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接收端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接收端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0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91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25029.9
申请日:2017-01-13
复审请求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君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王璐
国际分类号:H02J50/00,H02J50/12,H04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基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25029.9,名称为“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接收端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518671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多谐振电路并联,发射电路单元数目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2)所述发射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6300574A,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接收端,其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端和权利要求9-15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端和权利要求9-15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所述发射端接入有直流电压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端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每个发射电路单元包括发射谐振电路、以及用于驱动发射谐振电路的逆变电路,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所述发射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所有发射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组成发射线圈阵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发射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同平面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发射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为平面型线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中串联有补偿电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为CLC谐振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所述 逆变电路为全桥逆变电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发射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桥逆变电路的PWM开关频率为85千赫兹。
9.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接收端,所述接收端连接有输出电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包括接收电路单元,所述接收电路单元数量与权利要求1~8中任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发射端中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且每个接收电路单元包括与所述发射电路单元中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的接收谐振电路、以及整流输出电路,各整流输出电路输出端并联,所述接收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有接收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组成接收线圈阵列。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接收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同平面设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接收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为平面型线圈。
13. 根据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谐振电路中串联有补偿电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谐振电路为CLC谐振电路。
15. 根据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输出电路为桥式整流电路。
16.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端和权利要求9~15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中和接收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的电感值相等,所述发射谐振电路和接收谐振电路中的补偿电容的电容值相等。”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17项权利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将技术特征“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发射电容和第二发射电容,所述电感为发射电感,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补入权利要求1,以及将技术特征“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接收电容和第二接收电容,所述电感为接收电感,所述第一接收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接收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接收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接收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接收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接收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补入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射谐振电路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并具有具体的连接方式,其可以为MOS管分流,并且降低谐振电容过大的工作电压。而对比文件1是由电容Cp和无线发射线圈Lp串联组成原边谐振电路,不仅元器件数量与本申请不同,连接方式也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的结构是为了提高小功率低电压情况下无线充电的功率传输距离和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其工作电压和电流为 5V和500mA,与本申请的工作电压和电流根本不在同一个量级。(2)本申请记载了发射端所处的位置,设置在充电站,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由本申请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用于车辆的无线充电,传输距离相对较远。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用于传输距离为5mm这个量级的应用场景,如可穿戴式设备;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用于为手机、平板电脑、电器产品进行无线充电的应用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短距离的应用场景联想到本申请的内容。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所述发射端接入有直流电压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端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每个发射电路单元包括发射谐振电路、以及用于驱动发射谐振电路的逆变电路,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所述发射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发射电容和第二发射电容,所述电感为发射电感,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
“9.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接收端,所述接收端连接有输出电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包括接收电路单元,所述接收电路单元数量与权利要求1~8中任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发射端中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且每个接收电路单元包括与所述发射电路单元中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的接收谐振电路、以及整流输出电路,各整流输出电路输出端并联,所述接收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接收电容和第二接收电容,所述电感为接收电感,所述第一接收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接收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接收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接收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接收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接收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为解决单个发射/接收模块中MOS管电流大的问题,采用了多个并联的发射/接收模块的电路结构。该并联结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理解由于多个并联的发射/接收模块能够共同分担预定的总发射/接收功率,因此,对于每个发射/接收模块来说,所需发射/接收的功率能够减小,从而能够解决单个发射/接收模块中电路元件的工作电压和工作电流过大的问题。至于发射/接收的谐振电路的具体结构,其主要作用是设置谐振频率,并不是用于对MOS管进行分流,如果说有分流作用,那么对比文件1中的LC谐振电路也具有分流作用。本申请的CLC谐振电路与对比文件1的LC谐振电路本质上都是LC谐振电路。本申请的串联的两个电容,经过计算可以等效为一个等效电容C,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8-40段的记载,等效电容C等效为两个电容C1与C2之和。有时候,经过计算的等效电容值在现有电容产品中并不存在,那么通常能够基于现有产品的电容值,通过串并组合实现需要的等效电容值。仅仅基于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LC谐振电路的基础上,再串联一个电容得到本申请的CLC谐振电路。并且,意见陈述中关于谐振电路的作用“这样可以将电场限制在电容里面,阻止谐振电压发射到源,对源造成损坏”,该作用没有在原始申请中记载。大功率无线充电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正是由于对比文件2并联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电路结构,将小功率的无线充电电路改成大功率的无线充电电路。当并联结构中每个发射/接收模块的预定功率降低后,其MOS管电流,谐振电容的工作电压必然会减小。无线充电装置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采用磁共振的无线充电方式,磁共振属于远距离无线充电技术。只要发射功率、接收功率足够大,即能满足距离较远的汽车充电。基于这些理由,全部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构成多谐振电路并联的发射端,各发射电路单元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2)所述发射谐振电路还具有连接在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逆变电路之间的第二发射电容;(3)所述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发射端的电路结构,对于其工作电压电流以及传输距离并没有进行任何的限定。另外,谐振电路的具体结构,无论是LC谐振电路还是CLC谐振电路,其主要作用均是设置谐振频率,通过两个或多个电容的串并组合实现需要的等效电容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串联CLC谐振电路中电容和电感的具体布置不会影响其基本谐振性能,其位置排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布置需求所容易想到的。另外,无线充电技术已经普及并且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可穿戴式设备、手机、电脑,甚至于车辆,其依据的能量无线传输的基本原理均是相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根据实际应用功率仅需要改变其器件容量,就可以应用到多种场景中,例如充电站中。因此,不能同意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23项权利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删除原权利要求1-8,将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发射端接入有直流电压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端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每个发射电路单元包括发射谐振电路、以及用于驱动发射谐振电路的逆变电路,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所述发射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发射电容和第二发射电容,所述电感为发射电感,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补入原权利要求9、16中,并且删除权利要求9的表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以及权利要求16的表述“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根据说明书将权利要求9的“逆变”修改为正确的表述“整流输出”;将原权利要求2-8适应性地修改为权利要求9和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射谐振电路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并具有具体的连接方式,其可以为MOS管分流,并且降低谐振电容过大的工作电压。而对比文件1是由电容Cp和无线发射线圈Lp串联组成原边谐振电路,不仅元器件数量与本申请不同,连接方式也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的结构是为了提高小功率低电压情况下无线充电的功率传输距离和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其工作电压和电流为 5V和500mA,与本申请的工作电压和电流根本不在同一个量级。(2)本申请记载了发射端所处的位置,设置在充电站,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由本申请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用于车辆的无线充电,传输距离相对较远,并且本申请的方案是以大功率和高电压的方式进行充电,可以接受大功率的能量。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用于传输距离为5mm这个量级的应用场景,如可穿戴式设备;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用于为手机、平板电脑、电器产品进行无线充电的应用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短距离的应用场景联想到本申请的内容。
2019年07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接收端,所述接收端连接有输出电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包括接收电路单元,所述接收电路单元数量与发射端中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且每个接收电路单元包括与所述发射电路单元中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的接收谐振电路、以及整流输出电路,各整流输出电路输出端并联,所述接收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接收电容和第二接收电容,所述电感为接收电感,所述第一接收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整流输出电路连接,所述第一接收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接收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接收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接收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接收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整流输出电路连接;所述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
其中,
所述发射端接入有直流电压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端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每个发射电路单元包括发射谐振电路、以及用于驱动发射谐振电路的逆变电路,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所述发射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发射电容和第二发射电容,所述电感为发射电感,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有接收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组成接收线圈阵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接收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同平面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接收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为平面型线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谐振电路中串联有补偿电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谐振电路为CLC谐振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输出电路为桥式整流电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有发射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组成发射线圈阵列。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发射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同平面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发射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为平面型线圈。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中串联有补偿电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为CLC谐振电路。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逆变电路为全桥逆变电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桥逆变电路的PWM开关频率为85千赫兹。
15. 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发射端和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接收端;
其中,
所述发射端接入有直流电压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端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每个发射电路单元包括发射谐振电路、以及用于驱动发射谐振电路的逆变电路,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所述发射谐振电路由两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
所述两个电容分别为第一发射电容和第二发射电容,所述电感为发射电感,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第一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发射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逆变电路连接;所述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中和接收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的电感值相等,所述发射谐振电路和接收谐振电路中的补偿电容的电容值相等。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有发射谐振电路中的谐振线圈组成发射线圈阵列。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发射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同平面设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发射线圈阵列的各谐振线圈为平面型线圈。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7-19中任一项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中串联有补偿电容。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谐振电路为CLC谐振电路。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7-19中任一项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 其特征在于,所述逆变电路为全桥逆变电路。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桥逆变电路的PWM开关频率为85千赫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3项权利要求),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18671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6300574A,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接收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段,图1)公开了一种无线充电电路,其包括发射端电路(相当于发射端)和接收端电路。发射端电路包括逆变电路、原边串联谐振电路(相当于发射谐振电路)。接收端电路包括根据原边串联谐振电路对应设置的副边串联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等。逆变电路将输入变为交变电流,输出至原边串联谐振电路,原边串联谐振电路与副边串联谐振电路通过磁耦合,电能从原边串联谐振电路的输出端传递到副边串联谐振电路,副边串联谐振电路输出交流电经过整流电路整流后输出直流电。原边串联谐振电路由电容Cp(相当于第一发射电容)和电感Lp(相当于发射电感)串联组成,电容Cp的第一端与逆变电路连接,电容Cp的第二端与电感Lp的第一端连接,电感Lp的第二端与逆变电路连接。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得知上述逆变电路接入有直流电压电源。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发射谐振电路还具有连接在发射电感的第二端与逆变电路之间的第二发射电容;接收谐振电路还具有连接在接收电感的第二端与整流电路之间的第二发射电容;(2)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电路单元构成多谐振电路并联的发射端,各发射电路单元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接收电路单元数量与发射端中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各接收电路单元中的整流输出电路输出端并联,并且各个接收谐振电路与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调整谐振频率;(2)在充电站中为车辆提供无线充电服务;(3)实现电源和单个负载之间的大功率无线精准传输以供负载所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射端的谐振电路和接收端的谐振电路分别由一个电容和一个电感串联组成,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串联电容,以便于调节所需的发射和接收谐振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另外,将该增加串联电容串联在电容电感串联电路中的任意位置,例如串联在电感与逆变电路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将发射端设置在充电站以及接收端设置在车体内以提供无线充电服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88-89段,第95段,图2B,图8,图9)公开了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3,其包括两个并联的发射电路单元,每个发射电路单元包括一个发射模块32和一个谐振电路31,并且,每个发射模块32包括电源转换电路321,电源转换电路321包括直流-交流转换器(相当于逆变电路),各逆变电路输入端并联(参见图2B和图8,两个电源转换电路321的输入端并联),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对于一个负载而言,该负载仅具有一个接收端电路,该接收端电路具有一个接收电感以接收来自发射端无线传送的能量,从而供给负载所需。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各整流输出电路输出端并联的并且数量设置为与发射端中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收电路单元以及上述多个接收单元的各个接收谐振电路与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另外,对比文件2是一种为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可携带式电子装置进行非接触式充电的无线充电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为一个可携带式电子装置进行供电的接收端设置各整流输出端并联的多个接收电路单元这种大功率结构设置,并且对比文件2的无线充电装置可以同时为多个可携带式电子装置进行非接触式充电,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为一个可携带式电子装置供电的接收端的接收电路单元的数量设置为与多个发射电路单元的数量相同并且将上述接收电路中的多个接收谐振单元与发射谐振单元进行对应设置的这种用于确保发射端发射的大功率能够被接收端精准接收的结构。
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权利要求1采用了上述在接收端设置各整流输出端并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数量的与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的接收电路单元并且多个接收电路单元的接收谐振电路与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的技术特征,使得其具有能够在接收端和发射端之间对应的传输和接收大功率以满足负载所需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14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5-23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系统,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14,由于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16-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多个接收电路单元,与多个发射电路单元一一对应,从而增强磁场耦合效果,提高能量接收效率的启示。而将整流输出电路的输出端并联以增大对负载的供电量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大功率无线充电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正是由于对比文件2并联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电路结构,将小功率的无线充电电路改成大功率的无线充电电路。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谐振电路并联的磁耦合共振电能发射端3,其包括两个并联的发射电路单元,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对于一个负载而言,该负载仅具有一个接收端电路,该接收端电路具有一个接收电感以接收来自发射端无线传送的能量,从而供给负载所需。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各整流输出电路输出端并联的并且数量设置为与发射端中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收电路单元以及上述多个接收单元的各个接收谐振电路与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另外,对比文件2是一种为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可携带式电子装置进行非接触式充电的无线充电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为一个可携带式电子装置进行供电的接收端设置各整流输出端并联的多个接收电路单元这种大功率结构设置,并且对比文件2的无线充电装置可以同时为多个可携带式电子装置进行非接触式充电,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为一个可携带式电子装置供电的接收端的接收电路单元的数量设置为与多个发射电路单元的数量相同并且将上述接收电路中的多个接收谐振单元与发射谐振单元进行对应设置的这种用于确保发射端发射的大功率能够被接收端精准接收的结构。
另外,虽然大功率无线充电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并联结构并非为了大功率传输或接收而进行的设置,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为了实现大功率的无线传输而采用并联结构的技术启示。另外,在本领域中,上述在接收端设置各整流输出端并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数量的与发射电路单元数量相同的接收电路单元并且多个接收电路单元的接收谐振电路与发射谐振电路对应设置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意见请参见复审决定第2.1条的评述)。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1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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