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9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9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449490.3
申请日:2017-12-27
复审请求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丹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Q30/06,G06Q40/04,G06Q5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449490.3,名称为“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8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201607745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的区别在于,所述操作系统绑定业主银行卡或存折,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将确认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业主收付款账号以及如何将交易信息反馈给用户。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包括移动智能终端和银行服务器,所述移动智能终端与银行服务器以移动互联网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包括操作系统,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所述操作系统绑定业主银行卡或存折,所述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识别客户银行卡或存折并将识别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所述操作系统将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通过所述移动互联网传递给所述银行服务器,所述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将确认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显示;所述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包括业主向客户付款和业主向客户收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打印机,所述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还将交易凭证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由所述操作系统控制所述打印机进行打印输出。
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扫描枪,所述扫描枪可以对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系统包括产品信息单元、产品收购单元、产品批发单元和报表单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银行服务器为基于X86虚拟化私有云服务系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SD-KEY加密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互联网为3G或4G网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业主向客户付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农户,业主向客户收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批发商”,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合并至原权利要求1,相应改变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领域不同,本申请用于农村,涉及的使用者为收购商、农户、批发商,对比文件1应用于网上购物和零售行业;(2)权利要求1中的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识别的银行卡或存折可以完成收款和付款,而对比文件1中识别器识别的银行卡只能付款不能收款;(3)权利要求1中识别器识别的不是业主本人的卡或存折,而是农户、批发商的卡或存折;对比文件1的读卡器可以识别业主本人也可以识别客户消费者的卡。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包括移动智能终端和银行服务器,所述移动智能终端与银行服务器以移动互联网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包括操作系统,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所述操作系统绑定业主银行卡或存折,所述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识别客户银行卡或存折并将识别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所述操作系统将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通过所述移动互联网传递给所述银行服务器,所述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将确认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显示;所述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包括业主向客户付款和业主向客户收款;业主向客户付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农户,业主向客户收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批发商;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打印机,所述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还将交易凭证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由所述操作系统控制所述打印机进行打印输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扫描枪,所述扫描枪可以对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系统包括产品信息单元、产品收购单元、产品批发单元和报表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银行服务器为基于X86虚拟化私有云服务系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SD-KEY加密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互联网为3G或4G网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移动终端绑定商户银行卡,并利用移动终端识别客户的银行卡完成支付,虽然应用场景有差异,但是收购商、农户、批发商之间的收付款也属于支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应用到收购商、农户、批发商之间的支付中;(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刷卡手机具有四种功能:在线交易,通过支付宝交易,移动POS机功能,商业用户支付功能,其中“3.移动POS机功能”公开了收款,而且也是通过读卡器读卡,“4.商业用户支付功能”公开了付款,所不同的是,在“3.移动POS机功能”中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商业用户可以到银联申请一个账号”,而不是绑定银行卡或存折,但是绑定银行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4.商业用户支付功能”公开了绑定银行卡;(3)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移动智能终端不能识别商户的银行卡或存折,而且对比文件1的“3.移动POS机功能”和“4.商业用户支付功能”也没有记载要识别业主本人的银行卡,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系统为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业主向客户付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农户,业主向客户收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批发商;(2)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将确认信息返回给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显示;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打印机,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还将交易凭证信息返回给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由操作系统控制打印机进行打印输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在何种应用环境中使用该智能终端;(2)如何对交易处理进行确认。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原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18]、[0020]、[0021]段记载的相关特征,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可实现移动收款付款功能的刷卡读卡智能手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既操作简单又直观快捷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仅是交易过程中支付的问题,还有解决操作复杂、不直观快捷交易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本申请整体的设计构架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交易中、交易后的完整系统架构,不是简单的实现线上功能,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解决支付之外的交易后的构架整体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包括移动智能终端和银行服务器,所述移动智能终端与银行服务器以移动互联网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包括操作系统,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所述操作系统绑定业主银行卡或存折,所述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识别客户银行卡或存折并将识别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所述操作系统将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通过所述移动互联网传递给所述银行服务器,所述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将确认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显示;所述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包括业主向客户付款和业主向客户收款;业主向客户付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农户,业主向客户收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批发商;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打印机,所述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还将交易凭证信息返回给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由所述操作系统控制所述打印机进行打印输出;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扫描枪,所述扫描枪可以对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所述操作系统包括产品信息单元、产品收购单元、产品批发单元和报表单元;在操作系统中的产品收购单元中输入收购产品信息时,也可以不通过手工完成,而通过扫描枪对农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递给操作系统中,操作系统会自动带出产品条形码的信息;在使用扫描枪对农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时,应提前在操作系统产品信息单元中将产品信息进行维护;当业主向批发商进行批发交易时,可以在操作系统中的产品批发单元中输入批发产品、数量、单价,通过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对批发商的账户进行识别,在确认以上信息准确后下达收款交易指令,收款交易指令同样传递给银行服务器完成并返回确认信息并生成凭证,同时批发产品办理操作系统出库;在做批发交易时,同样也可以对批发的商品进行条形码扫描,扫描信息会自动传递给操作系统中,而避免手工输入;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 SD-KEY加密卡,SD-KEY加密卡中设有两把公钥,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首次登录时,进行SD-KEY加密卡注册,由移动智能终端的加密机产生传输加密和MAC两把密钥,对整个支付系统操作进行加密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银行服务器为基于X86虚拟化私有云服务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互联网为3G或4G网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607745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
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实现移动收款付款功能的刷卡读卡智能手机(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9]段,说明书附图1):在现有的智能手机平台上增加一个磁卡读卡器和一个IC卡读卡器,通过RS232(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通讯设备(DCE)之间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接口技术标准)与磁卡读卡器/IC卡读卡器通讯。通过磁卡读卡数码磁头/IC卡读卡器就能直接把银行系统的信用卡、磁卡和存折的卡号读出,并通过RS232接口直接传输给智能手机,说明书附图1还公开了智能手机通过3G网络或GPRS连接到网上银行。据此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网上银行包括银行服务器,相当于公开了以移动互联网连接的移动智能终端和银行服务器。
整机的操作系统可以是Linux或者Windows Mobile,此操作系统是整个智能手机的枢纽;应用软件基于选定的操作系统编写的,所有功能控制都是由应用软件来控制的(相当于所述移动智能终端包括操作系统)。
刷卡手机具有在线交易、通过支付宝交易、移动POS机和商业/个人用户移动支付功能,其中,实现移动POS机功能的具体流程为:商业用户可以到银联申请一个账号,办理移动POS机的相关手续,带刷卡/读卡功能的手机就可以成为一台移动POS机(相当于移动智能终端装有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当消费者用银行卡消费时,商业用户便可以通过带刷卡/读卡功能的手机——移动POS机,实现收款的功能;商业用户通过手机刷卡/读卡时,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便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商业用户指定的账号,完成收款。实现商业用户支付功能的具体流程为:商业用户在申请移动POS机时绑定了一个银行卡号,当商业用户要支付款项时,通过手机刷卡/读卡后,只要输入密码后就会自动跳转到支付界面,只要输入支付对方的账号就用可以完成支付功能。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识别客户银行卡和存折并将识别信息传递给操作系统,操作系统将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通过移动互联网传递给银行服务器,业主与客户交易指令包括业主向客户收款和业主向客户收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系统为一种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业主向客户付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农户,业主向客户收款时,业主为收购商,客户为批发商;(2)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将确认信息返回给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显示;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打印机,银行服务器运算处理、完成交易指令后还将交易凭证信息返回给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由操作系统控制打印机进行打印输出。(3)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装有扫描枪,所述扫描枪可以对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递给所述操作系统;所述操作系统包括产品信息单元、产品收购单元、产品批发单元和报表单元;所述操作系统包括产品信息单元、产品收购单元、产品批发单元和报表单元;在操作系统中的产品收购单元中输入收购产品信息时,也可以不通过手工完成,而通过扫描枪对农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递给操作系统中,操作系统会自动带出产品条形码的信息;在使用扫描枪对农产品条形码进行扫描时,应提前在操作系统产品信息单元中将产品信息进行维护;当业主向批发商进行批发交易时,可以在操作系统中的产品批发单元中输入批发产品、数量、单价,通过银行卡和存折识别器对批发商的账户进行识别,在确认以上信息准确后下达收款交易指令,收款交易指令同样传递给银行服务器完成并返回确认信息并生成凭证,同时批发产品办理操作系统出库;在做批发交易时,同样也可以对批发的商品进行条形码扫描,扫描信息会自动传递给操作系统中,而避免手工输入;(4)所述移动智能终端1还装有SD-KEY加密卡,SD-KEY加密卡中设有两把公钥,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首次登录时,进行SD-KEY加密卡注册,由移动智能终端的加密机产生传输加密和MAC两把密钥,对整个支付系统操作进行加密处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在何种应用环境中使用该智能终端;(2)如何对交易处理进行确认;(3)如何实现产品信息及产品交易过程的管理;(4)如何实现支付系统加密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读卡/刷卡功能、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连接网上银行并实现交易的智能手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手机以及该交易系统应用于农村电子商务环境中,根据具体应用需求执行特定的业务流程从而实现农户、收购商以及批发商之间交易和支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服务器完成交易指令处理后,允许用户进行确认,然后将确认消息返回给移动智能终端并予以显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常规处理方式。此外,本领域公知,POS机通常都带有打印功能,以便完成交易时能够打印相应的交易凭证给用户,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打印机集成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手机中,从而提供交易凭证的打印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种可实现移动收款和付款功能的智能手机以及相应的收款和付款流程,其没有公开如何利用服务器、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等硬件装置以及软件程序构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更没有公开如何实现电子商务中的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包括收购和批发)以及库存信息的维护和管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如何实现支付系统的加密,利用SD-KEY加密卡分别设置用于传输加密和MAC加密的两把公钥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上述区别特征(3)和(4)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降低产品交易和产品管理的复杂性”以及“提高系统安全性”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手机具有在线交易、通过支付宝交易、移动POS机功能、商业用户支付功能四种功能,能够与银行卡关联以实现移动收款和付款。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的整体架构,也未公开电子商务中产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维护以及库存管理等功能,以及如何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加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相关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人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原审查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有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申请日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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