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99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61009
优先权日:2013-08-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7942.3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贝内克-凯利科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亮平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5/18,B32B5/22,B32B5/32,B32B7/02,B32B27/06,B32B1/04,B32B3/02,B32B3/08,B32B3/10,B60R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7942.3,名称为“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贝内克-凯利科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6月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30,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3、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31637A,公开日为2011年7月20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8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1,8),具有至少一个位于上方的、紧密的、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装饰箔片(2,9)和一个安排在其下方的泡沫层(3,10),
其特征在于,该泡沫层(3,10)具有至少两个泡沫子层(4,5,11,12),这两个泡沫子层这样安排,使得该泡沫层(3,10)的厚度局部地发生改变,其中,较厚的箔片层压材料限制在提供必要的柔软性的区域中,而该较薄的箔片层压材料覆盖必须专门满足装饰要求的区域,其中所述泡沫子层(3,4,11,12)形成为带状的、优选为相同宽度的条带,并且这些条带彼此相邻地或至少部分重叠地安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其中泡沫子层(4,5)具有相同厚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其中泡沫子层(11,12)具有不同厚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其中单独的泡沫子层具有与其余的泡沫子层相比不同的密度。
5. 用于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的方法,其中已经具有一个泡沫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在发泡的侧面上设有其他的带状的泡沫子层。
6. 用于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的方法,其中该紧密的装饰箔片在其底侧上设有至少两个相互平行施加的泡沫子层/泡沫条带,优选为在该装饰箔片的外侧的压印期间。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这些泡沫子层通过热层压或胶层压进行施加。
8. 车辆内衬板,带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箔片层压材料,尤其用于机动车门或仪器板以及仪表板的衬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4的主题修改为“用于生产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的方法”, 并且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泡沫子层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生产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的方法,其中该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1,8)具有至少一个位于上方的、紧密的、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装饰箔片(2,9)和一个安排在其下方的泡沫层(3,10),
该泡沫层(3,10)具有至少两个泡沫子层(4,5,11,12),这两个泡沫子层这样安排,使得该泡沫层(3,10)的厚度局部地发生改变,其中,较厚的箔片层压材料限制在提供必要的柔软性的区域中,而该较薄的箔片层压材料覆盖必须专门满足装饰要求的区域,
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子层(3,4,11,12)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并且这些条带彼此相邻地或至少部分重叠地安排,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泡沫子层(4,5)具有相同厚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泡沫子层(11,12)具有不同厚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单独的泡沫子层具有与其余的泡沫子层相比不同的密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已经具有一个泡沫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在发泡的侧面上设有其他的带状的泡沫子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紧密的装饰箔片在其底侧上设有至少两个相互平行施加的泡沫子层/泡沫条带,优选为在该装饰箔片的外侧的压印期间。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这些泡沫子层通过热层压或胶层压进行施加。
8. 车辆内衬板,带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方法生产的箔片层压材料,尤其用于机动车门或仪器板以及仪表板的衬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泡沫子层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通过该区别清楚阐明了本发明的简单的生产步骤,对比文件1的密封件200和背衬层300并不是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也不是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而是先将密封件200(类似于一个泡沫子层)附接到表皮100上,然后将膜500利用合适的粘合剂固定到密封件200的底部表面上,之后,利用容纳原始流体的合适壳体将原始泡沫材料灌注或喷射到基底400与图7C中所示的组件之间的空间中,泡沫合适的时间段内固化,进行泡沫就位操作,以形成背衬层300(类似于另一个泡沫子层),即对比文件1采用了更加复杂的多道工艺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泡沫子层(密封件、背衬层)通过重叠的安排使得该泡沫层的厚度局部地发生改变;至于如何实现厚度局部发生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成本的角度出发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选用相同宽度的条带状泡沫子层可以简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从而相应的“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泡沫子层(3,4,11,12)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并且彼此相邻安排地形成一个缝隙”,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生产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的方法,其中该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1,8)具有至少一个位于上方的、紧密的、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装饰箔片(2,9)和一个安排在其下方的泡沫层(3,10),
该泡沫层(3,10)具有至少两个泡沫子层(4,5,11,12),这两个泡沫子层这样安排,使得该泡沫层(3,10)的厚度局部地发生改变,其中,较厚的箔片层压材料限制在提供必要的柔软性的区域中,而该较薄的箔片层压材料覆盖必须专门满足装饰要求的区域,
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子层(3,4,11,12)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并且彼此相邻安排地形成一个缝隙,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泡沫子层(11,12)具有不同厚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单独的泡沫子层具有与其余的泡沫子层相比不同的密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已经具有一个泡沫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在发泡的侧面上设有其他的带状的泡沫子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紧密的装饰箔片在其底侧上设有至少两个相互平行施加的泡沫子层/泡沫条带,优选为在该装饰箔片的外侧的压印期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这些泡沫子层通过热层压或胶层压进行施加。
7. 车辆内衬板,带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方法生产的箔片层压材料,尤其用于机动车门或仪器板以及仪表板的衬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装潢性的装饰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32、37-45、51段,附图1、2、7A-7D):装饰段10(即多层的箔片层压材料)包括表皮100(即装饰箔片),表皮100可由热塑性石蜡(TPO)、聚氨酯(PUR)表皮、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PU)和/或聚氯乙烯(PVC)制成,以及密封件200、背衬层300(即两个泡沫子层)和/或基底400,密封件200可由开口蜂窝泡沫、闭合蜂窝泡沫、隔离膜、热熔性或前述中任意一种或多种的组合制成,背衬层300可由聚氨酯(PUR)开口蜂窝泡沫制成。
图2的实施例提供来自模制槽104和可靠缝合线102的美感印象,同时还提供来自高质量泡沫例如聚氨酯开口蜂窝泡沫(或其它合适的泡沫材料)的期望触觉感觉,密封件200的从密封件200的接触表皮100的上表面到密封件200的接触背衬层300的下表面的最下侧(如图3所示)点测量的厚度可以为大约5mm。密封件200的从在密封件200与表皮100之间接触的表面的左边缘到右边缘测量的宽度可以为大约14mm,背衬层300在密封件200的左边缘的左侧区域中的厚度以及在密封件200的右边缘的右侧区域中的厚度可以分别为大约8mm,从而,这个距离对应于表皮100的下表面(如图2和3所示)与基底400的上表面之间的距离,背衬层300在密封件200或密封件200与膜500的组合在背衬层300之上所处的区域内的厚度可以为大约3mm。即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两个泡沫子层(密封件、背衬层)这样安排,使得该泡沫层的厚度局部地发生改变。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较厚的箔片层压材料限制在提供必要的柔软性的区域中,该较薄的箔片层压材料覆盖必须专门满足装饰要求的区域;其中所述泡沫子层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并且彼此相邻安排地形成一个缝隙;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成本、适应具体应用环境的需求,并简化工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来自模制槽104和可靠缝合线102的美感印象,提供来自高质量泡沫例如聚氨酯开口蜂窝泡沫(或其它合适的泡沫材料)的期望触觉感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区域对柔软性、装饰性的需求并结合成本,不难想到设置泡沫子层的组合得到不同的外观、触感,而泡沫子层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层压制品的应用和形状需求,可以合理选择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从而相应的“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比如,选用相同宽度的条带状泡沫子层然后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可以简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但不适合形状复杂产品的制备);而泡沫子层彼此相邻安排地形成一个缝隙仅仅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放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泡沫子层具有不同厚度,在制备厚度不均匀的泡沫多层层叠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泡沫子层的厚度是相同的或者不同的,以获得需求的外观和触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件200可由开口蜂窝泡沫、闭合蜂窝泡沫,背衬层300可由聚氨酯(PUR)开口蜂窝泡沫制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求的触觉、美学效果常规选择单独的泡沫子层具有与其余的泡沫子层相比不同的密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有利于泡沫与泡沫层连接或泡沫与箔片层连接,而在箔片层压材料的发泡的侧面上设有带状泡沫子层,以及装饰箔片在其底侧上设有至少两个泡沫子层/泡沫条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有利于层压材料连接而在侧部施加泡沫条带,从而避免层压材料开裂等问题,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选择在压印期间以及通过热层压或胶层压进行施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车辆内衬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内部装饰,带有装饰段10(即箔片层压材料),对于其生产的方法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6的评述,而将该装饰用于与机动车门或仪器板以及仪表板的衬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泡沫子层形成为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并且彼此相邻安排地形成一个缝隙;2)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对应于本发明两个泡沫子层的密封件200和背衬层300没有公开具有相同宽度,这两个层不能形成缝隙,因为这样密封件的功能会丧失,从而无法达到防止背衬层原始泡沫泄露的技术目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的密封件200和背衬层300并不是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也不是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而是先将密封件200(类似于一个泡沫子层)附接到表皮100上,然后将膜500利用合适的粘合剂固定到密封件200的底部表面上,之后,利用容纳原始流体的合适壳体将原始泡沫材料灌注或喷射到基底400与图7C中所示的组件之间的空间中,泡沫合适的时间段内固化,进行泡沫就位操作,以形成背衬层300(类似于另一个泡沫子层),如果将背衬层预先生产成泡沫条带,那么密封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可能会取消密封件层,而仅存在背衬层。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来自模制槽104和可靠缝合线102的美感印象,提供来自高质量泡沫例如聚氨酯开口蜂窝泡沫(或其它合适的泡沫材料)的期望触觉感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区域对柔软性、装饰性的需求并结合成本,不难想到设置泡沫子层的组合得到不同的外观、触感;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泡沫子层(密封件、背衬层)通过重叠的安排使得该泡沫层的厚度局部地发生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成本的角度出发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带状的相同宽度的条带”,选用相同宽度的条带状泡沫子层可以简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从而相应的“仅仅需要生产由泡沫材料构成的相同宽度的泡沫条带,然后将这些泡沫条带仅仅相应地进行放置”;为获得需求的表面形状和柔软度,需要多个泡沫子层的叠合或拼接,而泡沫子层间彼此相邻安排地形成一个缝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一种组合拼接方式。其次,密封件的设置不仅仅在于防止泡沫泄露,还在于获得期望的美学和触觉特征(即:在密封件上设置缝合线),因此,并不会因为背衬层的形成方法而完全取消,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背衬层300在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厚度,即“背衬层300在密封件200的左边缘的左侧区域中的厚度以及在密封件200的右边缘的右侧区域中的厚度可以分别为大约8mm,从而,这个距离对应于表皮100的下表面(如图2和3所示)与基底400的上表面之间的距离,背衬层300在密封件200或密封件200与膜500的组合在背衬层300之上所处的区域内的厚度可以为大约3mm”(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图2),其形成方法是通过灌注泡沫材料而获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发泡方法和提前制得泡沫再根据形状进行叠置或拼接都是本领域制造泡沫层压材料的方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2可知,如果不采用灌注方法制备而采用现成的泡沫材料制备,为了制得在不同位置具有不同厚度的材料,很容易想到选择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泡沫进行叠置或拼接,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明显,采用灌注的方法,材料一体性更好,能成形较复杂的形状,但工艺相对复杂,采用叠置拼接的方法,工艺简单,但一体性较差,容易产生分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求,如成本,产品性能等来合理选择,至于拼接时是否设置缝隙,可根据需要合理选择,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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