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16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79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49114.3
申请日:2016-06-21
复审请求人:沈阳建筑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浩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王涛
国际分类号:E04B1/9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49114.3,名称为“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阳建筑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6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53628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对比文件2(CN204041808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包括纵纹波形钢板环、横纹波形钢板环、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加强抗裂涂层、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和抗裂抗渗弹性涂层,其特征在于:
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舱体优先选择方形、圆形和矩形,方形和矩形在角部采用圆角过渡,舱体由内向外分别为加强抗裂涂层、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横纹波形钢板环、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纵纹波形钢板环、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和抗裂抗渗弹性涂层构成;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优先采用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采用C30~C50;每立方米混凝土添加橡胶纤维0.5kg~3kg,橡胶纤维直径1~3mm,长度为10~50mm,橡胶纤维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10%;内侧为平滑面,表面涂加强抗裂涂层,外侧为齿状高韧性阻尼肋,肋优先横向布置,且与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的环齿状抗裂阻尼肋垂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抗裂涂层优先采用聚脲涂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纹波形钢板环优先采用正弦波轻型波形钢板,波纹优先置于纵纹波形钢板环的内部,且与纵纹波形钢板环的波纹方向垂直,连接方式优先采用焊接和螺栓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优先采用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优先采用C25~C45;橡胶粉以15~30%的比例等体积替换混凝土中的砂,橡胶粉直径3~8mm,橡胶粉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1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纵纹波形钢板环优先采用正弦波轻型波形钢板,波纹优先置于横纹波形钢板环的外部,且与横纹波形钢板环的波纹方向垂直,连接方式优先采用焊接和螺栓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优先采用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采用C30~C50;每立方米混凝土添加橡胶纤维0.5kg~2kg,橡胶纤维直径1~3mm,长度为10~30mm,橡胶纤维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8%。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裂抗渗弹性涂层优先采用高聚物涂料,高聚物涂料优先采用苯丙乳液,苯丙乳液含量为40~5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波纹板、第一弹性垫和第二波纹板并不是一个整体,且具有空隙,中间夹层为弹性材料,三者之间没有约束,不能协同工作,中间的弹性材料也不能耗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作出详细回应,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合议组还引入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橡胶集料混凝土工程应用研究与探讨》,王存贵等主编,第9-10页,天津大学出版社, 2016年1月。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6、7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属于结构工程领域,对比文件2属于复合减震垫领域,明显两个技术领域不同;高阻尼混凝土及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的配比没有被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包括纵纹波形钢板环、横纹波形钢板环、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加强抗裂涂层、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和抗裂抗渗弹性涂层,其特征在于:
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舱体优先选择方形、圆形和矩形,方形和矩形在角部采用圆角过渡,舱体由内向外分别为加强抗裂涂层、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横纹波形钢板环、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纵纹波形钢板环、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和抗裂抗渗弹性涂层构成;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优先采用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采用C30~C50;每立方米混凝土添加橡胶纤维0.5kg~3kg,橡胶纤维直径1~3mm,长度为10~50mm,橡胶纤维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10%;内侧为平滑面,表面涂加强抗裂涂层,外侧为齿状高韧性阻尼肋,肋优先横向布置,且与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的环齿状抗裂阻尼肋垂直;
所述的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优先采用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优先采用C25~C45;橡胶粉以15~30%的比例等体积替换混凝土中的砂,橡胶粉直径3~8mm,橡胶粉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10%;
所述的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优先采用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采用C30~C50;每立方米混凝土添加橡胶纤维0.5kg~2kg,橡胶纤维直径1~3mm,长度为10~30mm,橡胶纤维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8%;
所述的抗裂抗渗弹性涂层优先采用高聚物涂料,高聚物涂料优先采用苯丙乳液,苯丙乳液含量为40~5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抗裂涂层优先采用聚脲涂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纹波形钢板环优先采用正弦波轻型波形钢板,波纹优先置于纵纹波形钢板环的内部,且与纵纹波形钢板环的波纹方向垂直,连接方式优先采用焊接和螺栓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纵纹波形钢板环优先采用正弦波轻型波形钢板,波纹优先置于横纹波形钢板环的外部,且与横纹波形钢板环的波纹方向垂直,连接方式优先采用焊接和螺栓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变形防渗抗折防爆舱。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庭安全庇护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图1、3和4):
说明书第[0051]段:所述家庭安全庇护所包括抗爆墙2、抗爆门1、抗爆顶板3及抗爆底板4,所述抗爆墙2、抗爆门1、抗爆顶板3及抗爆底板4组成一个密闭性空间(即防爆舱)。从图3可以看出该密封空间为矩形(即防爆舱选择矩形)。
说明书[0053]段:所述抗爆墙2包括钢板层、浇铸于所述钢板层内部的钢纤维混凝土层15(钢纤维混凝土层具有高阻尼特性,因此该层相当于高阻尼双向夹层)及位于所述钢板层内侧的阻燃橡胶层16。所述钢板层包括第一钢板面板13、第二钢板面板27及连接所述第一钢板面板13和第二钢板面板27的钢板肋板14,所述阻燃橡胶层16粘贴于所述第二钢板面板27的外侧。所述第一钢板面板13外层向外依次设置有石墨层和高性能耐高温的粘土烧结层,其中粘土烧结层在外,可以有效防止氧炔焰对内部第一钢板面板13及第二钢板面板27钢板的烧蚀切割。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防爆墙结构是内外两层钢板层之间填充防爆混凝土,并在内外钢板层的内侧和外侧分别再设置防爆功能层的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内外层钢板采用波形钢板,并且其中一个波形板为横纹,另外一个为纵纹;
2)内外钢板层的内侧和外侧分别设置有齿状阻尼层,外环齿状高韧性阻尼层优先采用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采用C30~C50;每立方米混凝土添加橡胶纤维0.5kg~3kg,橡胶纤维直径1~3mm,长度为10~50mm,橡胶纤维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10%;内侧为平滑面,外侧为齿状高韧性阻尼肋,肋优先横向布置,且与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的环齿状抗裂阻尼肋垂直;高阻尼双向波纹夹层优先采用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优先采用C25~C45;橡胶粉以15~30%的比例等体积替换混凝土中的砂,橡胶粉直径3~8mm,橡胶粉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10%;内环齿状抗裂阻尼层优先采用高韧性高阻尼混凝土,混凝土等级采用C30~C50;每立方米混凝土添加橡胶纤维0.5kg~2kg,橡胶纤维直径1~3mm,长度为10~30mm,橡胶纤维优先采用废弃轮胎加工制成;阻尼材料优先采用聚乙烯醇、聚丙乳液、丁苯乳胶或硅灰的一种或多种,其体积比为2~8%;
3)防爆舱的最内外层为加强抗裂涂层和抗裂抗渗弹性涂层;抗裂抗渗弹性涂层优先采用高聚物涂料,高聚物涂料优先采用苯丙乳液,苯丙乳液含量为40~50%;
4)防爆舱在角部采用圆角过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纵纹波形钢板环和横纹波形钢板环能在纵向和环向大幅提高结构的变形能力和约束与耗能能力”,可见复审请求人认定内外波纹板波纹相互垂直布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耗能的方式以提高防爆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交叠波纹板的金属复合减震垫,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8]段):“将两层波纹板按照波纹方向相互垂直的方式布置,且采用螺栓固定的方式,不仅使减震垫不同层间可以拆卸,而且两层波纹板的波纹方向相互垂直,意外的发现可以更好的对各种水平方向传导的振动起到减震”。本领域公知,减震的过程就是耗能的过程,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内外两层波纹板波纹相互垂直布置以耗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更好的减震防爆效果,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两层钢板替换为对比文件中2公开的两层波纹板且波纹相互垂直。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强调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波纹板、第一弹性垫和第二波纹板并不是一个整体,且具有空隙,中间夹层为弹性材料,三者之间没有约束,不能协同工作,也强调了中间的弹性材料不能耗能。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内外两层钢板层之间填充防爆混凝土的方案,内外钢板层与钢纤维混凝土结合在一起,对比文件2给出了内外波纹板替换双层钢板层的启示,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双层钢板层替换为内外波纹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钢板层中间的混凝土填充到波纹板的波纹中与波纹板结合成整体,同时对比文件2中明确给出了两层波纹板按照波纹方向相互垂直布置后具有更好的减震耗能的技术效果,该效果只与两层波纹板的布置方式有关,和两层波纹板中间的材料并没有直接关系,即不管两层波纹板中间放置的是不是弹性材料,两层波纹板波纹垂直的布置方式均有减震耗能的技术效果,均能够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还提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减震垫,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差距较大。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建筑领域的减震垫,属于建筑减震领域,本申请虽然涉及的是防爆仓,但是防爆的过程就是减震消能的过程,因此从该意义上说,两者的技术领域接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说明书中同样未记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合议组认为,在内外钢板层的内侧和外侧分别再设置有齿状阻尼层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防爆效果,而本领域的普遍认知为:防爆层越多,防爆层越厚,防爆效果越好。由此,为了进一步的提高防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双层钢板层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内外波纹板时,进一步的在内外波纹板的内外层增设防爆混凝土层以提高防爆效果。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9页第2.3节记载了:“掺入橡胶集料能够大幅提高混凝土的抗冲击性能,当橡胶集料掺量为骨料体积的50%时,所吸收的冲击能量是普通混凝土的2.5倍以上”,“随着橡胶集料掺量的增加,混凝土的断裂韧性达到普通混凝土的2.3-3.9倍”,第10页第2.5节记载了:“掺入橡胶集料能够较大幅度地提高混凝土的阻尼比”。由公知常识证据1记载的这些内容可知,掺入了橡胶集料的混凝土具有高韧性和高阻尼特性,并且抗冲击性能良好。因此,掺入橡胶集料的混凝土是常规的防爆混凝土,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很容易想到将内外波纹板的内外层增设的防爆混凝土层设置为添加了橡胶集料的高阻尼高韧性混凝土。至于具体的混凝土等级、橡胶集料的规格/形式、橡胶集料的添加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防爆混凝土性能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同时公知常识证据1还记载了橡胶集料中填入硅灰的方案(参见第10页第2.4节)。当掺入橡胶集料的混凝土设置在内外波纹板的内外侧后,自然会在波纹板上形成阻尼肋,内外的阻尼肋自然相互垂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强调了高阻尼混凝土及高阻尼高韧性混凝土的具体配比没有被公开,如上所述,在混凝土中掺入橡胶集料及硅灰等使得混凝土具有高阻尼性是公知常识,其具体规格及相关添加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可以确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防爆舱的最内外层设置加强抗裂涂层和抗裂抗渗弹性涂层的作用是实现防爆舱的抗裂和抗渗,对比文件1中防爆墙的内外侧均设置有功能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需要的功能设置不同的功能层,例如防渗层,抗裂层等。苯丙乳液是一种常见的防渗抗裂涂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苯丙乳液作为功能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爆炸中外表面圆滑的物体受到的冲击力影响最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矩形结构的角部设置圆滑过渡。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聚脲涂料是一种常规的抗裂材料;
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描述了波纹板,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段公开了:“金属波纹板能够吸收振幅较大频率较低的振动,且不同波长的正弦波纹板吸收的振动也不同”,“将两层波纹板按照波纹方向相互垂直的方式布置,且采用螺栓固定的方式”,可见内外波型钢板采用正弦波轻型波形钢板及采用螺栓连接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至于是纵纹钢板在内侧还是横纹钢板在内侧,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的,纵纹钢板及横纹钢板内外不同的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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