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导风板驱动结构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9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55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1007.9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钟德惠
国际分类号:F24F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1007.9,名称为“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导风板驱动结构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47715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3776101A,公开日为2014年5月7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导风板(1)和第二导风板(2);
所述第一导风板(1)和所述第二导风板(2)之间通过第一连接体(3)、第二连接体(4)形成四连杆机构;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体(3)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连接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中间位置;
所述第一导风板(1)为翼型结构;
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处于安装状态下,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下表面的头部曲率大于尾部曲率;
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处于安装状态下,所述第二导风板(2)为朝向所述第一导风板(1)弯曲的弧形板,且所述第二导风板(2)朝向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一侧弧度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下表面弧度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体(3)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连接位置作为驱动所述第一导风板(1)动作的驱动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风板(2)的宽度尺寸小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宽度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体(3)和/或所述第二连接体(4)为连杆。
5. 一种导风板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驱动源、第二驱动源和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空调用导风板组件;
所述第一驱动源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驱动连接,所述第二驱动源与所述第二导风板(2)驱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导风板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风板(1)与所述第一驱动源之间通过转动轴(6)驱动连接,所 述第一导风板(1)与所述转动轴(6)固定连接,所述转动轴(6)与所述第一驱动源驱动连接。
7.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导风板驱动结构;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安装在所述空调的出风口(5)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空调处于停止状态,所述第一导风板(1)和所述第二导风板(2)贴合,所述第一导风板(1)远离所述第二导风板(2)的一端与所述出风口(5)的上侧贴合,所述第二导风板(2)远离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一端与所述出风口(5)的下侧贴合;
当所述空调处于制冷状态,所述第一导风板(1)与水平面夹角为10°-20°,所述第二导风板(2)与水平面夹角为30°-40°;
当所述空调处于制热状态,所述第一导风板(1)和所述第二导风板(2)贴合,且所述第二导风板(2)远离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一端与所述出风口(5)的上侧贴合;
当所述空调处于扫风状态,所述第一连接体(3)和所述第二连接体(4)相互平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第一导风板、第二导风板的特定形状以及驱动部件的设置位置相互配合,相互关联,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在出风口闭合时,使第一导风板和第二导风板共同完全封闭出风口。这一技术方案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上下叶片之间通过两个连接臂构成四连杆机构进行旋转,上叶片移动到串列位置时,下叶片的表面和上叶片的表面优选成为一个面,由此能够增大整流效果,在空调停止运转时,上下叶片以及上叶片与机体之间严密贴合,防止污物进入吹出口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上下叶片的特定形状以及驱动源的设置配合成整体的技术方案,且具有在空调停止运转时,防止污物进入吹出口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附图只是起到示意性作用,并不能够根据附图毫无疑义地得出上下叶片不能够完全封闭吹出口的结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8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导风板驱动结构,所述导风板驱动结构包括空调用导风板组件,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安装在所述空调的出风口(5)处;
其中,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包括:第一导风板(1)和第二导风板(2);
所述第一导风板(1)和所述第二导风板(2)之间通过第一连接体(3)、第二连接体(4)形成四连杆机构;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体(3)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连接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中间位置;
所述第一导风板(1)为翼型结构;
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处于安装状态下,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下表面的头部曲率大于尾部曲率;
所述空调用导风板组件处于安装状态下,所述第二导风板(2)为朝向所述第一导风板(1)弯曲的弧形板,且所述第二导风板(2)朝向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一侧弧度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下表面弧度匹配;
当所述空调处于停止状态,所述第一导风板(1)和所述第二导风板(2)贴合,所述第一导风板(1)远离所述第二导风板(2)的一端与所述出风口(5)的上侧贴合,所述第二导风板(2)远离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一端与所述出风口(5)的下侧贴合;
当所述空调处于制冷状态,所述第一导风板(1)与水平面夹角为10°-20°,所述第二导风板(2)与水平面夹角为30°-40°;
当所述空调处于制热状态,所述第一导风板(1)和所述第二导风板(2)贴合,且所述第二导风板(2)远离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一端与所述出风口(5)的上侧贴合;
当所述空调处于扫风状态,所述第一连接体(3)和所述第二连接体(4)相互平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体(3)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连接位置作为驱动所述第一导风板(1)动作的驱动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风板(2)的宽度尺寸小于所述第一导风板(1)的宽度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体(3)和/或所述第二连接体(4)为连杆。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板驱动结构还包括第一驱动源和第二驱动源;所述第一驱动源与所述第一导风板(1)驱动连接,所述第二驱动源与所述第二导风板(2)驱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风板(1)与所述第一驱动源之间通过转动轴(6)驱动连接,所述第一导风板(1)与所述转动轴(6)固定连接,所述转动轴(6)与所述第一驱动源驱动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空调机,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6]-[0096]段、附图1-9):空调机的室内机具有主体2,在主体2内部设置有上下风向变更叶片12,上下风向变更叶片12包括上叶片20(相当于第一导风板)和下叶片18(相当于第二导风板),下叶片18与上叶片20分别与一对连接臂36a、36b(相当于第一、第二连接体)能够枢轴转动地连接,由此构成4节连杆机构,从附图3中可以明确得出,连接臂36b(相当于第一连接体)与上叶片20(相当于第一导风板)的连接位置位于上叶片20的中间位置,上叶片20为下表面的头部曲率大于尾部曲率的翼型结构,下叶片18为朝向上叶片20弯曲的弧形板(说明书第[00600段记载),在下叶片18的转动轴22连接有使下叶片18转动的步进电机等角度调整用的驱动源38(相当于第二驱动源),与下叶片18的转动轴22同轴地配置有使连接臂36a转动的步进电机等间隔调整用的驱动源40(相当于第一驱动源),利用驱动源40的驱动力使连接臂36a以转轴22为中心转动,由此与连接臂36a的转动动作联动,连接臂36b转动,从附图1中可以明确得出,空调处于停止状态时,上叶片远离下叶片的第一段与前面开口部2a的上侧贴合,隐含公开了下叶片远离上叶片的一端与前面开口部2a的下侧贴合;从附图5中可以明确得出,制冷状态下,上下叶片分别与水平面成一定夹角;从附图4中可以明确得出,制热状态下,上叶片的一端与前面开口部2a的上侧贴合;多个扫风状态下,两个连接臂都是相互平行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导风板朝向第一导风板的一侧弧度与第一导风板的下表面弧度匹配;(2)当空调处于制冷状态,第一导风板与水平面夹角为10°-20°,第二导风板与水平面夹角为30°-40°,当空调处于制热状态,第一导风板和第二导风板贴合。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出风口闭合时利用叶片之间的配合完全封闭出风口,并且根据不同的模式调整送风角度。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作为下叶片18和上叶片20,不仅能够使用具有直线形状或相同厚度的叶片,也能够使用弯曲、或者设置有台阶部的叶片。这样设计上下叶片形状的目的在于,将上叶片移动到串列位置时,下叶片表面和上叶片表面能够成为一个平面,由此能够增大整流效果,不妨碍空气流动地将空气从吹出口吹出,下叶片和上叶片的背面侧也优选成为一个面,减小上下叶片之间产生的间隙,由此能够防止空调停运时,污物从室内机主体与上叶片之间或者上叶片与下叶片之间进入吹出口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出风口的上下叶片设计成可以重叠为上下均为一个平面的弯曲或台阶状,以提高整流效果,防止结露并且在空调停止运转时封闭出风口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叶片的具体形状进行改进,将上下叶片设计成弧度匹配的弯曲形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制冷状态下,上下叶片分别与水平面之间成一较小的夹角,而具体夹角数值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制热状态下,上叶片的一端与前面开口部2a的上侧贴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调整四连杆机构的长度和驱动源的位置,使制热状态下的第一导风板和第二导风板贴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下叶片18的转动轴22连接有使下叶片18转动的步进电机等角度调整用的驱动源38(参见同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调整驱动源的安装位置是常规技术手段,如果将驱动源的转轴调整到转动部件的中间位置,由此产生的减小转动力矩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上叶片移动到串列位置时,下叶片表面和上叶片表面能够成为一个平面(参见同上)。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前提条件下,上下叶片的具体宽度尺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下叶片18与上叶片20分别与一对连接臂36a、36b(相当于第一、第二连接体)能够枢轴转动地连接,由此构成4节连杆机构,也就是说连接臂为连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同上):在下叶片18的转动轴22连接有使下叶片18转动的步进电机等角度调整用的驱动源38(相当于第二驱动源),与下叶片18的转动轴22同轴地配置有使连接臂36a转动的步进电机等间隔调整用的驱动源40(相当于第一驱动源),利用驱动源40的驱动力使连接臂36a以转轴22为中心转动,由此与连接臂36a的转动联动,连接臂36b转动。而四连杆机构中一个或者多个驱动部件的安装位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其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同上):下叶片18上连接有转轴,驱动源与下叶片18的转轴驱动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同样的连接方法连接第一导风板及其驱动源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其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空调领域惯常的做法是风口会趋向于尽量闭合,但是不会完全闭合,各个对比文件中的方案就是现有技术中的方案,其视图不只是示意,而是现有技术达不到风口完全闭合。本申请中,风口完全封闭是改进点,在业内也是创新性的设计。本申请通过导风板的特定形状、位置以及驱动部件的设置位置相互配合、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使得风口闭合时,第一导风板和第二导风板共同完全封闭出风口,故不可将这些特征割裂评价。对比文件1的图9A和图1中都能够看到导风板与风口壁之间存在间隙,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相互平行设置的上下叶片,并且上下叶片之间通过两个连接臂连接成四连杆机构进行旋转。其中上叶片的形状与本申请中的第一导风板类似,也是头部曲率大于尾部曲率的翼型结构。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下叶片的一端设置有旋转轴用于连接驱动源,上下叶片能够使用具有直线形状或者相同厚度的叶片,也能够使用弯曲或者设置有台阶部的叶片。在上叶片移动到串列位置时,下叶片的表面和上叶片的表面优选成为一个面,由此能够增大整流效果。上下叶片之间的严密贴合能够抑制两个叶片之间的空气泄漏,防止上下叶片结露。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3]段中公开了,在空气调节运转停止时,防止污物从上叶片和主体之间或者上下叶片之间进入吹出口内。这就等于是说在空调停运时,污物不会进入吹出口内,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下叶片和主体之间也不具有缝隙。对比文件1的附图1仅仅是示意图,图1中下叶片与主体之间的微小缝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设计间隙,仅仅是为了展示叶片绕着旋转轴自由转动,如果制造工艺达标,完全可以做到关闭时下叶片和主体之间严丝合缝,类似于汽车车门的关闭。另外在机械部件的边缘一般都会设计倒角圆弧,避免相邻部件之间的硬接触,因此不能够从附图1中毫无疑义地得出下叶片和主体之间存在缝隙,叶片闭合时候不能够完全封闭吹出口的结论。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够得出在此位置具有缝隙,反而可以根据说明书第[0083]段的文字推断出在此位置应当没有缝隙,否则不能够保证污物不进入吹出口内。事实上本申请方案所述的完全关闭,也不能让机械部件之间造成硬接触。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对驱动源位置的适当调整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产生在停机时关闭吹出口,防止污物进入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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