成的将直线或角位移的变化转换为线圈电感量变化的传感器,角位移与直线位移检测均属于位移检测(即角位移检测和线位移检测),电感式位移传感器包括可变磁阻式传感器,其原理即是利用铁芯与衔铁之间气隙的变化,得到衔铁的直线位移,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位移传感器实际上也是一种电感式位移传感器,其对初级铁心和次级铁心的结构进行了更细致的限定;并且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还公开了“目前的磁阻式角位传感器结构和一般磁阻式电动机结构形式相似,由定、转子组成,定子铁心和转子铁心分别都是由硅钢片叠成,定子铁心上分布有齿槽,一相激磁绕组及两相输出绕组均布置在定子铁心的槽中,转子铁心上不带绕组,其圆周表面为矩形齿或为圆弧形齿,其齿数就是极对数”,也即是给出了磁阻式位移传感器与磁阻式电机具有类似结构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直线电机相当于把旋转电机的定子和转子按圆柱面展开成平面而形成(参见“直线电机”,《电机原理与维修》,秦虹,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5月),在此基础上,结合电感式位移传感器直线位移测量原理,为了实现直线位移的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传感器的定子和转子按圆柱面展开成平面,形成以直线形式相对运动的次级铁心和初级铁心;此外,在直线电动机中,短初级和短次级都是根据需要进行的设置,即将初级或次级中的一个选择为与整个运动范围等长、而将另一个相应地缩短为一个或数个信号周期,而对于结构类似的直线位移传感器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实现测量并简化结构,容易想到将初级铁芯或次级铁芯中的一个选择为与整个检测范围等长、而将另一个相应地缩短为一个或数个信号周期,在此基础上将初级铁心的长度选择为大于次级铁芯的长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定子上矩形齿9的个数是外转子4极对数P的四倍,从而给出了对初级铁心和次级铁心的对应部分的极对数数量关系进行配置的启示,基于同样的用于使电磁信号处理简单化从而获得更精准的位移测量值的目的,在直线型结构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获得适用于直线位移测量的极对数数量关系,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激磁绕组包括余弦输出绕组7和正弦输出绕组8,其也是利用正弦、余弦输出信号的变化实现角位移的测量,虽然对比文件1中外转子和内定子均为闭合的,只会产生循环的变化量,但是将对比文件1的传感器进行改变使其测量直线位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通过正弦、余弦信号输出绕组的输出电压的变化,确定直线位移。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齿柱(11)沿初级铁心(1)等间隔分布,所述齿柱(11)的个数设置为大于或等于4个”。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了内定子铁心外圆周上有12个等间隔分布的矩形齿9,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绝缘件(12)为绝缘骨架或由绝缘材料做成的套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线圈骨架,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绝缘件为绝缘骨架,而为了安装方便,将其设置为套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起(21)与/或凹槽(22)的轮廓线为圆弧形”。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花瓣型圆弧面凸起处相当于齿、凹陷处相当于槽,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齿柱(11)之间的槽形为矩形、梨形或梯形”。而根据初级铁心的形状而适应性的将槽形设置为矩形、梨形或梯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气隙(3)的最小宽度范围为0.1-2mm之间”。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气隙2的取值范围根据产品具体尺寸在0.2mm-0.6mm,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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