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泵液体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99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28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2619.3
申请日:2015-10-14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张旭波
国际分类号:B67D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现有技术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2619.3,名称为“一种泵液体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泵液体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泵室,所述泵室通过合页设有泵室门,所述泵室内设有液体容器,所述液体容器上方对应软管出液口,所述软管进液口连接至所述泵室外的液体桶,所述泵室上方设有一孔,所述孔上方设有负压泵,所述泵室外侧壁上端设有液位感应开关,所述液位感应开关连接所述负压泵,用于感应所述液体容器内的液位进行开关所述负压泵,所述泵室门与所述泵室之间设有密封圈B,所述合页为两个,所述软管穿过所述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所述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所述泵室壁的两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47377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5-188180A,公开日为1993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液位感应开关,液位感应开关连接负压泵,用于感应液体容器内的液位进行开关负压泵;(2)液位感应开关设置于泵室外侧壁上端,软管进液口连接液体桶,孔设于泵室上方,负压泵设于孔上方,泵室门与泵室之间设有密封圈B,合页为两个,软管穿过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泵室壁的两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对泵室形成负压,使液体桶内的液体在不接触负压泵的前提下流入液体容器中。而对比文件2中,负压泵的作用为将取样容器8外、密封容器1内的空间形成负压,虽然泵液体的装置所抽的液体不经过泵体,但是取样容器8内的液体不是由负压泵造成的负压而吸入的液体,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构思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有:负压泵1安装在泵室10的顶端,通过孔2和泵室10内部相通,而液体容器12与泵室10相通。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不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19]段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取样容器8与气密容器1必然是相通的,取样容器8内必然也是形成负压,否则,水是无法进入到取样容器8中的,取样容器8瓶盖也仅仅是用于固定软管以及实现瓶最后的密封,而并非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取样容器8的瓶口设有瓶盖,负压泵的作用为将取样容器8外、密封容器1内的空间形成负压”。对比文件2公开了(附图1)真空泵11设置在气密容器1的一侧,真空泵11的抽真空管12通过孔与气密容器1相通;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图1)用于控制储液罐4内气压的真空泵2设置在储液罐4的上方,由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真空泵2是与储液罐4相通的,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13]段明确公开了:真空泵11利用物理学原理,使得泵液体的装置抽的液体不经过泵体,液体不受到污染,使液体保持清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液位感应开关,液位感应开关连接负压泵,用于感应液体容器内的液位进行开关负压泵;软管进液口连接液体桶;(2)液位感应开关设置于泵室外侧壁上端,孔设于泵室上方,负压泵设于孔上方,合页为两个,软管穿过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泵室壁的两侧。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储液罐4上方设有真空泵2(相当于本申请的负压泵)以及浮力限位开关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位感应开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泵通过设置在储液罐上方的孔与储液罐相连,对于液位感应开关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盖3通过合页33与气体密封容器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合页设置成两个。对于密封容器,在各种管接头处设置密封装置,如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螺栓等结构固定密封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真空泵所产生的负压与液体的吸入是相关的,即负压造成液体的吸入。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构思是相同的。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泵可通过设置在储液罐上方的孔与储液罐相连。对比文件1中的真空泵也是通过在储液罐中产生负压而使液体被引入至储液罐内,其和对比文件2中液体的引入原理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真空泵的设置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从而得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相比,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软管穿过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泵室壁的两侧。基于以上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现抽取的液体不经过泵体进行输送的同时具有更好的密封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堵塞液体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堵塞及对腐蚀性液体泵体的腐蚀,延长使用寿命,可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采用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没有可借鉴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泵液体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样装置,其实际为一种泵液体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3]段及附图1):包括气体密封容器1(相当于本申请的泵室),气体密封容器1通过合页33连接盖3(对应本申请的泵室门),并通过O形环(即密封圈)保持密封;气体密封容器1内设有取样容器8(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体容器),取样容器8上方对应软管出液口,软管进液口连接至气体密封容器外的液体样品,气体密封容器1侧上方设有一孔,孔一侧连接有真空泵11(相当于本申请的负压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液位感应开关,液位感应开关连接负压泵,用于感应液体容器内的液位进行开关负压泵;软管进液口连接液体桶;(2)液位感应开关设置于泵室外侧壁上端,孔设于泵室上方,负压泵设于孔上方,合页为两个,软管穿过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泵室壁的两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抽取的液体不经过泵体进行输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堵塞液体泵(相当于本申请的泵液体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及附图1):包括储液罐4(对应本申请的液体容器),储液罐4上方设有管道出液口(参见附图1),管道进液口连接至储液罐4外的液体桶(参见附图1),储液罐4上方设有真空泵2(相当于本申请的负压泵),还包括浮力限位开关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位感应开关),浮力限位开关3连接真空泵2,用于感应储液罐4内的液位进行开关真空泵2。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液位开关自动控制真空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储液罐4上方设有真空泵2(相当于本申请的负压泵)以及浮力限位开关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位感应开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泵通过设置在储液罐上方的孔与储液罐相连,而对于液位感应开关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常规选择,将其设置于泵室外侧壁上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盖3通过合页33与气体密封容器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合页设置成两个。对于密封容器,在各种管接头处设置密封装置,如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螺栓等结构固定密封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这些技术手段的采用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相比,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软管穿过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泵室壁的两侧。基于以上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现抽取的液体不经过泵体进行输送的同时具有更好的密封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堵塞液体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堵塞及对腐蚀性液体泵体的腐蚀,延长使用寿命,可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采用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没有可借鉴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液位感应开关,液位感应开关连接负压泵,用于感应液体容器内的液位进行开关负压泵;软管进液口连接液体桶;(2)液位感应开关设置于泵室外侧壁上端,孔设于泵室上方,负压泵设于孔上方,合页为两个,软管穿过泵室处设有密封圈A,密封圈A套在软管上,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于泵室壁的两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堵塞液体泵,虽然记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堵塞及对腐蚀性液体泵体的腐蚀,延长使用寿命”,但这并不影响其能够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具体而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堵塞液体泵(相当于本申请的泵液体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及附图1):包括储液罐4(对应本申请的液体容器),储液罐4上方设有管道出液口(参见附图1),管道进液口连接至储液罐4外的液体桶(参见附图1),储液罐4上方设有真空泵2(相当于本申请的负压泵),还包括浮力限位开关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位感应开关),浮力限位开关3连接真空泵2,用于感应储液罐4内的液位进行开关真空泵2。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液位开关自动控制真空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储液罐4上方设有真空泵2(相当于本申请的负压泵)以及浮力限位开关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位感应开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泵通过设置在储液罐上方的孔与储液罐相连,对于液位感应开关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常规选择,将其设置于泵室外侧壁上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密封容器,在各种管接头处设置密封装置,如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螺栓等结构固定密封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这些技术手段的采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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