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36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58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3685.3
申请日:2015-03-03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燕
合议组组长:龚锦玲
参审员:吴倩
国际分类号:H04N5/2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该区别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3685.3,名称为“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4333709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404495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对比文件3:CN 10186771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8、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确定拍摄参数,包括:
根据预设的所述瞳孔的大小与所述光圈大小的对应关系,调整所述光圈大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设的所述瞳孔的大小与所述光圈大小的对应关系,调整所述光圈大小,包括: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或,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
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第二标准参考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包括:
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
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则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
或,
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则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包括:
获得被拍摄物图像;
识别所述拍摄物图像中的被拍摄物和背景;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或者,
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获得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
根据所述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中被拍摄物的运动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包括:
如果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则加快所述快门速度;
或,
如果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则降低所述感光度ISO。
8.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第一调整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包括:
第一调整单元,被配置为根据预设的所述瞳孔的大小与所述光圈大小的对应关系,调整所述光圈大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还包括:
第二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所述第一调整模块还包括:
第三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
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第二标准参考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还包括:
判断单元,被配置为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
第四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时,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
第五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时,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装置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第二调整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被配置为获得被拍摄物图像;
识别单元,被配置为识别所述拍摄物图像中的被拍摄物和背景;
第一确定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或者,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获得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
第二确定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中被拍摄物的运动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调整模块包括:
第六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时,加快所述快门速度;
第七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时,降低所述感光度ISO。
15.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8、15中增加特征“用于拍摄设备中”。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的理由是: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拍摄设备确定拍摄者的瞳孔的大小,并根据瞳孔的大小调节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由上述区别特征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拍摄者的瞳孔大小调节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根据瞳孔大小调整的参数是闪光灯的闪光强度,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拍摄参数,而是一种照明参数,其目的是增强被拍摄物体附近的环境光亮度。在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虽然提到了环境亮度值,但是该环境亮度值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用于判断是否触发参数调整,而不是根据环境亮度值来确定参数调整的结果。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上述区别特征的作用是根据能够间接指示环境光亮度的瞳孔大小确定拍摄参数的具体调整数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根据拍摄者的瞳孔大小调节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的技术问题,达到自动高效地调整拍摄设备的拍摄参数与当前拍摄环境相适应,无需拍摄者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操作简便,提高拍摄图像的质量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8-1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1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拍摄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确定拍摄参数,包括: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所述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所述第二标准参考值;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处于所述第一标准参考值和所述第二标准参考值之间,则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则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则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确定拍摄参数,还包括:
根据调整后的所述光圈大小,调整所述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包括:
获得被拍摄物图像;
识别所述拍摄物图像中的被拍摄物和背景;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或者,
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获得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
根据所述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中被拍摄物的运动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包括:
如果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则加快所述快门速度;
或,
如果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则降低所述感光度ISO。
5.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拍摄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第一调整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所述第一调整模块包括:
第二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第三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第二标准参考值;
判断单元,被配置为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
第四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时,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
第五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时,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所述第一调整模块,还用于根据调整后的所述光圈大小,调整所述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装置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第二调整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被配置为获得被拍摄物图像;
识别单元,被配置为识别所述拍摄物图像中的被拍摄物和背景;
第一确定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或者,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获得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
第二确定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中被拍摄物的运动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调整模块包括:
第六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时,加快所述快门速度;
第七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时,降低所述感光度ISO。
9.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拍摄设备中,包括:
处理器;
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确定拍摄参数,包括: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所述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所述第二标准参考值;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处于所述第一标准参考值和所述第二标准参考值之间,则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则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则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确定拍摄参数,还包括:
根据调整后的所述光圈大小,调整所述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再次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拍摄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在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之后,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确定拍摄参数,包括: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或,
如果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则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
所述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所述第二标准参考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包括:
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
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则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或,如果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则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包括:
获得被拍摄物图像;
识别所述拍摄物图像中的被拍摄物和背景;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或者,
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获得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
根据所述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中被拍摄物的运动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包括:
如果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则加快所述快门速度;
或,
如果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则降低所述感光度ISO。
6.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拍摄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第一调整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所述调整装置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一调整模块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之后,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第二调整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包括:
第二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第一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
第三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第二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所述第一标准参考值大于所述第二标准参考值。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还包括:
判断单元,被配置为判断先后至少两个时间点时所述拍摄者的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
第四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大趋势时,逐渐增大所述光圈大小;
第五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变化趋势为变小趋势时,逐渐减小所述光圈大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被配置为获得被拍摄物图像;
识别单元,被配置为识别所述拍摄物图像中的被拍摄物和背景;
第一确定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或者,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获得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
第二确定单元,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至少两幅被拍摄物图像中被拍摄物的运动特征确定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调整模块包括:
第六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时,加快所述快门速度;
第七调整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时,降低所述感光度ISO。
11. 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拍摄设备中,包括:
处理器;
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
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
在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之后,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
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11中限定“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在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之后,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先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然后再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第二次调整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然而,原申请文件中并未文字记载对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进行两次调整,并且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6、1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并指出:假设复审请求人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6、11中的特征“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修改为“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所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拍摄参数包括:光圈大小;并且,在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之后,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结合瞳孔的大小和被拍摄物的状态对光圈大小,以及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进行单次调节。第一,对比文件1-3均未明确或者隐含地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瞳孔大小直接控制闪光灯的闪光强度的方案。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根据环境亮度值调整拍摄参数,并未公开在根据环境亮度值调整拍摄参数的基础上,通过被拍摄物体的状态检测来进一步调整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的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被摄物体是否处于运动状态来调整拍摄参数的方案,但是并没有公开在判断被摄物体是否处于运动状态之前,先通过拍摄者瞳孔大小来调整光圈大小的方案。第二,即便将对比文件3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2相结合,也无法解决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是通过环境信息来调节拍摄参数的方案,而对比文件3是通过被拍摄物体的运动状态来调整拍摄参数的方案,这两者所使用的条件并不相同,且两种条件并不能简单的进行融合。因此,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便将对比文件3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或2的特征相结合,其获得的方案也只能是先后按照两种方案分别对拍摄参数进行一次调整,比如,先通过环境信息(比如瞳孔大小或者环境光亮度)对拍摄参数进行一次调整,然后再通过被拍摄物体的运动状态对拍摄参数再次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通过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或2相结合,其获得的方案是对相同的拍摄参数进行两次调整,或者,分别通过不同的调整方式对不同的拍摄参数进行调整,即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或2相结合,其调整拍摄参数所使用的条件也是相互独立,并不能解决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如何结合瞳孔的大小和被拍摄物的状态对光圈大小,以及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进行单次调节的技术问题。此外,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结合瞳孔大小和被拍摄物体的状态这两种不同的条件,实现对光圈大小,以及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进行单次调节,由于分别对各个拍摄参数进行单次调节所需时间较短,能够提高拍摄参数调节的响应速度,同时,结合两种不同的条件对拍摄参数进行调节,能够提高快门速度或感光度ISO的调节的准确性,这是复审请求人在付出创造性劳动之后获得的,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333709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404495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对比文件3:CN 10186771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闪光灯进行控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0]-[0069]、[0101]-[0115]、[0128]-[147]段,附图1-5):所述方法可以用于各种具有图像采集设备的装置中,如数码相机、具有摄像头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PDA、平板电脑等);步骤101,获取当前拍摄环境下用户瞳孔的实际尺寸(相当于确定拍摄者瞳孔的大小);步骤102,根据所述瞳孔的实际尺寸控制所述闪光灯的闪光强度(相当于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瞳孔的大小(直径或面积)与环境亮度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只要能够检测到瞳孔的大小,即可依据瞳孔的面积确定当前环境下的环境亮度;在根据瞳孔的实际尺寸控制闪光灯的闪光强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所述瞳孔的实际尺寸计算环境亮度,进而根据环境亮度计算光补偿量,然后根据所述光补偿量计算闪光灯的闪光强度。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光圈大小;(2)在根据所述瞳孔的大小调整光圈大小之后,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调整与环境亮度相关的其他拍摄参数;(2)如何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来调整拍摄参数。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相机的拍摄参数的调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5]-[0037]、[0042]段):数字相机90在拍摄前,会依据目前环境条件(所撷取的影像条件)而调整出的拍摄参数(不限于感光度值、曝光时间及光圈值),进而调整镜头组91、光圈、快门和感光元件92的感光值;该调整方法具体包含一亮度检测程序,以取得一环境亮度值,当环境亮度值低于一亮度门坎值时,执行一参数调整程序,调整的拍摄参数可以是但不限于感光度值、曝光时间与光圈值。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拍摄设备中调整与环境亮度相关的拍摄参数,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根据瞳孔大小调整与环境亮度相关的拍摄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光圈值是与环境亮度相关的拍摄参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除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闪光灯强度外,其他与环境亮度相关的拍摄参数,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圈值,都是可以根据瞳孔的大小来实现自动调整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字影像的拍摄参数的调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3]-[0030]、[0042]-[0045]段):当数字摄像装置处于稳定状态时,执行物体影像检测程序,并判断被摄物体是否处于运动状态(相当于确定被拍摄物的状态,所述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当数字摄像机处于稳定状态且被摄物体为运动状态时,选择第二调整程序,用以决定数字摄像装置的拍摄参数;当数字摄像装置处于稳定状态且被摄物体为静止状态时,选择第三调整程序,用以决定数字摄像装置的拍摄参数,其中,第二调整程序流程中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420:缩短数字摄像装置的快门时间并调高感光值;第三调整程序流程中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431:降低数字摄像装置的感光值(第二调整程序和第三调整程序整体上相当于根据所述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所述快门速度或所述感光度ISO)。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来调整拍摄参数,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均是用于控制进光量的常用拍摄参数,在上述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既可以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也可以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拍摄参数,并且在调整拍摄参数时,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的调整顺序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选择先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光圈大小再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能够实现的常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瞳孔的大小与环境亮度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境亮度与要调整的光圈值有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根据预设的瞳孔大小与光圈大小的对应关系,来调整光圈大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环境亮度过亮或过暗都会导致拍摄图像的质量不佳,而阈值比较方法属于本领域进行参数调整的常用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想到可以针对与环境亮度相关联的瞳孔的大小设置两个标准参考值,在瞳孔的大小大于或等于较高的第一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大于第一预设光圈大小,此时对应于环境亮度过暗的情况;在瞳孔的大小小于或等于较低的第二标准参考值时,调整光圈大小为小于第二预设光圈大小,此时对应于环境亮度过亮的情况;从而实现对拍摄图像在过亮或过暗环境条件下的有效调整,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所能够实现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2]段):调整数字相机的拍摄参数(不限于感光度值、曝光时间及光圈值)亦可采用动态的参数调整方式。并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动态参数调整方式通常是指根据一个条件的变化,来动态调整相关参数的取值。此外,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瞳孔大小与光圈大小的对应关系来调整光圈大小。因此,综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整体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以想到根据瞳孔大小的变化趋势,来动态调整光圈的大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所能够实现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数字摄像装置处于稳定状态时,执行物体影像检测程序,以判断被摄物体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6]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根据物体影像检测来判断物体的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时,通过识别被拍摄物的运动属性和背景特征来进行判断或通过在时间先后顺序上获得的被拍摄物图像的运动特征来进行判断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3]-[0030]、[0042]-[0045]段):当数字摄像机处于稳定状态且被摄物体为运动状态时,选择第二调整程序,用以决定数字摄像装置的拍摄参数;当数字摄像装置处于稳定状态且被摄物体为静止状态时,选择第三调整程序,用以决定数字摄像装置的拍摄参数,其中,第二调整程序流程中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420:缩短数字摄像装置的快门时间并调高感光值(相当于如果所述状态为运动状态,则加快所述快门速度);第三调整程序流程中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431:降低数字摄像装置的感光值(相当于如果所述状态为静止状态,则降低所述感光度ISO)。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来调整拍摄参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拍摄参数调整方法完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对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而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对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对从属权利要求2-5的评述可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拍摄参数调整装置,其中的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同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15]段):所述方法可以用于各种具有图像采集设备的装置中,如数码相机、具有摄像头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PDA、平板电脑等),而上述装置中必然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执行相应的指令。因此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在上述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道,既可以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拍摄参数(如光圈大小),也可以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拍摄参数(如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常识可知,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均是用于控制进光量的常用拍摄参数,并且在调整拍摄参数时,光圈大小、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的调整顺序通常也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因此选择先根据瞳孔的大小调整光圈大小再根据被拍摄物的状态调整快门速度和感光度ISO,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能够实现的常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3中,均是仅对拍摄参数进行了单次调整,将上述对比文件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得到对相同的拍摄参数进行两次调整的启示。合议组还要再次强调,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拍摄者当前的瞳孔大小受当前环境光线强弱的影响,从而以瞳孔大小为根据,能够实现自动高效地调整拍摄设备的拍摄参数与当前拍摄环境相适应,无需拍摄者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操作简便,提高拍摄图像的质量。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根据瞳孔大小来调整与环境亮度相关的拍摄参数,以达到自动调整拍摄设备的拍摄参数与当前拍摄环境的亮度相适应,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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