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磨刀石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25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38487
优先权日:2013-04-24
申请(专利)号:201310611843.0
申请日:2013-11-26
复审请求人:梅咬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李霞
国际分类号:B24D18/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同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11843.0,名称为“节能磨刀石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梅咬清,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927464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1428402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技术上突破难点,配方设计工艺创新。
创造性发明一种“节能减排,废物利用,降低成本”研磨性能好的,节能磨刀石,充分发挥废料再生正能量为节能环保起促进作用,意义重大。
将废砂能复制砂及废磁性物金刚砂两种废料相结合促尽其用,
各自发挥其特点,利用物理化学性能反应,辅以氧化镁、氯化镁、氧化钙,氟硅化钠、氧化铁黑、氧化铁红、铝末粉,多种化工原料组合,按配方比例配方,其制配方法:备料过筛、溶液配制、称量配比,潮混、热混、湿混、不加热电风搅拌,3次混料搅拌均匀,物化反应复杂,严控放热时间,成型备料过筛,机压成型,产品常温硬化。节能磨刀石不在高温炉焙烧节能减排,也不在电干燥箱120度-180度温度硬化,节约电费减少成本,节能磨刀石在常温中具有空气硬化性能反应,达到很高的机械强度,节能磨刀石比陶瓷磨刀石性能更为优越。节能磨刀石,新颖性:“节能利废”填补新型磨刀石的空白。适应国内国外市场的需要及发展在有可为。
为实现“一带一路”宏伟目标!贡献微薄之力!”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机高分子磨具的制备方法,相应的公开了一种磨料领域中的磨具,磨具即为研磨工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薄切割片,其实质为一种树脂砂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磨刀石,将废砂轮复制砂及废磁性物金刚砂两种废料相结合促尽其用,各自发挥其特点,利用物理化学性能反应,辅以氧化镁、氯化镁、氧化钙、氟硅化钠、氧化铁黑、氧化铁红、铝末粉,备料后还过筛,称量配比置于溶液配制后,热混之后还包括湿混,成型备料过筛,产品常温硬化,严控放热时间,节能磨刀石在常温中具有空气硬化性能反应,达到很高的机械强度;(2)技术上突破难点,配方设计工艺创新;创造性发明一种“节能减排,废物利用,降低成本”研磨性能好的节能磨刀石,充分发挥废料再生正能量为节能环保起促进作用,意义重大;不加热电风搅拌,也不在电干燥箱120度-180度温度硬化,节约电费减少成本,节能磨刀石比陶瓷磨刀石性能更为优越;节能磨刀石,新颖性:“节能利废”填补新型磨刀石的空白;适应国内国外市场的需要及发展,大有可为;为实现“一带一路”宏伟目标,贡献微薄之力。其中区别(1)被对比文件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区别(2)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仅说明“现按专利要求1项、说明书1-16段、说明书接受正文进行补充后现提交”,未给出具体意见。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09日又再次提交复审请求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节能磨刀石制备方法,在原案件补正充实及相关文件,从而更说明该发明是原创性在科技上突破节能利废物尽其用,降低成本,而节能磨刀石比烧制陶瓷磨刀石的研磨性能更加优越,充分发挥废料再生价值创造财富,为节能环保起促进作用意义重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没有克服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且其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机高分子磨具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多种化工原料结合,按比例配方等相关的技术特征;而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提供公知证据1(《陶瓷磨具制造》,侯永改,第264-268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3月)证明菱苦土结合剂可实现磨具的常温硬化,其主要成分包括氧化镁和氯化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的修改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一并指出本申请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缺陷,其中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仅说明按期限规定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未给出其它意见。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又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文本中有错,予以修正,具体是明确“成型密封”的单位为g/m3,“潮混”改为“湿混”,“新能磨刀石”改为“新型磨刀石”。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6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的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缺陷仍然未被克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了不超范围的修改,充实了创造性内容说明,突出“节能磨刀石”发明价值及实用性,能克服市场上使用陶瓷高温烧制磨刀石的不足之处。
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发明节能磨刀石,属磨料磨具领域中一种长方形研磨工具,分为粗磨、精磨二种,灰色的节能粗磨刀石,红色的节能精磨刀石,是节能利废的新型磨具,效果好,磨刀快,价低好用,是家庭、农村、工厂...等不可缺少的研磨工具,适用各种刀具的手工研磨。
节能磨刀石为降低成本,物尽其用配独特工艺创新,使用废砂轮再生复制砂及含磁性物较多金刚为主要原料,辅以氧化镁、氯化镁、氧化钙,氟硅化钠、氧化铁红、氧化铁黑、铝未粉、多种化工原料组合。
按配方比例配方,其制备方法:备料过筛、溶液配制、称量配比。
潮混、热混、湿混3次混料搅拌均匀,机压成型,产品硬化,不在高温炉1300度中焙浇,可节能减排,也不在电干燥箱中120度-180度温度硬化,节能磨刀石在常温空气中具有硬化性能反应,达到很高机械强度,是氯化镁溶液对氧化镁氟硅化钠等。化学反应过程是水分解形成在空气中硬化热效应凝固结晶。
现陶瓷磨刀石的缺点:要放在油里或水里浸泡,磨刀时吸油或水快,磨刀慢、磨刀堵塞粘屑,效果差。
本发明节能磨刀石新颖性特征:磨刀时浇水少,吸水慢,自锐性好,不粘屑,磨刀快,又锋利。创造性解决市场上陶瓷磨刀石质量存在缺陷。
现创新突破,节能减排,废物利用,制备方法,生产节能磨刀石意义重大:不用高温烧结,环保节能降耗,低成本不用一级砂,利用废料再生混合材质砂,充分发挥其物理特性,提高节能磨刀石研磨效果,是原始首创核心枝术填补新型磨刀石的空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9段(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有关“不允许的修改”指出:“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依据以上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修改文件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修改权利要求1时,包括新增加的内容为:“也不在电干燥箱中120度-180度温度硬化”;“是氯化镁溶液对氧化镁氟硅化钠等。化学反应过程是水分解形成在空气中硬化热效应凝固结晶”;“现陶瓷磨刀石缺点:要在放在油或水里浸泡,磨刀时吸油或水快,磨刀慢,磨刀堵塞粘屑,效果差”;增加了宣传性用语“是原始首创核心枝术,填补新型磨刀石的空白”;将“搅拌均匀”修改为“3次混料搅拌均匀”。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内容并没有文字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不能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上述增加的内容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修改说明书时,包括新增加的内容为:“将废砂轮不分材质在球磨机中破碎成混合粒度砂粉,分筛80#-180#、200#-0#二种分段砂,不需酸液浸泡,不用水漂洗,不污染环境,节约硫酸和水,减少人工”;“废磁性物混合砂也直接分筛成80#-180#、200#-0#二种分段砂,用这种混合材质砂不同材质物理化学特征,相应提高节能磨刀石研磨性能,而废砂轮陶瓷结合剂中含有氧化物粉未增强节能磨刀石组织密度和耐潮性能”;“也不在电干澡箱中120度-180度硬化”;“是氯化镁溶液对氧化镁 氟硅化钠等,化学反应过程是水分解形成在空气中硬化热效应凝固结晶”;“现陶瓷磨刀石缺点:要在放在油或水里浸泡,磨刀时吸油或水快,磨刀慢,磨刀堵塞粘屑,效果差”;增加了宣传性用语“是原始首创核心枝术,填补新型磨刀石的空白”;将“搅拌均匀”修改为“3次混料搅拌均匀”。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增加的内容并没有文字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不能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上述增加内容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说明书摘要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内容和权利要求1的内容一致,同样存在上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此修改后的说明书摘要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了不超范围的修改,充实了创造性内容说明,突出“节能磨刀石”发明价值及实用性,能克服市场上使用陶瓷高温烧制磨刀石的不足之处。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参见上文内容。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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