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37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1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5915.5
申请日:2015-02-07
复审请求人:百鸿国际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舒红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刘景逸
国际分类号:F04D7/06(2006.01),;F04D13/06(2006.01),;F04D29/02(2006.01),;F04D29/42(2006.01),;F04D29/22(2006.01),;F04D29/044(2006.01),;F04D29/0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能起到相同的作用,则现有技术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5915.5,名称为“一种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鸿国际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包括底座、及连接于底座上端的电机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内设置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的后端开口处设置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联轴机构与一泵轴的后端连接,所述泵轴的前端穿过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连接;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的外侧设置有金属泵壳,该金属泵壳的后端中部开口,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设置于该开口内;所述联轴机构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之间设置有轴承箱,所述轴承箱通过支架固定连接于所述底座的上端,该轴承箱的后半部分的外侧固定设置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向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的一侧延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盖设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的外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的前端通过法兰连接环及螺栓与所述金属泵壳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箱设置有从前端面向内延伸的轴承室,轴承箱还设置有从后端面向内延伸的轴承室,两个轴承室内均设置有轴承,轴承箱的前端面及后端面盖设有轴承盖,所述泵轴的中段穿设于该轴承箱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联轴机构包括电机联轴节、联轴节传动件、中间联体、泵轴联轴节及连接于所述底座上的防护罩,所述电机联轴节套设于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的末端,电机联轴节通过螺栓与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的末端固定连接,所述泵轴联轴节套设于所述泵轴的始端,泵轴联轴节通过螺栓与泵轴的始端固定连接,所述联轴节传动件、所述泵轴联轴节分别通过螺栓连接于所述中间联体的前后两端,所述联轴节传动件与所述电机联轴节连接,所述防护罩罩设于所述电机联轴节、所述联轴节传动件、所述中间联体、所述泵轴联轴节的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包括金属骨架及成型于金属骨架外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本体,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本体的后端部一体成型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动环座。”
驳回决定中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827089 U, 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541638 Y, 公告日为2003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卧式离心泵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泵体、泵盖和叶轮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固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材料与本申请材料不同,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选用的材料是为了增强装置的耐腐蚀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相同的材料,但是其是一种悬臂液下泵,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增强装置的耐磨性,对比文件1,2的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没有结合启示。从附图中无法得到本申请密封盖设置的具体技术方案,也无法得出联轴机构的具体结构组成以及连接关系,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包括底座、及连接于底座上端的电机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内设置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的后端开口处设置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联轴机构与一泵轴的后端连接,所述泵轴的前端穿过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连接;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的外侧设置有金属泵壳,该金属泵壳的后端中部开口,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设置于该开口内;所述联轴机构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之间设置有轴承箱,所述轴承箱通过支架固定连接于所述底座的上端,该轴承箱的后半部分的外侧固定设置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向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体的一侧延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盖设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泵盖的外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密封压盖的前端通过法兰连接环及螺栓与所述金属泵壳连接;所述联轴机构包括电机联轴节、联轴节传动件、中间联体、泵轴联轴节及连接于所述底座上的防护罩,所述电机联轴节套设于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的末端,电机联轴节通过螺栓与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的末端固定连接,所述泵轴联轴节套设于所述泵轴的始端,泵轴联轴节通过螺栓与泵轴的始端固定连接,所述联轴节传动件、所述泵轴联轴节分别通过螺栓连接于所述中间联体的前后两端,所述联轴节传动件与所述电机联轴节连接,所述防护罩罩设于所述电机联轴节、所述联轴节传动件、所述中间联体、所述泵轴联轴节的外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箱设置有从前端面向内延伸的轴承室,轴承箱还设置有从后端面向内延伸的轴承室,两个轴承室内均设置有轴承,轴承箱的前端面及后端面盖设有轴承盖,所述泵轴的中段穿设于该轴承箱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包括金属骨架及成型于金属骨架 外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本体,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叶轮本体的后端部一体成型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动环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卧式离心泵的结构特征,关于密封压盖以及联轴机构的结构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直接得到,与本申请的结构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对比文件1的叶轮、泵盖、泵体和密封压盖采用的是聚偏二氟乙烯这种耐腐蚀的高分子化合物,而本申请采用的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叶轮、泵盖、泵体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悬臂液下泵,即,公开了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质用于需要耐腐蚀、耐磨性优异的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离心泵,因而,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意见陈述做出相应回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材料不同,由于本申请的泵壳,泵体,叶轮等采用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成,所以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耐腐蚀性,这都是材料的特性所导致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使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成的泵体,泵盖,叶轮等,其必然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耐磨又耐腐蚀,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找寻更好的材料,例如对比文件2中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来制作对比文件1中的泵体,叶轮等,从而达到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相同的申请人以及发明人提出的申请,其附图1完全相同,根据附图中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认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推导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同的结构,即公开了联轴机构的具体结构以及连接关系,密封压盖的结构以及连接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1 日和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以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为准,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材料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泵壳、泵盖、叶轮、和机械密封压盖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个连接关系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附图中毫无疑义的得到。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的卧式离心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性能耐腐蚀全塑卧式离心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12]段,图1-2):该高性能耐腐蚀全塑卧式离心泵,包括底座、及连接于底座上端的电机和聚偏二氟乙烯泵体,泵体内设置有聚偏二氟乙烯叶轮,泵体的后端开口处设置有聚偏二氟乙烯泵盖,电机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联轴机构与一泵轴的后端连接,泵轴的前端穿过泵盖与叶轮连接;泵体的外侧设置有球墨铸铁金属外壳2(即本申请的金属泵壳),该金属外壳2的后端中部开口,聚偏二氟乙烯泵盖设置于该开口内;
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公开的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认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推导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所述联轴机构与泵盖之间设置有轴承箱,所述轴承箱通过支架固定连接于所述底座的上端,该轴承箱的后半部分的外侧固定设置有密封压盖,该密封压盖向泵体的一侧延伸,密封压盖盖设于所泵盖的外侧,密封压盖的前端通过法兰连接环及螺栓与所述金属外壳2连接;所述联轴机构包括电机联轴节、联轴节传动件、中间联体、泵轴联轴节及连接于所述底座上的防护罩,所述电机联轴节套设于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的末端,电机联轴节通过螺栓与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的末端固定连接,所述泵轴联轴节套设于所述泵轴的始端,泵轴联轴节通过螺栓与泵轴的始端固定连接,所述联轴节传动件、所述泵轴联轴节分别通过螺栓连接于所述中间联体的前后两端,所述联轴节传动件与所述电机联轴节连接,所述防护罩罩设于所述电机联轴节、所述联轴节传动件、所述中间联体、所述泵轴联轴节的外侧。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离心泵适用于高腐蚀多杂质工况,泵体、泵盖、叶轮和密封压盖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离心泵在腐蚀和磨损大的工况有效运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悬臂液下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6段,附图):该悬臂液下泵防腐蚀耐磨,泵壳12、叶轮7以及泵盖6均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正是通过这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使得泵能够耐腐蚀,耐磨损,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泵体、泵盖、叶轮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实现泵在高腐蚀多杂质工况下的有效运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增强密封压盖的耐腐蚀和耐磨损性,将其也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公开的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认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推导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12]段,图1-2):轴承箱设置有从前端面向内延伸的轴承室,轴承箱还设置有从后端面向内延伸的轴承室,两个轴承室内均设置有轴承,轴承箱的前端面及后端面盖设有轴承盖,泵轴的中段穿设于该轴承箱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有部分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12]段,图1-2):叶轮包括钢制骨架(即本申请的金属骨架)及成型于钢制骨架外侧的叶轮本体,叶轮本体的后端部一体成型有动环座。而叶轮本体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至于动环座也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是所属技术领域为提高其耐腐蚀性和耐磨损性所采取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有不同的意见,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相同的申请人以及发明人提出的申请,其附图1完全相同,根据附图中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认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图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同的结构,即公开了联轴机构的具体结构以及连接关系,密封压盖的结构以及连接关系。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