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模块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5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50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80001624.2
申请日:2016-11-2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宇儒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田晶
国际分类号: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1624.2,名称为“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模块及终端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包括指纹芯片的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按键芯片上报的按压中断;所述按键芯片为所述指纹芯片;
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按压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
接收所述按键芯片上报的释放中断;
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释放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根据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根据多个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包括:将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中符合第一预设条件的按压电容值设置为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
所述根据多个释放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包括:将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中符合第二预设条件的释放电容值设置为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中的最小者,而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中的最大者。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中的最大者,而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中的最小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释放中断由所述按键芯片根据所述释放基准与释放阈值产生,所述按压中断由所述按键芯片根据所述按压基准与按压阈值产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还包括:
接收按键芯片上报的按压基准错误中断;
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常态电容值,所述常态电容值为所述按键芯片未被按压时的电容值;
根据所述常态电容值设置所述按压基准。
7. 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控芯片与包括按键芯片的按键装置;所述按键装置为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按键芯片为指纹芯片;
当手指按压所述按键装置时,所述按键芯片用于产生按压中断并将所述按压中断上报至所述主控芯片;
所述主控芯片用于接收所述按压中断,并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按压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根据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
当手指从所述按键装置释放时,所述按键芯片还用于产生释放中断并将 所述释放中断上报至所述主控芯片;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接收所述释放中断,并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释放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根据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芯片用于将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中符合第一预设条件的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且将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中符合第二预设条件的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中的最小者,而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中的最大者。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中的最大者,而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中的最小者。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释放中断由所述按键芯片根据所述释放基准与释放阈值产生,所述按压中断由所述按键芯片根据所述按压基准与按压阈值产生。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芯片在接收所述按压中断之后,且在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按压电容值之前,还从睡眠状态进入工作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键芯片还用于产生按压基准错误中断并将所述按压基准错误中断上报至所述主控芯片;
所述主控芯片用于接收所述按压基准错误中断,并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常态电容值;其中,所述常态电容值为所述按键芯片在未按压状态时的电容值;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根据所述常态电容值设置所述按压基准。
14.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7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5556443 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968217 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3:“汇顶科技首发活体指纹检测技术 为移动支付安全再加码”,鲁义轩,《通信世界》,第39页,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按键基准采用电容值,对比文件1按键基准采用重力值;(2)本申请按键芯片为指纹芯片,以及应用于指纹识别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1、13请求保护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上述装置权利要求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6中各个步骤完全一致,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7。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7中的“包括指纹芯片的指纹识别装置”修改为“包括指纹芯片和指纹按键的指纹识别装置”,将权利要求1“接收按键芯片上报的按压中断”修改为“接收所述指纹按键被按压时按键芯片上报的按压中断”,将“接收所述按键芯片上报的释放中断”修改为“接收所述指纹按键被按压时所述按键芯片上报的释放中断”,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指纹识别装置为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指纹芯片具有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在所述指纹芯片实现所述按键功能的过程中”。将权利要求7中的“当手指按压所述按键装置时”修改为“当手指按压所述按键装置的所述指纹按键时”,将权利要求7中的“当手指从所述按键装置释放时”修改为“当手指从所述按键装置的所述指纹按键释放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指纹按键被按压时,指纹芯片用于上报按压中断和释放中断,且指纹识别装置为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应用于用于检测施加到感测表面的力的装置,如压感板。(2)本申请是采用电容值来更新按键基准;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力信息来更新按键基准。(3)对比文件1中的“局部峰值力”是用于确定最大基准值的,而非确定低基准值。对比文件1中的“相对其可评估释放的类似的基准力”表示评估释放的基准值,即对最大基准值的更新(释放基准),而并非对低基准值的更新。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包括指纹芯片和指纹按键的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指纹识别装置为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指纹芯片具有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在所述指纹芯片实现所述按键功能的过程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指纹按键被按压时按键芯片上报的按压中断;所述按键芯片为所述指纹芯片;
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按压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
接收所述指纹按键被按压时所述按键芯片上报的释放中断;
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释放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根据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
“7. 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控芯片与包括按键芯片和指纹按键的按键装置;所述按键装置为指纹识别装置且所述指纹识别装置为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按键芯片为指纹芯片;
在所述指纹芯片具有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在所述指纹芯片实现所述按键功能的过程中:
当手指按压所述按键装置的所述指纹按键时,所述按键芯片用于产生按压中断并将所述按压中断上报至所述主控芯片;
所述主控芯片用于接收所述按压中断,并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按压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 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按压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根据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
当手指从所述按键装置的所述指纹按键释放时,所述按键芯片还用于产生释放中断并将所述释放中断上报至所述主控芯片;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接收所述释放中断,并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多个释放电容值;其中,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包括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电容值与所述按键芯片在所述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电容值;
所述主控芯片还用于根据所述多个释放电容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触控与指纹识别进行一体化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而将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集成在指纹芯片中一体化实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应用于具有指纹按键和指纹芯片的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中,用以更新指纹按键的按键基准以便实现相应的按键功能。(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测量电容值的触摸检测方法。而且,在触摸屏领域中,电容值与触摸物体施加的力值之间存在比例关系,两者可以相互转换,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力值作为按键基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容值作为按键基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在推送(按压)阶段检测到按压事件后,将确定的局部最大力值作为最大基准值的更新(即本申请的释放基准的更新);在释放阶段检测到释放事件后,将局部最小力值作为低基准值的更新(即本申请的按压基准的更新)。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动态实时更新释放基准或按压基准、提高释放基准或按压基准适用性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答复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如下:(1)本申请中并不仅仅是涉及指纹芯片同时完成两种处理功能,而且涉及到用同一个传感器来采集按压力信息和指纹信息,且由同一个指纹芯片来实现按压力信息的处理和指纹信息的处理。(2)在基于电容变化的触控检测中,只要手指触摸到触控面板就会引出电容传感器中的电容变化,即可实现检测,而非必须施加按压力。而按键检测功能则是以识别按压力的大小来实现检测。因此,基于电容变化的触控检测功能与基于按压力的按键检测功能无法直接等同;即在基于电容变化的触控检测中,是无法直接想到力信息与电容值存在必然联系,进而将电容值作为按键基准的。(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在实现了触控检测和指纹识别一体化的基础上,利用电容值作为按键基准,简单快速;在不增加主控芯片负担的情况下,提高了按键芯片的通用性和抗干扰能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556443 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968217 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3:“汇顶科技首发活体指纹检测技术 为移动支付安全再加码”,鲁义轩,《通信世界》,第39页,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动态阈值对压感板的点击检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0,说明书第[0030]-[0080]段):其通过提供改进输入板(其模拟输入板表面由输入物体、例如手指向下按压时的按钮按压)来促进改进可用性。所述方法检测接触表面的输入物体的力信息,如果力信息高于低基准值的至少一个动态推送阈值的充分单调递增,则确定推送事件(相当于公开了“接收按键被按压时按键芯片上报的按压中断”);基于确定推送事件之后的第二预定时间周期的所检测力信息来确定最大基准值,其中最大基准值可以是对应于推送事件关联的局部最大值(即公开了“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按压中断产生后一段时间内的多个时刻对应的多个按压力值,根据所述多个按压力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其中“最大基准值”相当于“释放基准”),从而完成最大基准值的更新;检测机制可以反转以检测释放事件,可在观测到局部峰值力时更新相对其可评估释放的类似的基准力。另外,所述方法检测接触表面的输入物体的力信息,如果力信息以一个大于动态释放阈值的量从最大基准值减小,则确定释放事件(相当于“接收所述按键被按压时所述按键芯片上报的释放中断”);基于下列之一确定所述低基准值:第一预定时间周期的所检测力信息;以及就在所测量力的充分单调递增之前的局部最小数(相当于“从所述按键芯片获取释放中断产生后的多个时刻对应的多个释放力值;根据所述多个释放力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其中低基准值可以是对应于释放事件关联的局部最小值,从而完成低基准值的更新。
由上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按键基准采用电容值,对比文件1按键基准采用力值;所述多个按压电容值(释放电容值)获取时刻为: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与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2)本申请应用于包括指纹芯片和指纹按键的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按键芯片为所述指纹芯片,所述指纹识别装置为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所述指纹芯片具有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所述按键基准更新方法在所述指纹芯片实现所述按键功能的过程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用电容值衡量按键基准以及如何将触控与指纹识别进行一体化。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披露了下述内容:一些电容实现利用基于传感器电极与输入物体之间的电容耦合的变化的“自电容或(或绝对电容)”感测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测量电容值的触摸检测方法。而且,在触摸屏领域中,电容值与触摸物体施加的力值之间存在比例关系,两者可以相互转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容值作为按键基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后的多个时刻对应的多个按压力值(释放力值),而多个时刻的具体获取时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起的力单调递增区间段(力单调递减区间段)中选取合适的多个时刻,如对比文件1中的824至828的力单调递增区间段(859至832的力单调递减区间段)中的多个时刻,而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与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也是上述区间段中的两个时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取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与按压中断(释放中断)产生时刻的下一扫描时刻的多个按压电容值(释放电容值)。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活体指纹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文章第1页):在获取电容指纹数据的同时测量手指皮肤里的血液流动信息,将电容指纹传感器(相应于“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光学检测传感器无缝集成到一个硅传感器中。指纹识别与触控一体化,将指纹识别模块放置在触控面板之下,兼顾移动设备的轻薄和安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触控与指纹识别进行一体化的技术启示,而将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集成在指纹芯片中一体化实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键基准的更新方法应用于指纹识别装置中。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80]段):最大基准值可以是对应于推送事件关联的局部最大值(即公开了“所述根据多个按压力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包括:将所述多个按压力值中符合第一预设条件的按压力值设置为所述按键芯片的释放基准;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按压力值中的最大者”),低基准值可以是对应于释放事件关联的局部最小值(即公开了“所述根据多个释放力值设置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包括:将所述多个释放力值中符合第二预设条件的释放力值设置为所述按键芯片的按压基准;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多个释放力值中的最小者”);如图8所示,可以采用816处的值对最大基准值进行更新,采用822处的值对低基准值进行更新。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1)的前述评述意见可知,其附加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80]段):最大基准值可以是对应于推送事件关联的局部最大值,低基准值可以是对应于释放事件关联的局部最小值;如图8所示,可以采用816处的值对最大基准值进行更新,采用822处的值对低基准值进行更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选择821到816之间的任意值(例如:局部最大值或局部最小值)对最大基准值进行更新,也可采用817至822之间的任意值(例如:局部最大值或局部最小值)对低基准值进行更新,即区间上的值均满足预设条件,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选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80]段):所述方法检测接触表面的输入物体的力信息,如果力信息高于低基准值的至少一个动态推送阈值的充分单调递增,则确定推送事件(相当于按压中断);所述方法检测接触表面的输入物体的力信息,如果力信息以一个大于动态释放阈值的量从最大基准值减小,则确定释放事件(相当于释放中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的基准更新方法,并且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0080]段及附图2):如图2所示,如果判断当前基准不准确,且不存在触摸时,定时更新基准,具体方式为通过备份稳定状态时触摸屏相邻采样点采样的原始值之间的差分值,将上电时以及上电后各采样点采样的原始值之间的差分值与备份的差分值进行比对,判断基准的正确性,使得触摸控制芯片在实际检测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取到正确的基准值,从而正确地更新基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系统鲁棒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由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11、13请求保护一种按键基准的更新模块,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11、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在未检测到输入物体触摸表面时,触控装置处于睡眠状态以降低能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也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例如蜂窝电话。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触控与指纹识别进行一体化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而压力信息也可以通过电容式指纹识别装置进行采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一个电容式传感器来采集压力信息和指纹信息,以及将按键功能和指纹识别功能集成在指纹芯片中一体化实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手指触摸到触控面板会引出电容传感器中的电容变化,这种电容变化正是因为有压力施加到触摸表面才引起的,如果没有触控压力则不会引起电容变化,也无法根据电容变化实现触控的检测,因此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说“非必须施加按压力”即可实现基于电容变化的触控检测。在触摸屏领域中,按压电容值与触摸物体施加的力值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例如,随着手指按压按键过程中的压力逐渐增大,按压电容值逐渐减小,随着手指释放按键过程中的压力逐渐减小,按压电容值逐渐增大,因此,按压电容值与触摸物体施加的力值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力值作为按键基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容值作为按键基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触控与指纹识别进行一体化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给出了动态实时更新释放基准或按压基准、提高释放基准或按压基准适用性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获得了“在不增加主控芯片负担的情况下,提高了按键芯片的通用性和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至于按压基准是用电容表示还是用压力值表示,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电容表示并不能取得优于压力值表示的有益技术效果,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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