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52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03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8447.1
申请日:2016-04-18
复审请求人:金华知产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娜
合议组组长:宋琳
参审员:刘丹
国际分类号:D06P1/50;D06P1/52;D06P1/613;D06P1/653;D06P1/673;D06P5/02;D06B3/10;D06B19/00;D06B21/00;D06C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8447.1,名称为“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金华知产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坯布预定型:采用针板式定型机,控制温度为170-190℃,预定型时间为40-60s,幅宽要求比成品大5%-8%; 预定型后坯布情况:门幅210cm,克重253g/m,收缩率3%;
(2)还原清洗:降温至60℃下加入还原净洗剂和冰醋酸,保温20-30min后水洗一次,再放入80-90℃热水中浸泡10-15min;
(3)染色助剂配方设计、配制及用量:所述染色助剂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 17-25份;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13-15份;
氨基硅烷类偶联剂 7-10份;
纳米二氧化硅 3-5份;
亚磷酸酯类抗氧剂 0.8-2份;
硫酸钡 15-20份;
冰醋酸 2-3份;
羟甲基纤维素钠 0.3-1份;
平平加O 8-10份;
水 约70-100份;
染色助剂中还包括2-3份的匀染剂,5-8份的退浆剂;
染色助剂的配制方法:在化料桶中加入30%的常温水,加入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羟甲基纤维素钠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剂,搅拌溶解40-55分钟后,再加入余量的水和其余组分,继续搅拌至均匀为止;
染色助剂的用量:染色时加入染色助剂10-20g/L,并以调节染色时染液的pH值;(4)染色工艺:浸轧染液(轧液率为60%-70%)→湿蒸(汽蒸温度120-130℃,湿度35-45%,时间2-4min)→冷水洗→温水洗(40℃-50℃) →碱煮→水洗→晾干;其中,染液配方为:染料20-40g/L,步骤(3)所述的染色助剂 10-20g/L,防泳移剂8-12g/L,碳酸氢钠10-15g/L,无水硫酸钠3-5g/L,平平加O 6-10g/L,浴比1:10-15;所述碱煮是指温水洗结束后,第一次加入纯碱并且控制水浴的pH值,再升温至80-85℃并且保温25-35min,再次清洗,再次清洗结束后第二次加入纯碱并且控制pH值,进而升温至80-85℃并且再次保温25-35min,进而清洗,最后加入冰醋酸并且升温至40-45℃进而保温5-15min;
(5)固色后整理:采用汽蒸机对染色后混纺织物进行整理,以增加织物上染料的固色效果;织物送入汽蒸机后,面料在高温湿热的状态下纤维会发生溶胀,汽蒸机汽蒸箱中的温度为100-102℃,通过高温蒸汽处理,蒸汽压力为0.3-0.4MPa,高温蒸汽的温度为160-170℃,蒸汽渗透方式先由内向外渗透,再由外向内渗透,面料在直径方向纤维无法溶胀,只能朝着经向溶胀,经向溶胀后再将面料抽冷风冷却,使纤维的变形稳定,汽蒸机中整理的时间为2-3分钟,经向溶胀使得面料的染色牢度和染色均匀性大大提高。”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1(CN101613960A,公开日2009年12月30日)公开了一种粘胶纤维、羊毛梭织物面料的染色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至第2页第8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坯布预定型、还原清洗具体工艺;2)权利要求1限定具体的染色助剂和具体的染色工艺和固色后整理工艺。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染色更加均一的混纺面料。对于区别1),对坯布预定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纺织品染整跟单实务”,贺良震,第112-11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8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面料进行预定型,适当调整定型温度、确定合适的预定型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5-8%是本领域常见的超喂设置,预定型后坯布的参数是本领域预定型后常规参数,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还原清洗是指坯布染色后通过还原清洗剂洗去坯布表面附着不牢固、未键合在纤维上的染料,提高染色固色效果,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还原清洗在染色前,其仅仅能起到普通水洗的效果,而预定型后降温清洗掉面料上的油污便于染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加入的助剂也无法对面料起到还原清洗的作用,因此,还原清洗剂和醋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随意添加的,还原清洗的具体参数调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元明粉和纯碱”染色助剂,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染色助剂,而水是常见的溶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羟甲基纤维素钠、平平加O、亚磷酸酯类抗氧剂、冰醋酸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效果即可对加入助剂进行选择。染色助剂中的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氨基硅烷类偶联剂、纳米二氧化硅、硫酸钡不是常规的染色助剂,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没有技术贡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随意添加的,而至于各物质的量,可以根据染色效果进行调节。本领域中,退浆可以与染色同浴进行,在染色助剂中加入一定的退浆剂来提高上染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用量可以根据效果进行常规调节。染色助剂的配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物质加入顺序和搅拌时间可以根据混合均匀度进行调节。对混纺纤维素纤维进行浸轧染液、湿蒸、碱煮的染色工艺,确定染液配方为染料和上述染色助剂以及防泳移剂、碳酸氢钠等,染色后进行多次清洗并使用纯碱调节pH值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更彻底的清洗,升温至80-85℃保温一段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清洗次数和保温时间可以根据清洗效果进行调节,为了提高色牢度和柔软度,清洗后加入冰醋酸并且升温至40-45℃进而保温5-15min,是本领域常规的染色步骤,说明书也没有记载该步骤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汽蒸固色是本领域常见固色方式,汽蒸条件可以根据固色效果进行调节,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金华知产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入区别技术特征:①对纤维织物进行坯布预定型、还原清洗、染色工艺参数的设置均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②单独添加聚甲基丙烯酸醋乳液,确实会在纤维表面成膜,因而常规技术方法是聚甲基丙烯酸醋乳液用于上浆工艺。事实上,在扎染的过程,染料染色是一个染料向纤维表面富集的过程,并不存在聚甲基丙烯酸酯先在纤维表面成膜,然后染料在纤维表面富集,而是二者同时进行的。而本发明人发现在扎染中染色助剂中添加一定量的聚甲基丙烯酸醋乳液,并与其它表面活性剂共同使用,其会与染料形成微乳,利用其粘结性,共同结合到纤维表面,从而增强了色牢度。此外,由于纤维的尺寸与纳米尺度的差别,而纳米氧化铝不会影响到染色性能。例如,“纳米材料与涂料同浴对多组分织物染色初探”中摩擦色牢度和耐洗色牢度公开的实验结果表明,由于纳米材料的尺寸小,不会对染色的色牢度有影响,从而影响其染色性能。因此纳米氧化铝并不是影响染色性能,相反其会增加染料在纤维表面富集。本发明中通过科学配比和研究,根据实施例1和2的结果表明权1中的染色助剂具有提高色牢度的效果,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的。③固色后整理步骤采用汽蒸机对染色后织物进行整理,以增加织物上染料的固色效果;织物送入汽蒸机后,面料在高温湿热的状态下纤维会发生溶胀,蒸汽渗透方式先由内向外渗透,再由外向内渗透,面料在直径方向纤维无法溶胀,只能朝着经向溶胀,经向溶胀后再将面料抽冷风冷却,使纤维的变形稳定,汽蒸机中整理的时间为2-3分钟,经向溶胀使得面料的染色牢度和染色均匀性大大提高。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解决了现有的纤维素纤维染色中生产过程能耗大、水污染严重的问题。现有染色工艺是以大量水为媒介,且在染色过程需要加入大量的助剂才能达到较好的染色效果。②解决了活性染料在染色过程中产生水解,从而降低活性染料的利用率。因传统的活性染料染色工艺会产生大约30-40%的染料水解,这也是产生染色废水的来源之一。③通过添加特殊组成和配比的染色助剂使染色工艺步骤少,染色时间短,染后染料可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优点。④通过汽蒸固色后整理,使染色后的染色物的耐水洗牢度达到与常规染色方法中染色物耐水洗牢度相比更佳。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坯布预定型:采用针板式定型机,控制温度为170-190℃,预定型时间为40-60s,幅宽要求比成品大5%-8%; 预定型后坯布情况:门幅210cm,克重253g/m,收缩率3%;
(2)还原清洗:降温至60℃下加入还原净洗剂和冰醋酸,保温20-30min后水洗一次,再放入80-90℃热水中浸泡10-15min;
(3)染色助剂配方配制及用量:所述染色助剂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 17-25份;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13-15份;
氨基硅烷类偶联剂 7-10份;
纳米二氧化硅 3-5份;
亚磷酸酯类抗氧剂 0.8-2份;
硫酸钡 15-20份;
冰醋酸 2-3份;
羟甲基纤维素钠 0.3-1份;
平平加O 8-10份;
水 约70-100份;
染色助剂中还包括2-3份的匀染剂,5-8份的退浆剂;
染色助剂的配制方法:在化料桶中加入30%的常温水,加入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羟甲基纤维素钠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剂,搅拌溶解40-55分钟后,再加入余量的水和其余组分,继续搅拌至均匀为止;
染色助剂的用量:染色时加入染色助剂10-20g/L,并以调节染色时染液的pH值;
(4)染色工艺工序为:浸轧染液,其中轧液率为60%-70%→湿蒸,其中,汽蒸温度120-130℃,湿度35-45%,时间2-4min,→冷水洗→温水洗,其中温水的温度为40℃-50℃,→碱煮→水洗→晾干;其中,染液配方为:染料20-40g/L,步骤(3)所述的染色助剂 10-20g/L,防泳移剂8-12g/L,碳酸氢钠10-15g/L,无水硫酸钠3-5g/L,平平加O 6-10g/L,浴比1:10-15;所述碱煮是指温水洗结束后,第一次加入纯碱并且控制水浴的pH值,再升温至80-85℃并且保温25-35min,再次清洗,再次清洗结束后第二次加入纯碱并且控制pH值,进而升温至80-85℃并且再次保温25-35min,进而清洗,最后加入冰醋酸并且升温至40-45℃进而保温5-15min;
(5)固色后整理:采用汽蒸机对染色后混纺织物进行整理,以增加织物上染料的固色效果;织物送入汽蒸机后,面料在高温湿热的状态下纤维会发生溶胀,汽蒸机汽蒸箱中的温度为100-102℃,通过高温蒸汽处理,蒸汽压力为0.3-0.4MPa,高温蒸汽的温度为160-170℃,蒸汽渗透方式先由内向外渗透,再由外向内渗透,面料在直径方向纤维无法溶胀,只能朝着经向溶胀,经向溶胀后再将面料抽冷风冷却,使纤维的变形稳定,汽蒸机中整理的时间为2-3分钟,经向溶胀使得面料的染色牢度和染色均匀性大大提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与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相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也没有对权利要求作出实质性修改,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粘胶纤维、羊毛梭织物面料的染色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第2页第8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坯布预定型、还原清洗具体工艺;2)权利要求1限定具体的染色助剂和具体的染色工艺和固色后整理工艺。本申请实施例不能作为申请文件中公开的用于创造性审查的事实依据。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混纺织物的染色固着率,并赋予织物一定的柔软性。对坯布预定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纺织品染整跟单实务》,贺良震,第112-11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08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面料进行预定型并结合具体定型面料类型适当调整定型温度、确定合适的预定型时间。5-8%是本领域常见的超喂设置,预定型后坯布的参数是本领域预定型后常规参数,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染色前对布料在一定温度下进行清洗以洗去布面杂质并提高布料的渗透性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布面情况加入还原净洗剂和冰醋酸提高洗涤效果,并调整合适的温度和时间,并且本申请并未获得预料之外的效果。最后,汽蒸固色是本领域常见固色方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纺织品设计与工艺基础》,刘元风主编,第37-38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年07月31日),本申请未见参数的选择调整会对固色效果有什么预料之外的效果。水是常见的溶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水处理药剂及配方手册》,严莲荷,第436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01月)、羟甲基纤维素钠(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助剂化学及工艺学》冯亚青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462页,1997年06月)、平平加O、水玻璃(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水玻璃》,上海泡化碱厂,上海星火化工厂《水玻璃》编写组编,第1版,第122-1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08月)、亚磷酸酯类抗氧剂、冰醋酸、防泳移剂、碳酸氢钠、无水硫酸钠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效果即可对加入助剂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染色助剂中的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氨基硅烷类偶联剂、50nm以下的氧化铝、硫酸钡不是常规的染色助剂,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而至于各物质的量,可以根据染色效果进行调节。染色助剂的配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各物质加入顺序和搅拌时间可以根据混合均匀度进行调节。进一步,浸轧法和浸渍法都是本领域上染纤维素纤维的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染色情况即可对染色方法和对应的具体工艺条件、助剂进行选择;而且对于浸轧后的多次碱煮等清洗方式,活性染料对碱敏感,一般应避免碱煮,因而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而且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选择和替代会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其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基本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以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粘胶纤维(即纤维素纤维的下位概念)、羊毛梭织物面料的染色方法,具有如下工艺步骤:
a、选取粘胶纤维、羊毛平纹面料;
b、翻缝:在缝头机上进行平整、匀称、坯布面向一致的包缝;
c、烧毛:按速度75~90分/米,在天然气烧毛车上进行二正二反烧毛;
d、退、煮、漂:退浆过程,在温度为80℃~90℃的含食盐2~4克/L和退浆酶1~3克/L的混合溶液中退浆50分钟~60分钟;轻煮过程,用纯碱5~8 克/L、表面活性剂退煮25~45分钟;重漂是在温度60℃~90℃的情况下,在过氧化氢5~7克/L的溶液中氧漂30分钟~40分钟;
e、染色:在温度55℃~65℃下,在雷马素活性缸染染料中进行染色,通过元明粉75~85克/L、纯碱20~30克/L,进行60分钟~70分钟一浴二色法的染色;
f、后整体过程:根据需要按常规工艺或空气洗或石磨酵素洗。”(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第2页第8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坯布预定型、还原清洗具体工艺;2)权利要求1限定具体的染色助剂和具体的染色工艺和固色后整理工艺。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有效节水、减污、同时具备高色牢度的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采用制备出的染色助剂来对染色的面料进行固色处理以及后整理湿短蒸处理,不仅提高了染色后混纺面料织物的色牢度,而且大幅度节水、减少污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是:“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一种混纺纤维素纤维织物染色工艺,减小了染浴比,缩短了工艺时间,减少纤维强力的损伤,且失重少,易匀染,纤维手感柔软,节水、节电、节省时间、简化操作、综合成本降低、提高了染色质量,并有效地解决纤维素纤维混纺染色后色牢度差的问题。和现有的常规混纺面料染色技术相比,明显减少了水洗次数,减少了废水排放,节约了能源和时间,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量;本发明生产的混纺面料产品染色同色性好、颜色准确、色牢度高,色牢度大于4级,面料手感更柔软、舒适性更好、回弹性更好,产品有较好的耐洗涤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0009段)。本申请做了两个实施例,“经上述实施例一和二的染色工艺处理的混纺织物染色同色性好、颜色准确、色牢度高,色牢度大于5级,匀染性优异,面料手感更柔软、舒适性更好、回弹性更好,产品有较好的耐洗涤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然而本申请并没有记载本申请的织物的具体组成是什么,而众所周知,棉、竹、麻、粘胶等均属于纤维素纤维,可以与纤维素纤维混纺的纤维也是多种多样,不同的纤维组成的织物其染色性能必然不同,因此本申请实验样本是不明确的,无法证明本申请获得了何种技术效果。另外,本领域中色牢度的最高级别为5级,根本不会出现色牢度大于5级。因此,上述实施例不能作为申请文件中公开的用于创造性审查的事实依据。
另外,本申请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验证染色助剂的组成和比例会对染色效果有何种影响。其中,本申请的染色助剂中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会在面料纤维表面形成一层聚合物膜,纳米二氧化硅和硫酸钡固体也会吸附在纤维表面,这几种物质在纤维表面会阻碍染料与纤维的作用,造成染色不均,也会影响色牢度。因此,染色助剂中的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纳米二氧化硅、硫酸钡不是常规的染色助剂,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染色助剂中氨基硅烷类偶联剂可以赋予织物具有一定的柔软效果;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羟甲基纤维素钠、平平加O为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可以提高染液渗透性,增加染料分散性的表面活性剂。因此,仅可以预期本申请加入了染色助剂可以提高染液渗透性,提高染色均匀性和固着率,并赋予织物一定的柔软性。汽蒸固色是本领域常见固色方式,其目的是提高染色的色牢度。
对比文件1公开了:“现有技术对粘胶纤维、羊毛梭织面料的染色工艺中,经常出现闪色的问题,染出来的面料光泽度不够,影响整体面料的美观度。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提供一种粘胶纤维、羊毛梭织面料的染色工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3-4段)。可见,对比文件1旨在解决染色均匀性的问题。且对比文件1的染色助剂中元明粉、纯碱也有匀染、促染效果。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混纺织物的染色固着率,并赋予织物一定的柔软性。
首先,对坯布预定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预定型主要是为了“均衡产品的结晶度,提高染色均匀度,提高尺寸稳定性。……195℃是比较合适的定型温度。在此温度下,合理的受热时间是通过烘房的长度和预定型速度来调节的。针板式定型机的超喂调节装置是调节织物经向张力的重要装置,对于控制纺织品经向缩率具有重要意义。纬向张力的调节主要通过调节定型门幅来完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纺织品染整跟单实务》,贺良震主编,第112-11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2008年8月31日)。可见,预定型对面料的染色性能,张力均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面料进行预定型并结合具体定型面料类型适当调整定型温度、确定合适的预定型时间。其次,幅宽大于成品是一种超喂调节,而5-8%是本领域常见的超喂设置,预定型后坯布的参数是本领域预定型后常规参数,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染色前对布料在一定温度下进行清洗以洗去布面杂质并提高布料的渗透性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布面情况加入还原净洗剂和冰醋酸提高洗涤效果,并调整合适的温度和时间,并且本申请并未获得预料之外的效果。最后,汽蒸固色是本领域常见固色方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纺织品设计与工艺基础》,刘元风主编,第37-38页,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版, 2012年07月31日),100-102℃是常规的汽蒸温度,该温度刚好能使水汽化但是又不凝结为水滴影响染色的均匀性,本申请选择在0.3-0.4MPa,160-170℃进行汽蒸固色后处理,然而本申请未见参数的选择调整会对固色有什么预料之外的效果。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染色助剂,但是,首先,水是常见的溶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具有匀染、乳化、润湿、扩散等性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水处理药剂及配方手册》,严莲荷,第436页,中国石化出版社,第1版,2004年01月);羟甲基纤维素钠可用于纺织加工等行业中,广泛用作增稠剂、成膜剂、粘料、稳定剂和悬浮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助剂化学及工艺学》,冯亚青等编,第46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1997年06月);平平加O是常见的表面活性剂,可以提高染液渗透性,增加染料分散性;水玻璃为硅酸钠,为本领域的常用碱剂,可以提高染料固着率(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水玻璃》,上海泡化碱厂,上海星火化工厂《水玻璃》编写组编,第122-1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版,1977年08月);冰醋酸则是用于中和织物表面碱液常见清洗试剂,还原清洗剂可以去除织物中的氧化性杂质;氨基硅烷类偶联剂为常用的硅烷偶联剂,可以赋予织物一定的柔软性;防泳移剂为本领域的常用染色助剂,碳酸氢钠为活性染料染色常用的碱剂,无水硫酸钠为染色常用的盐,上述助剂均为染整领域常用的助剂,作用也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效果即可对加入助剂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其次,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会在面料纤维表面形成一层聚合物膜,纳米二氧化硅和硫酸钡固体也会吸附在纤维表面,这几种物质在纤维表面会阻碍染料与纤维的作用,造成染色不均,也会影响色牢度。因此,染色助剂中的聚甲基丙烯酸酯乳液、纳米二氧化硅、硫酸钡不是常规的染色助剂,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而至于各物质的量,可以根据染色效果进行调节。最后,在化料桶中分步加入染色助剂进行搅拌溶解、混合均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各物质加入顺序和搅拌时间可以根据混合均匀度进行调节。进一步,浸轧法和浸渍法都是本领域上染纤维素纤维的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染色情况即可对染色方法和对应的具体工艺条件、助剂进行选择;而且对于浸轧后的多次碱煮等清洗方式,活性染料对碱敏感,一般应避免碱煮,碱煮步骤并未给本申请带来有益的效果。而且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选择和替代会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上述理由(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并未记载其采用的染料的具体组成,且由前面评述可知,本申请的实施例样本不明确,且色牢度不可能出现大于5级的情况,因此,实施例不能作为申请文件中公开的用于创造性审查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本申请仅在效果上描述色牢度高,没有具体的测试数据,也没有任何关于添加染色助剂、调整染色工艺取得何种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汽蒸固色是本领域常见固色方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7-38页),100-102℃是常规的汽蒸温度,该温度刚好能使水汽化但是又不凝结为水滴影响染色的均匀性,本申请选择在0.3-0.4MPa,160-170℃进行汽蒸固色后处理,然而本申请未见参数的选择调整会对固色有什么预料之外的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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