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能汽车电子控制单元中的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9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70224
优先权日:2012-05-31
申请(专利)号:201310208345.1
申请日:2013-05-30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杨红丽
参审员:夏彩杰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F9/4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08345.1,名称为“使能汽车电子控制单元中的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DE102008036711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1867916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使能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配设有唯一的地址,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地址来响应,并且用于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传输至所述控制单元(104),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侧的地址来响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唯一地配设有IP地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在汽车内部的网络中配设有唯一的地址,所述地址能够通过所述汽车(105)的IP地址和NAT协议来唯一地寻址。
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数据在供应商侧被加密和签名地传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配设有私有密钥而相应的供应商(100)配设有公共密钥,其中两个密钥在汽车(105)交付之前存储在所述控制单元(104)中,使得避免了未授权的访问并且在供应商侧被加密的数据仅能够被所述控制单元(104)解密并且所述控制单元(104)只接受在供应商侧被签名的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包括特定附加功能,通过特定附加功能在汽车(105)交付之后还能够进行具有特定授权的访问。
7.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作为数据传输修改过的软件和/或修改过的或附加的数据,尤其是特征曲线族、特征曲线和/或用于激活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指令,由此能够使能控制单元(104)上的功能。
8.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授权的单元通过在线连接附加地检验所述控制单元(104)的运行状态或多个运行状态。
9.一种用于使能或适配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设备,该设备具有以下装置,该装置被配置成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将用于激活或适配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下载到控制单元(104)上,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地址来响应。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适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单元配设有唯一的地址,控制单元能够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处的地址来响应。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单元能够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的地址来响应。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设备适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配设有唯一的地址”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直接地配设有唯一的地址”;将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其中授权的单元通过在线连接附加地检验所述控制单元的运行状态或多个运行状态”修改为“其中被授权的单元通过在线连接附加地检验所述控制单元的一个运行状态或多个运行状态”;将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地址来响应”修改为“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直接地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地址来响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控制单元直接地配设有唯一的地址”和“其中所述控制单元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侧的地址来响应”,该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8、9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使能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直接地配设有唯一的地址,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地址来响应,并且用于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传输至所述控制单元(104),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侧的地址来响应。”
“8.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被授权的单元通过在线连接附加地检验所述控制单元(104)的一个运行状态或多个运行状态。”
“9.一种用于使能或适配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设备,该设备具有以下装置,该装置被配置成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将用于激活或适配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下载到控制单元(104)上,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直接地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地址来响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3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两篇对比文件中的一篇,即对比文件1。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特征“其中要传输的数据被发送给控制单元(104)的地址,以便仅响应相关的控制单元”,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一种用于使能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直接地配设有唯一的地址”修改为“一种用于使能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其中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直接地配设有唯一的地址”,将“并且用于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传输至所述控制单元(104)”修改为“并且用于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传输到所述控制单元(104)上”,将权利要求2、3、5中“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修改为“其中给所述控制单元(104)……”,将权利要求6中的“通过特定附加功能……”修改为“通过所述特征附加功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6、9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使能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其中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直接地配设有唯一的地址,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地址来响应,并且用于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传输到所述控制单元(104)上,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侧的地址来响应,其中要传输的数据被发送给控制单元(104)的地址,以便仅响应相关的控制单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控制单元(104)唯一地配设有IP地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控制单元(104)在汽车内部的网络中配设有唯一的地址,所述地址能够通过所述汽车(105)的IP地址和NAT协议来唯一地寻址。”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控制单元(104)配设有私有密钥而相应的供应商(100)配设有公共密钥,其中两个密钥在汽车(105)交付之前存储在所述控制单元(104)中,使得避免了未授权的访问并且在供应商侧被加密的数据仅能够被所述控制单元(104)解密并且所述控制单元(104)只接受在供应商侧被签名的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包括特定附加功能,通过所述特定附加功能在汽车(105)交付之后也还能够进行具有特定授权的访问。”
“9.一种用于使能或适配汽车(105)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04)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设备,该设备具有以下装置,该装置被配置成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100)将用于激活或适配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下载到控制单元(104)上,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04)能够通过直接地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104)的地址来响应,其中要传输的数据被发送给控制单元(104)的地址,以便仅响应相关的控制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集成于车辆中的设备与服务器之间的在线连接是基于车辆驾驶员或所有者借助于操作元件或触摸屏经由因特网来建立连接的,不存在关于直接地将唯一的地址分配给控制单元以及所述控制单元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处的地址来响应的任何启示或动机;(2)“直接地将唯一的地址分配给控制单元以及所述控制单元通过唯一地配设给所述控制单元的并且存储在供应商处的地址来响应”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静态IP地址可以手动地为需要恒定访问的设备分配。然而,不存在关于直接地唯一地分配给机动车的控制单元的任何启示,因为机动车的控制单元不需要被恒定访问,不存在关于将直接唯一分配的地址存储在供应商侧的任何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3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所引用的两篇对比文件中的一篇,即对比文件1,DE102008036711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1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能汽车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18]、[0022]-[0025]段):一种集成在汽车中的装置(相当于电子控制单元)通过internet与供应商服务器建立在线连接,将汽车底盘号以及当前汽车的相关数据发送到供应商服务器,供应商服务器选择和汽车匹配的软件并将软件说明发送给集成在汽车中的装置以展示给驾驶员,驾驶员选择要下载的软件,供应商服务器将选择的软件通过网络传输给集成在汽车中的装置并进行安装(相当于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传输到所述控制单元上)。而在通过internet与供应商服务器通信的过程中,集成于该汽车中的装置必然通过通信地址来与供应商服务器进行交互实现响应,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要传输的数据被发送给控制单元104的地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为:给控制单元直接地配设唯一地址并且该地址存储在供应商侧以及传输的数据仅响应相关的控制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控制单元的地址以及如何控制数据传输的对象。
对于上述区别,通信领域中,IP协议是能使连接到网上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实现相互通信的一套规则,在IP协议中给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和其他设备都规定了一个唯一的地址——IP地址。通过这种唯一的地址,保证了用户在联网的计算机上操作时能够选出自己的通信对象。而IP地址通常包括动态IP地址和静态IP地址,动态IP地址需要在连接网络时自动获取IP地址以供用户上网,静态IP地址则是在装机时直接分配给用户的IP地址,将上网设备的IP地址设置为直接分配的IP地址即可实现上网。动态分配地址和直接地配设唯一地址的方式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地址分配方式。同时在通信过程中,通过预先获取并存储的地址或通过通信协商获取通信地址以进行双向通信均是常见的通信地址获取方式。根据具体需求为控制单元直接地配设唯一的地址,并将其存储在供应商侧以实现双向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节约进程避免向无关设备传输相关数据,而仅将数据传输给特定的设备,这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为控制单元唯一地配设有IP地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由于IP地址资源的有限性,于1994年提出了NAT(网络地址转换)技术。当仅具有专用网内部使用的专用地址的主机期望与互联网上的主机通信时,可以采用NAT方法。由NAT路由器将专用网内部的主机的本地地址转换成全球地址与外界通信。为控制单元配设汽车内部唯一地址,使用汽车的IP地址作为汽车内部的功能单元与外界通信的IP地址和NAT协议来唯一地寻址,这是通信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如何在控制单元和供应商之间加密和签名地传输数据,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为了增加该方法的安全性,建议对替换和/或扩展软件进行密码加密。这可以防止滥用该过程,例如,非法接收替换和/或扩展软件的第三方通过在线连接发送的数据。可以规定,用于将软件与期望的改变软件一起解密的相应密钥被发送到集成在机动车辆中的设备,这使得设备能够对加密的软件进行解密。由此可见,在供应商侧加密数据进行传输,且汽车中的设备能够获取供应商的密钥。即从属权利要求4-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采用签名来提高数据安全性以及采用非对称加密方法对数据进行保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法可以由车辆所有者或驾驶员实施。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汽车交付之后还能进行具有特定授权的访问。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控制单元配置特定附加功能使其实现上述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8对上述权利要求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传输修改过的软件和/或修改过的或附加的数据,特征曲线族、特征曲线和/或用于激活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指令,从而使能控制单元的功能,是实现控制单元功能更新的惯用手段。而检验控制单元的运行状态或多个运行状态,是保证汽车正常运行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能或适配汽车的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软件的功能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18]、[0022]-[0025]段):一种集成在汽车中的装置(相当于电子控制单元)通过internet与供应商服务器建立在线连接,将汽车底盘号以及当前汽车的相关数据发送到供应商服务器,供应商服务器选择和汽车匹配的软件并将软件说明发送给集成在汽车中的装置以展示给驾驶员,驾驶员选择要下载的软件,供应商服务器将选择的软件通过网络传输给集成在汽车中的装置并进行安装(相当于将激活所述基于软件的功能的数据通过在线连接从供应商侧的服务器传输至所述控制单元)。而在通过internet与供应商服务器通信的过程中,集成于该汽车中的装置必然通过通信地址来与供应商服务器进行交互实现响应。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要传输的数据被发送给控制单元104的地址。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为:控制单元直接地配设唯一地址并且该地址存储在供应商侧,传输的数据仅响应相关的控制单元,以及将设备中的装置配置为实现相应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控制单元的地址以及如何控制数据传输的对象。
对于上述区别,通信领域中,IP协议是能使连接到网上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实现相互通信的一套规则,在IP协议中给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和其他设备都规定了一个唯一的地址——IP地址。通过这种唯一的地址,保证了用户在联网的计算机上操作时能够选出自己的通信对象。而IP地址通常包括动态IP地址和静态IP地址,动态IP地址需要在连接网络时自动获取IP地址以供用户上网,静态IP地址则是在装机时直接分配给用户的IP地址,将上网设备的IP地址设置为直接分配的IP地址即可实现上网。动态分配地址和直接地配设唯一地址的方式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地址分配方式。同时在通信过程中,通过预先获取并存储的地址或通过通信协商获取通信地址以进行双向通信均是常见的通信地址获取方式。根据具体需求为控制单元直接地配设唯一的地址,并将其存储在供应商侧以实现双向通信以及配置装置以实现相应的功能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节约进程避免向无关设备传输相关数据,而仅将数据传输给特定的设备,这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设备适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似的评述理由,当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1)点,首先,“直接地配设唯一的地址”仅表示地址的分配方式是“直接分配”,并非指不借助于任何其他的设备或元件来经由因特网建立连接。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出控制单元与供应商侧服务器之间的直接连接。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关于地址的分配,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集成于汽车中的装置能够通过互联网与供应商服务器建立在线连接,在此过程中必然通过通信地址才能实现通信。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隐含公开了为集成于汽车中的装置分配唯一地址并且通过该唯一的地址来进行响应。而在进行地址分配时,预先直接分配地址或者通过通信协商获取通信地址以进行双向通信均是常见的通信地址获取方式。
其次,本申请中控制单元与供应商之间通过互联网连接,两者之间也是存在许多网络设备的,控制单元与供应商之间并不是直接连接。进一步地,例如当控制单元的地址为NAT地址时,其必然也要通过地址转换器等网络设备与外部网络连接。
对于第(2)点,首先,《Internet实用技术》一书为高职高专立体化教材,作者王殿复,孙小东,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日为2009年07月。该书中记载了静态IP地址和动态IP地址的分配(参见第20-21页第2.1节):“Internet上的每一台计算机也必须要分配有一个与其他计算机不同的IP地址”“静态IP地址又称为固定IP地址,是固定分配给一台计算机使用的IP地址”“静态IP地址可从Internet接入服务商那里申请获得”“因为Internet的IP地址资源非常短缺,所以通过电话拨号上网或普通宽带上网的用户一般不具备固定IP地址,而是由用户通过设置自己的计算机从Internet接入服务商的服务器自动获得,由Internet接入服务商的服务器动态分配给用户一个暂时使用的IP地址”。
进一步地,《汽车电子学基础》,该书为高等院校教学参考用书,作者刘海鸥、陶刚,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日为2007年6月。该书记载了SAE J1939标准中定义了车载系统中协议数据单元的各个场(参见第154页),其中定义了源地址,网络中的一个设备应该有一个给定的源地址,源地址也保证按照CAN的要求每个CAN标识符都是唯一的。源地址管理和分配在总标准SAE J1939/81标准中定义。表5.10给出了对常用的几个网络节点分配的源地址值。该表中记载了发动机控制ECU1号的源地址值为0、变速控制ECU1号的源地址值为3、制动系统控制ECU的源地址值为11、巡航控制ECU的源地址为值17、转向控制ECU的源地址为值19。
即,为控制单元直接地配设唯一的地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在通信过程中,通过预先获取并存储的地址或通过通信协商获取通信地址以进行双向通信均是常见的通信地址获取方式。同时,合议组认为,不论静态地址还是动态地址其本质上都是一种通信标识,本申请中为控制单元直接地分配了已经存储的唯一地址就是一种静态地址。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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