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52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54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6918.8
申请日:2014-02-1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杨丽丽
国际分类号:G06F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6918.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与对比文件2(《流处理器相变存储器主存的性能优化》,郝秀蕊,《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第1-21页;公开日为2011年9月30日)的区别在于: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该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第二状态。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5-28是与权利要求1-14一一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该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第二状态。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于申请日2014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内读写速度最慢的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超过第一阈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不包括用于独立存储操作系统和/或应用程序的源程序数据的非易失性存储单元。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为:
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区域用于存储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读取并运行所述第一区域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生成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其中,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中。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中,具体为:
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对应的物理地址范围内。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未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具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一存储装置相连,并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或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另一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并通过所述通信连接接收所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电子设备维持在所述第二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状态下,获得第二指令;
基于所述第二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三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三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在所述第三状态下,获得第三指令;
根据所述第三指令,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时,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为:
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且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第一模式时,获得第四指令;
基于所述第四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四状态,其中,在所述第四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在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时的第一模式信息,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在由所述第四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根据所述第一模式信息将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低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在所述电子设备满足一预定条件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删除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将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复制到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处理单元,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相连,用于在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并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内读写速度最慢的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超过第一阈值。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不包括用于独立存储操作系统和/或应用程序的源程序数据的非易失性存储单元。
18.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区域用于存储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读取并运行所述第一区域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生成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其中,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中。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对应的物理地址范围内。
21.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未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一存储装置相连,并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或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另一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并通过所述通信连接接收所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电子设备维持在所述第二状态。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下,获得第二指令,并基于所述第二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三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三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并在所述第三状态下,获得第三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三指令,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25.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26.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之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且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第一模式时,获得第四指令,并基于所述第四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四状态,其中,在所述第四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在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时的第一模式信息,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在 由所述第四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根据所述第一模式信息将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
2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低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
2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在所述电子设备满足一预定条件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删除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将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复制到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2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电路板,设置于所述机壳内;
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设置于所述机壳内,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电路上,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相连,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并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29项),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15、29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修改为“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的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在不运行操作系统且未被供电状态下依然存储系统运行数据;对比文件2的PCRAM中仅存储OS,并未公开是否存储运行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29为: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处理单元,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相连,用于在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并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2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电路板,设置于所述机壳内;
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设置于所述机壳内,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电路上,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相连,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并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PCRAM是非易失性的存储器,非易失性表现在存入的信息在断电之后仍能长时间保持,这意味着新的PCRAM结构中不需要刷新电路,主存的静态能耗为零,且OS可以存放在PCRAM内存中减少开机时间,即采用PCRAM用作主存,断电后不需要刷新电路,且OS可以存放在PCRAM内存中减少开机时间,由此可确定在待机或关机等低功耗状态,PCRAM内存处于未被供电状态而当恢复正常工作状态,PCRAM内存处于供电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系统运行数据一般存放在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以防数据丢失,由于对比文件2中将非易失性存储器类型的PCRAM用作内存,为了进一步提高系统启动效率降低功耗,将系统运行数据存放在作为内存的PARCM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6-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29项),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9中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所述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区域用于存储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本申请在将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与系统运行数据同时存储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时,还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为源程序数据与系统运行数据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存储区域,即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对比文件2即使公开了将源程序数据与系统运行数据同时存储在PCRAM内存中,也无法给出在PCRAM内存中划分区域分别存储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由于具有该技术特征,使得存储源程序数据与系统运行数据的存储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所述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区域用于存储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内读写速度最慢的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超过第一阈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不包括用于独立存储操作系统和/或应用程序的源程序数据的非易失性存储单元。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为:
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读取并运行所述第一区域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生成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其中,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中。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中,具体为:
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对应的物理地址范围内。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未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具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一存储装置相连,并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或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另一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并通过所述通信连接接收所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电子设备维持在所述第二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状态下,获得第二指令;
基于所述第二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三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三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在所述第三状态下,获得第三指令;
根据所述第三指令,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时,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为:
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且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第一模式时,获得第四指令;
基于所述第四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四状态,其中,在所述第四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在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时的第一模式信息,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在由所述第四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根据所述第一模式信息将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低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在所述电子设备满足一预定条件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删除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将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复制到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处理单元,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相连,用于在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并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所述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区域用于存储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内读写速度最慢的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超过第一阈值。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不包括用于独立存储操作系统和/或应用程序的源程序数据的非易失性存储单元。
18.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读取并运行所述第一区域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生成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其中,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中。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所述第二区域对应的物理地址范围内。
21.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未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在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一存储装置相连,并读取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或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另一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并通过所述通信连接接收所述另一电 子设备发送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获得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电子设备维持在所述第二状态。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且断开与所述存储装置或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之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下,获得第二指令,并基于所述第二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三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三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并在所述第三状态下,获得第三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三指令,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25.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
26. 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之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且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第一模式时,获得第四指令,并基于所述第四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四状态,其中,在所述第四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在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时的第一模式信息,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在由所述第四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根据所述第一模式信息将所述操作系统运行至所述第一模式。
2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低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 存储单元,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
2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内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在所述电子设备满足一预定条件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删除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并将所述第二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复制到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2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电路板,设置于所述机壳内;
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设置于所述机壳内,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电路上,与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相连,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并基于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切换至所述运行所述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其中,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处于被供电状态,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中至少存储有所述操作系统运行时的所述系统运行数据;所述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所述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所述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所述第二区域用于存储所述系统运行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29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于申请日2014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流处理器相变存储器主存的性能优化》,郝秀蕊,《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第1-21页;公开日为2011年9月3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相变存储器主存的性能优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页第1段至第9页第1段)如下技术特征:新型存储器技术大多具有非易失性和良好的可扩放性,为计算机系统的主存容量扩展和降低能耗提供解决方案;相变存储器PCRAM的存储单元采用相变材料,作为非易失性存储器的新技术,PCRAM具有良好的可扩放性;PCRAM是非易失性的存储器,非易失性表现在存入的信息在断电之后仍能长时间保持;这意味着新的PCRAM结构中不需要刷新电路,主存的静态能耗为零(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同时PCRAM可以作为硬盘存储信息;且OS可以存放在PCRAM内存(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两个存储区域,其中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和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第二区域用于存储系统运行数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采用上述结构的计算机系统在关机或待机状态时PCRAM主存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PCRAM主存中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当计算机系统切换至工作状态运行系统时,PCRAM主存处于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时,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由上述对比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电子设备在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操作系统运行。
然而,计算机系统在关机或待机状态时,通过按压电源开关等方式给计算机发送一条指令使其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识,因此电子设备在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该电子设备内读写速度最慢的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超过第一阈值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单个非易失性存储器空间较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使用一个非易失性存储器既存储源程序数据同时运行系统,即不包括用于独立存储源程序数据的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该PCRAM作为硬盘存储信息时,其中存储有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在其中运行操作系数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工作状态(相当于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为电子设备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第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包括两个区域,分别存储源程序数据和系统运行数据,其开机状态下,电子设备将读取一个区域中的源程序数据并生成系统运行数据,并将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另一个区域的物理地址范围内(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第二区域用于存储系统运行数据;电子设备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具体为,电子设备读取并运行第一区域中存储的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生成系统运行数据,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第二区域中,具体为存储在该区域对应的物理地址范围内)。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该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用PCRAM仅作为主存同时以机械硬盘、固态硬盘等存储源程序数据时,该PCRAM中未存储源程序数据,计算机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源程序数据并在主存中运行该数据,从而切换至工作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数据接口与存储装置相连,读取其中源程序数据以获取源程序数据,或者通过数据接口与另一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通过通信连接接收该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源程序数据以获得该数据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计算机在进入工作状态,且断开与存储装置或另一个电子设备的连接后维持在工作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的,在工作状态时,该计算机切换至待机状态或者得到其它指令,待机状态时该非易失存储单元不供电且存储系统运行数据,随后也可以根据进一步指令又切换为工作状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主存中存储的系统运行数据将设备切换至工作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计算机正常工作时,将当时的模式信息保存后并将计算机切换至不运行操作系统的待机状态等,对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不供电,随后在得到切换至工作状态的指令后,根据保存的模式信息将系统运行在已保存的模式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的常规改进。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计算机中包括了除PCRAM之外的其他机械硬盘、固态硬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硬盘的读写速度通常低于PCRAM的读写速度,关机时硬盘不供电,开机时对硬盘供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时,在PCRAM中存储源程序数据,同时在机械硬盘中也存储源程序数据是显而易见的,将机械硬盘中存储的源程序数据作为备份,当满足某个预设条件时删除PCRAM中数据后再将备份复制到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页第1段至第9页第1段)如下技术特征:新型存储器技术大多具有非易失性和良好的可扩放性,为计算机系统的主存容量扩展和降低能耗提供解决方案;相变存储器PCRAM的存储单元采用相变材料,作为非易失性存储器的新技术,PCRAM具有良好的可扩放性;PCRAM是非易失性的存储器,非易失性表现在存入的信息在断电之后仍能长时间保持;这意味着新的PCRAM结构中不需要刷新电路,主存的静态能耗为零(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同时PCRAM可以作为硬盘存储信息;且OS可以存放在PCRAM内存(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两个存储区域,其中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和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第二区域用于存储系统运行数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计算机内包括CPU等处理单元,其与主存相连(相当于包括处理单元,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采用上述结构的计算机系统在关机或待机状态时,PCRAM主存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PCRAM主存中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当计算机系统切换至工作状态运行系统时,PCRAM主存处于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时,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
由上述对比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处理单元在电子设备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操作系统运行。
然而,计算机系统在关机或待机状态时,通过按压电源开关等方式给CPU发送一条指令使其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识,因此处理单元在电子设备在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6-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2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该电子设备内读写速度最慢的存储单元的读写速度超过第一阈值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单个非易失性存储器空间较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使用一个非易失性存储器既存储源程序数据同时运行系统,即不包括用于独立存储源程序数据的非易失性存储单元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该PCRAM作为硬盘存储信息时,其中存储有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在其中运行操作系数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工作状态(相当于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时,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具体为电子设备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从而切换至第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包括两个区域,分别存储源程序数据和系统运行数据,其开机状态下,电子设备将读取一个区域中的源程序数据并生成系统运行数据,并将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另一个区域的物理地址范围内(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第二区域用于存储系统运行数据;电子设备在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运行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具体为,电子设备读取并运行第一区域中存储的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生成系统运行数据,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第二区域中,具体为存储在该区域对应的物理地址范围内)。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该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在用PCRAM仅作为主存同时以机械硬盘、固态硬盘等存储源程序数据时,该PCRAM中未存储源程序数据,计算机通过数据接口获得源程序数据并在主存中运行该数据,从而切换至工作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数据接口与存储装置相连,读取其中源程序数据以获取源程序数据,或者通过数据接口与另一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通过通信连接接收该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源程序数据以获得该数据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计算机在进入工作状态,且断开与存储装置或另一个电子设备的连接后维持在工作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的,在工作状态时,该计算机切换至待机状态或者得到其它指令,待机状态时该非易失存储单元不供电且存储系统运行数据,随后也可以根据进一步指令又切换为工作状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根据主存中存储的系统运行数据将设备切换至工作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计算机正常工作时,将当时的模式信息保存后并将计算机切换至不运行操作系统的待机状态等,对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不供电,随后在得到切换至工作状态的指令后,根据保存的模式信息将系统运行在已保存的模式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的常规改进。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28对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在计算机中包括了除PCRAM之外的其他机械硬盘、固态硬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硬盘的读写速度通常低于PCRAM的读写速度,关机时硬盘不供电,开机时对硬盘供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时,在PCRAM中存储源程序数据,同时在机械硬盘中也存储源程序数据是显而易见的,将机械硬盘中存储的源程序数据作为备份,当满足某个预设条件时删除PCRAM中数据后再将备份复制到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页第1段至第9页第1段)如下技术特征:新型存储器技术大多具有非易失性和良好的可扩放性,为计算机系统的主存容量扩展和降低能耗提供解决方案;相变存储器PCRAM的存储单元采用相变材料,作为非易失性存储器的新技术,PCRAM具有良好的可扩放性;PCRAM是非易失性的存储器,非易失性表现在存入的信息在断电之后仍能长时间保持;这意味着新的PCRAM结构中不需要刷新电路,主存的静态能耗为零(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运行操作系统,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至少能在操作系统运行时存储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同时PCRAM可以作为硬盘存储信息;且OS可以存放在PCRAM内存(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两个存储区域,其中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和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包括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第二区域用于存储系统运行数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采用上述结构的计算机系统在关机或待机状态时,PCRAM主存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PCRAM主存中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处于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未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当计算机系统切换至工作状态运行系统时,PCRAM主存处于被供电状态且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相当于在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时,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处于被供电状态,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至少存储有操作系统运行时的系统运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计算机系统具有电路板,处理器设置在电路板上,与PCRAM相连。
由上述对比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机壳,电路板和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均设置在机壳内;处理器在电子设备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护器件以及运行操作系统。
然而,在计算机的外部设置机壳,将所有内部部件包括电路板、处理器、存储器等设置于机壳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识;计算机系统在关机或待机状态时,通过按压电源开关等方式给计算机发送一条指令使其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识。因此,电子设备包括机壳,电路板和第一非易失性存储器均设置在机壳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电子设备在不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一状态时获得第一指令,基于第一指令电子设备切换至运行操作系统的第二状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1页第1段至第9页第1段):“PCRAM是非易失性的存储器,非易失性表现在存入的信息在断电之后仍能长时间保持;这意味着新的PCRAM结构中不需要刷新电路,主存的静态能耗为零”,还公开了“同时PCRAM可以作为硬盘存储信息;且OS可以存放在PCRAM内存”。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PCRAM同时作为主存和硬盘,即公开了PCRAM同时存储系统运行数据和操作系统的源程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存储数据必然具有存储区域,存储两类数据必然具有两个存储区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PCRAM包括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第一区域用于存储操作系统源程序数据,第二区域用于存储系统运行数据。可见,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15、29中补入的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
其次,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源程序数据和系统运行数据存储在不同的物理地址范围内”以及“划分区域分别存储”等相关技术特征,因此在前述审查意见中未作评述。对此,合议组认为:当将一个存储器既用作硬盘,又用作主存使用时,为了使得存储区域相对独立,防止数据干扰,为该存储器划分具有不同物理地址的存储区域以存储不同类型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普通硬盘中尚且划分存储区域,何况不同数据类型的存储。进一步而言,划分存储区域的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也是常规手段。可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未包含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最后,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动态随机存储器等内部存储器状态切换时丢失存储数据,使用能耗较高的技术问题,采用MRAM、NVM、SRAM等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作为内存的技术方案,达到了不供电可保持内存中数据不丢失,降低电子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PCRAM作为计算机系统主存的技术方案,其中PCRAM中存储的信息在断电后长时间保存,静态能耗为零,也可以解决电子设备能耗较高的技术问题,达到降低电子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可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针对201410056918.8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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