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可弹性变形的后缘的风力涡轮机叶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52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6654
优先权日:2012-09-2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0160.0
申请日:2013-09-11
复审请求人:叶片动力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月蕾
合议组组长:谭凯
参审员:卫红
国际分类号:F03D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0160.0,名称为“一种具有可弹性变形的后缘的风力涡轮机叶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叶片动力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7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16(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
驳回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2475874B1,其公告日为2011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2:US2010/0143146A1,其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3:US2006/0145031A1,其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具有气动轮廓的整流罩的风力涡轮机叶片,所述整流罩包括:
刚性结构部件,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形成大部分气动轮廓,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具有后缘;和
非主动可控、可弹性变形的后缘部件,所述后缘部件安装在结构部件的后缘上以使气动轮廓变得完整,
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由弹性模量在0.5GPa至2.5GPa范围内的材料形成,使得当后缘部件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所述后缘部件将弹性地褶曲,和
其中,所述结构部件包括毗邻所述后缘部件的单向增强层,所述单向增强层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进一步包括毗邻所述结构部件的前缘的附加单向增强层,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由纤维增强塑料形成,并且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与所述纤维增强塑料共同固化,使得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是结构部件的整体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包括集中区域,所述集中区域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两层、优选至少五层、更优选八至十层单向纤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集中区域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五层单向纤维和至少一层多向纤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在所述集中区域的单向纤维与多向纤维的层数的比例是至少5∶1。
7. 根据权利要求4至6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集中区域沿着小于所述整流罩的一半展长延伸,更优选地,沿着在1/3至1/4之间的展长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4至6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集中区域在所述叶片的中心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包括临近所述叶片的根端的、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两层单向纤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的弦向尺寸在展向方向上朝着叶片末梢增大。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在临近叶片根部处具有钝形后缘,并且在该部位不存在所述后缘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朝着叶片末梢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 缘部件能够弹性地承受大于2%的应变。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由从如下组中选择的材料制造,所述组包括:橡胶、硅树脂、乙缩醛、ABS、尼龙、丙烯酸树脂、PBT、PET、聚丙烯、PU、TPO、和聚乙烯。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具有小于5毫米的后缘末梢厚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的所述弦向尺寸在其最宽的点小于气动轮廓的25%的弦长。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的所述弦向尺寸其最宽的点处位于叶片末梢的内侧,并且所述弦向尺寸从其最宽的点朝着叶片末梢降低。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在叶片末梢处的所述气动轮廓的后缘由所述结构部件形成,而所述后缘部件在该部位不存在。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包括延伸穿过所述整流罩的至少1m展长的一体式部件,优选地,所述一体式部件延伸穿过所述整流罩的至少10m展长,更优选地,所述一体式部件延伸穿过所述整流罩的至少20m展长。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具有封闭横截面。
21.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封闭横截面的后缘端部由结构壁面所限定,所述后缘部件安装在所述结构壁面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不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结构部件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使用沟槽和帆边绳装置安装在所述结构部件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使用锁紧夹安装在所述结构部件上。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由所述结构部件和所述后缘部件形成的所述气动轮廓是连续的。
26. 一种风力涡轮机,所述风力涡轮机包括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
27. 一种防止风力涡轮机叶片的后缘发生褶曲的方法,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具有气动轮廓的整流罩,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刚性结构部件,以形成大部分气动轮廓,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具有后缘;
将非主动可控的、可弹性变形的后缘部件安装在结构部件的后缘上以使气动轮廓变得完整,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由弹性模量在0.5GPa至2.5GPa范围内的材料形成,并且其中,所述结构部件包括毗邻所述后缘部件的单向增强层,所述单向增强层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和
当所述后缘部件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允许所述后缘部件弹性地褶曲。”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2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均在于:后缘部件是非主动可控的;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航空机翼,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3-74,附图1-20):叶片后缘在风力的作用下自动发生弹性变形,由于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未采用额外的驱动装置,使其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并且也通过后缘部件的褶曲优化了叶片的空气动力性能,同时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属于相似的技术领域,即对比文件3可以给出将上述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单向增强层和/或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其作用在于进一步降低噪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降低后缘噪声并降低成本时容易想到的。由此,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25的附加部分的技术特征也均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风力涡轮机,包括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因此在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在权利要求1、27中,将结构部件限定为“刚性结构部件”,并加入“并穿过所述后缘丛所述启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这一技术特征来限定“单向增强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21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虽然都涉及到单向纤维层,但单向纤维的延伸方向、形状构造以及所起到的作用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对比文件1的E-GFRE纤维是在弦向方向延伸而非在展向方向延伸且没有从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况且其还在吸力侧和压力侧分别以波纹状设置。对比文件1中纤维方向的设置在弦向上并为波纹状的第一、第二可变形板20、22使得其对缘向或弦向负载引起的压缩基本不具有任何抵抗能力,而是通过由其波纹进行变形吸收;2、区别特征“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并非任意设置的,其效果体现在说明书第67段;3、对比文件1的具有波纹状的第一、第二可变形板适用于变形吸收负载,其后缘翼片是刚性不变的,而本申请的后缘部件是由具有一定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其后缘部件可弹性地褶曲;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经历不同的运动过程和气流状况。对比文件3的完整的飞机机翼不同于本申请的叶片可分离的刚性结构部件和/或后缘部件,其没有公开分离的刚性结构部件和后缘部件,因而不可能公开穿过刚性结构部件的后缘从压力侧延伸到吸力侧的单向增强层。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具有气动轮廓的整流罩的风力涡轮机叶片,所述整流罩包括:
刚性结构部件,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形成大部分气动轮廓,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具有后缘;和
非主动可控、可弹性变形的后缘部件,所述后缘部件安装在所述刚性结构部件的后缘上以使气动轮廓变得完整,
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由弹性模量在0.5GPa至2.5GPa范围内的材料形成,使得当后缘部件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所述后缘部件弹性地褶曲,和
其中,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包括毗邻所述后缘部件并穿过所述后缘从所述气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的单向增强层,所述单向增强层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进一步包括毗邻所述结构部件的前缘的附加单向增强层,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由纤维增强塑料形成,并且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与所述纤维增强塑料共同固化,使得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是结构部件的整体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包括集中区域,所述集中区域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两层、优选至少五层、更优选八至十层单向纤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集中区域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五层单向纤维和至少一层多向纤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在所述集中区域的单向纤维与多向纤维的层数的比例是至少5∶1。
7. 根据权利要求4至6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集中区域沿着小于所述整流罩的一半展长延伸,更优选地,沿着在1/3至1/4之间的展长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4至6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集中区域在所述叶片的中心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包括临近所述叶片的根端的、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两层单向纤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的弦向尺寸在展向方向上朝着叶片末梢增大。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在临近叶片根部处具有钝形后缘,并且在该部位不存在所述后缘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朝着叶片末梢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能够弹性地承受大于2%的应变。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由从如下组中选择的材料制造,所述组包括:橡胶、硅树脂、乙缩醛、ABS、尼龙、丙烯酸树脂、PBT、PET、聚丙烯、PU、TPO、和聚乙烯。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具有小于5毫米的后缘末梢厚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的所述弦向尺寸在其最宽的点小于气动轮廓的25%的弦长。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的所述弦向尺寸其最宽的点处位于叶片末梢的内侧,并且所述弦向尺寸从其最宽的点朝着叶片末梢降低。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在叶片末梢处的所述气动轮廓的后缘由所述结构部件形成,而所述后缘部件在该部位不存在。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包括延伸穿过所述整流罩的至少1m展长的一体式部件,优选地,所述一体式部件延伸穿过所述整流罩的至少10m展长,更优选地,所述一体式部件延伸穿过所述整流罩的至少20m展长。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结构部件具有封闭横截面。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封闭横截面的后缘端部由结构壁面所限定,所述后缘部件安装在所述结构壁面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不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结构部件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使用沟槽和帆边绳装置安装在所述结构部件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后缘部件使用锁紧夹安装在所述结构部件上。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由所述结构部件和所述后缘部件形成的所述气动轮廓是连续的。
26. 一种风力涡轮机,所述风力涡轮机包括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
27. 一种防止风力涡轮机叶片的后缘发生褶曲的方法,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具有气动轮廓的整流罩,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刚性结构部件,以形成大部分气动轮廓,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具有后缘;
将非主动可控的、可弹性变形的后缘部件安装在所述刚性结构部件的后缘上以使气动轮廓变得完整,其中,所述后缘部件由弹性模量在0.5GPa至2.5GPa范围内的材料形成,并且其中,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包括毗邻所述后缘部件并穿过所述后缘从所述气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的单向增强层,所述单向增强层包括在大体上展向方向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和
当所述后缘部件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允许所述后缘部件弹性地褶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2段明确指出:E-GFRE纤维是在叶片的展向方向延伸的。而关于所述纤维具体是从叶片的吸力侧到压力侧延伸,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5-36段指出:纤维织物252为外C形构造,加固芯250设置在利用基质材料而被加强的纤维织物层中间,所述纤维织物和加固芯则被一体成型为单元式复合物后缘插入物,从而起到纤维加强的作用;同时结合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6-7可以确定,所述纤维织物形成的增强层是在展向方向上穿过后缘并从气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的;2、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为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降低噪音并降低成本而作出的常规设计,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就该特征及其所达到的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作出详细的说明。本申请说明书第67段所述的降低噪音的技术效果并非是上述区别特征所产生的;3、至于后缘部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采用为具有一定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不仅可通过具有波纹状的第一、第二可变形板吸收负载,还可以通过该弹性后缘部件弹性褶曲以吸收部分负载;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属于相似的技术领域,将后缘部件设置为可分离的刚性结构部件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均不采用额外的驱动装置,利用气流自动褶曲,从而降低了成本且减小了噪音,即对比文件3可以给出将其运用至对比文件1的结合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1、27中加入技术特征“刚性”和“并穿过所述后缘从所述气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经审查,上述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即第1-4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16(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具有气动轮廓的整流罩的风力涡轮机叶片。
经查,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具有气动轮廓的整流罩的风力涡轮机叶片、一种风力涡轮机以及一种调节叶片升力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7-53段及附图1-4):所述风力机叶片包括整流罩,所述整流罩包括形成大部分气动轮廓的叶片主体部分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刚性结构部件),所述叶片主体部分16具有后缘和由控制器42控制的主动可控的后缘部件18,后缘部件18安装在结构部件上以使气动轮廓变得完整;叶片主体部分16包括毗邻后缘部件18并穿过所述刚性部件结构的后缘从所述气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的单向增强层30,所述单向增强层30包括大体上展向方向上延伸的至少一层单向纤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后缘部件是非主动可控的;2、后缘部件为可弹性变形的,由弹性模量在0.5GPa至2.5GPa范围内的材料形成,使得当后缘部件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所述后缘部件将弹性地褶曲;3、所述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所述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
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以及4、本申请为一种防止风力涡轮机叶片的后缘发生褶曲的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2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叶片非主动可控使气动性能保持在负载阈值之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主要是提供一种改变叶片升力的改进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9段),其主要的工作方式为(可参见说明书第44-46段),通过激发器能源控制单元44提供能量给制动器来控制尾缘襟翼18的运动,具体为当涡轮机在高风速下停机时,制动器将叶片后缘襟翼18锁定在向上偏移位置以降低升力。而当风速较低时为提升升力,制动器将叶片后缘襟翼18锁定在向下偏移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通过控制单元控制制动器来调节襟翼18偏移的,基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叶片襟翼更改为非主动式控制,因为这会导致对比文件1涡轮机原有设计功能的丧失,即襟翼无法实现调整叶片升力的作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39段)记载:后缘襟翼18是刚性的由E-GFRE组成的。也即是说,E-GFRE是刚性的,并没有公开后缘部件有弹性,也没有公开“后缘部件由弹性模量在0.5GPa至2.5GPa范围内的材料形成”这一技术特征,相应的,由对比文件1中的工作方式也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弯曲是由控制单元44来控制制动器从而进行弯曲控制的,并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使得后缘部件18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后缘部件18弹性的褶曲”这一技术特征,也无获取该技术特征的相应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后缘部件沿展向范围内的延伸,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成本,能够选择减少不必要的设置,“后缘部件沿展向方向延伸超过单向增强层和/或所述附加单向增强层的展向范围”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调节叶片负荷和升力的方法,其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根据风力的大小来调节叶片的升力和负荷,与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方法均不同,也无获取该技术特征的相应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涡轮机叶片及其平背插入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及附图1-9):一种供风力涡轮机使用的叶片,所述叶片包括:前缘和后缘;从所述前缘延伸到所述后缘的第一壳部分以及从所述前缘延伸到所述后缘的第二壳部分;定位成接近所述风力涡轮机的根部部分以及从所述根部部分延伸远离所述风力涡轮机的顶部部分;在所述第一壳部分和所述第二壳部分之间延伸的、接近所述后缘且接近所述根部部分的加固芯,纤维织物的中间层被附连至所述加固芯而形成后缘插入物。纤维织物252为外C形构造,加固芯250设置在利用基质材料而被加强的纤维织物层中间,所述纤维织物和加固芯则被一体成型为单元式复合物后缘插入物,从而起到纤维加强的作用,从说明书附图6-7可以看出,所述纤维织物形成的增强层是在展向方向上穿过后缘并从气动轮廓的吸力侧延伸到压力侧的。
对比文件3记载了一种飞机机翼用材料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摘要):这种机翼具有在弦向方向的高弹性和保持机翼在展向方向高负载的下的形状的性能,是一种涉及飞机机翼中气动压力高的高速区域的飞行器变形技术。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飞机机翼与本申请中的叶片经历的运动过程和气流状况不同,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使用的材料也不同;且对比文件3中完整的飞机机翼不同于本申请中风力涡轮机的可分离的刚性结构部件和/或后缘部件;对比文件3中的变形飞行器技术是在飞行期间机翼的形状的整体改变,而本申请中仅限定使得当后缘部件上的负载超过预定阈值时,所述后缘部件弹性地褶曲,但其所述刚性结构部件并未变形或褶曲;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可以将其运用至对比文件1中的结合启示。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和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同时对比文件2和3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可以非主动可控的使气动性能保持在负载阈值之下,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仅凭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27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25也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25的独立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 08月 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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