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25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45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89953.7
申请日:2016-10-12
复审请求人:中山市小石陶瓷刀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26B1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现有技术未公开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不仅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也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在无其它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89953.7,名称为“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吴让攀,后变更为中山市小石陶瓷刀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CN204954880U,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刀(1)和用于支撑并固定定刀(1)的定刀支架(2),所述定刀(1)为具有柔韧性的柔性金属薄片,且其厚度h满足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毛孔(11)均匀设在定刀(1)左侧和/或右侧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刀支架(2)上并与进毛孔(11)相对应的位置设有供体毛进入的进毛槽(21),所述的动刀(3)上设有与进毛孔(11)相对应的并用于切割体毛的切割齿(31)。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部件(4)包括与动刀(3)固定连接 的动刀支架(41)和与电动剃刀的动力装置连接的的驱动座(4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刀(3)和定刀支架(2)之间设有能将动刀(3)压紧在定刀(1)上的动刀压块(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刀压块(5)包括本体(51),所述的本体(51)中部设有供动刀支架(41)穿过且能供动刀支架(41)在内滑行的条形孔(52),所述本体(51)的两侧分别设有能将动刀(3)压紧在定刀(1)上的弹性压片(53)。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刀(3)中间设有通孔(32),所述通孔(32)前后两端设有凸出在通孔(32)中的动刀连接部(33),所述动刀支架(41)上设有与动刀连接部(33)相配合而连接动刀(3)与动刀支架(41)的动刀支架连接部(41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定刀(1)为具有柔韧性的柔性金属薄片,且其厚度h满足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塑料组成部件38与本申请的定刀支架2的横截面都为弓形(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图6),且金属组成部件40的厚度可以在0.08-0.15mm之间(说明书0115段),相对薄以便允许在剃刮时贴紧皮肤切割毛发(说明书0100段),其中该金属组成部件40构成了柔性金属薄片,金属组成部件40与塑料组成部件38二者结合,则该金属组成部件40必然绷紧在塑料组成部件38上,否则其无法顺利完成剃须;并且二者通过包覆模制来形成,即金属组成部件40沿着塑料组成部件38外侧在外力作用下弯折、拉紧并贴平在金属组成部件40上(参见图10),从而形成与本申请相同的弓和弓弦结构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93-0137段以及图1-21):一种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包括金属组成部件40(相当于定刀)和用于支撑并固定金属组成部件40的塑料组成部件38(相当于定刀支架),金属组成部件40是厚度为0.08-0.15mm之间的柔性金属薄片(参见说明书0100、0115段),由于塑料组成部件38需要支撑金属组成部件40,该塑料组成部件38必然为具有一定刚性的支架,并且根据附图6所示,塑料部件38的横截面呈弓形,金属组成部件40支撑在塑料组成部件38左右两侧的边缘处,具体地,金属组成部件40与塑料组成部件38通过模制步骤结合形成固定刀片,固定刀片优选通过一体化制造工艺形成;模制步骤可以包含嵌件模制、外插模制、或者包覆模制工艺,其中金属组成部件40包括形成齿36的主要部分的齿干部分88,锚固元件90布置在齿干部分88的纵向方向端部处,为带刺钩的锚固元件,其上可以设置有凹部或孔92,当模制塑料组成部件38时,塑料材料可以进入孔92内,锚固元件90可以整个由塑料组成部件38覆盖(参见说明书第0097,0109-0110段、附图3-9),由此,塑料组成部件38包覆位于金属组成部件40端部处的锚固元件90,金属组成部件40上设有供体毛进入的进毛孔,金属组成部件40内侧设有能相对其前后往复运动进而切断进毛孔内的体毛的动刀24,往复式电动剃毛刀头还包括将动刀24与电动剃刀的动力装置连接的传动部件70。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组成部件40沿着塑料组成部件38外侧在外力作用下弯折、拉紧并贴平在定刀支架上(参见说明书0097段包覆模制)。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塑料组成部件38包覆位于金属组成部件40端部处的锚固元件90,即定刀支架包覆定刀两侧,而非本申请的定刀经过弯折、拉紧后包覆在定刀支架的外侧,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3示出的刀片组的分解图中也可以看出,相当于本专利定刀的金属组成部分40其边缘近平直,并非呈弯折状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定刀的厚度h满足0<><>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