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水位座便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低水位座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69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20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3724.2
申请日:2016-03-09
复审请求人:厦门优胜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朱朔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E03D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删除,则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不复存在。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3724.2,名称为“低水位座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优胜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8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20086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8日)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8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低水位座便器,包括座便器本体(1),所述座便器本体(1)上具有储水箱(11)、落便池(12)、对所述落便池(12)的周壁进行冲洗的刷圈输水管道(13)及对所述落便池(12)的底部进行冲洗的喷射输水管道(14);所述储水箱(11)内设进水装置(2)和排水阀(3),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箱(11)内还设有刷圈供水组件(4),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的一端与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连通,另一端与所述进水装置(2)连通;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具有与所述储水箱(11)连通的引射机构,水流从所述进水装置(2)流向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时,所述引射机构内产生负压,从而将所述储水箱(11)中的存水吸往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
所述低水位座便器还包括用于切换所述进水装置(2)与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及所述储水箱(11)连通的切换装置(5);
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独立设置于所述座便器本体(1)内,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上仅具有两个开口,分别为与所述排水阀(3)的输出端连通的进水口及与所述落便池(12)的底部连通的喷水口(141);非排水状态时,所述排水阀(3)密封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的进水口,使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进水口的一端与外界空气隔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箱(11)的顶面与所述落便池(12)的顶面处于同一平面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射机构包括与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连通的引射管(41)及与所述进水装置(2)的出水口连通的进水管(42);
所述引射管(41)朝向所述进水管(42)的一端为外扩口(411),所述进水管(42)插入所述外扩口(411)的一端为内缩口(421)。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包括:
转动设置于所述引射管(41)上的转轴(52);
与所述转轴(52)连接,用于开启及关闭所述引射管(41)的内部通道的挡板(51)。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所述切换装置(5)与所述排水阀(3)的联动装置(6),所述低水位座便器的排水按钮(8)与所述联动装置(6)连接;
按压所述排水按钮(8)时,所述联动装置(6)带动所述转轴(52)转动,所述挡板(51)开启所述引射管(41);
所述储水箱(11)的水位下降,所述排水阀(3)的浮筒下落,所述排水阀(3)关闭并带动所述联动装置(6)复位,所述转轴(52)失去所述联动装置(6)的限位,所述挡板(51)在所述引射管(41)内水流的作用下带动所述转轴(52)转动关闭所述引射管(41)。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还包括与所述转轴(52)连接的切换浮子(55);
所述储水箱(11)中的液位维持在额定液位时,所述切换浮子(55)维持不动,所述挡板(51)处于开启所述引射管(41)的状态;
所述储水箱(11)中的液位下降时,所述切换浮子(55)下降,带动所述转轴(52)转动,所述挡板(51)关闭所述引射管(41)。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引射管(41)的内壁上的补水调节块(54);
所述挡板(51)的自由端与所述补水调节块(54)朝向所述引射管(41)内部的内侧面之间具有缝隙,所述补水调节块(54)为能够沿所述引射管(41)的轴向移动的移动块;
所述补水调节块(54)的内侧面沿所述引射管(41)的轴向倾斜设置,所述补水调节块(54)具有伸出所述引射管(41)的外壁的凸出端;
所述引射管(41)的外壁上设置有与所述凸出端对应设置的刻度尺。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包括与所述储水箱(11)连通的第二连通管道(56')、与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连通的第一连通管道(57')、与所述进水装置(2)的出水口连通 的进水管道及用于切换所述进水管道与所述第二连通管道(56')及所述第一连通管道(57')连通的分水开关(51')。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还包括:
与所述分水开关(51')连接的切换联动部件(55');
与所述切换联动部件(55')连接的切换浮筒(53'),在所述切换浮筒(53')下降过程中,带动所述分水开关(51')由所述进水管道与所述第一连通管道(57')连通的状态向所述进水管道与所述第二连通管道(56')连通的状态切换;
开口朝上的延时腔体(54'),所述切换浮筒(53')位于所述延时腔体(54')内,所述延时腔体的底部具有漏水口。
10. 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还设有与喷射输水管道(14)相互独立的溢流管道(15),所述溢流管道(15)与所述储水箱(11)一体成型或独立设置于所述储水箱(11)内,所述溢流管道(15)与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连通。”
申请人厦门优胜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向原审查部门发出了前置审查通知书。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2019年03月04日,本案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8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2019年04月08日,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为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3删除,将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故基于上述修改方式得到的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低水位座便器,包括座便器本体(1),所述座便器本体(1)上具有储水箱(11)、落便池(12)、对所述落便池(12)的周壁进行冲洗的刷圈输水管道(13)及对所述落便池(12)的底部进行冲洗的喷射输水管道(14);所述储水箱(11)内设进水装置(2)和排水阀(3),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箱(11)内还设有刷圈供水组件(4),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的一端与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连通,另一端与所述进水装置(2)连通;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具有与所述储水箱(11)连通的引射机构,水流从所述进水装置(2)流向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时,所述引射机构内产生负压,从而将所述储水箱(11)中的存水吸往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
所述低水位座便器还包括用于切换所述进水装置(2)与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及所述储水箱(11)连通的切换装置(5);
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独立设置于所述座便器本体(1)内,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上仅具有两个开口,分别为与所述排水阀(3)的输出端连通的进水口及与所述落便池(12)的底部连通的喷水口(141);非排水状态时,所述排水阀(3)密封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的进水口,使所述喷射输水管道(14)进水口的一端与外界空气隔离;
所述引射机构包括与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连通的引射管(41)及与所述进水装置(2)的出水口连通的进水管(42);
所述引射管(41)朝向所述进水管(42)的一端为外扩口(411),所述进水管(42)插入所述外扩口(411)的一端为内缩口(421);
所述切换装置(5)包括:
转动设置于所述引射管(41)上的转轴(52);
与所述转轴(52)连接,用于开启及关闭所述引射管(41)的内部通道的挡板(5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箱(11)的顶面与所述落便池(12)的顶面处于同一平面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所述切换装置(5)与所述排水阀(3)的联动装置(6),所述低水位座便器的排水按钮(8)与所述联动装置(6)连接;
按压所述排水按钮(8)时,所述联动装置(6)带动所述转轴(52)转动,所述挡板(51)开启所述引射管(41);
所述储水箱(11)的水位下降,所述排水阀(3)的浮筒下落,所述排水阀(3)关闭并带动所述联动装置(6)复位,所述转轴(52)失去所述联动装置(6)的限位,所述挡板(51)在所述引射管(41)内水流的作用下带动所述转轴(52)转动关闭所述引射管(41)。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还包括与所述转轴(52)连接的切换浮子(55);
所述储水箱(11)中的液位维持在额定液位时,所述切换浮子(55)维持不动,所述挡板(51)处于开启所述引射管(41)的状态;
所述储水箱(11)中的液位下降时,所述切换浮子(55)下降,带动所述转轴(52)转动,所述挡板(51)关闭所述引射管(41)。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引射管(41)的内壁上的补水调节块(54);
所述挡板(51)的自由端与所述补水调节块(54)朝向所述引射管(41)内部的内侧面之间具有缝隙,所述补水调节块(54)为能够沿所述引射管(41)的轴向移动的移动块;
所述补水调节块(54)的内侧面沿所述引射管(41)的轴向倾斜设置,所述补水调节块(54)具有伸出所述引射管(41)的外壁的凸出端;
所述引射管(41)的外壁上设置有与所述凸出端对应设置的刻度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包括与所述储水箱(11)连通的第二连通管道(56')、与所述刷圈供水组件(4)连通的第一连通管道(57')、与所述进水装置(2)的出水口连通的进水管道及用于切换所述进水管道与所述第二连通管道(56')及所述第一连通管道(57')连通的分水开关(51')。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装置(5)还包括:
与所述分水开关(51')连接的切换联动部件(55');
与所述切换联动部件(55')连接的切换浮筒(53'),在所述切换浮筒(53')下降过程中,带动所述分水开关(51')由所述进水管道与所述第一连通管道(57')连通的状态向所述进水管道与所述第二连通管道(56')连通的状态切换;
开口朝上的延时腔体(54'),所述切换浮筒(53')位于所述延时腔体(54')内,所述延时腔体的底部具有漏水口。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低水位座便器,其特征在于,还设有与喷射输水管道(14)相互独立的溢流管道(15),所述溢流管道(15)与所述储水箱(11)一体成型或独立设置于所述储水箱(11)内,所述溢流管道(15)与所述刷圈输水管道(13)连通。”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决定的文本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复审请求人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删除,则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不复存在。 就本案而言,由于复审请求人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也即是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8的权利要求10,因此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已经克服。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则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201610133724.2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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