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砂浆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保温砂浆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2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0400
优先权日:2013-04-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19697.5
申请日:2014-04-02
复审请求人:圣戈班韦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焦磊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4B28/04,C04B28/10,C04B2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480019697.5,发明名称为“保温砂浆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圣戈班韦伯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以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7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在干燥状态下具有小于300 kg/m3的密度的轻质保温砂浆,包含:
选自水泥和石灰的至少一种无机粘接剂,其量相对于该砂浆总组合物占50至95重量%,
相对于该砂浆总组合物的至少1重量%的聚合掺合料,
相对于该砂浆总组合物的至少0.2重量%的流变掺合料,和
任选的骨料,
其特征在于,相对于该砂浆组合物,其包含至少75体积%的发泡聚苯乙烯珠粒,并且其特征在于至少10重量%的所述无机粘接剂用火山灰剂代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其还包含造孔剂。
3.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选自单独或混合的波特兰水泥,任选包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硅灰和/或天然、煅烧或合成火山灰的火山灰混合物水泥,研磨的工业废渣,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贝利特水泥。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石灰是水硬性石灰或潮解石灰。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火山灰粘接剂选自偏高岭土、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硅灰。
6.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粘接剂的至少25重量%被偏高岭土代替。
7.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粘接剂的至少15重量%被高炉矿渣代替。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由相对于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20重量%至70重量%的水泥,0至50重量%的石灰和3重量%至50重量%的火山灰粘接剂的混合物组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由相对于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30重量%至60重量%的水泥,20至40重量%的石灰和5重量%至25重量%的火山灰粘接剂的混合物组成。
10.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掺合料选自可再分散的聚合物粉末和胶乳。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掺合料占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至少2重量%,优选至少7重量%。
12.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掺合料选自纤维素醚、淀粉醚及其混合物,如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素和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13.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掺合料占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0.3重量%至1.5重量%。
14. 能够在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与水混合后获得的保温涂层。
15. 如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涂层,其特征在于其具有至少0.35 MPa的压缩强度和小于或等于55 mW/m?K的热导率,以及优选至少0.40 MPa的压缩强度和小于或等于45 mW/m?K的热导率。”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CN102010166A,公开日为2011年4月13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给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2(《有趣的化学》,朱云祖等编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第1版,1982年2月28日)以证明使用火山灰剂代替一定量的无机粘接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3(《预拌砂浆实用技术》,尤大晋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一版,第35-37页轻集料,2011年1月31日)以证明玻化微珠、聚苯乙烯泡沫(即发泡聚苯乙烯)颗粒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轻集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在干燥状态下具有小于300 kg/m3的密度的轻质保温砂浆,包含:
选自水泥和石灰的两种无机粘接剂,其量相对于该砂浆总组合物占50至95重量%,
相对于该砂浆总组合物的至少1重量%的聚合掺合料,
相对于该砂浆总组合物的至少0.2重量%的流变掺合料,和
任选的骨料,
其特征在于,相对于该砂浆组合物,其包含至少75体积%的发泡聚苯乙烯珠粒,并且其特征在于至少10重量%的所述无机粘接剂用火山灰剂代替,其中该火山灰剂选自偏高岭土、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硅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其还包含造孔剂。
3.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选自单独或混合的波特兰水泥,任选包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硅灰和/或天然、煅烧或合成火山灰的火山灰混合物水泥,研磨的工业废渣,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贝利特水泥。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石灰是水硬性石灰或潮解石灰。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火山灰粘接剂选自偏高岭土、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硅灰。
6.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粘接剂的至少25重量%被偏高岭土代替。
7.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粘接剂的至少15重量%被高炉矿渣代替。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由相对于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20重量%至70重量%的水泥,0至50重量%的石灰和3重量%至50重量%的火山灰粘接剂的混合物组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由相对于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30重量%至60重量%的水泥,20至40重量%的石灰和5重量%至25重量%的火山灰粘接剂的混合物组成。
10.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掺合料选自可再分散的聚合物粉末和胶乳。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掺合料占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至少2重量%,优选至少7重量%。
12.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掺合料选自纤维素醚、淀粉醚及其混合物,如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素和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13.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掺合料占所述砂浆的总组合物的0.3重量%至1.5重量%。
14. 能够在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与水混合后获得的保温涂层。
15. 如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涂层,其特征在于其具有至少0.35 MPa的压缩强度和小于或等于55 mW/m?K的热导率,以及优选至少0.40 MPa的压缩强度和小于或等于45 mW/m?K的热导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泥基砂浆(不含任何石灰),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石灰和火山灰之间的反应并且没有提到砂浆的导热性。事实上,已知石灰和火山灰之间的反应不足以为技术人员提供任何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此外,对比文件2教导了使用火山灰,其为地下熔岩的细粉末,是与本申请火山灰剂不同的物质。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本领域中可以将发泡聚苯乙烯珠粒用作轻骨料,但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绝热砂浆中使用这种发泡聚苯乙烯珠粒可以显著地降低砂浆的导热性和密度。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可以通过将水泥,石灰,发泡聚苯乙烯珠粒和特定的火山灰剂相结合来获得具有低密度,低导热率和良好的机械性能的砂浆。根据本发明的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和对比例,可以证明这些组分的组合具有协同效应。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并给出公知常识证据(《新型建筑材料教程》,严捍东,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第38页,2005年1月)以佐证掺入偏高岭土能显著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和长期抗压强度、抗弯强度及劈裂抗拉强度。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复审通知书中未再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2。水泥、石灰和石膏是本领域中三大胶凝材料,单独使用或彼此配合均已是现有技术。而将水泥、石灰和火山灰剂配合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选择发泡聚苯乙烯珠粒作为轻质填料也是容易的。聚苯乙烯密度、导热系数均低于玻化微珠,在不考虑其他组分的情况下,使用发泡聚苯乙烯颗粒替代对比文件1中玻化微珠而使得绝热砂浆密度和导热系数降低是显而易见的。由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可以得出,性能的改善均是与发泡聚苯乙烯、偏高岭土对于砂浆的影响相符合,即火山灰剂,聚苯乙烯珠,水泥和石灰混合使用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46段,2015年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干燥状态下具有小于300 kg/m3的密度的轻质保温砂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膨胀无机保温砂浆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3-14、25段):提供一种成本较低、易于施工、早期微膨胀、后期线收缩率低、耐火性和耐久性好的轻质高强无机保温砂浆;采用了如下配比比例的材料:
普通硅酸盐水泥:600-800kg(即无机粘接剂)
脱硫灰:100-300kg
双飞粉:50-100kg
可再分散乳胶粉:15-20kg(即聚合掺合料)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3-8kg(即流变掺合料)
木质纤维:3-6kg
聚丙烯纤维:2-5kg
表面活性剂:6-16kg
稳泡剂:1-2.5kg
水:600-1200kg
玻化微珠:6-12m3。
并且还公开了采用常规工艺,制备出干密度小于300kg/m3、导热系数≤0.070W/(m?K)的I型建筑保温砂浆。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无机粘粘接剂为水泥和石灰,且用火山灰剂代替至少10重量%的无机粘接剂,其中所述火山灰剂选自偏高岭土、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硅灰;(2)所选用的轻量化填料不同,本申请限定了发泡聚苯乙烯珠粒,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化微珠;(3)原料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
对于区别(1),水泥、石灰和石膏为本领域三大胶凝材料,单独使用或配合使用均为本领域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但本领域公知,普通硅酸盐水泥为含有6-15%混合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其中混合材为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GB175-1999)。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也均为本领域常用水泥种类,其中,矿渣硅酸盐水泥中含有20-70%的粒化高炉矿渣,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含有20-50%的火山灰质混合材,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含有20-40%的粉煤灰(GB1344-1999)。而偏高岭土为煅烧高岭土,也是具有潜在的极高火山灰活性的人工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在此基础上,使用火山灰剂部分替代无机粘结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玻化微珠,并且还公开了玻化微珠具有轻质、导热系数小、防水、耐高低温、理化性能稳定等优越性能(说明书第9段)。此外本领域也公知,玻化微珠、聚苯乙烯泡沫(即发泡聚苯乙烯)颗粒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轻集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预拌砂浆实用技术》 尤大晋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一版,第35-37页轻集料,2011年1月31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发泡聚苯乙烯珠粒作为轻量化填料也是容易的;(3)对于组分含量,本领域已知各组分作用的基础上含量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可以通过简单试验获得适合组分配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3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为了满足实际产品的需求,例如在砂浆中增加孔洞,添加造孔剂是容易的;并且所限定的水泥、石灰、火山灰粘接剂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机粘接剂被合适量的偏高岭土、高炉矿渣代替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根据砂浆预期性能调整粘接剂的具体组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通过简单试验容易实现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再分散乳胶粉、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相似的物质也是容易的;并且根据预期性能调整其用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引用权利要求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能够在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砂浆与水混合后获得的保温涂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温砂浆。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3的砂浆,并且砂浆与水混合后获得保温涂层。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参见权利要求1-13的评述;其次,将保温砂浆与水混合得到保温涂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15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根据预期性能的需求,调整各组分的比例得到所需的参数性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并通过简单实用容易实现的,例如调整胶凝材料比例、骨料粒度分布、增强纤维等获得适合压缩强度,调整轻质骨料比例以获得适合热导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火山灰剂的存在对用于砂浆的任意类型无机粘接剂是必须的,商业上可获得的水泥已经掺入了最佳量的混合材以使得出售的水泥具有最佳性能;因此,再在最终的水泥中加入大量的混合材(如火山灰剂)以代替所述硅酸盐粘结剂的至少10%重量将会强烈改变水泥各组分的含量,这种添加将会对这些水泥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在建筑领域中,砂浆的热绝缘和机械性能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指标,根据本发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和对比实施例,由于在本发明的绝缘砂浆中结合使用特定的火山灰剂,聚苯乙烯珠,水泥和石灰,根据本发明的砂浆具有低密度,低导热率和高机械强度的最佳折中,这种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阅读上述参考文献后是预料不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首先,商业上可获得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均是水泥熟料与火山灰剂相混合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火山灰剂掺量有所不同。其次,在混凝土配制时,直接使用包括粒化高炉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烧页岩沸石等在内的活性混合材替换部分水泥,以调节水泥性能也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新实用混凝土大全》,冯乃谦主编,科学出版社,第9页1.3无机矿物质混合材,2005年4月)。而偏高岭土为煅烧高岭土,为人工火山灰混合材料,在混凝土中的作用机理与硅灰、矿粉和粉煤灰等其他火山灰相似,由于其极高的火山灰活性,故有超级火山灰之称。掺入偏高岭土能显著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和长期抗压强度、抗弯强度及劈裂抗拉强度(参见公知常识证据《新型建筑材料教程》,严捍东,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第38页,2005年1月)。因此将水泥、石灰和火山灰剂配合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强调使用特定的火山灰剂,聚苯乙烯珠,水泥和石灰之间具有协同作用。但由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可以得出,随着发泡聚苯乙烯颗粒添加,砂浆密度、机械强度、导热率均下降,而偏高岭土的添加则会导致强度增加,这均是与发泡聚苯乙烯、偏高岭土对于砂浆的影响相符合,即火山灰剂,聚苯乙烯珠,水泥和石灰混合使用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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