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牙缝刷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52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88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7226.X
申请日:2016-08-09
复审请求人: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哲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白建辉
国际分类号:A46B7/00,A46B9/04,A46D3/00,A46D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和调整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该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7226.X,名称为“牙缝刷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2253343A,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2123680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1-附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牙缝刷,其特征在于,包括握柄(1)和刷体(2),所述握柄(1)的一端设有一定位孔(3),所述定位孔(3)向握柄(1)内部延伸形成一容置腔(4),所述刷体(2)包括固定端(5)和自由端(6),所述固定端(5)外表面沾有胶水,所述固定端(5)能够通过定位孔(3)配合插入容置腔(4)内,所述刷体(2)通过胶水紧固粘在容置腔(4)内,所述自由端(6)的外表面缠绕有刷毛(7),所述刷毛(7)呈放射状分布;
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刷体穿过注塑完成的握柄的定位孔插入容置腔内,从而将刷体与握柄固定在一起,待握柄冷却下来,容置腔收缩包覆住刷体的固定端,且凝固下来的胶水进一步将刷体和握柄紧固连接在一起;
所述握柄(1)为橡胶材质制成;
所述握柄(1)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缝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柄(1)为直条状或“L”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注塑原料注入模具中,通过注塑机制作出握柄(1),其中握柄(1)的一端具有一定位孔(3),定位孔(3)向握柄(1)内部延伸形成一容置腔(4);
2)将细丝绕着中心轴拧绕呈螺旋状,制作出刷体(2),通过植毛机,将刷毛(7)呈放射状植入刷体(2)的自由端(6);
3)通过刷体(2)的固定端(5)沾取一定量的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固定端(5)通过定位孔(3)插入握柄(1)的容置腔(4)内,待胶水冷却凝固后,刷体(2)和握柄(1)紧固连接在一起,牙缝刷制作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柄(1)的外表面具有凹凸花纹(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柄(1)为直条状或“L”形状。 ”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固定端外表面沾有胶水,刷体通过胶水紧固粘在容置腔内,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刷体穿过注塑完成的握柄的定位孔插入容置腔内,从而将刷体与握柄固定在一起,待握柄冷却下来,容置腔收缩包覆住刷体的固定端,且凝固下来的胶水进一步将刷体和握柄紧固连接在一起。(2)握柄为橡胶材质,握柄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区别(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2)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将注塑原料注入模具中,通过注塑机制作出握柄,通过植毛机将刷毛植入刷体;(2)通过刷体的固定端沾取一定量的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固定端通过定位孔插入握柄的容置腔内,待胶水冷却凝固后,刷体和握柄紧固连接在一起。区别(1)是本领域常见的握柄和刷毛制造工艺。区别(2)由对比文件2部分公开,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4、5所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所以这些权利要求也都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使用橡胶材质制作握柄,提高了握柄的柔软舒适度和耐压性、韧性和防滑性,凹凸花纹的设置提高了握柄的舒适度;(2)因为橡胶材质遇热会膨胀,刷体易脱落,所以,将沾有胶水的刷体穿过注塑完成的橡胶材质的握柄的定位孔插入容置腔内,即胶水进入容置腔内,从而将刷体与握柄固定在一起,待橡胶材质的握柄冷却下来,容置腔收缩包覆刷体的固定端,且凝固下来的胶水进一步将刷体和握柄紧固在一起;(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采用插入固定的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胶水粘合的固定方式,均是单一的固定方式,没有同时具有两种固定方式的技术启示;(4)本申请的插入固定与注塑同时完成。因此,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5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刷毛缠绕在自由端外表面,粘合剂为胶水,握柄为橡胶材质制成,握柄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胶水作为一种粘合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刷毛以缠绕的方式形成刷毛,使用橡胶作为握持工具的手柄以及在握柄上设置凹凸花纹以进行防滑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该权利要求3的方法在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时,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将细丝绕着中心轴拧绕呈螺旋状,制作出刷体,通过植毛机将刷毛植入刷体的自由端,使得刷毛缠绕在自由端外表面,粘合剂为胶水,握柄为橡胶材质制成,握柄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当权利要求3的方法在制造权利要求2的产品时,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握柄为“L”形状;然而上述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所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所以这些权利要求也都不具有创造性。
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注塑过程中,将刷体和握柄结合在一起,待冷却下来,握柄收缩,从而将刷体包覆住;注塑过程中同时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其余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缝刷,其特征在于,包括握柄(1)和刷体(2),所述握柄(1)的一端设有一定位孔(3),所述定位孔(3)向握柄(1)内部延伸形成一容置腔(4),所述刷体(2)包括固定端(5)和自由端(6),所述固定端(5)外表面沾有胶水,所述固定端(5)能够通过定位孔(3)配合插入容置腔(4)内,所述刷体(2)通过胶水紧固粘在容置腔(4)内,所述自由端(6)的外表面缠绕有刷毛(7),所述刷毛(7)呈放射状分布;
注塑过程中,将刷体和握柄结合在一起,待冷却下来,握柄收缩,从而将刷体包覆住;注塑过程中同时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刷体穿过注塑完成的握柄的定位孔插入容置腔内,从而将刷体与握柄固定在一起,待握柄冷却下来,容置腔收缩包覆住刷体的固定端,且凝固下来的胶水进一步将刷体和握柄紧固连接在一起;
所述握柄(1)为橡胶材质制成;
所述握柄(1)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缝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柄(1)为直条状或“L”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注塑原料注入模具中,通过注塑机制作出握柄(1),其中握柄(1)的一端具有一定位孔(3),定位孔(3)向握柄(1)内部延伸形成一容置腔(4);
2)将细丝绕着中心轴拧绕呈螺旋状,制作出刷体(2),通过植毛机,将刷毛(7)呈放射状植入刷体(2)的自由端(6);
3)注塑过程中,将刷体和握柄结合在一起,待冷却下来,握柄收缩,从而将刷体包覆住;注塑过程中同时通过刷体(2)的固定端(5)沾取一定量的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固定端(5)通过定位孔(3)插入握柄(1)的容置腔(4)内,待胶水冷却凝固后,刷体(2)和握柄(1)紧固连接在一起,牙缝刷制作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柄(1)的外表面具有凹凸花纹(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柄(1)为直条状或“L”形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关于修改,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发明内容的第三段。其次,关于创造性,(1)驳回决定是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的,而复审通知书重新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以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为理由重复否定了本申请的创造性,这种做法没有基于原驳回决定进行审查,且不应以新的理由进行评判本申请的创造性,参见赢创德固赛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2)本申请的注塑过程中同时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且胶水会进入容置腔内,这样在握柄遇热膨胀时,由于刷体通过胶水紧固粘在容置腔内,因此刷体不易脱落,延长了牙缝刷的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在注塑过程中同时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也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1-附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和调整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该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牙缝刷,对比文件2(CN102123680A)公开了一种齿间清洁器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7-31段和附图1-3):齿间清洁器10a包含拉长的、大致刚性的中心杆12,中心杆12在图示的构造中是、或者包含金属(例如,钢)线材,还可以由一条或多条辫状金属线材、固体金属线材 和/或挤出的聚合物或者塑料,如单丝尼龙组成;齿间清洁器10a包含清洁构件14,清洁构件14位于中心杆12的第一端16处,清洁构件14一般由塑料材料形成,在一些构造中,清洁构件14由热塑性弹性体组成(参见说明书第27段);清洁构件14包含大致是圆柱形的中心的主体部分18,主体部分18容纳并且由此覆盖在中心杆12第一端16上;清洁构件14还包含多根刚毛22,刚毛22自主体部分18向外径向延伸(参见说明书第28段);通过包覆成型和/或者粘合剂将清洁构件14连接在中心杆12上;为了包覆成型操作,将中心杆12的第一端16定位在型腔内,接着将清洁构件材料注入型腔,并使清洁构件材料得以环绕第一端16冷却;在模制工序前,也可以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一端16,从而在清洁构件14和第一端16之间提供附加的连结(参见说明书第29段);齿间清洁器10a还包含手柄26,手柄26连结在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手柄26一般由塑料形成(参见说明书第30段);类似清洁构件14,一般将手柄26通过包覆成型和/ 或者粘合连结在中心杆12上;为了包覆成型操作,将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插入型腔,接着将手柄26期望的塑料注入型腔,并使型腔得以冷却;还可以应用粘合剂,以在端28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参见说明书第31段)。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对比文件2中的齿间清洁器10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牙缝刷,手柄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握柄,中心杆12和清洁构件14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刷体,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端,清洁构件14的主体部分18具有自由端,所述自由端的外表面包含多根刚毛22,刚毛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刷毛,从附图1-3中可以看出,刚毛22呈放射状分布,手柄26的一端设有定位孔,所述定位孔向手柄内部延伸形成一容置腔,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类似清洁构件14,一般将手柄26通过包覆成型和/ 或者粘合连结在中心杆12上;为了包覆成型操作,将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插入型腔,接着将手柄26期望的塑料注入型腔,并使型腔得以冷却;还可以应用粘合剂,以在端28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以及对比文件2描述清洁构件14时所述及的 “在模制工序前,也可以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一端16,从而在清洁构件14和第一端16之间提供附加的连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模制工序前,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二端28以在端28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注塑过程中将刷体和握柄结合在一起,待冷却下来,握柄收缩,从而将刷体包覆住,注塑过程中同时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刷体穿过注塑完成的握柄的定位孔插入容置腔内,从而将刷体与握柄固定在一起,待握柄冷却下来,容置腔收缩包覆住刷体的固定端,且凝固下来的胶水进一步将刷体和握柄紧固连接在一起”的技术特征。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刷毛缠绕在自由端外表面,粘合剂为胶水,握柄为橡胶材质制成,握柄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实现刷体和握柄的连接更容易和更牢固以及获得手感更舒适的握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胶水作为一种粘合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刷毛以缠绕的方式形成刷毛,使用橡胶作为握持工具的手柄以及在握柄上设置凹凸花纹以进行防滑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首先,为实现优质高效的审查目标,依法处理复审请求,在为复审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救济的前提下可以引入必要的延续审批程序的审查内容,即引入依职权审查行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在复审审查中,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案件在前审和复审之间反复振荡或者因不当授权导致权利的不稳定。由此,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依职权审查的常见情形之一是根据复审请求人对卷内证据的合理预期程度,依职权变更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赢创德固赛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其次,本案中,虽然驳回决定中选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并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而复审通知书是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以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为理由来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但是,复审通知书中所述的内容并没有超出请求人对案卷内所有证据技术内容的了解与预期,重新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是引导复审请求人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看待本申请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距,为了使得评述更加合理以得到更为客观、公正的审理结论。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2):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1段公开了在注塑过程中还可以应用粘合剂,以在端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很显然,其中粘合剂只能应用到端28上,如果在注塑完成后,则由于端28与手柄26已经结合到了一起,根本无法施加粘合剂。并且该段还记载有将手柄26通过包覆成型和/或粘合连接在中心杆12上的过程与清洁构件14类似,而在清洁构件的制作过程中,其明确公开了要在模制前,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一端,所以这也说明了应用粘合剂是注塑过程中,而本申请的粘合剂只是常规地选择了胶水而已。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握柄为直条状或“L”形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手柄为直条形,而握柄采用 “L”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牙缝刷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CN102123680A)公开了一种齿间清洁器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7-31段和附图1-3):齿间清洁器10a包含拉长的、大致刚性的中心杆12,中心杆12在图示的构造中是、或者包含金属(例如,钢)线材,还可以由一条或多条辫状金属线材、固体金属线材 和/或挤出的聚合物或者塑料,如单丝尼龙组成;齿间清洁器10a包含清洁构件14,清洁构件14位于中心杆12的第一端16处,清洁构件14一般由塑料材料形成,在一些构造中,清洁构件14由热塑性弹性体组成;清洁构件14包含大致是圆柱形的中心的主体部分18,主体部分18容纳并且由此覆盖在中心杆12第一端16上;清洁构件14还包含多根刚毛22,刚毛22自主体部分18向外径向延伸;通过包覆成型和/或者粘合剂将清洁构件14连接在中心杆12上;为了包覆成型操作,将中心杆12的第一端16定位在型腔内,接着将清洁构件材料注入型腔,并使清洁构件材料得以环绕第一端16冷却;在模制工序前,也可以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一端16,从而在清洁构件14和第一端16之间提供附加的连结;齿间清洁器10a还包含手柄26,手柄26连结在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手柄26一般由塑料形成;类似清洁构件14,一般将手柄26通过包覆成型和/ 或者粘合连结在中心杆12上;为了包覆成型操作,将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插入型腔,接着将手柄26期望的塑料注入型腔,并使型腔得以冷却;还可以应用粘合剂,以在端28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进行对比:对比文件2中的齿间清洁器10a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牙缝刷,手柄26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握柄,手柄26期望的塑料注入型腔并使型腔得以冷却并可以逐个模制手柄26相当于将注塑原料注入模具中,通过注塑机制作出握柄,中心杆12和清洁构件14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刷体,中心杆12的第二端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固定端,清洁构件14的主体部分18具有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自由端,所述自由端的外表面包含多根刚毛22,刚毛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刷毛,呈放射状分布,手柄26的一端设有定位孔,所述定位孔向手柄内部延伸形成一容置腔,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类似清洁构件14,一般将手柄26通过包覆成型和/ 或者粘合连结在中心杆12上;为了包覆成型操作,将中心杆12的第二端28插入型腔,接着将手柄26期望的塑料注入型腔,并使型腔得以冷却;还可以应用粘合剂,以在端28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以及对比文件2描述清洁构件14时所述及的 “在模制工序前,也可以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一端16,从而在清洁构件14和第一端16之间提供附加的连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模制工序前,将粘合剂应用到第二端28以在端28和手柄26之间提供额外的连结,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注塑过程中将刷体和握柄结合在一起,待冷却下来,握柄收缩,从而将刷体包覆住,注塑过程中同时在刷体的固定端沾取胶水,将沾有胶水的刷体穿过注塑完成的握柄的定位孔插入容置腔内,从而将刷体与握柄固定在一起,待握柄冷却下来,容置腔收缩包覆住刷体的固定端,且凝固下来的胶水进一步将刷体和握柄紧固连接在一起”的技术特征。
该权利要求3的方法在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时,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将细丝绕着中心轴拧绕呈螺旋状,制作出刷体,通过植毛机将刷毛植入刷体的自由端,使得刷毛缠绕在自由端外表面,粘合剂为胶水,握柄为橡胶材质制成,握柄外表面设有凹凸花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实现刷体和握柄的连接更容易和更牢固以及获得手感更舒适的握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胶水作为一种粘合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用橡胶作为握持工具的手柄以及在握柄上设置凹凸花纹以进行防滑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细丝以缠绕的方式做成刷体并通过植毛机将将刷毛以缠绕的方式形成刷毛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当权利要求3的方法在制造权利要求2的产品时,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握柄为“L”形状。但是握柄制作为“L”形状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手柄形状。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握柄的外表面具有凹凸花纹”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握柄为直条状或“L”形状”实际上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中已经进行了限定,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5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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