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家用空调制冷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家用空调制冷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6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03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54191.X
申请日:2013-06-25
复审请求人: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F24F1/00;F24F1/10;F24F1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54191.X,名称为“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家用空调制冷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原申请人为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6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51282A,公开日2008年8月27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提交的说明书第1-9段、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家用空调制冷系统,其特征在于:本系统包括双缸压缩机、第一储液器、第二储液器、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第一电子膨胀阀、第二电子膨胀阀、冷凝器、室内风机和室外风机,所述双缸压缩机分别设有排气口和两个吸气口,所述双缸压缩机的两个吸气口分别直接与所述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相连,所述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的吸气端分别直接连接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一端,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另一端分别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和第二电子膨胀阀连接所述冷凝器一端,所述冷凝器另一端直接连接所述双缸压缩机的排气口,所述室内风机设于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相近侧,且所述室内风机与所述第一蒸发器之间的距离不同于所述室内风机与所述第二蒸发器之间的距离,所述室外风机设于所述冷凝器侧,其中,所述第一储液器和所述第二储液器实现不同的吸气压力,所述冷凝器通过所述室外风机进行冷凝剂冷凝,所述第一蒸发器和所述第二蒸发器通过所述室内风机实现换热和空气循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包括双缸压缩机,所述双缸压缩机的两个吸气口分别直接与所述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相连,所述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的吸气端分别直接连接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一端,所述第一储液器和所述第二储液器实现不同的吸气压力;(2)所述室内风机设于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相近侧,且通过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所述室内风机与所述第一蒸发器之间的距离不同于所述室内风机与所述第二蒸发器之间的距离;两个蒸发器的蒸发温度差最大化并利用同一室内风机实现两个蒸发机的换热及空气循环;(3)压缩机结构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两个储液器使两个蒸发器的蒸发温度差最大化,并利用同一室内风机实现两个蒸发机的换热及空气循环。本申请利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a、对比文件1未给出在压缩机和两个蒸发器之间设置两个储液器来独立两个蒸发器的蒸发压力的技术启示;b、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两个设备通过冷冻水分别进行换热和循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和动机,采用同一风机直接帮助两个蒸发器换热和循环,并通过风机和蒸发器的位置关系调节蒸发器的作用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采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1(《图说空调器原理与快修》,张新德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且补充了一份公知常识证据2(《制冷工程技术辞典》,尉迟斌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1987年12月第1版,1991年8月第2次印刷),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包含压缩机的结构,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在压缩机和两个蒸发器之间设置两个储液器的技术启示,在本领域家用空调室内机常规设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一风机直接帮助两个蒸发器换热和循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蒸发温度导致风机不同的出风温度容易想到将两个蒸发器与风机设置不同的距离获得更为舒适的室内体感温度、实现除湿和制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仍然坚持其在2018年8月30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提交的说明书第1-9段、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家用空调制冷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热湿独立处理的冷水机组装置(相当于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空调制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2段,附图1):压缩机1出口接冷凝器2的输入端,冷凝器2的输出端接储液器3的输入端,储液器3的输出端与过滤器 4的输入端相连,过滤器4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电子膨胀阀5的输入端和第二电子膨胀阀7的输入端相连,第一电子膨胀阀5的输出端连第一蒸发器6的输入端,第一蒸发器6的输出端接压缩机1的第一输入端1a(相当于吸气口),第二电子膨胀阀7的输出端接第二蒸发器8的输入端,第二蒸发器8的输出端接压缩机1的第二输入端 1b(相当于吸气口)。第一蒸发器6的冷冻水输出端接第一水泵9的输入端,第一水泵9的输出端连地板辐射盘管10的输入端,地板辐射盘管10的输出端接第一蒸发器6的冷冻水输入端。第二蒸发器8的冷冻水输出端接第二水泵11的输入端,第二水泵11 的输出端接辅助风机盘管12(其中的风机相当于室内风机)的输入端,辅助风机盘管12的输出端接第二蒸发器 8的输入端。其中,压缩机1为双吸气压力压缩机,如多缸活塞式压缩机,或带中间吸气的螺杆压缩机,或数码涡旋压缩机。室内空调负荷的热湿独立处理,同时地板辐射不承担除湿功能,可采取较高温度的冷冻水,从而提高制冷系统蒸发温度,使机组的性能大大提高,实现节能。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潜热显热分离控制的空调制冷系统,该系统包括双缸压缩机、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第一电子膨胀阀、第二电子膨胀阀、冷凝器、室内风机,所述双缸压缩机分别设有排气口和两个吸气口,所述双缸压缩机的两个吸气口分别直接连接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一端,所述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另一端分别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和第二电子膨胀阀连接所述冷凝器一端,所述冷凝器另一端直接连接所述双缸压缩机的排气口。制冷蒸发器的蒸发温度高于除湿蒸发器的蒸发温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空调制冷系统是家用的,室外风机设于冷凝器侧,冷凝器通过室外风机进行冷凝剂冷凝;(2)在双缸压缩机的两个吸气口与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之间分别设置第一储液器、第二储液器,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实现不同的吸气压力;(3)室内风机设于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相近侧,且室内风机与第一蒸发器之间的距离不同于室内风机与第二蒸发器之间的距离,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通过室内风机实现换热和空气循环。
从而权利要求 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储液器以防止压缩机产生液击同时减少空调的部件以简化室内安装。
对于上述区别(1),将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系统适应性改进后例如将地板辐射制冷改为风冷,从而用于家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室外设置风机对冷凝器采用风冷的方式进行冷却是本领域家用空调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2),在蒸发器与压缩机吸气口设置储液罐实现气液分离防止制冷剂液体进入压缩机以防止压缩机产生液击现象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46页第1节,图2-33),因此在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与压缩机两个吸气口之间分别设置储液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压缩机是双吸气压力压缩机且两个蒸发器的蒸发温度不同,而本领域中通常视吸气压力等于蒸发压力且蒸发温度越低吸气压力也越低,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7页),由于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分别设置在两个不同蒸发温度的蒸发器和压缩机不同的吸气口之间,不同蒸发压力的制冷剂分别通过第一、第二储液器分别进入不同的压缩机吸气口,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实现不同的吸气压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3),采用蒸发器与室内空气之间交换热量的直接冷却方式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蒸发器与水交换热量、水与室内空气交换热量的间接冷却的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规的室内空气冷却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当采用直接冷却的方式时,将室内风机设于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的相近侧,第一蒸发器和第二蒸发器通过室内风机实现换热和空气循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家用空调室内机的常规设置容易想到的。由于两个蒸发器的蒸发温度不同,室内风机与第一蒸发器之间的距离不同于室内风机与第二蒸发器之间的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除湿、制冷以及为了获得较为舒适的室内体感温度等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压缩机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活塞、螺杆、涡旋结构的压缩机,本申请采用转子式压缩机。两种压缩机结构不同,其效果也不相同。目前转子式压缩机在家用空调制冷系统的应用效果更好,其效果是活塞、螺杆、涡旋结构的压缩机所不能及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压缩机采用转子式压缩机,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
2、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压缩机吸气口设置气液分离作用的储液器”,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所述第一储液器和所述第二储液器实现不同的吸气压力。对比文件1未给出在压缩机和两个蒸发器之间设置两个储液器来独立两个蒸发器的蒸发压力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在压缩机两个吸气口和两个蒸发器之间设置两个储液器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蒸发器的蒸发温度不同,本领域中通常视吸气压力等于蒸发压力且蒸发温度越低吸气压力也越低,由于两个蒸发器的蒸发温度、蒸发压力不同且对应于不同的压缩机吸气口,第一储液器和第二储液器实现不同的吸气压力是根据其设置位置可以预期的。
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辅助风机管盘12仅与蒸发器8连接进行换热,与本发明中室内风机用来帮助第一蒸发器2和第二蒸发器3与空气直接进行换热和循环、减少系统成本的作用也不同。本申请还包括室外风机,通过室外风机进行制冷剂冷凝。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两个设备通过冷冻水分别进行换热和循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和动机,采用同一风机直接帮助两个蒸发器换热和循环,并通过风机和蒸发器的位置关系调节蒸发器的作用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中采用蒸发器与空气直接进行换热和循环是家用空调的室内机的常规设置,直接换热的空调系统组件少、成本低、安装方便但是换热面积小室内空气换热不均匀,间接换热的空调系统组件多、成本高但是在室内换热面积大、室内空气换热均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采用常规的直接换热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换热,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室外风机是家用空调冷凝器风冷的常规设置。在本领域直接换热的家用空调室内机常规设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一风机直接帮助两个蒸发器换热和循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蒸发温度导致风机不同的出风温度容易想到将两个蒸发器与风机设置不同的距离获得更为舒适的室内体感温度、实现除湿和制冷。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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