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管状绳主体的绳-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备管状绳主体的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76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5891
优先权日:2012-07-04
申请(专利)号:201510257147.3
申请日:2012-11-1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龙凤 長田真和 杨黎明 谢宗任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宇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聂泽锋
国际分类号:A43C1/00,A43C1/02,A43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实施例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该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公开,部分是在作为现有技术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7147.3、名称为“具备管状绳主体的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龙凤、長田真和、杨黎明、谢宗任。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468978.1、名称为“具备管状绳主体的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361835A,公开日为2002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335416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01日。
驳回决定之前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原申请的授权文本作为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3:CN103519500B,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的混编,绳主体全体由伸缩性材料而构成的,
所述绳结通过使中心部分和端部分反复而配置,
绳结的中心部分可以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随机配置,该间隔是设计事项。
2.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5倍以上的直径,
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所述绳结的中心部分相比于两端部分具有较大的直径,通过将该绳结卡挂于穿孔,能够作为固定件发挥作用。
3.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被施加了轴向张力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在最大限度轴向张力的状态下,为与所述绳结的两端部分的直径相同的大小。
4.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混编而构成的,
绳主体的所述混编是相对于轴向以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能够使绳顺滑地通过。”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的混编而构成的;(2)绳结的中心部分可以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随机配置,该间隔是设计事项。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认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1.5倍以上的直径。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被施加了轴向张力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在最大限度轴向张力的状态下,绳结为与所述绳结的两端部分的直径相同的大小。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龙凤、長田真和、杨黎明、谢宗任(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的混编,绳主体全体由伸缩性材料而构成的”修改为“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在权利要求2、3中加入技术特征“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将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混编而构成的”修改为“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
所述绳结通过使中心部分和端部分反复而配置,
绳结的中心部分可以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随机配置,该间隔是设计事项。
2.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
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5倍以上的直径,
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所述绳结的中心部分相比于两端部分具有较大的直径,通过将该绳结卡挂于穿孔,能够作为固定件发挥作用。
3.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
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被施加了轴向张力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在最大限度轴向张力的状态下,为与所述绳结的两端部分的直径相同的大小。
4.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的,
绳主体的所述混编是相对于轴向以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能够使绳顺滑地通过。”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绳结本身没有弹性。对比文件2中,从图3可以明确,橡胶状材料(涂黑的区域)以贯通轴截面的形式编织,橡胶状材料的部分和不是的部分明确地分离开。对比文件2不是运用“橡胶状材料和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形式编织”的方法而进行混编,所以不是本申请那样截面全体都一样地由伸缩性材料构成的发明。即使对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思想相组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与“绳结”本身具有弹性的技术也没有关联。(2)本申请具有独自的效果:①如果单纯使绳具有弹性(而绳结没有弹性),通过该绳结的挤压变形,形成绳结的表面材料摩擦并容易断裂。②“橡胶状材料和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形式编织”构成特有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发明(以及与对比文件2相组合的发明)中,如果弹性部分(弹性核心)在一部分断裂了则绳整体的弹性也失去,本申请能够发挥即使弹性部分的一部分断裂,绳整体的弹性不会失去这样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2)绳结的中心部分可以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随机配置,该间隔是设计事项。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2)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5倍以上的直径。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2)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被施加了轴向张力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2)绳主体的所述混编是相对于轴向以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能够使绳顺滑地通过。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作出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同时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说明了不予接受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4中分别加入技术特征“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
所述绳结通过使中心部分和端部分反复而配置,
绳结的中心部分可以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随机配置,该间隔是设计事项,
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
2.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
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5倍以上的直径,
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所述绳结的中心部分相比于两端部分具有较大的直径,通过将该绳结卡挂于穿孔,能够作为固定件发挥作用,
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
3.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 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
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被施加了轴向张力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在最大限度轴向张力的状态下,为与所述绳结的两端部分的直径相同的大小,
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
4. 一种绳,其中,
具备由伸缩性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该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并且该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的,
绳主体的所述混编是相对于轴向以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能够使绳顺滑地通过,
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作为使绳结具有弹性的构成,有将弹性材料和非弹性材料的“混编”进行“以橡胶状材料和通常材料相互交叉的形式的混编”这样的方法,并且“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对比文件1中,绳结本身没有弹性。对比文件2的鞋绳是由橡胶状材料和其以外的材料构成,但是因为不是运用“橡胶状材料和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形式编织”、“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的方法而进行混编,所以不是本申请那样截面全体都一样地由伸缩性材料构成的。即使对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思想相组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与“绳结”本身具有弹性的技术也没有关联。(2)本申请具有独自的效果。如果单纯使绳具有弹性(而绳结没有弹性),通过该绳结的挤压变形,形成绳结的表面材料摩擦并容易断裂。本申请由于绳结本身具有弹性,绳结不被挤压变形。通过绳结本身具有弹性材料构成,由此可以产生很大的效果的差。并且,作为本申请中“橡胶状材料和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形式编织”、“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的构成特有的效果,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组合的技术方案中,如果弹性部分(弹性核心)在一部分断裂了则绳整体的弹性也失去,对此,本申请能够发挥即使弹性部分的一部分断裂,绳整体的弹性不会失去这样的效果。本申请还具有:“通过使用该结构,能够同时实现使用橡胶状材料的优点和使用通常材料的优点。橡胶状材料通过与结实的通常材料混编,即使由于产生的摩擦力而受到了较大的轴向张力,也不易收缩、断裂,通常材料通过与橡胶状材料混编,不用施加很大的负荷就能够沿轴向伸缩。绳确保能够足够发挥其功能的充分的伸缩性”这样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最终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该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公开,部分是在作为现有技术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穿过一开口的拉曳-张紧弹性绳索,并且其中一实施例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31行、第2页第12行至第3页第24行,附图1-4):绳索10有细长的弹性绳芯12构成,围绕绳芯12安装有柔软的绳鞘14;绳鞘14形成有多个端对端的片段20、22;每个片段具有中部28、28′以及一对跨接中部的端部30、32;例如,端部30由片段20和其的中部28′示出的相邻片段22公用;端部用绳芯固定,同时中部与绳芯分离以能够向外柔性凸出或膨胀成隆起形状的扩大部分36、38,如图1和4所示;绳芯12由弹性材料形成;当在张力作用下受力时,如用户拉曳绳索一端或两端时,该绳芯伸长;柔性绳鞘14由编织的基体形成,该基体包括适宜材料的线绳,如棉花、聚合物、尼龙、聚丙烯或诸如Spandex?的弹性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至第28行)。图1-4的实施例的绳索10可以由以下方法制造,该方法包括:首先拉伸绳芯12,以使所施加的应力在材料的临界应力之下;然后,采用可以为传统结构的编织机来围绕绳芯编或织线绳或绞合线;在完成编织操作后,去除拉应力以使绳索能够呈现如图1和4所示的放松状态;在这个状态下,绳芯段的长度缩小到L1,而绳芯的外径扩大到D1;在每一片段内,绳芯的收缩引起绳鞘端部彼此相向地移动,同时又推抵中部,以使中部隆起并膨胀或向外弯曲成直径D3;适宜选择绳芯和绳鞘的材料类型、尺寸和比例,导致D3相对铁环开口17的内径足够大,以便隆起的中部阻止绳芯在一个方向通过开口穿过;从而如图1所示,形成扩大部分36的隆起的中部比开口17的内径大,以阻止绳索通过铁环向内运动;而如图1所示,在铁环的另一侧具有另一个相似的隆起的中部(未示出),那么其将防止绳索以相反的方向抽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9行至第3页第19行)。当要松开绳索时,用户只需在绳索的一端或两端拉曳以施加足够大拉力,以使绳芯伸长到其长度L2>L1,同时绳芯的直径向直径D2<D1收缩;绳芯的拉长在每个片段上将绳鞘端部拉开;这又拉伸中部,其从直径D3收缩到比开口17小的尺寸(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24行)。
可见,在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中,能够向外柔性凸出或膨胀成隆起形状的扩大部分36、38对应于本申请中绳结;由弹性物构成的绳鞘14,对应于本申请中由伸缩材料构成且具有绳结的管状绳主体;扩大部分36、38隔开间隔反复配置,通过使中部和端部反复而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绳结隔开间隔反复配置,所述绳结通过使中心部分和端部反复而配置;去除张力时,绳鞘中部隆起并膨胀或向外弯曲成直径D3,D3相对铁环开口17的内径足够大,在绳索的一端或两端拉曳以施加足够大拉力时直径D3收缩到比开口17小的尺寸,对应于本申请中绳结根据被施加于自身的轴向张力的大小而直径的大小发生变化。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2)绳结的中心部分可以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随机配置,该间隔是设计事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绳不易丧失弹力、使用更持久。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公开了绳鞘14由编织的基体形成。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旋免系鞋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19行、第1页第26行至第28行,附图1和3):鞋带由橡胶条和化纤线组成,其编织结构为,橡胶条和化纤线混合编织。可见,对比文件2中橡胶条相当于本申请中橡胶状材料,化纤线相当于本申请中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混合编织而成,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可以起到使得鞋带不易丧失弹力、使用更持久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说明混合编织的具体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是,混合编织可以指将两种材料混合后进行编织,或将两种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相互交叉的编织方式是最常见的编织方式,无论是使用两股同一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编织,还是采用两种不同的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编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可见,选择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混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特征用于对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改进时,容易想到将绳鞘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混合编织的启示,将对比文件2用于对对比文件1的改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选择两种材料在混编中所占的比例。根据实际需要,如弹性强度、绳体强度等选择通常材料与橡胶状材料的比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做出的常规设计。因而,将通常材料与橡胶状材料混合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且不会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尽管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公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附图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与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混合,将通常材料与橡胶状材料混合的比率设置为均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了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2行至第26行,附图7):绳子具有一个或多个细长的根部元件94、94′,以及一个或多个轴向分隔开的向外可膨胀的元件96、96′;所示的实施例示出在各元件之间步距一致,而若由特定应用而需要的话可以设置成变化的步距。即,对比文件1的该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向外膨胀的元件(包括其中心部分)可以恒定间隔配置,也可以根据需要不恒定间隔配置。由于绳结间距的设置不是局限于某一实施例的特定设置,而是适用于具有绳结的绳的所有实施例,因而将图1-4一实施例中的绳结间距采用该图7另一实施例中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绳,其中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一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第19行,附图1、4):在完成编织操作后,去除拉应力以使绳索能够呈现如图1和4所示的放松状态;在这个状态下,绳芯段的长度缩小到L1,而绳芯的外径扩大到D1;在每一片段内,绳芯的收缩引起绳鞘端部彼此相向地移动,同时又推抵中部,以使中部隆起并膨胀或向外弯曲成直径D3;适宜选择绳芯和绳鞘的材料类型、尺寸和比例,导致D3相对铁环开口17的内径足够大,以便隆起的中部阻止绳芯在一个方向通过开口穿过;从而如图1所示,形成扩大部分36的隆起的中部比开口17的内径大,以阻止绳索通过铁环向内运动;而如图1所示,在铁环的另一侧具有另一个相似的隆起的中部(未示出),那么其将防止绳索以相反的方向抽出。
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所述绳结的中心部分相比于两端部分具有较大的直径,通过将该绳结卡挂于穿孔,能够作为固定件发挥作用。
从而,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2)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轴向张力为零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5倍以上的直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绳不易丧失弹力、使用更持久且使得绳结固定牢固。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同,参见前面相关评述,该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不受力时,适宜选择绳芯和绳鞘的材料类型、尺寸和比例,导致D3相对铁环开口17的内径足够大,以便隆起的中部阻止绳芯在一个方向通过开口穿过(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第13行)。固定牢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考虑的技术问题,选择适宜的绳结部分和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直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有限实验得出的,绳结中心部分相对两端部分具有较大的直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求保护一种绳,其中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一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9行至第31行,附图2):首先拉伸绳芯12,以使所施加的应力在材料的临界应力之下。这确保不会发生不可恢复的变形。拉伸使绳芯的一部分延长到长度L2,如图2所示。
参见图2可以确定,在施加的应力在材料的临界应力之下、绳芯的一部分延长到长度L2时,绳鞘14各处的直径相同,不再具有隆起并膨胀或向外弯曲的部分。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最大限度轴向张力的状态下,为与所述绳结的两端部分的直径相同的大小。
从而,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2)绳主体的所述绳结在被施加了轴向张力的状态下,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绳不易丧失弹力、使用更持久且使得绳结被拉时容易顺滑地穿过穿孔。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同,参见前面相关评述,该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当要松开绳索时,用户只需在绳索的一端或两端拉曳以施加足够大拉力,绳芯的拉长在每个片段上将绳鞘端部拉开;这又拉伸中部,其从直径D3收缩到比开口17小的尺寸(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24行)。绳结被拉时容易顺滑地穿过穿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考虑的技术问题。而绳结具有没有绳结的部分的绳主体的直径的1.3倍以下的直径,能够不卡挂到穿孔上地使绳顺滑地穿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有限实验得出的。即,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求保护一种绳,其中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从而,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伸缩性材料是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2)绳主体的所述混编是相对于轴向以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能够使绳顺滑地通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绳不易丧失弹力、使用更持久并使绳顺滑地通过。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同,参见前面相关评述,该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制造绳的过程中,采用相对于轴向大致45度角度进行编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相对于轴向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该编织方式的结构及其效果都是公知的,编织时编织用线相对于轴向角度较小则绳结相对更平缓,编织用线相对于轴向角度较大则绳结相对更突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为使得绳结不受力时可以牢固固定在卡孔处又能在施力下顺滑通过不卡挂,合理的选择编织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作出的常规设计,因而,绳主体的所述混编是相对于轴向以大致45度角度进行混编,能够使绳顺滑地通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1)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绳结具有弹性”。而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中绳鞘14由弹性物(对应于本申请中“伸缩性材料”)构成,其包括的扩大部分36和38的整体均具有弹性,对比文件2中鞋带由橡胶条和化纤线混合编织而成,不存在弹性部分在一部分断裂了则绳整体的弹性也失去的问题,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且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混合编织的启示,能够同时实现使用橡胶状材料的优点和使用通常材料的优点。而相互交叉的编织方式是最常见的编织方式,在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特征用于对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改进时,容易想到将绳鞘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以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编织的所谓混编而构成,同时,选择“将所述通常材料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所述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当绳为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那样由橡胶条和化纤线混编而成时,其必然能得到即使弹性部分的一部分断裂,绳整体的弹性不会失去这样的效果,将编织材料的比例选择为通常材料与橡胶状材料的比率设置为均等、或与橡胶状材料相比更多地使用通常材料这样的比率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橡胶状材料和非伸缩性的通常材料混合编织的启示,通过将其用于对对比文件1的改进并选择常规的编织方式和材料比例,得到的绳的结构,使其具有“能够同时实现使用橡胶状材料的优点和使用通常材料的优点;橡胶状材料通过与结实的通常材料混编,即使由于产生的摩擦力而受到了较大的轴向张力,也不易收缩、断裂,通常材料通过与橡胶状材料混编,不用施加很大的负荷就能够沿轴向伸缩;绳确保能够足够发挥其功能的充分的伸缩性”这样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与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2-4的具体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