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系留绳驱动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系留绳驱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40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80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1346.5
申请日:2016-04-01
复审请求人:从光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任国丽
参审员:杨开宁
国际分类号:B66D1/08(2006.01);B66D1/22(2006.01);B66D1/26(2006.01);B66D1/30(2006.01);B66D1/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1346.5,名称为“一种系留绳驱动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从光梅,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999198U 公告日为:2011年10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3846337U 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留绳牵引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底座(21)、安装在底座(21)上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所述上驱动轮(23)与所述下驱动轮(24)上下设置且轴线方向平行,所述上驱动轮(23)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24)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上述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22),回转马达(22)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上述转轴,上述的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所述上驱动轮(23)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所述下驱动轮(24)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所述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上刻有缆绳槽,其中,缆绳缠绕在所述上驱动轮(23)与所述下驱动轮(24)上是以单层多圈缠绕方式;所述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26),所述的导线装置(26)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26)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所述牵引装置的另一端设有导绳架(27),导绳架(27)上开有导绳环(28),缆绳(7)从导绳环(28)离开牵引装置(2);所述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还设有压线滚筒(25)。”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驱动轮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回转马达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转轴,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上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下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导线装置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牵引装置的另一端设有导绳架,导绳架上开有导绳环,缆绳从导绳环离开牵引装置;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还设有压线滚筒。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的导绳环(28)包括浮动环(281)、卡环(282)、浮动架(283)和弹簧(284),所述卡环(282)为中空圆环,所述浮动环(281)卡在所述卡环(282)内,在所述浮动环(281)的下表面与所述卡环(282)的底部上表面之间设有若干所述浮动架(283),所述浮动架(283)的上端与所述浮动环(281)的下表面接触连接,所述浮动架(283)的下部插入在所述弹簧(284)内,所述弹簧(284)的下部抵在卡环(282)底部上表面”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一)、所述上驱动轮(23)与所述下驱动轮(24)上下设置且轴线方向平行;(二)、所述上驱动轮(23)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24)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上述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22),回转马达(22)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上述转轴,上述的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所述上驱动轮(23)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所述下驱动轮(24)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三)、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26),所述的导线装置(26)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26)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四)、所述牵引装置的另一端设有导绳架(27),导绳架(27)上开有导绳环(28),缆绳(7)从导绳环(28)离开牵引装置(2);其中,所述的导绳环(28)包括浮动环(281)、卡环(282)、浮动架(283)和弹簧(284),所述卡环(282)为中空圆环,所述浮动环(281)卡在所述卡环(282)内,在所述浮动环(281)的下表面与所述卡环(282)的底部上表面之间设有若干所述浮动架(283),所述浮动架(283)的上端与所述浮动环(281)的下表面接触连接,所述浮动架(283)的下部插入在所述弹簧(284)内,所述弹簧(284)的下部抵在卡环(282)底部上表面;(五)、所述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还设有压线滚筒(25)。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留绳牵引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底座(21)、安装在底座(21)上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所述上驱动轮(23)与所述下驱动轮(24)上下设置且轴线方向平行,所述上驱动轮(23)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24)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上述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22),回转马达(22)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上述转轴,上述的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所述上驱动轮(23)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所述下驱动轮(24)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所述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上刻有缆绳槽,其中,缆绳缠绕在所述上驱动轮(23)与所述下驱动轮(24)上是以单层多圈缠绕方式;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26),所述的导线装置(26)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26)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所述牵引装置的另一端设有导绳架(27),导绳架(27)上开有导绳环(28),缆绳(7)从导绳环(28)离开牵引装置(2);其中,所述的导绳环(28)包括浮动环(281)、卡环(282)、浮动架(283)和弹簧(284),所述卡环(282)为中空圆环,所述浮动环(281)卡在所述卡环(282)内,在所述浮动环(281)的下表面与所述卡环(282)的底部上表面之间设有若干所述浮动架(283),所述浮动架(283)的上端与所述浮动环(281)的下表面接触连接,所述浮动架(283)的下部插入在所述弹簧(284)内,所述弹簧(284)的下部抵在卡环(282)底部上表面;所述的上驱动轮(23)和下驱动轮(24)还设有压线滚筒(2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绞车领域中,通过液压马达驱动卷筒转动来收放钢丝绳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采用液压传动装置的目的和作用相同。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上下设置且轴线方向平行,电机1、减速箱10和制动器2安装在安装座9上,电机1通过联轴器传动到减速箱10,带动上输出轴5和下输出轴6同步转动,从而带动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同步转动,实现缆绳的收放。同时采用液压马达、行星减速机进行动力输出以及采用液压碟刹装置进行制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与液压传动装置相连,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回转马达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转轴,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进行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机1输出端安装制动器2,在此基础上,上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下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了对驱动轮进行制动,改善制动效果,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3、为保证系留绳顺利进入上下驱动轮,在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导线装置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对系留绳进行导向,方便缠绕在驱动轮上,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4、原审查部门进行了补充检索,得到对比文件3(CN103362231A)、对比文件4(CN204785061U)、对比文件5(CN103787147A)作为公知佐证,均公开了:绳通过弹簧、连接杆以及挡板进行减震。5、而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还设有压线滚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缆绳可靠缠绕在驱动轮上,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驱动轮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回转马达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上述转轴,上述的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2)上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下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所述的导线装置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所述的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还设有压线滚筒。(3)牵引装置的另一端设有导绳架,导绳架上开有导绳环,缆绳从导绳环离开牵引装置;其中,所述的导绳环包括浮动环、卡环、浮动架和弹簧,所述卡环为中空圆环,所述浮动环卡在所述卡环内,在所述浮动环的下表面与所述卡环的底部上表面之间设有若干所述浮动架,所述浮动架的上端与所述浮动环的下表面接触连接,所述浮动架的下部插入在所述弹簧内,所述弹簧的下部抵在卡环底部上表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数控卷绕机利用固定长杆上的一对相对设置的引导凸块,可以将绳索夹在引导凸块之间,使得引导转盘上的绳索始终保持一定的张力,当绳索的张力发生突然变化时,引导转盘上的绳索不会发生突然而造成脱落,另外,由于固定长杆上设有减震弹簧,能大大降低绳索引导的振动,提高绳索引导的平顺性。而本申请所设置的导绳环当缆绳受到外力产生任意方向的力时,会把该力传导给导绳环,此时弹簧向该方向压缩,浮动环会向着该方向下浮,从而减轻对缆绳的侧压力。并且对比文件2的弹簧设置在夹紧装置外部,不包裹绳索,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绳索防御浮动架及浮动环构成的闭合矩形内部,且浮动架的下部插入在弹簧内。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动力传输机构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电机—联轴器—减速箱—输出轴,而本申请采用的是液压马达—行星减速器—驱动轮,行星减速器的目的除了有将马达的回转数减速到所要的回转数以外,还可配合液压马达自调液压传动装置的扭矩,以达到低速大扭矩的效果,从而使得缆绳不会受到过大的侧压力。2.本申请设有导线装置和导绳环,且是采用滚筒的形式导引缆绳,满足了缆绳高精度保护的要求。3.对比文件1的缆绳收于下牵引轮,是由上牵引轮作为末端,是下进上出的状态,而本申请缆绳的进口是上驱动轮,缆绳最终的出口是连接有导绳环的下驱动轮,是上进下出的状态,本申请的缆绳在上进下出的过程中行进的路线类似于8字形,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缆绳的张力集中在某一小段上,能够均匀分布缆绳的张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8月1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8年08月10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系留绳牵引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系留气球收放和驻留的缆绳牵引装置(即系留绳牵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24段,附图1-3):用于系留气球收放和驻留的缆绳牵引装置包括电机1、减速箱10、上牵引轮4(即本申请中的上驱动轮)和下牵引轮7(即本申请中的下驱动轮);电机1与减速箱10通过联轴器连接,在联轴器上安装制动器2,减速箱10上设有两路成一定角度偏转的同步的两根输出轴,两根输出轴呈上下布置,分别为上输出轴5和下输出轴6,上输出轴5上安装有带轮槽的上牵引轮4,下输出轴6上安装有带轮槽的下牵引轮7(即本申请中的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上下设置且轴线方向平行);缆绳3缠绕在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的轮槽中。电机1、减速箱10和制动器2安装在安装座9(即本申请中的底座)上。为了保证缆绳承载时能够可靠保持状态,与下牵引轮7对应的安装座9上设置有制动销8。通过缆绳3和上牵引轮4与下牵引轮7的摩擦力实现缆绳的收放;为了减少设备占用空间,两个牵引轮上下布置;为了保证有效降低缆绳输出端拉力,牵引轮采用多圈单层缠绕(即本申请中的缆绳缠绕在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上是以单层多圈缠绕方式);为了保证缆绳缠绕时不会发生缠绞现象,在牵引轮上开槽,缆绳缠绕在轮槽(即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上刻有缆绳槽)中,增加了当量摩擦力,减少缆绳打滑现象。收放缆绳时,拔除制动销8,松开制动器2,电机1通过联轴器传动到减速箱10,带动减速箱10上的上输出轴5和下输出轴6同步转动,分别带动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同步转动,缠绕在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上的缆绳3通过摩擦力传动转动,从而实现缆绳的收放。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上驱动轮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回转马达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上述转轴,上述的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2)上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下驱动轮的另一侧设有液压碟刹装置;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所述的导线装置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还设有压线滚筒;(3)牵引装置的另一端设有导绳架,导绳架上开有导绳环,缆绳从导绳环离开牵引装置;其中,导绳环包括浮动环、卡环、浮动架和弹簧,卡环为中空圆环,浮动环卡在卡环内,在浮动环的下表面与卡环的底部上表面之间设有若干浮动架,浮动架的上端与浮动环的下表面接触连接,浮动架的下部插入在弹簧内,弹簧的下部抵在卡环底部上表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以使得系留缆绳的收放平稳并且防止缆绳磨损。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电机1通过联轴器传动到减速箱10,带动减速箱10上的上输出轴5和下输出轴6同步转动,分别带动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同步转动,缠绕在上牵引轮4和下牵引轮7上的缆绳3通过摩擦力传动转动,从而实现缆绳的收放。即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电气传动的方式,而众所周知,液压传动在工程机械领域应用极广,其与机械、电气传动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驱动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驱动方式,并且设置其具体的驱动连接结构。此外,使得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在本领域中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上驱动轮一端与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下驱动轮的一端与另一个液压传动装置相连,液压传动装置包括行星减速机和回转马达,回转马达将动力通过行星减速机传输给上述转轴,上述的液压传动装置均通过油管与油泵相连,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机1与减速箱10通过联轴器连接,在联轴器上安装制动器2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置制动器以对装置进行制动的技术内容。而针对于轮式转动机构来说,液压碟刹装置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制动手段,故而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在现有的常规的制动手段中选择采用液压碟刹装置分别设置在上驱动轮和下驱动轮上,以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对其进行制动。其次,众所周知,在使用缆绳时,为了对缆绳进行保护,避免缆绳发生锐角弯曲造成的应力集中而损坏缆绳,一般会在转弯处设置轮状的导线装置以引导缆绳,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在适宜地位置处选择设置水平滚筒状的导线装置,即:牵引装置一端设有导线装置,所述的导线装置在缆绳进入导线装置的位置设有水平滚筒,缆绳从水平滚筒下方穿过,进入牵引装置,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最后,缆绳在轮上缠绕时易于与已在轮上的缆绳相碰、挤压或摩擦,故而为了保证缆绳在轮上的平稳缠绕设置用于压绳的压线滚筒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控卷绕机的减震式引导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17段,附图1-4):固定支架2的上部设有一连接凸块5,该连接凸块5上设有一对凸块通孔51,凸块通孔51内分别设有一固定长杆7,该对固定长杆7上设有一对相对设置的引导凸块6,引导凸块6包含一方块状的凸块主体61,凸块主体61的头部设有一向上凸出的半圆形的连接突出62,连接突出62的中心设有一第一连接通孔621,凸块主体61的尾部设有一向下凹陷的半圆形的连接凹槽63,连接凹槽63的中心设有一第二连接通孔631,固定长杆7上分别设有一减震弹簧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绳索受力突然发生变化时,利用减震弹簧机构,降低绳索受到的压力,保证绳索引导平稳的技术内容,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利用环状结构引导绳索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在上述基础上,设置使得相应的导绳机构为导绳环,并使得其结构为:包括浮动环、卡环、浮动架和弹簧,卡环为中空圆环,浮动环卡在所述卡环内,在浮动环的下表面与卡环的底部上表面之间设有若干浮动架,浮动架的上端与浮动环的下表面接触连接,浮动架的下部插入在弹簧内,弹簧的下部抵在卡环底部上表面,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规技术手段的一种选择,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的数控卷绕机利用固定长杆上的一对相对设置的引导凸块,可以将绳索夹在引导凸块之间,使得引导转盘上的绳索始终保持一定的张力,当绳索的张力发生突然变化时,引导转盘上的绳索不会发生突然而造成脱落,另外,由于固定长杆上设有减震弹簧,能大大降低绳索引导的振动,提高绳索引导的平顺性。而本申请所设置的导绳环当缆绳受到外力产生任意方向的力时,会把该力传导给导绳环,此时弹簧向该方向压缩,浮动环会向着该方向下浮,从而减轻对缆绳的侧压力。并且对比文件2的弹簧设置在夹紧装置外部,不包裹绳索,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绳索防御浮动架及浮动环构成的闭合矩形内部,且浮动架的下部插入在弹簧内。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动力传输机构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电机—联轴器—减速箱—输出轴,而本申请采用的是液压马达—行星减速器—驱动轮,行星减速器的目的除了有将马达的回转数减速到所要的回转数以外,还可配合液压马达自调液压传动装置的扭矩,以达到低速大扭矩的效果,从而使得缆绳不会受到过大的侧压力。2.本申请设有导线装置和导绳环,且是采用滚筒的形式导引缆绳,满足了缆绳高精度保护的要求。3.对比文件1的缆绳收于下牵引轮,是由上牵引轮作为末端,是下进上出的状态,而本申请缆绳的进口是上驱动轮,缆绳最终的出口是连接有导绳环的下驱动轮,是上进下出的状态,本申请的缆绳在上进下出的过程中行进的路线类似于8字形,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缆绳的张力集中在某一小段上,能够均匀分布缆绳的张力。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相对设置的引导凸块,将绳索夹在引导凸块之间以引导绳索,并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震弹簧以降低绳索引导时的振动的技术内容,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两相对设置的引导凸块所形成的用于引导绳索的空间为两对边呈弧形、两对边为直线的封闭结构,而由于减震弹簧的作用,其必然可以减少绳索受力发生变化时绳索所受到的压力,从而保证绳索的平稳引导。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封闭结构以及减震弹簧来引导绳索的技术内容,环状结构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封闭结构,从而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用来引导绳索的环状结构与减震弹簧之间的连接关系,即绳索置于浮动架及浮动环构成的闭合矩形内部,且浮动架的下部插入在弹簧内,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2)、1.液压马达、行星减速器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在驱动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中也是公知常识,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在现有技术中选择适宜的驱动动力传输方式,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2. 在使用缆绳时,为了对缆绳进行保护,避免缆绳发生锐角弯曲造成的应力集中而损坏缆绳,一般会在转弯处设置轮状的导线装置以引导缆绳,而滚筒为本领域中用于引导绳索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用于系留气球收放和驻留的缆绳牵引装置与本申请一样,同样采用上下布置的两个牵引轮,且缆绳从两个牵引轮上以单层多圈缠绕方式缠绕,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所采用的缆绳缠绕方式是相同的,具体缆绳的进出状态对于本领域技术员人员来说是基于实际需要易于选择设置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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