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和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19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742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5336.0
申请日:2015-11-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霞
合议组组长:俞燕浓
参审员:陈俊茹
国际分类号:H01Q1/22,H01Q1/50,H01Q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5336.0,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3/0208834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3606736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对比文件3:CN200944428Y,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N个外置天线、内置天线、终端外壳、天线插头、天线插座、射频开关、柔性传输线、控制器和射频收发器,N为大于1的整数,所述天线插头具有N个馈电引脚,所述天线插座具有N个馈电引脚,射频开关具有N个开关通道;每个外置天线位于一天线外壳内,N个天线外壳设置在同一个整体的外壳内;其中,N=4,4个外置天线呈现十字形分布,相邻的两个外置天线相互垂直,且所述4个外置天线在同一个平面上;
其中,所述N个外置天线和所述柔性传输线设置在所述终端外壳的外部,所述天线插座设置在所述终端外壳上,所述内置天线、射频开关、所述控制器和所述射频收发器位于所述终端外壳的内部;
所述N个外置天线各自的馈电点通过所述柔性传输线与所述天线插头的N个馈电引脚对应电连接;所述天线插座的N个馈电引脚通过所述射频开关的N个开关通道与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连接,所述内置天线与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射频开关的控制端电连接;
所述控制器用于检测到所述天线插头插入到天线插座中时,通过控制所述射频开关的N个开关通道中各个开关通道的开启和闭合,接通或断开所述N个外置天线中各个外置天线与所述射频收发器的电连接;其中,所述天线插座的馈电引脚上接电源和上拉电阻,当天线插头插入到天线插座中时,所述上拉电阻上的电压由高电平变为低电平,控制器检测到高电平到低电平的变化时,确定所述天线插头插入到所述天线插座中;
所述射频收发器用于利用至少一个外置天线和所述内置天线实现多输入多输出MIMO功能;
其中,所述外置天线和所述天线插头之间还设置有传输线,所述传输线为50欧姆阻抗传输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天线外壳内还设置有低噪声放大器LNA、滤波器和电池,N个外置天线各自对应的馈电点通过滤波器和LNA与所述天线插头的馈电引脚电连接,所述电池为每个LNA供电。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外壳内还设置有LNA和滤波器,N个外置天线各自对应的馈电点通过滤波器和LNA与所述天线插头的馈电引脚电连接;所述天线插座包括供电引脚,所述天线插头包括供电引脚,所述LNA的供电引脚和所述天线插头的供电引脚电连接,所述天线插座的供电引脚与所述终端外壳内的电源模块电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外壳包括:封闭无断点的金属中框和作为主地的金属板,所述内置天线包括:第一金属走线和第二金属走线;
其中,所述金属中框包括连接成框形两个侧框、一顶框及一底框;所述顶框的两端分别连接至两个所述侧框的顶端,所述底框的两端分别连接至两个所述侧框的底端;所述金属板的两侧边分别与所述金属中框的两个侧框无缝连接,所述金属板的底边与所述金属中框的底框形成第一窗口,所述第一金属走线和所述第二金属走线设置于所述第一窗口中,所述第一金属走线与所述金属中框连接,所述第二金属走线同时连接所述金属中框和所述金属板。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走线和所述第二金属走线和所述第二金属走线在同一平面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插座为耳机插座或USB插座。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天线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揭露的仅仅是从内置天线11、12、外置天线13、14中选择部分或全部天线来进行组合而得到组合天线来使用,根本没有揭示和启示多个外置天线之间有着如何特定的放置位置、结构位置关系。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是可以从内置和外置天线中选择部分或全部作为组合天线来使用,根本不可能想到将多个外置天线设计成特定的十字形分布,相邻的两个外置天线互相垂直,且4个外置天线在同一平面上。(2)现有技术中,每个外置天线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多想到去给每个外置天线单独设置外壳,在每个天线都有自己的天线壳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更难想到为何还要再去使用一个整体的外壳来罩设N个所有的天线外壳。(3)LNA的输入端和天线插头的馈电引脚电连接,并在天线插头插入天线插座后,LNA已经与天线插座实现了完整的天线传输通路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为何还要设置传输线,更难想到去设置阻抗为50欧姆的特定的传输线。在LNA和天线插座之间设置传输线,提供了双通道,给出了新颖独特的天线路径设计。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天线组合使用的技术手段,而多个天线的位置结构取决于天线的辐射特性及整体放置结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的天线辐射特性、极化、抗干扰等特性,设置天线排布成常用的十字形,相邻的两个外置天线互相垂直,且4个外置天线在同一平面上(参见教科书《微波与天线》,蔡南先著,1992年版,第354-355页)。(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为了防尘、保护元件等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每个天线设置外壳。然而,在具有多个连接部件的情况下,将多个部件置于一个统一的外壳内,以方便携带、连接、拆卸或整体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设备装配手段。比如,常见的移动终端中具有电池、处理器、天线等多个元器件,为了方便移动终端的整体使用,需将这些元件统一安置在移动终端的整体外壳内。此外,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中所述,外置天线装置还可包括电池、滤波器、放大器等元件,若不设置整体外壳将这些元件放置其中,将不方便用户对外置天线装置的整体取放。(3)在外置天线和天线插座之间设置几条传输路径是基于需要的传输信号需求及可靠性而设定的,当需要传输与天线信号不同类型的信号时,如控制信号、电源信号或是需要增加额外的传输路径来实现多通道传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新的传输路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此外,本领域公知射频传输信号是按50欧姆阻抗匹配来设计的,因此,传输天线信号的传输线通常选用50欧姆传输线(参见教科书《微波与天线》,蔡南先著,1992年版,第356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揭露的仅仅是从内置天线11、12,外置天线13、14这两个内置天线和两个外置天线中选择部分或全部天线来进行组合而得到组合天线来使用,并未揭露和启示外置天线和内置天线进行组合是要实现MIMO功能,也根本没有揭露和启示多个外置天线之间有着如何特定的放置位置以及有着何种相互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2)增加壳体可以防止雨水灰尘,然而,在每个天线都有自己的天线壳体,已经能够防雨防灰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更难想到为何还要再去使用一个整体的外壳来罩设N个所有的天线外壳。现有技术中,例如多接头的USB数据线,多个接头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现有技术会将多接头的USB数据线再整体加一个壳体。(3)现有技术中的外置天线,都是设置馈电点和接地点连接就好,而不会额外设置传输线连接,更谈不上选择具有特定阻抗值的传输线来进行连接。(4)权利要求1中外置天线为4个,且四个外置天线之间相邻的两个天线均相互垂直而呈现十字形分布,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构思;通过在N个收容外置天线的天线外壳中设置一个整的外壳,显然能够有效对天线进行保护;通过在外置天线和所述天线插头设置传输线,能够供外置天线和天线插头传输特殊的信号。(5)多次质疑合议组有关公知常识的认定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和明显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对比文件1:US2013/0208834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3606736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对比文件3:CN200944428Y,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5]-[0105]段,以及附图1-4):
图1和图2中的终端0是例如便携终端的无线通信设备(隐含公开其具有终端外壳),其包括终端0内部的天线11和12(相当于内置天线)、天线选择单元2(相当于射频开关)、控制单元6(相当于控制器)、射频单元31和32(相当于射频收发器),图2中的外部天线13和14(相当于外置天线)通过例如插头的连接配置(相当于天线插头)与终端0外壳上的连接单元7连接(隐含公开了天线插座设置在终端外壳上)。
图3A及图3B中,天线选择单元2均具有多个单刀多掷开关,从而选择天线11、12、13、14与射频单元31或32相连接,外部天线13、14分别具有与开关的连接点。天线选择单元2中的每个天线开关均具有接地点d和天线连接点,由此可知,外部天线13、14的插头也对应具有接地点和天线连接点,即具有2个馈电引脚,连接单元7同样也具有2个馈电引脚。
图4中,天线11与射频单元31连接,控制单元6与天线选择单元2连接,控制单元6通过连接单元7的电特性的改变检测外部天线13、14的连接状态;控制单元6具有天线选择配置功能来选择天线的组合方式实现内部天线11、12、外部天线13、14的多天线空间复用(相当于所述内置天线与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射频开关的控制端电连接,通过控制所述射频开关的开关通道中各个开关通道的开启和闭合,接通或断开所述外置天线中各个外置天线与所述射频收发器的电连接,射频收发器利用至少一个外置天线和内置天线实现MIMO功能)。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是:(1)装置还包括设置在终端外壳外部的柔性传输线,每个外置天线各自的馈电点通过柔性传输线与天线插头的馈电引脚对应电连接;外置天线和所述天线插头之间还设置有传输线,所述传输线为50欧姆阻抗传输线;(2)每个外置天线位于一天线外壳内,4个天线外壳设置在同一个整体的外壳内;(3)4个外置天线呈现十字形分布,相邻的两个外置天线相互垂直、且4个外置天线在同一平面上;而对比文件1中外置天线的个数为2;(4)由4个开关通道的射频开关实现天线与射频收发器的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天线选择开关是多个开关组成的开关通道;天线插座的馈电引脚上接电源和上拉电阻,当天线插头插入到天线插座中时,所述上拉电阻上的电压由高电平变为低电平,控制器检测到高电平到低电平的变化时,确定所述天线插头插入到所述天线插座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外置天线与终端的连接及连接检测、如何防护外置天线并利于收纳安装,以及如何排布多个外置天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第14行,以及附图1A):天线装置1a包括底座10a、辐射体11a以及连接装置20。连接装置20包括信号线21、卷线器22与连接器23。卷线器22用于收纳信号线21,使该信号线调整至所需长度(隐含公开了信号线为柔性传输线)。信号线21一端连接底座10a,另一端连接连接器23。辐射体11a接收的信号可借由连接装置20传递至计算机。可将计算机外部设计具有与连接器23相配合的接头,以方便天线装置的装设与拆卸。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天线装置收纳、装设与拆卸,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柔性传输线将外置天线与电子设备进行连接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外置天线各自的馈电点通过柔性传输线与天线插头的馈电引脚对应电连接。此外,根据传输信号的需要,在两个相连接的通信元件之间增设传输线以实现不同类型信号或不同方向信号的传输需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传输线设置为50欧姆阻抗是公知常识(参见教科书《微波与天线》,蔡南先著,1992年版,第356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为天线设置外壳是常用的天线保护手段,而为了方便电子设备外置部件的整体连接和拆卸,将外置部件设置在一个统一的外壳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虽然本申请中外置天线的个数为4,而对比文件1中外置天线个数为2,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MIMO功能,对外置天线的个数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众所周知,多个天线一起使用必然要考虑天线的辐射特性、抗干扰能力等因素,基于天线特性的考虑,将4个天线设置为同平面相互垂直的十字形,属于常规的天线布置(参见教科书《微波与天线》,蔡南先著,1992年版,第354-355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单刀多掷开关来选择外部天线13、14与射频单元32进行连接,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与外部天线个数相同的N个开关通道的射频开关实现N个外部天线与射频收发器的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而采用在天线插座的馈电引脚上接电源和上拉电阻,当天线插头插入到天线插座中时,所述上拉电阻上的电压由高电平变为低电平,控制器检测到高电平到低电平的变化时,确定所述天线插头插入到所述天线插座中,是本领域惯用的检测控制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射频单元31和32具有低噪声放大器LNA,从而放大接收信号的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8]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天线外壳内设置低噪声放大器和滤波器,以同样提高天线的接收性能。此外,通过天线外壳中的电池给LNA供电,或经由天线插头、插座等连接部件由移动终端内部实现外置天线的供电,都是常见的外设供电方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金属边框的LTE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7]、[0020]-[0024]段,以及附图1-3):参见附图1-3,全金属边框101,没有开缝隙(相当于封闭无断点的金属中框)。全金属边框的LTE天线包括PCB板100(相当于金属板)、辐射部分202-206(相当于第一金属走线),寄生部分207(相当于第二金属走线),所述金属框包括连接成框形的两个侧框、一顶框及一底框;所述顶框的两端分别连接至两个所述侧框的顶端,所述底框的两端分别连接至两个所述侧框的底端;金属外框101绕PCB板设置并与之相连,PCB板的底边与全金属边框的一底框之间设置净空区,辐射部分202-206和寄生部分207设置于净空区中,寄生部分207与金属中框连接,辐射部分同时连接金属中框和PCB板。PCB的两侧边均与金属外框之间设置有非导电部分,PCB板也可只在一侧设置有非导电部分,根据使用过程中频段的需求,来选择非导电部分的设置数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以下特征:所述终端外壳包括封闭无断点的金属中框和金属板,所述内置天线包括第一金属走线和第二金属走线;其中,所述金属中框包括连接成框形两个侧框、一顶框及一底框;所述顶框的两端分别连接至两个所述侧框的顶端,所述底框的两端分别连接至两个所述侧框的底端;所述金属板的底边与所述金属中框的底框形成第一窗口,所述第一金属走线和所述第二金属走线设置于所述第一窗口中,所述第一金属走线与所述金属中框连接,所述第二金属走线同时连接所述金属中框和所述金属板,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全金属框的终端内置天线。对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金属板的两侧边分别与所述金属中框的两个侧框无缝连接、金属板作为主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PCB的两侧边均与金属外框之间设置有非导电部分,PCB板也可只在一侧设置有非导电部分,根据使用过程中频段的需求,来选择非导电部分的设置数目”,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根据实际需要的工作频段,设计金属板的两侧边分别与金属中框的两个侧框无缝连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而将金属板作为主地也是本领域设计终端时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天线的工作频率、实现外置天线连接等所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天线装置。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便携终端0(相当于移动终端),其具备外置天线装置。在权利要求1-6的天线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5]段记载了以下内容:“当外置天线13和外置天线14如图2所示连接到连接单元7时,终端0被配置4天线;这种情况下,终端0能够基于四个天线执行4*4MIMO”,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质疑的“并未揭露和启示外置天线和内置天线进行组合是要实现MIMO功能”。此外,对于多个外置天线的放置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天线组合使用的技术手段,而多个天线的位置结构取决于天线的辐射特性及整体放置结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的天线辐射特性、极化、抗干扰等特性,设置天线排布成常用的十字形,相邻的两个外置天线互相垂直,且4个外置天线在同一平面上(参见教科书《微波与天线》,蔡南先著,1992年版,第354-355页)。
(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为了防尘、保护元件等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每个天线设置外壳。然而,在具有多个连接部件的情况下,将多个部件置于一个统一的外壳内,以方便携带、连接、拆卸或整体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机械装配手段。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中所述,外置天线装置还可包括电池、滤波器、放大器等元件,若不设置整体外壳将这些元件放置其中,将不方便用户对外置天线装置的整体取放。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多接头的USB数据线,由于USB接口与终端连接需要插入、拔出等操作,多个USB接口与不同终端进行连接时,需要比较大的物理空间来容纳各个终端,因此,不同USB接口不宜统一放置于一个整体壳体内。相反,本申请的多个天线作为一个整体,其使用时不需要针对单个单线进行物理空间上的操作,因而无需让各个天线单独分离,此时,为了方便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一个整体外壳以容纳天线。因此,合议组认为,多接头的USB数据线不设置统一外壳与本申请天线设置外壳方便取放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3)在外置天线和天线插座之间设置几条传输路径是基于需要的传输信号需求及可靠性而设定的,当需要传输与天线信号不同类型的信号时,如控制信号、电源信号或是需要增加额外的传输路径来实现多通道传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新的传输路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此外,本领域公知射频传输信号是按50欧姆阻抗匹配来设计的,因此,传输天线信号的传输线通常选用50欧姆传输线(参见教科书《微波与天线》,蔡南先著,1992年版,第356页)。
(4)十字形天线是长久以来广泛使用的常规天线排布设计,设置外壳对具有外壳的天线进行保护也不会使本申请具备显著的技术效果,设置传输线输出信号也是通信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
(5)对于复审请求人多次提出的对公知常识举证问题的质疑,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明确记载:“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利用教科书进行公知常识的举证并非增加了新的对比文件,而是加强了对公知常识的解释;审查员也可以以说理的方式认定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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