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90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353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17627.6
申请日:2014-12-25
复审请求人:常州常京化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雨竹
合议组组长:王趁红
参审员:吴进高
国际分类号:C08G8/28,C08G8/22,C08L7/00,C08L21/00,C08L6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17627.6,名称为“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州常京化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如下结构的聚合物:
其中,R1为苯基乙基或甲基苯基乙基、R2为C1-C18的烷基、C2-C18的不饱和长链烃基;m为1-20的整数,n为0-20的整数。
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由包括改性剂a、改性剂b、醛、和间苯二酚的原料反应制备;所述改性剂a具有如下式a所示的结构,所述改性剂b具有如下式b所示的结构,
其中,R1选自苯基乙基或甲基苯基乙基;R2选自甲基、乙基、丙基、丁基、叔丁基、戊基、辛基、壬基、十二烷基、十五烷基、十八烷基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醛选自甲醛、三聚甲醛、多聚甲醛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通过以下步骤制备而得:
(1)改性剂a,任选地改性剂b,和醛反应生成Resol型树脂;其中,所述间苯二酚与所述改性剂a和改性剂b的总和的投料摩尔比例为1∶0.2~1∶3;所述间苯二酚与醛的投料摩尔比例为1∶0.35~1∶4,改性剂a与改性剂b的投料摩尔比为1∶0~1∶10。
(2)所述Resol型树脂与间苯二酚进一步反应获得所述改性酚醛树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在碱性催化剂条件下进行;所述碱性催化剂选自碱性金属和/或碱土金属的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化物和有机碱类物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在无催化剂条件下进行,或者在酸性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所述酸性催化剂选自草酸、硫酸、盐酸、磷酸、苯磺酸、苯二磺酸、C1-C15烷基苯磺酸、萘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酚醛树脂中,游离间苯二酚含量为2~20重量%。
5. 一种橡胶组合物,包括以下组分:
(i)选自天然橡胶和/或合成橡胶的橡胶组分;
(ii)亚甲基给予体;
(iii)选自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橡胶组合物,还包括添加剂,所述添加剂选自炭黑、硫化剂、促进剂、硬脂酸、氧化锌、抗氧剂、软化油、钴盐中的一种或多种。”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对比文件1(TW201444898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1日)公开了一种共缩合物(酚树脂)。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二者的R1基团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m和n的数值;(3)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间苯二酚与醛的投料摩尔比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R1为苯基,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团均为本领域中与苯基具有类似结构、性质的芳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难想到用其替代苯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对聚合物中的重复单元数进行选择和调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甲醛的用量高低对产品带来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不难确定间苯二酚与醛的投料摩尔比。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R2的其他基团也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取代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限定的内容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催化剂类型,所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橡胶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共缩合物与橡胶成分的橡胶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添加各种调配剂,且软化油是本领域中常添加于橡胶中的油类物质。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常州常京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6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了改性剂a为单取代苯基乙基苯酚或4-枯基苯酚,并删除了式a所示的结构;同时将步骤(1)中的“改性剂a和任选地改性剂b”修改为“改性剂a,或者改性剂a和改性剂b”。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共缩合物的结构式。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改性剂有两种组合:单独使用改性剂a;改性剂a和改性剂b;所述改性剂a为单取代苯基乙基苯酚或4-枯基苯酚;对比文件1中,采用两种改性剂:邻苯基苯酚和第三丁基苯酚。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间苯二酚与醛的投料比例。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一种单取代苯基乙基苯酚或4-枯基苯酚改性的、软化点更低、且活性高的酚醛树脂。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改性基团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R1为苯基乙基、甲基苯基乙基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本申请采用邻对位都有取代基的改性剂,聚合得到的酚醛树脂空间结构更为复杂,可在保证反应活性的同时有效提高树脂强度,相对于单一结构的改性酚醛树脂,软化点更低。本申请所得的改性酚醛树脂软化点在90℃~120℃之间。对比文件1的所有的实施例中,软化点范围在123~149℃之间;软化点没有低于120℃的实施例。本申请的效果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达到90~120℃的最优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如下结构的聚合物:
其中,R1为苯基乙基或甲基苯基乙基、R2为C1-C18的烷基、C2-C18的不饱和长链烃基;m为1-20的整数,n为0-20的整数;
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由包括改性剂a、或者改性剂a和改性剂b、醛、和间苯二酚的原料反应制备;
所述改性剂a为单取代苯基乙基苯酚或4-枯基苯酚;
所述改性剂b具有如下式b所示的结构,
其中,R2选自甲基、乙基、丙基、丁基、叔丁基、戊基、辛基、壬基、十二烷基、十五烷基、十八烷基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醛选自甲醛、三聚甲醛、多聚甲醛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的改性酚醛树脂,通过以下步骤制备而得:
(1)改性剂a,或者改性剂a和改性剂b,和醛反应生成Resol型树脂;其中,所述间苯二酚与所述改性剂a和改性剂b的总和的投料摩尔比例为1∶0.2~1∶3;所述间苯二酚与醛的投料摩尔比例为1∶0.35~1∶4,改性剂a与改性剂b的投料摩尔比为1∶0~1∶10; (2)所述Resol型树脂与间苯二酚进一步反应获得所述改性酚醛树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改性剂a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邻苯基苯酚结构稍有不同,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限定的 R1取代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苯基稍有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m和n的数值。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采用了以芳香结构取代基的酚类物质作为改性剂的方式制备得到了具有一定软化点范围和游离间苯二酚含量的间苯二酚树脂,并将其用于橡胶组合物中,得到了具有良好机械性能、粘合性能和耐老化性能的橡胶组合物。两者技术领域相同,且发明构思一致。具体到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只是将苯基替换为与苯基具有类似结构、性质的单取代苯基乙基或者枯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改性剂a的结构进行所述的调整和改变。同时,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苯乙烯化苯酚又称为防老剂SP,由于其本身可以作为防老剂使用,其可使得所得的改性酚醛树脂为橡胶组合物带来较好的耐老化性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期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结构单元对于所述改性酚醛树脂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各结构单元的用量关系及结构单元重复单元的数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碱性催化剂和酸性催化剂,其均为本领域已知和常用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橡胶组合物。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尽管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但是其提交的上述替换页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并未做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依据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为95.2℃~120.2℃”。(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一种单取代苯基乙基苯酚或4-枯基苯酚改性的、软化点更低、且活性高的酚醛树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所述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很好的技术效果,在实施例部分,也用数据进一步体现了发明效果:本申请的8个实施例制备的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为95.2℃~120.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制备的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在123~149℃之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是没有可能将其制备的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降至120℃以下,能够实现技术方案的所述效果,是需要具体的实施例来体现的。没有证据显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达到软化点在90~120℃之间。 本申请采用了特殊限定的改性剂,使得所制备的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远远低于对比文件1,可以说,已经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实施例部分的表二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热老化168小时之后,B-19-S的粘合力下降了15.9%,而采用本申请实施例2和实施例3的间苯二酚树脂的橡胶组合物的粘合力下降10.7%和6.4%,远远低于市售产品的对比例。并不是合议组认为的仅仅是稍好于市售产品。苯乙烯化苯酚是原料的一种,得到的改性酚醛树脂是产物,是通过化学反应得到的产物,化学反应非常复杂,没有证据证明原料具有耐老化性能,其得到的产物一定具有耐老化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其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并未做任何修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性酚醛树脂(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共缩合物(酚树脂),其特征在于包含源自下述式(1):
(1)所表示之对第三丁基苯酚(即对叔丁基苯酚)之结构单元、源自下述式(2):
(2)所表示之邻苯基苯酚之结构单元、及源自下述式(3):
(3)所表示之间苯二酚之结构单元。该共缩合物的制造方法依序包括如下步骤:(a)于碱存在下,使对第三丁基苯酚与邻苯基苯酚之混合物与甲醛进行反应,而获得可溶酚醛型缩合物(即Resol型树脂);及(b)进而使相对于对第三丁基苯酚与邻苯基苯酚之总量为0.8倍摩尔以上之间苯二酚进行反应。步骤(a)中使用之对第三丁基苯酚与邻苯基苯酚之混合物(以下有时将该等2种酚类总称为“酚衍生物”)中,邻苯基苯酚相对于酚衍生物之总量为35摩尔%-85摩尔%;工序〔a〕中使用的甲醛,除了甲醛本身以外,还可以使用作为水溶液的福尔马林或像多聚甲醛、三噁烷那样容易产生甲醛的化合物。甲醛的添加摩尔比没有特别限定,相对于酚衍生物的总量,优选为1.5~2.5倍摩尔的范围。工序〔b〕中,相对于苯酚衍生物的总量,间苯二酚的添加摩尔比优选为1.0~2.0倍摩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8行-第6页第2行,第8页第4-26行,第10页第1-8行)。
其中对比文件1的共缩合物中的式(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结构式中的(其中R2为叔丁基),式(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结构式中的(其中R1为苯基),第三丁基苯酚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改性剂b,邻苯基苯酚对应于改性剂a,并且对比文件1使用了与本申请同样的先在碱性条件下使芳基酚、烷基酚和甲醛生成Resol型树脂,再使该树脂进一步与间苯二酚反应以获得改性酚醛树脂的制备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共缩合物结构必然也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聚合物结构相对应。经换算,对比文件1中间苯二酚与酚衍生物的总和的摩尔比为1:1-1:0.5,邻苯基苯酚与对第三丁基苯酚的摩尔比约为1:0.18-1:1.85,均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内。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对于酚衍生物的总量,甲醛的添加量优选为1.5~2.5倍摩尔的范围,间苯二酚的添加摩尔比优选为1.0~2.0倍摩尔,可以计算出间苯二酚与醛的投料摩尔比例为1:2.5-1:0.75,也落在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的数值范围内。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改性剂a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邻苯基苯酚结构稍有不同,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限定的 R1取代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苯基稍有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m和n的数值。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改性酚醛树脂,能够在保证树脂的反应活性的同时提高树脂的强度。所述提供的改性酚醛树脂与同类型的树脂相比较,对橡胶材料有良好的防护作用,能够提高材料的抗老化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2-15行)。使用具有芳香结构取代基的酚类物质作为改性剂进行树脂合成,从而在保证树脂的反应活性的同时提高树脂的强度。对于橡胶材料而言,使用过程中受到外界热和空气的影响,性能往往会下降,因而提高橡胶的抗老化性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芳香结构取代基的酚类是普遍的橡胶防老剂,与同类型的树脂相比较,对于橡胶材料有良好的防护作用,因而能够提高材料的抗老化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19-23行)。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实施例1-8提供了8个制备不同改性酚醛树脂的实施例,其分别以苯乙烯化苯酚(实施例1-4)、苯乙烯化苯酚与不同用量比的对叔辛基苯酚(实施例5-6)、苯乙烯化苯酚与腰果酚(实施例7)及4-枯基苯酚(实施例8)作为改性剂制备得到了改性酚醛树脂,并对其软化点和游离间苯二酚含量进行了测试。同时,本申请在实施例9中将制得的两种改性间苯二酚树脂在橡胶配方中进行测试验证,并与市售的软化点且游离间苯二酚含量相近的间苯二酚树脂树脂B-19-s进行对比。合议组注意到,实施例9的内容部分记载的是以实施例2和5的间苯二酚树脂在橡胶配方中测试验证,但表一和表二中记载的是实施例2和3的间苯二酚树脂在橡胶配方中测试验证,存在矛盾。但无论究竟是以实施例3还是实施例5的间苯二酚树脂在橡胶配方中测试验证,本申请制得的间苯二酚树脂与市售对比产品相比,在流变行为、物理机械性能等方面性能相当,本申请仅仅是在100℃受热老化168小时后,树脂粘合力较市售产品稍好,具体而言,本申请的粘合力数值为1385和1400,而市售产品为1308。
由此可见,本申请通过使用具有芳香结构取代基的酚类物质作为改性剂合成了具有一定软化点范围(约95-120℃)和游离间苯二酚含量(约3.6-15.1重量%)的间苯二酚树脂,所述树脂在橡胶组合物中作为亚甲基受体可得到强度较好、硬度适当且对钢丝帘线具有良好粘性的橡胶组合物,且所得到的橡胶组合物在热老化后具有较好的钢丝帘线树脂粘合力。
相应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以芳香结构取代基的酚类物质作为改性剂制备得到间苯二酚树脂,所述树脂具有90-120℃范围的软化点和5重量%以下的游离间苯二酚含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3-24行)。且所述的间苯二酚树脂也可加入橡胶组合物中作为增强材料的粘结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6-20行)。所得的橡胶组合物体现出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和耐湿热老化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第26页第11行至第29页第18行及表4)。
则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采用了以芳香结构取代基的酚类物质作为改性剂的方式制备得到了具有一定软化点范围和游离间苯二酚含量的间苯二酚树脂,并将其用于橡胶组合物中,得到了具有良好机械性能、粘合性能和耐老化性能的橡胶组合物。两者技术领域相同,且发明构思一致。
具体到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R1为苯基的邻苯基苯酚,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改性剂a单取代苯基乙基苯酚或4-枯基苯酚与之相比,均属于具有芳香结构取代基团的酚类物质,而且具有类似结构、性质,权利要求1只是将苯基替换为与苯基具有类似结构、性质的单取代苯基乙基或者枯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改性剂a的结构进行所述的调整和改变。同时,当将改性剂a选择为具有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邻苯基苯酚具有相近结构的苯乙烯化苯酚时,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苯乙烯化苯酚又称为防老剂SP,由于其本身可以作为防老剂使用,其可使得所得的改性酚醛树脂为橡胶组合物带来较好的耐老化性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期的。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备改性酚醛树脂的原料和方法。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不含来自邻苯基苯酚的结构单元(2)时,软化点变高,混炼中配合于橡胶时产生分散性不良的问题,结果,不适合作为混炼时配合于橡胶而使用的橡胶与增强材料的粘接剂。此外,当不含来自间苯二酚的结构单元(3)时,无法充分发挥作为混炼时配合于橡胶而使用的橡胶与增强材料的粘接剂的能力。进而,当不含来自对叔丁基苯酚的结构单元(1)时,共缩合物的价格变得非常高,无法工业上有利地获得共缩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4-11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结构单元对于所述改性酚醛树脂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各结构单元的用量关系及结构单元重复单元的数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分别对步骤(a)和(b)的催化剂及游离间苯二酚含量做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为碱,除了碱金属、碱土金属的氢氧化物或碳酸盐以外,还可以使用铵、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1-5行)。由该反应得到的甲阶酚醛型缩合物可以不对所使用的碱进行中和地直接用于工序〔b〕的反应、即与间苯二酚的反应,也可以在通过加入酸将碱中和后使用。进行中和时所使用的酸的种类没有特别限定,可以列举例如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甲酸、乙酸、草酸、对甲基苯磺酸等作为例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18-22行)。游离间苯二酚的含量为5重量%以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18-24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对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碱性催化剂和酸性催化剂,其均为本领域已知和常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橡胶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橡胶组合物,包含上述共缩合物和橡胶成分,可以通过对上述共缩合物、橡胶成分、填充剂以及硫进行混炼而得到。与此同时,还可以混炼硫化促进剂、氧化锌、甲醛产生剂、亚甲基供体化合物、有机钴化合物。所述的橡胶成分可以为天然橡胶外,也可以为合成橡胶。作为填充剂,可以例示橡胶领域中通常使用的炭黑等。有机钴化合物,可以列举例如环烷酸钴、硬脂酸钴等酸的钴盐。可以配合以往在橡胶领域中使用的各种配合剂并进行混炼,作为该配合剂,可以列举例如抗老化剂、油、缓凝剂、塑解剂、硬脂酸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第10行至第17页第16行)。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限定的组分(i)至组分(iii),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合议组审查的文本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文本为准,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并未增加“所述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为95.2℃~120.2℃”这一特征。另外,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该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如复审通知书已经告知过复审请求人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记载的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共缩合物的软化点优选为90-120℃,与“95.2℃~120.2℃”部分重叠,即该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2)在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可以依据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共缩合物的软化点优选为90-120℃的基础上,同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反应机理非常接近的情况下,在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看不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提供了软化点更低、且活性高的酚醛树脂。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制备的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在123~149℃之间,没有证据显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达到软化点在90~120℃之间。再次强调,本决定中以对比文件1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记载的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共缩合物的软化点优选为90-120℃。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软化点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1实施例未得到软化点落在90-120℃范围内的改性酚醛树脂,但考虑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软化点为123℃的改性酚醛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所述软化点的酚醛树脂,没有理由质疑对比文件1无法得到其限定的软化点范围的改性酚醛树脂。因此,本申请制备的改性酚醛树脂的软化点并未低于对比文件1。(3)如上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具有类似结构、性质的改性单体,虽然本申请所得的改性酚醛树脂较市售产品,可以使得橡胶组合物具有较好的性能,但也无法证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改性酚醛树脂具有更优的性能。至于耐老化性能,在使用苯乙烯化苯酚作为原料时,由于其本身可以作为防老剂使用,结合其作为防老剂的机理以及其参加反应的反应位点进行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期其对于改善耐老化性能是有益处的。另外,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得到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方案时,自然具有所述改性酚醛树脂的性能。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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