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92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53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9817.1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宋轶群
参审员:黄军容
国际分类号:F16M11/14(2006.01);F16M11/32(2006.01);F41J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9817.1,名称为“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534005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789132Y,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包括支架、安装座、立轴和水平盘,所述安装座设置在支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关节轴承,所述立轴的下部穿设固定在关节轴承内,所述立轴的下端面中心处设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另一端连接有配重块,所述立轴上端与水平盘垂直固定连接,所述安装座上设有若干个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所述立轴上端设有上轴肩、上轴颈和上端盖,所述水平盘垂直套设在上轴颈上且抵靠于所述上轴肩,所述上端盖通过紧固件与立轴连接并将水平盘压紧固定;所述立轴的下部设有下轴肩、下轴颈和下轴套,所述关节轴承的内圈套设在下轴颈上且抵靠于所述下轴肩,所述下轴套套设在立轴的下端并通过连接件一端设有的螺丝钉与立轴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件为螺栓,所述螺栓螺纹连接在安装座上设有的定位孔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件由螺栓和螺母构成,所述螺栓插接或螺纹连接在安装座上设有的定位孔中,所述螺母螺纹连接在螺栓上并抵靠于安装座的上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轴承的外圈嵌置在安装座上设有的安装孔中,所述立轴的下部穿设固定在关节轴承的内圈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轴承为自润滑关节轴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为三脚架,所述支架的每个支脚均为可伸缩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一端设有螺丝钉,所述连接件另一端设有挂环。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应用于武器射击训练设备领域。”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动力自平衡三脚架,其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卫星底面伸展试验用平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安装座上还设有若干个定位件,该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2)本申请立轴上端设有上轴肩、上轴颈和上端盖,水平盘垂直套设在上轴颈上且抵靠于上轴肩,上端盖通过紧固件与立轴连接并将水平盘压紧固定;立轴还包括下轴套且下轴套套设在立轴的下端并通过连接件一端设置的螺丝钉与立轴固定连接。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上述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球面轴承,无法实现自动水平,而本申请采用的是关节轴承,能够实现自动水平。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包括支架、安装座、立轴和水平盘,所述安装座设置在支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关节轴承,所述立轴的下部穿设固定在关节轴承内,所述立轴的下端面中心处设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另一端连接有配重块,所述立轴上端与水平盘垂直固定连接,所述安装座上设有若干个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件为螺栓,所述螺栓螺纹连接在安装座上设有的定位孔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件由螺栓和螺母构成,所述螺栓插接或螺纹连接在安装座上设有的定位孔中,所述螺母螺纹连接在螺栓上并抵靠于安装座的上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轴承的外圈嵌置在安装座上设有的安装孔中,所述立轴的下部穿设固定在关节轴承的内圈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轴承为自润滑关节轴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为三脚架,所述支架的每个支脚均为可伸缩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轴上端设有上轴肩、上轴颈和上端盖,所述水平盘垂直套设在上轴颈上且抵靠于所述上轴肩,所述上端盖通过紧固件与立轴连接并将水平盘压紧固定。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轴的下部设有下轴肩、下轴颈和下轴套,所述关节轴承的内圈套设在下轴颈上且抵靠于所述下轴肩,所述下轴套套设在立轴的下端并通过连接件一端设有的螺丝钉与立轴固定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8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一端设有螺丝钉,所述连接件另一端设有挂环。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应用于武器射击训练设备领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关节轴承本身即为一种球面滑动轴承,即球面轴承。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段也已经明确公开了球面轴承24,其和本申请中的球面轴承并无二致;其次,对比文件1也已明确记载了“在重锤的作用下,不管基座是否水平,通过球面轴承的调节,云台自动处于水平位置”,即也能够使云台/水平盘始终处于自动水平状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的球面轴承无法实现自动水平的结论没有客观依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中安装座内设置的是关节轴承,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球面轴承;(2)本申请中的安装座上还设有若干个定位件,该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依据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水平盘的支撑和定位。然而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将对比文件1中的自平衡三角架用于于武器射击训练设备领域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应用,在权利要求1-8的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上设有若干个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本申请的定位件不是用于调节水平盘水平,而是用于维持水平盘始终处于水平状态的;对比文件2的支撑装置5可以用于调节铝合金平台至水平并锁定,而且在3个调节与锁定装置的作用下将铝合金平台调节至水平并锁定后,铝合金平台已经就实现了支撑和固定,支撑装置5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辅助结构,用于提高支撑力。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定位件与对比文件2的支撑装置5结构不同,功能用途不同,对比文件2的支撑装置5无法给予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动力自平衡三脚架,其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0]段及附图1-3):包括支架、基座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安装座)、连接轴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立轴)和云台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平盘),基座9设置在支架上,基座9内设有球面轴承24,连接轴21的下部穿设固定在球面轴承24内,连接轴21的下端面中心处设有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接件),连接杆22另一端连接有重锤2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配重块),连接轴21上端与云台1垂直固定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中安装座内设置的是关节轴承,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球面轴承;(2)本申请中的安装座上还设有若干个定位件,该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依据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水平盘的支撑和定位。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基座9内采用的是球面轴承,通过球面轴承的调节使得云台处于水平位置,而关节轴承为球面滑动轴承之一种,主要适用于摆动、倾斜运动和旋转运动(具体可参考工具书:《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二册) 轴承》,机械工业部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523页),在球面轴承中选择常见的关节轴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卫星底面伸展试验用平台,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6行-倒数第7行及附图1-3):铝合金平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平盘)调节至水平并锁定后,调节6个支撑装置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定位件)的高度以支撑在铝合金管平台的底面,利用支撑装置5的微调功能进行微调,使铝合金平台保持在已调节的水平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进行在水平位置进行支撑和定位。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支撑装置进行微调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支撑装置5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座9(即安装座)上以进行支撑和定位。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由于螺纹调节机构如螺栓与螺母为一种常见的距离调节装置,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可调高度的支撑装置5(即定位件)选择为螺纹调节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螺纹调节机构在安装座上的具体设置位置和安装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而容易做出的常规结构设置。具体到本申请,即将定位件选择为螺栓或由螺栓和螺母构成的组件,并将螺栓螺纹连接或插接在安装座上设置的定位孔中,并将螺母螺纹连接在螺栓上且抵靠于安装座的上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由对比文件1附图3可以看出,其还公开了球面轴承24的外圈嵌置在基座9(即安装座)上设有的安装孔中,连接轴21(即立轴)的下部穿设固定在球面轴承24的内圈内。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为提高轴承的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润滑。而自动润换的方式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支架为三脚架,且支架的每个支脚均为可伸缩结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0]段及附图1-3)。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在立轴的上端设置上轴肩和上轴颈以形成一连接轴,并将水平盘垂直套设在上轴颈上且抵靠于上轴肩。另外,为了固定水平盘和立轴而额外设置一上端盖并将其通过紧固件与立轴连接以对水平盘进行压紧固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设置。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由对比文件1附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连接轴21(即立轴)的下部设有下轴肩和下轴颈,球面轴承24(即关节轴承)的内圈套设在下轴颈上且抵靠于所述下轴肩,且连接轴21通过连接杆22(即连接件)与重锤23连接。此外,为提高连接的可靠性而在立轴的下端部额外设置一连接套并通过螺丝钉将连接件与立轴固定连接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而容易想到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将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杆22替换为由一端为螺丝钉、另一端为挂环的连接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动力自平衡三脚架,其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其可应用于检测仪器上,用于仪器的自平衡(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段)。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自平衡三角架用于于武器射击训练设备领域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8的基于关节轴承的自动水平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上设有若干个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本申请的定位件不是用于调节水平盘水平,而是用于维持水平盘始终处于水平状态的;对比文件2的支撑装置5可以用于调节铝合金平台至水平并锁定,而且在3个调节与锁定装置的作用下将铝合金平台调节至水平并锁定后,铝合金平台已经就实现了支撑和固定,支撑装置5是一个可有有无的辅助结构,用于提高支撑力。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定位件与对比文件2的支撑装置5结构不同,功能用途不同,对比文件2的支撑装置5无法给予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述安装座上设有若干个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也是合议组认定的区别之一,针对该区别,首先,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安装座上设有若干个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可调高度地支撑在水平盘的底面”,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的第[0025]段也记载了“定位件7的设计,可以在自动水平装置自动调整使水平盘3处于水平状态后,通过调整定位件7的高度使定位件7支撑在水平盘3的底面,从而对水平盘7起到支撑和定位的作用,可避免因配重块6受到误撞等原因引起配重块6晃动而导致已处于水平状态的水平盘3又重新进行调水平,进而影响水平盘3水平精度和稳定性”,即该定位件7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那样不是用于调节水平盘水平,而是用于维持水平盘始终处于水平状态的,实质上,该定位件7既起到调节高度的作用又起到支撑水平盘的作用;其次,在对比文件2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铝合金平台调节至水平并锁定后,调节支撑装置5将平台支撑固定,当调节6个支撑装置5将平台固定时,可能由于6个支撑装置调节的不一致性而影响平台的水平,利用支撑装置5的微调功能进行微调,使铝合金平台保持在已调节的水平位置”,即,该支撑装置5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既可以进行微调调节高度又可以支撑和定位。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支撑装置进行微调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支撑装置5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座9(即安装座)上以进行支撑和定位,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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