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不锈钢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不锈钢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16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69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171.4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颖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171.4,名称为“一种不锈钢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不锈钢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120BS和Ⅱ类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余量
抗氧剂0.8%~1.2%
抗磨剂5.0%~7.0%
油性剂4.0%~5.0%
金属减活剂0.5%~1.0%
摩擦改进剂3.0%~5.0%
缓蚀剂5.0%~6.0%
补强剂8.0%~10.0%
基础油是质量比60%~400BS和40%~60%Ⅱ类基础油复合;
抗氧剂是3,7-二异辛基吩噻嗪DOPTZ;
抗磨剂是氯化石蜡;
油性剂是牛脂;
金属减活剂是的苯三唑衍生物;
摩擦改进剂是乙丙共聚物T611;
缓蚀剂是质量比60%~40%烷基苯磺酸和40%~60%的C16~C20羧酸复合;
补强剂是质量比80%~90%胶体石墨和20%~10%氧化镁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120BS和II类基础油均属于矿物油型基础油,对比文件2公开的表6-14《美国模锻用润滑剂》中模具用煤油胶体石墨或低粘度的油胶体石墨,其不属于高粘度润滑油。本申请使用胶体石墨和氧化镁复合作为固体润滑剂并复合了具有协同效应的牛脂和乙丙共聚物。本申请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的效果。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是错误的,(1)加工的金属材料材质特性不同,权利要求1加工材质是不锈钢,对比文件2不明确;(2)润滑剂种类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油基型,对比文件2是水基型;(3)基础油不同,权利要求1质量比是60-40%的120BS基础油和40-60%的Ⅱ类基础油复合为基础油,对比文件2是不确定;(4)加工工艺参数不同,最终导致添加剂配方不同。权利要求的7类(9个品种)添加剂,总剂量26.3-35.2%;对比文件1使用添加剂,品种和总剂量不明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不锈钢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2(热模锻用润滑剂,赵振铎等,金属塑性成形中的摩擦与润滑 第1版,第184、192-193页,2004年9月)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184、192-193页):用于包括不锈钢和镍合金在内的矿物油型润滑剂,一般使用含有极压剂等添加剂的高黏度润滑油,由于在高温下容易着火,常做成乳化液,以增加使用的安全性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这种高温下,部分液体润滑剂很容易挥发,因此,所采用的润滑剂通常含有固体粒子,即在油基或水基润滑剂中再添加固体润滑剂,如石墨和二硫化钼和其他固体润滑剂。
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同属于不锈钢用热锻润滑剂技术领域,即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加工的金属材料材质不同的理由不成立,因而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能需求。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表6-13不锈钢用热锻润滑剂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础油具体为120BS和Ⅱ类基础油复合;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补强剂以胶体石墨和氧化镁复合、抗氧剂具体是3,7-二异辛基吩噻嗪DOPTZ、抗磨剂是氯化石蜡、油性剂是牛脂、金属减活剂苯三唑衍生物、摩擦改进剂是乙丙共聚物T611、缓蚀剂以烷基苯磺酸和C16~C20羧酸复合;(2)各组分的含量未被公开。
对于上述区别(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般使用含有极压剂等添加剂的高黏度润滑油,由于在高温下容易着火,常做成乳化液”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热锻造工艺温度高的要求,容易想到采用具有良好的粘温性能的高粘度指数基础油,而120BS和Ⅱ类基础油属于本领域常见的高粘度指数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表6-13不锈钢热锻润滑剂选用石墨乳、表6-14不锈钢板热锻润滑剂选用胶体石墨、并公开“在这种高温下,液体润滑剂很容易挥发,因此,所采用的润滑剂通常含有固体粒子,即在油基或水基润滑剂中再添加固体润滑剂,如石墨和二硫化钼和其他固体润滑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胶体石墨,并根据对产品的性能需求容易想到复配其它固体添加剂如氧化镁,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抗氧剂、抗磨剂、油性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缓蚀剂是本领域的其它的功能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产品的性能需求容易进行合理选择3,7-二异辛基吩噻嗪DOPTZ、氯化石蜡、牛脂、苯三唑衍生物、乙丙共聚物T611作为抗氧剂、抗磨剂、油性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以及将烷基苯磺酸和C16~C20羧酸的复合作为缓蚀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进行合理调整即可确定各复配组分的含量配比。并且,本申请的选择也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2),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进行合理调整即可确定的。并且,本申请的选择也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基础油不同以及与此相关的水基、油基之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同属于不锈钢用热锻润滑剂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锻造润滑剂使用矿物油型润滑剂,一般使用含有极压剂等添加剂的高粘度润滑油。本申请中的120BS和Ⅱ类基础油均属于矿物油型基础油,氯化石蜡属于极压抗磨型添加剂、乙丙共聚物T611具有增粘和粘度指数改进性能,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属于含有极压剂等添加剂的高粘度润滑油,其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是一致的。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表6-14《美国模锻用润滑剂》中模具用煤油胶体石墨或低粘度的油胶体石墨不属于高粘度润滑油,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第184页倒数第3-4行)公开了由于高温下容易着火,常做成乳化液,以增加使用的安全性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般使用含有极压剂等添加剂的高粘度润滑油”属于通常情况的表述,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兼顾安全性和环保问题时,可选择粘度较低的润滑油。
本申请中的胶体石墨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氧化镁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可用于锻造工艺的固体润滑剂成分(《固体润滑技术》,石淼森,中国石化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4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润滑需求,容易想到将胶体石墨与氧化镁复合使用,且未有证据表明二者复配使用比单一使用具有更好的效果。此外,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胶体石墨和氧化镁复配后与牛脂、乙丙共聚物T611同时使用具有协同效果,也未有相应的实验数据表明上述组分具有协同效应,复审请求人的该意见陈述缺少事实依据。
此外,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添加剂之别,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的抗氧剂、抗磨剂、油性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缓蚀剂属于金属加工过程中公知的用于提高润滑剂抗氧化、抗磨、油性、金属钝化、摩擦改进和缓释性能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加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性能需求,有动机添加上述成分,并选择与基础油相容性好的具体成分,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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