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装置及遥控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64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810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6805.6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镇江惠通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姜海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N21/41、H04N21/422、H04N21/43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实质不同,则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对比文件没有给出采用相应特征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6805.6,名称为“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装置及遥控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镇江惠通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CN1758297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12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7-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10、11、12、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用于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遥控终端接收终端发送的控制码,所述控制码用于控制所述终端;
所述遥控终端识别所述控制码,并基于所述控制码的功能,将所述控制码与所述遥控终端对应的功能按键进行映射;
所述遥控终端将所述控制码存储在所述遥控终端中,不同终端的控制码对应所述遥控终端中不同的存储区域;
当所述遥控终端控制终端时,从所述遥控终端中所述终端对应的存储区域内提取控制码,使得所述遥控终端的功能按键自动映射为所述终端对应存储区域内的控制码,并发送控制码以控制所述终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控制码包括:
接收通过预设格式模板编码后的所述控制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其特征在于,识别所述控制码包括:
基于所述预设格式模板识别所述控制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码在通过所述预设格式模板编码后预存在所述终端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以下方式触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控制码:
按压所述遥控终端的第一预设适配功能键,且按压所述终端的第二预设适配功能键;
或按压所述遥控终端的预设适配功能组合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接收所述控制码:红外、蓝牙和WIFI。
7. 一种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用于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适于接收终端发送的控制码,所述控制码用于控制所述终端;
映射单元,适于识别所述控制码,并基于所述控制码的功能,将所述控制码与所述遥控终端对应的功能按键进行映射;
存储单元,适于将所述控制码存储在所述遥控终端中,不同终端的控制码对应所述遥控终端中不同的存储区域;
控制单元,适于当所述遥控终端控制终端时,从所述遥控终端中所述终端对应的存储区域内提取控制码,使得所述遥控终端的功能按键自动映射为所述终端对应存储区域内的控制码,并发送控制码以控制所述终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接收通过预设格式模板编码后的所述控制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映射单元基于所述预设格式模板识别所述控制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码在通过所述预设格式模板编码后预存在所述终端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触发单元,适于通过按压所述遥控终端的第一预设适配功能键,且按压所述终端的第二预设适配功能键触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控制码;
第二触发单元,适于通过按压所述遥控终端的预设适配功能组合键触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控制码。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接收所述控制码:红外、蓝牙和WIFI。
13. 一种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2任一项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提供一种家电产品遥控控制方法,在将主控电器遥控器与受控电器适配时,需要主控电器存储控制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在使用主控电器遥控器控制受控电器时,主控电器遥控器向主控电器发送Kn所学操作键,由主控电器基于Kn所学操作键,调取相应的按键键码,再由主控电器将按键键码发送至受控电器。而本申请中,无法是遥控终端与受控终端的适配过程,还是使用遥控终端控制受控终端的过程,均无需主控电器的参与,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实现遥控终端控制多个终端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不同终端的控制码对应所述遥控终端中不同的存储区域。而且,在用户按下相应的按键时,为了调用出对应的存储的控制码,则必然是根据存储地址,从不同的区域中调用出该控制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758297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12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集成家电产品遥控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6页第15行),并具体公开了:在目前的家庭内部,一般有多个家电产品,例如电视机、影碟机、 机顶盒、功放,并且都有遥控功能,各有独自的遥控器。为了实现利用一个遥控器来控制所有这些家用电器,我们可以设置其中任何一个家用电器为主控电器,其遥控器就为主控电器遥控器,其他家用电器则为受控电器。主控电器具有遥控发射功能,主控电器遥控器通过主控电器可以控制受控电器。在图2中,红外接收二极管、放大器1组成红外接收单元,可以接收红外输入信号;红外发射二极管、放大器2组成红外发射单元,可以发射红外输出信号。各项参数设置存储在存储器中。在电视机的遥控器上,在原有的电视功能按键外,增加预置K0-KN个按键,其中KO键为学习模式键,Kl到KN的任何一键(记为Kn),为所学操作键,即代表受控电器遥控器的功能操作键。该方法包括等待红外信号输入。对红外信号输入进行检波、解码。若用户在电视机遥控器上按的是KO学习模式键,中央处理器CPU就会识别出该红外信号输入编码为学习码,并进入学习状态。等待用户按K0-KN按键,例如是Kl按键,再对该按键红外信号输入进行检波及解码后,继续等待用户要对应学习的受控电器的遥控按键,例如是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即用户想用电视机遥控器的Kl按键来代表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中央处理器CPU在存储器中存储电视机遥控器的Kl按键的键码,若中央处理器CPU可以识别出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的键码码值,就直接在存储器中对应存储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的键码码值;若中央处理器CPU不能识别出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的键码码值,就在存储器中对应存储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的键码码形,例如将每一个脉冲信号的宽度和顺序存储起来。无论哪种情况,都能将电视机遥控器的Kl按键编码信号和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编码信号的对应关系完整地存储起来。在完成学习后,当用户再单独按电视机遥控器的Kl按键时,中央处理器CPU就会从存储器中调出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键码,该按键键码与影碟机遥控器的“播放”按键键码对应,然后中央处理器CPU通过遥控发射单元将该遥控编码发射出去。当影碟机接收到后,就会执行“播放”命令,这样,用户就通过电视机遥控器完成了对影碟机的控制。电视机中也可以增加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按键编码信号对应关系,这样就不会影响电视机原来的存储控制化。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主控电器的遥控器通过主控电器控制其他电器的技术方案,虽然主控电器的遥控器也能够控制其他电器,但是其对其他电器的控制是通过主控电器的CPU发出红外信号完成的,其学习功能也是由主控电器的CPU完成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特征是:遥控终端接收终端发送的控制码,所述控制码用于控制所述终端;遥控终端识别所述控制码,并基于所述控制码的功能,将控制码与遥控终端对应的功能按键进行映射;在遥控终端中存储控制码,不同终端的控制码对应所述遥控终端中不同的存储区域;当所述遥控终端控制终端时,从所述遥控终端中所述终端对应的存储区域内提取控制码,使得所述遥控终端的功能按键自动映射为所述终端对应存储区域内的控制码,并发送控制码以控制所述终端。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实现多功能遥控器。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由遥控终端接收受控电器发送的控制码,将控制码与遥控终端上的功能键映射并存储在遥控终端上,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方便、快捷、多功能的遥控设备,无需主控电器的参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涉及一种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涉及一种遥控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2任一项所述的终端与遥控终端的适配装置,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 01月 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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