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绝缘接头及其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9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17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4368.X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媛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16L23/18(2006.01);;F16L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4368.X,名称为“一种绝缘接头及其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法兰、内法兰、第一绝缘环、第二绝缘环、两侧接管及密封胶圈,所述两侧接管分别为第一接管与第二接管,所述外法兰与所述第一接管连接,所述内法兰与所述第二接管连接,所述密封胶圈的截面为两侧均带有凹槽的H型,所述第一绝缘环与所述密封胶圈的外侧凹槽相配合,所述第二绝缘环与所述密封胶圈的内侧凹槽相配合,所述第一绝缘环、第二绝缘环及所述密封胶圈位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的连接处;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三绝缘环,所述第三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圈,所述勾圈位于所述外法兰及所述内法兰的外侧面上,所述勾圈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所述勾圈的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相结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填料,所述填料放置在所述勾圈与所述内法兰相接触的位置,所述填料为环氧树脂填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两个螺栓及过载保护装置,所述两个螺栓分别焊接在所述第一接管与所述第二接管的外侧面上,所述过载保护装置通过导线连接在所述两个螺栓之间。
5. 一种绝缘接头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绝缘接头,包括外法兰、内法兰、第一绝缘环、第二绝缘环、两侧接管及密封胶圈,所述两侧接管分比为第一接管与第二接管,所述外法兰与所述第一接管连接,所述内法兰与所述第二接管连接,所述密封胶圈的截面为两侧均带有凹槽的H型,所述第一绝缘环与所述密封胶圈的外侧凹槽相配合,所述第二绝缘环与所述密封胶圈的内侧凹槽相配合,所述第一绝缘环、第二绝缘环及所述密封胶圈位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的连接处;
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圈,所述勾圈位于所述外法兰及所述内法 兰的外侧面上,所述勾圈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所述勾圈的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相结合;
所述绝缘环还包括第三绝缘环,所述第三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
所述方法用于对所述绝缘接头进行安装,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第三绝缘环放置在所述勾圈的弯折处,并将所述内法兰与所述勾圈配合安装;
将所述第一绝缘环与所述第二绝缘环分别与所述密封胶圈的两个凹槽配合组装形成绝缘层,将所述绝缘层安装在所述内法兰背对所述第三绝缘环的一侧;
再将所述外法兰放置与所述勾圈内并与所述绝缘层相连接,最后通过施加预紧力,将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勾圈焊接成为整体。”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893366Y,公告日为2007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3730957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一种绝缘接头,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密封圈为密封胶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密封圈的材质为胶圈属于常规选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权利要求1和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绝缘接头在勾圈与内法兰之间除了增加第三绝缘环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而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接头还特意在小法兰凸缘的圆周外壁与勾套套部的圆周内壁之间设有一空腔,该空腔的设置相对于本申请而言降低了法兰与勾圈之间的密封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同样起到了绝缘的效果,但是该接头的接头强度较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提高绝缘接头的密封强度的前提下,是不会从对比文件1中来寻找技术启示的。(2)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密封垫片,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绝缘环,绝缘环在高温下电气性能稳定,即使对比文件1中记载有大绝缘密封垫片和小绝缘密封垫片,但密封垫片由于其自身是金属制成或者是石棉、纸片和橡胶等制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垫片的电气性能较差,在高温或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老化而导致密封效果下降,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以及附图2可知,该第三绝缘环位于垂直于内法兰轴线的一侧,即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其不涉及内法兰轴向周侧的范围是否存在绝缘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处设置小绝缘密封垫片5(图2),即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相关的技术特征;(2)至于对比文件1小法兰凸缘的圆周外壁与匀套套部的圆周内壁之间设有一空腔,仅是设置放电装置,属于内置式,本申请采用外接式过载保护的相关内容限定在权利要求4,也就是说,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能得出其采用内置式还是外接式,目前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能排除内置式放电装置的情况;(3)关于达到的密封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的绝缘接头结构中的工形密封圈及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的密封件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绝缘接头结构相应密封件相同,因此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密封效果,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密封效果差没有事实依据;(4)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外接式过载保护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仍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外接式过载保护结构,本领域容易想到将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内置式放电装置,或者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的工形密封圈形式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仍能得到本申请限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密封圈为密封胶圈,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胶圈是密封圈的常见形式,选择胶圈作为密封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密封圈为密封胶圈以及绝缘接头的具体安装步骤,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胶圈是密封圈的常见形式,选择胶圈作为密封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中绝缘接头的结构特点以及本领域安装绝缘接头的常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得出其安装方法,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首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在勾圈与内法兰之间除了增加第三绝缘环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其次,即使将“在勾圈与内法兰之间除了增加第三绝缘环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这一技术特征加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由于对比文件1中小法兰凸缘的圆周外壁与匀套套部的圆周内壁之间设有一空腔,仅是用于设置放电装置,属于内置式,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绝缘接头具有通过导线外接的放电器,其中勾圈3与内法兰7之间除了增加绝缘环6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而不管是内置放电装置还是外接放电器均是用于高压放电从而防止绝缘接头击穿失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置式放电装置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外接放电器,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替换,此时如对比文件2的附图2所示,在小法兰凸缘的圆周外壁与匀套套部的圆周内壁之间则不必设置空腔,因此,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最终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中的小绝缘密封垫片、内绝缘垫片和外绝缘垫片均由环氧酚醛布板或环氧树脂层压板制成,其在高温下电气性能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三绝缘环,第三绝缘环位于勾圈弯折处与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本申请中的绝缘接头在勾圈与内法兰之间除了增加第三绝缘环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而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接头还特意在小法兰凸缘的圆周外壁与勾套套部的圆周内壁之间设有一空腔,该空腔的设置相对于本申请而言降低了法兰与勾圈之间的密封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同样起到了绝缘的效果,但是该接头的接头强度较差。(2)对比文件1中在弯折处与小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设置的是小密封垫片,其中,“大”和“小”属于不确定用语,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密封垫片,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绝缘环,绝缘环在高温下电气性能稳定,即使对比文件1中记载有大绝缘密封垫片和小绝缘密封垫片,但密封垫片由于其自身是金属制成或者是石棉、纸片和橡胶等制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垫片的电气性能较差,在高温或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老化而导致密封效果下降,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3)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是:H型密封胶圈密封截面较大,确保了其能够抵抗严重的结构变形,进而保证了绝缘接头的密封绝缘性能;采用外部连接式放电装置,防止雷电击中绝缘接头导致电流击穿接头,同时也避免因管线上产生的静电积累而导致的电流击穿接头现象,确保了绝缘接头的绝缘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接头。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密封绝缘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2),包括同轴相对设置的小法兰2(即内法兰)和大法兰12(即外法兰),以及与大法兰12相连并包覆所述两法兰圆周外壁的勾套(即勾圈),小法兰2和大法兰12的外侧分别与第一圆管1(即第二接管)和第二圆管13(即第一接管)相连,勾套包括勾部4和套部8,小法兰2与大法兰12相对的端壁之间以及小法兰2凸缘的内侧端壁与勾套勾部4的内侧端壁之间分别设有大绝缘密封垫片和小绝缘密封垫片5(即第三绝缘环位于勾圈弯折处与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大绝缘密封垫片由内绝缘垫片14(即第二绝缘环)、密封圈10以及外绝缘垫片9(即第一绝缘环)由内到外依次组成,小法兰2与大法兰12相对的端壁上位于内绝缘垫片14和外绝缘垫片9之间的相应位置上分别设有一密封圈环槽,密封圈10的两端分别设有边缘,使密封圈10的截面形状呈“工”字形(在图2方向上看密封圈的截面呈两侧均带有凹槽的H型),所述密封圈10两端的边缘分别嵌入小法兰2和大法兰12端壁上的密封圈环槽中(即第一绝缘环、第二绝缘环及密封圈位于外法兰与内法兰的连接处),内绝缘垫片14的外端部则嵌装在由密封圈10的圆周内壁及其两侧边缘形成的环形凹槽内,外绝缘片9嵌装在由密封圈10的圆周外壁及其两侧边缘形成的环形凹槽内。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密封圈为密封胶圈。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密封效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胶圈是密封圈的常见形式,选择胶圈作为密封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大法兰12相连并包覆所述两法兰圆周外壁的勾套(即勾圈),同时图2示出了所述勾套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且勾套的弯折处与小法兰2侧面相结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小法兰2凸缘内侧的圆周外壁与勾套勾部4的圆周内壁之间设有绝缘填充物3(即填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选择环氧树脂填料来作为绝缘填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绝缘接头(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2),两段接管1上分别焊接有接线螺栓9,接线螺栓9通过导线连接放电器10(即过载保护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2)。由此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雷电击中绝缘接头导致电流击穿接头。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绝缘接头的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密封绝缘接头,包括同轴相对设置的小法兰2(即内法兰)和大法兰12(即外法兰),以及与大法兰12相连并包覆所述两法兰圆周外壁的勾套(即勾圈),勾套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参见图2),小法兰2和大法兰12的外侧分别与第一圆管1(即第二接管)和第二圆管13(即第一接管)相连,勾套包括勾部4和套部8,小法兰2与大法兰12相对的端壁之间以及小法兰2凸缘的内侧端壁与勾套勾部4的内侧端壁之间分别设有大绝缘密封垫片和小绝缘密封垫片5(即第三绝缘环位于勾圈弯折处与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大绝缘密封垫片由内绝缘垫片14(即第二绝缘环)、密封圈10以及外绝缘垫片9(即第一绝缘环)由内到外依次组成,小法兰2与大法兰12相对的端壁上位于内绝缘垫片14和外绝缘垫片9之间的相应位置上分别设有一密封圈环槽,密封圈10的两端分别设有边缘,使密封圈10的截面形状呈“工”字形(在图2方向上看密封圈的截面呈两侧均带有凹槽的H型),所述密封圈10两端的边缘分别嵌入小法兰2和大法兰12端壁上的密封圈环槽中(即第一绝缘环、第二绝缘环及密封圈位于外法兰与内法兰的连接处),内绝缘垫片14的外端部则嵌装在由密封圈10的圆周内壁及其两侧边缘形成的环形凹槽内,外绝缘片9嵌装在由密封圈10的圆周外壁及其两侧边缘形成的环形凹槽内(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2)。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密封圈为密封胶圈以及绝缘接头的具体安装步骤,所述安装步骤具体为:将所述第三绝缘环放置在所述勾圈的弯折处,并将所述内法兰与所述勾圈配合安装;将所述第一绝缘环与所述第二绝缘环分别与所述密封胶圈的两个凹槽配合组装形成绝缘层,将所述绝缘层安装在所述内法兰背对所述第三绝缘环的一侧;再将所述外法兰放置与所述勾圈内并与所述绝缘层相连接,最后通过施加预紧力,将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勾圈焊接成为整体。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密封效果以及如何安装绝缘接头,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胶圈是密封圈的常见形式,选择胶圈作为密封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中绝缘接头的结构特点以及本领域安装绝缘接头的常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得出其安装方法,例如将小绝缘密封垫片5放置在勾套的弯折处,并将小法兰与勾套配合安装;将外绝缘片9与内绝缘片14分别与密封圈10的两个凹槽配合组装形成大绝缘层,将大绝缘层安装在小法兰背对小绝缘密封垫片5的一侧;再将大法兰放置于勾套内并与大绝缘层相连接,最后通过施加预紧力,将所述大法兰与所述勾套焊接成为整体,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三绝缘环,第三绝缘环位于勾圈弯折处与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第三绝缘环的设置,既能使勾圈与内法兰之间的结合更紧密,又能够对绝缘接头的外侧起到绝缘的作用。并且本申请中的绝缘接头在勾圈与内法兰之间除了增加第三绝缘环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而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接头还特意在小法兰凸缘的圆周外壁与勾套套部的圆周内壁之间设有一空腔,该空腔的设置相对于本申请而言降低了法兰与勾圈之间的密封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同样起到了绝缘的效果,但是该接头的接头强度较差。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小法兰2凸缘的内侧端壁与勾套勾部4的内侧端壁之间设有小绝缘密封垫片5,即在勾圈弯折处与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设有第三绝缘环,其同样可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结合和绝缘效果;其次,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三绝缘环”的相关内容,仅限定了“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三绝缘环,所述第三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并没有记载“在勾圈与内法兰之间除了增加第三绝缘环进行密封绝缘外,并没有其他缝隙”,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在弯折处与小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设置的是小密封垫片,其中,“大”和“小”属于不确定用语,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密封垫片,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绝缘环,绝缘环在高温下电气性能稳定,即使对比文件1中记载有大绝缘密封垫片和小绝缘密封垫片,但密封垫片由于其自身是金属制成或者是石棉、纸片和橡胶等制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垫片的电气性能较差,在高温或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老化而导致密封效果下降,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小绝缘密封垫片、内绝缘垫片和外绝缘垫片与本申请中相应绝缘环的安装位置相同,而且小绝缘密封垫片、内绝缘垫片和外绝缘垫片均由环氧酚醛布板或环氧树脂层压板制成,本身也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在高温下电气性能稳定,即其安装位置和性能都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垫片的电气性能较差”这一观点并不成立。
3.3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是:H型密封胶圈密封截面较大,确保了其能够抵抗严重的结构变形,进而保证了绝缘接头的密封绝缘性能;采用外部连接式放电装置,防止雷电击中绝缘接头导致电流击穿接头,同时也避免因管线上产生的静电积累而导致的电流击穿接头现象,确保了绝缘接头的绝缘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上述有益效果分别由密封胶圈的形状结构以及放电装置的安装方式来实现,然而上述H型密封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外部连接式放电装置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它们分别在对比文件1和2中所起的作用均与本申请相同,并可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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