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及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19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08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5367.5
申请日:2014-12-23
复审请求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8L75/06,C08L33/00,C08L23/30,C08G18/75,C08G18/66,C08G18/42,C08G18/34,C08G1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5367.5,名称为“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原料制备而成:
所述扩链剂为2,2-二羟甲基丙酸;
所述的硅微粉为白度大于92,中粒径1.6~2.6微米,SiO2含量大于99.6%的超细球形硅微粉;
所述的改性蜡乳液为一种氧化聚乙烯蜡乳液;
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聚酯多元醇、异氰酸酯、扩链剂反应生成预聚体,体系反应温度70~80度;降温至55℃,用有机溶剂稀释,加三乙胺中和生成盐,反应时间30~40min;加水进行乳化,乳化30min后,加二元胺与体系中残留的异氰酸酯反应,制成水性聚氨酯树脂;
(2)在步骤(1)得到的水性聚氨酯树脂中加入水性丙烯酸乳液、超细硅微粉、改性蜡乳液在高速分散的条件下进行物理共混,得到改性的水性聚氨酯;
步聚(1)中,异氰酸酯与聚酯多元醇、亲水性二醇扩链剂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45~1.60;
步聚(1)中,亲水性二醇扩链剂占聚酯多元醇和异氰酸酯总量的质量百分比为3.6~4.2%;
所述步骤(1)中三乙胺的物质的量为扩链剂物质的量的85%~10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 于,所述多元醇化合物选自长链聚酯系二醇化合物。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长链聚酯系二醇化合物为长链多元醇化合物,所述长链多元醇化合物为聚酯多元醇,数均分子量为2000g/mol,官能度为2。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长链聚酯系二醇化合物为己二酸与二醇反应得到的二醇系化合物,其中与己二酸反应的二元醇为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1,3-丙二醇、辛戊二醇中的一种或两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异氰酸酯为脂肪族的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074343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公开了一种PVC手套的涂饰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对比文件1中是白炭黑等补强剂、改性聚乙烯蜡类,本申请中是一定种类的硅微粉、氧化聚乙烯蜡类;B、对比文件1中有消泡剂、润湿流平剂,本申请中无;二者中物料比例有所不同;C、对比文件1中是混合醇,本申请中是聚酯多元醇;二者反应步骤及参数有所不同。由于白炭黑等与硅微粉都是本领域常规的补强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补强剂、聚乙烯蜡类,而且该常规补强剂、聚乙烯蜡类的使用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消泡剂、润湿流平剂是本领域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省去该助剂,而其效果也自然消失,可以预料;而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对物料比例进行调整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活性氢组分性状及对产品的影响,从而选择聚酯多元醇,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对反应步骤及参数进行调整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CN103059703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公开了一种无粉手套用超滑爽感水性聚氨酯涂饰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D、对比文件1中无改性蜡乳液和硅微粉,本申请中有;对比文件1中有聚氨酯颗粒、润湿剂、增稠剂、防粘增滑剂、消泡剂,本申请中无;二者中物料比例有所不同;E、二者反应步骤及参数有所不同。由于改性蜡乳液、硅微粉、聚氨酯颗粒、润湿剂、增稠剂、防粘增滑剂、消泡剂是本领域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对其进行取舍,效果可以预料;而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对物料比例进行调整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对反应步骤及参数进行调整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是封闭型权利要求,不含“有机溶剂”;而权利要求1包含的制备方法中又含有“有机溶剂”,二者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5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原料及含量部分增加了“有机溶剂 余量”。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原料制备而成:
所述扩链剂为2,2-二羟甲基丙酸;
所述的硅微粉为白度大于92,中粒径1.6~2.6微米,SiO2含量大于99.6%的超细球形硅微粉;
所述的改性蜡乳液为一种氧化聚乙烯蜡乳液;
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聚酯多元醇、异氰酸酯、扩链剂反应生成预聚体,体系反应温度70~80度;降温至55℃,用有机溶剂稀释,加三乙胺中和生成盐,反应时间30~40min;加水进行乳化,乳化30min后,加二元胺与体系中残留的异氰酸酯反应,制成水性聚氨酯树脂;
(2)在步骤(1)得到的水性聚氨酯树脂中加入水性丙烯酸乳液、超细硅微粉、改性蜡乳液在高速分散的条件下进行物理共混,得到改性的水性聚氨酯;
步聚(1)中,异氰酸酯与聚酯多元醇、亲水性二醇扩链剂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45~1.60;
步聚(1)中,亲水性二醇扩链剂占聚酯多元醇和异氰酸酯总量的质量百分比为3.6~4.2%;
所述步骤(1)中三乙胺的物质的量为扩链剂物质的量的85%~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水性丙烯酸与对比文件1中的丙烯酸类增稠剂的作用完全不同,其加入量大大超过作为增稠剂的用量。同时提交了硅微粉、球形硅微粉、氧化铝和钛白粉在莫氏硬度、密度和吸油率性能方面的对比数据,说明硅微粉性能更优,并提交了氧化铝、硅微粉、钛白粉三种填料的分散性和树脂成模后手套表面平整性实验结果的对比图,说明使用超细球形硅微粉其分散性和手套平整性最优,硅微粉次之,说明本申请选用超细球形硅微粉作为补强剂相对于氧化铝、钛白粉等其他补强剂更适宜添加入用于劳保手套的改性水性聚氨酯树酯中,以提升手套的耐磨等性能。此外,还提交了氧化铝、硅微粉、钛白粉三种填料对水性树脂耐磨性影响的对比实验结果,在耐磨次数方面添加了球形硅微粉和硅微粉的树脂耐磨次数高于添加了相同含量氧化铝、钛白粉的树脂以及纯树脂,说明添加了硅微粉的树脂耐磨性最好。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粉手套用超滑爽感水性聚氨酯涂饰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白度大于92,中粒径1.6~2.6微米,SiO2含量大于99.6%的超细球形硅微粉,以及包含氧化聚乙烯蜡乳液,对比文件2对此没有提及;(2)权利要求1中未包含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聚氨酯颗粒、润湿剂、增稠剂、防粘增滑剂、消泡剂等多种助剂;(3)二者各组分用量有所不同,具体反应步骤和参数也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赋予手套更好耐磨性的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由于球形硅微粉和氧化聚乙烯蜡乳液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填料和助剂,球形硅微粉相对于其他填料具有较高的莫氏硬度、较低的吸油量和密度,可以有效改善基体树脂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填料在树脂中分散性、成膜性、耐磨性等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具有合适白度、粒径范围和SiO2含量等一定规格的球形硅微粉,即所述超细球形硅微粉;氧化聚乙烯蜡乳液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其对树脂抗粘性和耐磨性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聚氨酯颗粒、润湿剂、增稠剂、防粘增滑剂、消泡剂等都是本领域常规助剂或可作为助剂使用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些组分所能产生的效果,并能够预期当不使用这些组分时,其所带来的效果也将相应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对树脂性能的需要对上述组分进行取舍,并能够根据产品所需性能的需要,对各组分配比以及反应步骤和具体参数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对上述特征的具体限定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5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硅微粉的莫氏硬度为7”和氧化聚乙烯蜡乳液的“固含量为40%”,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原料及含量部分删除了“有机溶剂 余量”,在制备方法部分删除了“用有机溶剂稀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原料制备而成:
所述扩链剂为2,2-二羟甲基丙酸;
所述的硅微粉为白度大于92,中粒径1.6~2.6微米,SiO2含量大于99.6%的超细球形硅微粉;硅微粉的莫氏硬度为7
所述的改性蜡乳液为一种固含量为40%的氧化聚乙烯蜡乳液;
所述的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聚酯多元醇、异氰酸酯、扩链剂反应生成预聚体,体系反应温度70~80度;降温至55℃,加三乙胺中和生成盐,反应时间30~40min;加水进行乳化,乳化30min后,加二元胺与体系中残留的异氰酸酯反应,制成水性聚氨酯树脂;
(2)在步骤(1)得到的水性聚氨酯树脂中加入水性丙烯酸乳液、超细硅微粉、改性蜡乳液在高速分散的条件下进行物理共混,得到改性的水性聚氨酯;
步聚(1)中,异氰酸酯与聚酯多元醇、亲水性二醇扩链剂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45~1.60;
步聚(1)中,亲水性二醇扩链剂占聚酯多元醇和异氰酸酯总量的质量百分比为3.6~4.2%;
所述步骤(1)中三乙胺的物质的量为扩链剂物质的量的85%~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对比试验中的“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的牌号为impranil LP RSC 1537。不应该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涂饰剂相比,而是应该与对比文件2中的水性聚氨酯相比,对比文件2中的水性丙烯酸是在水性聚氨酯树脂制备好了以后,在制备聚氨酯涂饰剂过程再添加的,而不是在制备水性聚氨酯树脂过程中添加的。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制备水性聚氨酯树脂过程中添加补强剂和添加水性改性蜡乳液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选用固含量40%的氧化聚乙烯蜡与莫氏硬度为7硅微粉相互协同作用,蜡乳液的加入可以同时提高水性丙烯酸共混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的抗粘性及耐磨性,与对比文件2的机理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劳保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粉手套用超滑爽感水性聚氨酯涂饰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无粉手套用超滑爽感水性聚氨酯涂饰剂,其特征在于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分组成:水性聚氨酯 40-80%,水性聚丙烯酸树脂 10-40%,聚氨酯颗粒 1-5%,润湿剂0.5-2%,增稠剂2-6%,防粘增滑剂 0.5-2%,消泡剂 0.5-2%,去离子水 5-40%。水性聚氨酯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分组成:聚多元醇 15-25%,脂肪族二异氰酸酯 10-20%,离子化试剂 1-3%,扩链剂1.2-3%,环保型溶剂3-15%,中和剂 1-3%,去离子水 55-65%。聚多元醇为聚酯多元醇或聚醚多元醇中的一种或两种。聚酯多元醇为聚己二酸二乙二醇酯二醇、聚己二酸丁二醇酯二醇、聚己二酸己二醇酯二醇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所属的聚醚多元醇为聚氧化丙烯二醇、聚氧化乙烯二醇中的一种或两种。环保型溶剂为二甲基丙酮胺、二乙二醇单甲醚、丙二醇单甲醚、二乙二醇单丙醚,二甘醇单丙醚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脂肪族二异氰酸酯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三甲基-1,6-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离子化试剂为2,2-二羟甲基丙酸。扩链剂为三乙醇胺、3,5-二乙基甲苯二胺、甲苯二胺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中和剂为氢氧化钾或有机胺,所述的有机胺为三乙胺等。增稠剂为水性丙烯酸酯、水性聚氨酯中的一种。制备无粉手套用超滑爽感水性聚氨酯涂饰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按重量比称取原料:水性聚氨酯、水性聚丙烯酸树脂、消泡剂、润湿剂、防粘增滑剂、聚氨酯颗粒、增稠剂、去离子水;B、向不锈钢釜中按顺序加入水性聚氨酯、水性聚丙烯酸树脂、消泡剂、润湿剂、防粘增滑剂、去离子水、聚氨酯颗粒、增稠剂,搅拌约4-5h,过滤后即得(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9-0029段)。制备100kg的本发明组分水性聚氨酯的方法为:按重量百分比称取二乙二醇单甲醚溶剂12.4kg、聚己二酸己二醇酯二醇8.3kg、聚氧化丙烯二醇12.4kg投入到反应釜搅拌,釜温 35~40℃进行反应,之后加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8.3kg、2,2-二羟甲基丙酸(DMPA)1.2kg搅拌升温70~80℃反应、之后加三乙醇胺1.2kg 进行扩链反应、最后加入三乙胺2.7kg和去离子水53.5kg高速搅拌得到的乳液即为平均分子量45630的水性聚氨酯(参见对比文件2的制备实施例1)。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多元醇化合物、异氰酸酯、2,2-二羟甲基丙酸扩链剂、二元胺、水、三乙胺、水性丙烯酸。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劳保手套用”属于用途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的组成和/或结构本身无限定作用,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白度大于92,中粒径1.6~2.6微米,SiO2含量大于99.6%,莫氏硬度为7的超细球形硅微粉,以及包含固含量为40%的氧化聚乙烯蜡乳液,对比文件2对此没有提及;(2)权利要求1中未包含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聚氨酯颗粒、润湿剂、增稠剂、防粘增滑剂、消泡剂等多种助剂;(3)二者各组分用量有所不同,具体反应步骤和参数也有所不同。
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看,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劳保手套的改性水性聚氨酯树酯,以解决目前劳保手套用水性聚氨酯耐磨性、抗粘性及粘接强度不好等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将本申请的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与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进行Martindale磨擦试验,测试结果显示本申请所制手套的摩擦次数达到4000次以上,远高于Bayer树脂所制劳保手套(参见实施例1-5,说明书第0061段)。但是,本申请并未给出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的具体牌号,没有公开其具体组成,也无法获知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中是否添加了补强剂。虽然添加补强剂可以提高材料的耐磨性符合本领域的一般认知,但在本申请所述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基于说明书提供的实验数据无法确定本申请树脂所制手套相对于Bayer树脂所制手套耐磨性的提升是由哪些因素所导致的,也无法确定在同样添加了补强剂的情况下,本申请树脂所制手套相对于Bayer树脂所制手套是否仍然具有更好的耐磨性。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赋予手套更好耐磨性的手套用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
对于区别特征(1),球形硅微粉和氧化聚乙烯蜡乳液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填料和助剂,球形硅微粉相对于其他填料具有较高的莫氏硬度、较低的吸油量和密度,可以有效改善基体树脂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填料在树脂中分散性、成膜性、耐磨性等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具有合适白度、粒径范围、莫氏硬度和SiO2含量等一定规格的球形硅微粉,即所述超细球形硅微粉;氧化聚乙烯蜡乳液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其对树脂抗粘性和耐磨性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使用固含量为40%的氧化聚乙烯蜡乳液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表明选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超细球形硅微粉和氧化聚乙烯蜡乳液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聚氨酯颗粒、润湿剂、增稠剂、防粘增滑剂、消泡剂等都是本领域常规助剂或可作为助剂使用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些组分所能产生的效果,并能够预期当不使用这些组分时,其所带来的效果也将相应消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对树脂性能的需要对上述组分进行取舍,并预期到所产生的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所需性能的需要,对各组分配比以及反应步骤和具体参数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对上述特征的具体限定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对比试验中的“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的牌号为imprani1 LP RSC 1537。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该与对比文件2中的水性聚氨酯相比。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制备水性聚氨酯树脂过程中添加补强剂和添加水性改性蜡乳液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选用固含量40%的氧化聚乙烯蜡与莫氏硬度为7硅微粉相互协同作用,蜡乳液的加入可以同时提高水性丙烯酸共混改性水性聚氨酯树脂的抗粘性及耐磨性,与对比文件2的机理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在综合考虑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实验数据和意见陈述后认为:Bayer水性聚氨酯树脂的牌号并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视为申请日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中均是在制备水性聚氨酯后将其与水性丙烯酸进行混合,可以相互比较。硅微粉、球形硅微粉均属于本领域常用填料,其主要成分均为二氧化硅,球形硅微粉具有更低的吸油量,此外它们在硬度、密度等性质方面非常接近,相对于其他补强剂的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填料粒径越小其在基体树脂中的分散性将越好,因此有动机选用具有更小粒径的球形硅微粉,即所谓超细球形硅微粉作为补强剂,并预期到可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同时,由于添加补强剂可以提高材料的耐磨性符合本领域的一般认知,因此本申请选择合适的补强剂以提高产品的耐磨性并无预料不到之处。固含量为40%的氧化聚乙烯蜡属于助剂的常规选择,没有证据表明其与硅微粉同时使用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5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多元醇化合物、长链聚酯系二醇化合物、异氰酸酯等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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